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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5-26 16:58:22

① 重庆市长寿区国有资产金融管理办公室怎么样

简介: 2011年,重庆市长寿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更名为重庆市长寿区国有资产金融管理办公室。
成立时间:2011-08-03
工商注册号:长编发201166号
企业类型:事业法人

② 谁知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文件

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企[2002]313号
2002-7-27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存续企业,是指企业采取分立式改建后继续保留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部议事规范。

第四条、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

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条、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

在资产清查中,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应当延伸清查至被投资企业。

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中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由改建企业支付。

第六条、改建企业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损失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第七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建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八条、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不得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或者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

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

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当按照转入公司制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国有股份,并可以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也可以由存续企业持有。分立后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资产,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的,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的国有股份,合并前各方如果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应当由原共同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一并持有;如果分属不同投资主体,应当由合并前各方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别持有。企业合并后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资产,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十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股权设置方案,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制定;在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的情况下,应当由具有控制权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会同其他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协商制定。

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

(二)国有资本折股以及股份认购;

(三)股份转让条件及其定价;

(四)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向国有资本变动的审批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批准文件;(二)改建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三)改建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四)改建企业资产清查结果以及资产重组方案;(五)改建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六)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表;(七)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设置方案;(八)公司制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九)公司制企业的公司章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报送的资料,按照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执行。

第十二条、经批准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内部职工股份的认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改建企业或者公司制企业不得为个人认购股份垫付款项,也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持有股份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不得参与分红;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应当调整公司制企业的股权比例,并依法承担出资违约的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对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进行评估并按照土地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评估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随同改建企业国有资本一并折股,增加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份;

(二)采取出让方式的,由公司制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公司制企业租赁使用,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对没有纳入改建企业范围、具备经营条件的剥离资产,可以其组建企业法人,独立核算,依法经营;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剥离资产,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置:

(一)整体出售,即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基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公开出售。出售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向国有资本变动的审批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所得出售净收益,应当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二)租赁经营,即向公司制企业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租赁经营,并签定租赁合同。租赁费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约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所得租赁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三)无偿移交,即与当地政府部门充分协商后,将改建企业原承担社会职能的相关资产,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社区管理,相应核减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

凡是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处置的剥离资产,可以由存续企业管理,也可以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直接管理。

第十五条、改建企业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债权债务承继关系,并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

(一)企业实行整体改建,应当由公司制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

(二)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应当由分立的各方承继原企业的相关债权债务;

(三)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合并前各方的全部债权债务。

第十六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

(一)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二)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第十七条、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改建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改建企业也可以将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转作个人投资。

第十八条、改建企业原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返给企业的税收等,按照规定形成资本公积的,应当计入国有资本。对其中尚未形成资本公积而在专项应付款账户单独反映的部分,继续作为负债管理,形成资本公积后作为国家投资单独反映,留待以后年度按规定程序转增国有股份。

公司制企业享受国家财政扶持政策,收到财政拨给的资本性补助资金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第二十条、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应当理顺存续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存续企业及分立的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持有单位。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相关性和业务相关性的原则分离资产及其债权、债务,不得相互转嫁债权、债务。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结算,不得相互转移收入。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实行人员分开,经营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转嫁工资性费用。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分账,建立新账,分别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后,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司制企业吸收新的段东而增资,或者由部分股东增资,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企业,因吸收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进行资本重组、经营者任期届满或者任期未满而离职、因故调离、解除职务或者离退休时,经与股份持有人协商一致,有关股份可以在公司制企业内部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制企业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当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红利的具体收缴办法按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工字第295号〕及财政部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整体或者合并改建为公司制企业的,改建前的会计档案、资料应当由公司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处理。

第二十六条、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中涉及的国有资本变动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

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公司制改建的,或者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未按照本规定执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主管财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施行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8月27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第29号)文件即予废止。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③ 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和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在理论、法律法规、体制和监督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理论层面无论是国有资产职能还是产权理论,都赋予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这也是目前管理层追求的主要目标。但国有资产还具有其他基本的社会职能,如,提供公益产品或服务、弥补市场失灵、缩小区域或阶层间差距,这些方面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主要原因在于,这些社会职能的发挥需要统筹国家经济总量并统盘运营。在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既实现资产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又要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面临着较为尖锐的冲突。 法律法规建设层面 从2003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到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逐步向健全的法制管理过渡。但以上法律法规仅是围绕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层面,对其他类别的国有资产没有涉及。 体制层面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国资委管理,其中金融性国有资产属于财政部管理;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属于财政部管理;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土、水、林、矿等)。虽然部门相互之间可以互相制约,但不利于统筹考虑国有资产运营,也造成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法规建设“政”出多门。设想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全部国有资产投入、运营、处置,又不易监管、缺乏制衡,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监督层面现行的监督是垂直的线式监督,如果最底层监督链“断裂”,上级的监督效果会大打折扣。同时,监督“对象”缺乏公开透明机制,致使各层监督主体“无的放矢”。 建议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国有资产法》虽早已筹备起草,但迟迟未能出台。应加快研究出台《国有资产法》,然后由各主管部门研究分管领域的国资管理法规,并最终汇总整合,“求大同存小异”,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制度的统一“出口”。 理顺体制架构。应由某国家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掌管全部国有资产,并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要和具体形势,提出国有资产的“收、放”方向,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关系,对国有资产运营出台一系列指导性规定,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能。目前的各国有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则可根据本行业需求提出行业内国有资产投入方向,由统一掌管国有资产的国家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并安排投入后,交由国资委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出台行业指导性意见。 借鉴国外反托拉斯拆分模式。对于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企业运营管理应避免“统收统放”模式,而应细分行业运作模式、细化具体运营环节、逐步放开竞争性环节引入民间资本、打破行业垄断。借鉴国外反托拉斯拆分模式。研究探索把开采环节收归国有,下放生产加工环节并引入民间资本等。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开机制。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登记、运营、评估、变更、核销等系列环节的公开机制,逐步放宽公开内容和范围。(作者单位:河北省廊坊市财政局企业科)

④ 重磅,如何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推进集

在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方面,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支管理。规范国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全面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金融机构利润上缴比例,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结合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需要,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机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预算制度,并监督执行。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财务预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财务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重点金融基础设施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继续加强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领域保障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健全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⑤ 如何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新的实践,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是适应经济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新形势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国有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加快,产权流动和重组更加频繁,企业的产权所有结构也会不断变化。这种变化客观要求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要从管企业为主转向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确保出资人到位履行职责。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也是适应新形势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必然选择。现行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授权给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由他们进行持股,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国有资产规模快速扩大。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和证券化趋势明显、流动性增强,对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同时,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和收益率低下也暴露出授权经营体制的缺陷。参考国内中金公司金融资本运营模式和国外新加坡淡马锡资产管理公司模式,通过划拨现有国有企业股权组建一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即以资本运营为主的公司形式,运营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运作主要在资本市场,既可以在资本市场融资(发股票),又可以通过股权产权买卖来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公司运营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运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兼并或分立、成立合资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产权转让置换等,通过这些资本的运营,使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决定》还提出,要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通过投资实业拥有股权,通过资产经营和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本职能定位不清晰,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是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又一突出问题。2010年,70%以上的国有企业仍分布在一般生产加工、商贸服务及其他行业,不利于发挥国有资产在提升国家能力和社会利益最大化中的特殊作用。针对上述问题,《决定》强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这就明确了国有资本的职能定位,对国有资本的布局也划定了清晰的范围。

⑥ 国有金融资本包括哪些

国有金融资本包括: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2、主权财富管理(投资)机构向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3、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如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场所、金融交易清算结算及征信类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等金融基础设施企业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等;

4、金融或非金融国有企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6)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财政部以管资本为主,积极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推动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逐步建立;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等管理制度日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逐步从“行政化”方式向“市场化”方式转变,更加注重和强调“管资本”;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深入推进,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明显提升。


⑦ 小金库治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

小金库”治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 *这句话是对,还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