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资租赁后续资产所有权最终归谁
融资租赁后续资产所有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具体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1)经济法融资租赁所有权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具体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② 融资租赁如何确定所有权是否转移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在原准则中将远低于的比例确定为5%;但新准则中未规定具体比例,有企业根据情况判断。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上例中全新设备使用年限3年,租赁期3年,属于融资租赁。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下面从承租人角度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及其现值,然后计算其与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
③ 融资租入为什么属于资产 融资性租赁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房,承租方只有使用权啊,也不是由企业拥有的啊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条 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经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四)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第八条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第九条 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第十条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④ 融资租赁最后的所有权会不会发生转移
解答
融资租赁所有权会发生转移。
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⑤ 在融资租赁期间,融资资产所有权到底归不归承租人所有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功能特点
1、融资租赁除了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外,还具备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压力小的特点。
2、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所享有资金的期限可达3年,远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期限。
3、在还款方面,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分期还款,极大地减轻了短期资金压力,防止中小企业本身就比较脆弱的资金链发生断裂。
4、融资租赁虽然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等特点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融资难题,但是它却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
5、融资租赁比较适合生产、加工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有良好销售渠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出现暂时困难或者需要及时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中小企业。
(5)经济法融资租赁所有权扩展阅读
风险
1、产品市场风险
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2、金融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3、贸易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
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4、技术风险
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此前融资租赁标的物多为大型商品,资金成本较高,租金高,成本大。一般的企业难以承受。现该融资方式逐渐走向中小企业融资领域, 广大中小企业应该加大关注力度,了解其特点,为自己的融资路多加一条道。
⑥ 融资租赁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归哪一方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6)经济法融资租赁所有权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风险
1、产品市场风险
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2、金融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3、贸易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
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4、技术风险
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⑦ 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谁享有所有权
现实困惑
某公司从融资租赁公司租用机床一台,公司缴纳了比普通租赁高的租金,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出租人没有及时来收取机床,该公司认为机床的所有权归自己,拒绝融资租赁公司来收取机床。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律师答疑
融资租赁为租赁物的使用人提供方便,但自身要冒很大的风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出租人冒各种风险进行融资租赁目的就是为盈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二百五十条还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该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租用机床合同到期后,出租公司没有及时收取机床,但双方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机床的所有权属出租公司,该公司不能主张机床的所有权人是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法理荟萃
除有特别约定,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并不具有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期待权。但实际操作中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会出于取得交换价值的利益而约定所有权归对方所有。
⑧ 经济法中有关融资租赁的善意取得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呈现高速发展态势,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融资租赁的权属关系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制约了租赁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从2007年的880件上升到2013年的8563件,其中80%的案件涉及租赁物公示问题而造成租赁物权利归属纠纷。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09年7月建成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租赁登记系统”),主要目的就是解决融资租赁物权属的公示问题。
为了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资产交易安全,降低信贷交易风险,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2014〕93号)(以下简称《通知》)。近日,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请他对上述通知进行了解读。
刘向民介绍说,征信中心于2009年发布了《融资租赁登记规则》,规定凡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范的融资租赁交易活动及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且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租赁交易,都可以在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在我国融资租赁登记立法还是空白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银行等交易主体使用租赁登记系统开展登记与查询,有助于防范融资租赁交易风险,形成行业实践,推动立法。出租人通过登记公示交易状况,可以获得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据;查询人获得登记信息后,也能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在租赁物之上进行的重复交易,避免权利冲突。人民银行发布《通知》,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广泛开展租赁交易查询和登记,保护交易安全。
在谈到《通知》涉及的主要内容时,刘向民介绍说,《通知》指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等租赁物权利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积极使用租赁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融资租赁的特点之一是租赁物的所有与占有分离。动产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手段,使得第三人依据占有的表象难以准确地判断租赁物的真正所有人。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等租赁物权利人,租赁登记系统首先为其提供了租赁物登记的平台。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可以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租赁物描述、登记期限以及其他可以反映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信息录入租赁登记系统。登记完成后,租赁登记系统将为每一笔融资租赁登记提供载有登记时间及唯一登记编号的登记文件。融资租赁登记,可以揭示租赁物上存在的动产租赁关系以及租赁物权利状况。一旦发生租赁物之上的权利冲突,登记可以作为证明租赁物权利归属的证据。
《通知》要求,银行等机构作为资金融出方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业务时,应当依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要求,对融资担保物的权属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实践中,银行等机构缺少有效途径来获知担保资产之上的与租赁交易有关的完整权属信息,在动产担保融资中可能遇到抵押物、质物为借款人不具有所有权的租赁物,从而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相关物权权属信息的不对称,会提高动产融资的风险,降低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增加相关企业的融资成本,阻碍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租赁登记系统可以为银行等资金融出机构在受让动产或接受动产担保时,便捷地查询标的物的权属状况,成为开展尽职调查的一个有效手段。查询租赁登记系统,可以按照承租人法定注册名称、个人承租人有效身份证号码以及租赁物唯一标识码等检索标准进行。租赁登记系统根据查询申请,出具与查询条件相符的查询结果,并生成证明文件。通过查询租赁登记系统,可以获得动产权属登记信息,在出现权利冲突纠纷时,查询记录还可以作为自身在接受资产抵押或转让时是否尽到第三人注意义务的证明。
在梳理其意义时,刘向民表示,目前,租赁登记系统已经运行近5年,得到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银行等机构的欢迎和使用。人民银行发布《通知》是基于行业实践,推动完善融资租赁交易物权保障制度的积极尝试。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九条是关于租赁物公示问题的规定。该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第三人不能依据《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人民银行对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要求,为司法解释的适用提供了制度衔接。通过以上司法解释和配套的管理要求,应可在实践层面较好地推动解决租赁物公示的法律效力问题,引导更多的交易主体通过登记和查询动产权属信息形成符合市场需要的交易惯例,进一步推动完善相关司法和立法规则,为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一个好的制度基础。
⑨ 融资租赁的所有权问题
1.在营业性租赁的情况才存在退租和续租问题,营业性租赁所有权是一直在出租人手里的,只有承租人留购后才能获得所有权。2."租赁物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不是归承租人所有吗?"这种情况存在在一般的融资性租赁中,在融资性租赁业务中所有权到期一般是自动转移到承租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