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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21 14:51:11

❶ 我国从2014年出台哪些股权众筹的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应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下发《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股权众筹分为公募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定义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等。列出了九条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进行股权代持,不得进行证券的转让业务等。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在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披露必要信息,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该文件属于政策性指导意见。2015年7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私募股权众筹是场外证券业务,开展私募股权众筹并接受备案的主体主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类。该文件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下《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定义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行为排除在股权众筹的概念之外。股权众筹明确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把公开、小额、大众作为股权众筹的根本特征,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该文件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发的工作文件。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可见,我国也很可能将建立股权众筹小额融资豁免制度。综合上述,根据我国目前监管理思路,股权众筹分为两种,一是列为公募类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对于前者基本思路是实行牌照管理。京东金融的“东家”,腾讯“众创空间”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和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募股权众筹试点的资质,2015年6月9日,蚂蚁金服获是上海市黄浦区工商部门颁发的全国首张公募股权众筹营业执照。另一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依规进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部提交申请为会员,接受一个证券从业者的资格、要求和自律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和申请权限申请。经营中所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信息,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向中证报价进行备案。

❷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哪一年发布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众多创造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空间或合伙企业;
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迅速腾飞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❸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生效了吗

私募股权众筹做的是一个平台,即可在一个开放的、基于互联网的平台上,让更多的投资人参与到投资创业企业的过程中来,能够让更多的创业者在他们没有更好、更透明的渠道接触到投资的时候,能够有效地对接,并且降低中间的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

❹ 谁能告诉我关于众筹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14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3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3 年3 月15 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10 年5 月7 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 年1 月21 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补充规定》

❺ 众筹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4年12月18日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3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3 年3 月15 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10 年5 月7 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 年1 月21 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补充规定》

❻ 私募股权融资需要哪些法律文件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股权众筹将仅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通知,进一步指出股权众筹是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2015年8月10日,证券业协会再发文,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的“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❼ 众筹融资管理需要完善哪些内容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也难以有效的得到解决,而众筹这一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打破了一系列的限制,为中小企业融资铺平了道路。
一、降低融资门槛,化解融资难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商业银行和民间借贷为主。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降低放贷风险,往往对中小企业设立较高的融资门槛:对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企业信用、贷款额度与期限等方面做出严格要求,导致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足额贷款。民间借贷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问题,但其高利率与高风险让中小企业苦不堪言。相比之下,众筹融资门槛要低很多。中小企业只需要在众筹平台上提供项目创意、可行性、风险等信息即可,待通过审核后就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向公众融资。
二、降低融资成本,化解融资贵问题
据《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2013》调查数据显示,59.4%的小微企业表示其融资成本在5%-10%,40.6%的小微企业表示融资成本超过10%。在中小企业的负债数据中,绝大部分都不是来自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而是“影子银行系统”的信托、乃至各种其他类型的高利率借贷。即使有些中小企业能有幸获得国有银行贷款,各种形式的风险溢价也相当沉重,最终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众筹融资使中小企业能合理避开多项税费,并分散公众的资金风险,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加速资本运转,提高融资速度
在传统的国有银行间接融资、“场内市场”直接融资模式中,金融机构往往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的详尽信息,并通过层层审核以评估其偿债能力,最终仍可能拒绝其贷款申请。“成功把握小”和“审核时间长”延长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时间,并可能使其丧失最佳投资机会。而众筹模式打破了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瓶颈,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融资,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公众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资助,更加便捷;同时面向网民公众进行融资,平摊金额更小,风险更低,更能促进筹资成功。
四、前期市场调查,降低经营风险
众筹模式的一个隐性价值在于融资同时即进行前期的市场调查。部分中小企业家由于缺少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掌控和了解,往往投入到“过饱和”行业或者是盲目跟投,结果造成项目投产之日就是产品积压之时。在众筹模式中,项目发起者通过平台向公众展示项目信息,公众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支持或投资以及支持或投资金额的大小,这就相当于对预投产的产品进行了前期的市场调查,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产品未来投放市场的成效,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生产成本与融资风险。
结论
众筹平台是一个有巨大发展前景的创新型经济模式,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巨大价值。但也正是由于其“新”的特质,国内诸多配套的制度无法迅速跟上,因此限制了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不过,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20年将成为主流。寻找价值观的认同是一种刚性需求,信用和风险的把控将决定众筹模式在中国能否做大,政府监管部门也应重视这一新兴产业带来的积极影响和监管难题,建立监管机制与行业标准,引导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❽ 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包含哪些模式

股权众筹融资模式

此模式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一种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股权融资的模式。如《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该《指导意见》对其法律性质界定为“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在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模式

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指出:“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在实践中非公开股权融资主要包括3种形式:天使合投模式、个人直接股东模式及基金间接股东模式。

天使合投融资模式是实践中的一种股权融资的方式,其特点在于:一位领投人起到众筹项目评估的核心作用,众多跟投人选择跟投。创业者不仅能够获得资金,还可以获得更多的行业资源、管理经验等附加价值。与股权众筹不同之处在于,其投资人是特定群体,并不是面向普通大众。这种模式为了实现集合投资,领头人和跟投人通常会签订管理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人数众多或者股权协议比较复杂,双方也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以特殊目的公司(SPV)等形式来参与企业管理。

个人直接股东模式从字面意义来理解,即投资者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并获得股权,成为融资公司的股东。个人直接股东模式下,投资者是基于自己对项目的判断进行投资,因而该方式对于投资者的专业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项目比较熟悉或具备专业的投资经验。因此,平台一般会建议投资者采取小额单笔投资,多样化行业项目的方式分散风险。有些平台还会代表投资者持有股份和管理投资,并将企业发展状况及股利分红等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资者,同时,平台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相较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而言,基金间接股东模式加入了基金代理的因素。在此种模式下,股权众筹平台通常会事先成立全资子公司负责管理旗下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一只基金仅投资于一家初创企业。在具体流程上,投资者仍然直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对可投资项目进行浏览,并依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其认为有潜力的项目。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有所区别的是,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并不是直接以投资者的名义进入融资企业,而是转入其所挑选的项目所对应的基金,并最终以基金的名义投资项目企业。

投资者是众筹平台中项目个股的基金持有者,基金的面值和项目公司的价值等值。在这种融资模式中投资者是项目公司的间接股东,其所有投票权被基金所代理,投资者对融资项目公司基本上没有影响力。即投资者的所有投票权被基金所代理,全资子公司行使对基金的管理权,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

这种模式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募集资金。此种模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互联网平台。这三方主体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是信托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