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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备用信用证或融资类保函

发布时间: 2021-05-25 19:48:03

A.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有什么区别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

B. 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总协议怎么填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保函的目的是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备用信用证的目的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备用信用证 简称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C.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与运用

银行保证函与备用信用证的运用与区别
在国际贸易中,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以出口商为委托申请人、以进口商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证函正被广泛大量地使用,两者在促进对外贸易、提高出口商偿付能力、保证进口商获取利益方面具有共同作用。但两者在法律属性、责任承担、独立性,法律依据方面又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一、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主债务人(付款人)地位,只要受益人(进口商)提供开证申请人未履约而出具的声明书或者证件。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设定条件保证予以支付。而在银行保证函条件下开证银行为保证人地位,根据保证函的设定条件,开证行可以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这时与备用信用证条件下的开证行责任相似;开证行也可以为一般意义上的担保,这时开证行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二、两者的责任承担不同
备用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有效期内当开证申请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有权开具汇票(也可不开具汇票)随附关于开证申请人不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件向开证行或议付行要求付款。而银行保函则具备第一性或第二性这两种付款责任,在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有权凭自己或第三者签发的证明(或说明)委托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声明书或证明书或仅凭汇票向开证行索偿;在一般担保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二性付款责任,开证行有权就委托人是否履约情况展开调查,在证实委托人确未履约后才予以偿付。
三、两者的独立性不同
备用信用证与设立信用证的贸易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其付款依据是按信用证规定开具的声明书或证件。而银行保函与设立的贸易合同之间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当贸易合同确认无效,则保函也自然丧失法律约束力(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特别是当该银行保函为一般意义上的保证函时,开证行(或委托代理行)还要对委托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调查,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贸易合同,甚至会涉足由贸易合同引起的讼争。
四、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及术语、条款约定均受其约束。而银行保函则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保证统一规则》由该规则统一进行调整。

D. 履约备用信用证和履约保函的区别

1、备用信用证下的银行是主债务人,只要受益人(进口商)提供开证申请人未履约而出具的声明书或者证件,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设定条件保证予以支付。而保函则是保证人性质,可以类似上面备用信用证性质用途,但是也可以仅为一般意义的担保,即可以抗辩;

也就是说备用信用证是第一付款人性质,而保函既可能是第一性的也可以是第二付款责任人。;

2、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与设立信用证的贸易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其付款依据是按信用证规定开具的声明书或证件。而银行保函与设立的贸易合同之间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当贸易合同确认无效,则保函也自然丧失法律约束力;

3、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及术语、条款约定均受其约束。而银行保函则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保证统一规则》由该规则统一进行调整。

E.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有什么异同

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第一,担保人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

F. 试比较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三者之间的异同。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这里的货运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或证明货物已经发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在贸易结算中,大多使用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人的请求开立的对受益人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或者开证行对开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予以一般性付款担保的信用凭证。备用信用证实质上就是保函,是在开证人不履约或违反约定时才使用的,因而也称为担保信用证。在一般情况下,备用信用证并不被使用,具有备用性质,这就是常说的“备而不用”。 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除货物买卖之外的其他多种交易,如劳务贸易、工程项目承包等,其目的是为了融通资金或保证付款。跟单信用证则不同,它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以清偿货款为目的。备用信用证具有保函的性质,只有在开证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跟单信用证不具有保函的性质,即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开证行必须付款。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凭其出具的汇票或证明开证人违约的证明书,并向开证行索偿债款。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向开证行索偿,要以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依据。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1)信用证下银行是第一付款人,而保函是申请人先付,他不付时银行才付。2)信用证下付款条件是单据相付,保函付款条件则是委托人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