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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企业融资不动产登记

发布时间: 2021-05-25 14:38:33

㈠ 如何化解不动产融资租赁的效力风险

(一)选择适合的标的物
部分不动产租赁得到了监管部门和司法实践的认可:
企业厂房及其设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融资租赁标的物为“固定资产”,企业的生产厂房属于该范围,而且也能够满足上述三个标准的要求,一般认为是适格的租赁物。
商业地产符合上述三个标准。承租人租赁商业地产追求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价值,这一点和普通住宅表面上相似,但作为住宅承租人的居民和作为商业地产承租人的商业企业对租赁物使用价值的利用性质不同,前者是生活起居的非商业用途,后者则是办公营业等商业用途,通常为了生活消费需求的租赁并不属于融资租赁的范围。
(二)争取完善标的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未明确将公路、桥梁、隧道、大坝等特殊不动产登记纳入其中,此类标的物权属登记的空白成为该领域融资租赁交易效力的法律风险来源。对此,《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根据其精神,出租人可以通过受让上述标的物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以此取得地上构筑物的推定所有权。
(三)不动产租赁动产化
某些不动产不属于适当的租赁物,或者无法完成上述产权登记时,可以以该类不动产上附属的动产设备、设施进行融资租赁。实务界通常称之为“间接租赁式”。较为典型的是在建商业地产,在无法登记权属的情况下,以建筑物中的电梯、机电设备、空调设备等作为租赁物。
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以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之上的设备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指出的是,通常租赁物必须具有独立、特定的特征,故而“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上的设备”应以其保持自然性质与权利属性的独立为前提。对于装修材料等不具备独立权利属性的标的物,司法判决认为“若按标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况下,其在期限届满时已无返还之可能性,则客观上无法作为(融资)租赁关系的标的物,相应法律关系亦不得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69号】判决书)。
(四)争取在合同效力上得到肯定
退一步而言,某些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交易即便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也并不意味着融资租赁合同一定无效。《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认定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规定“对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实务中,合同是否归于无效,司法态度倾向于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其实际构成的合同关系类型;二是此类合同是否具备《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一般而言,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交易可能构成借贷关系、租赁关系、租购关系等。
因司法认定而确立的实际法律关系如果认定有效,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同样可以全部或大部分实现出租人的利益预期。原来租赁关系中的担保机制,在实际法律关系有效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认定有效。
(五)设置风险兜底条款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通常需要承租人或其指定第三人提供担保。为了防范不动产融资租赁的效力风险,出租人可以在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约定,如果租赁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实质系其他合同关系(如由融资租赁转化为借款),担保人责任不因此免除,并须承担转化后的合同项下担保责任;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人须对司法判决所确认的被担保人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依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过上述条款来降低法律适用不确定性的风险。
总之,不动产融资租赁法律风险的防范,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上述列举风险防范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组合采纳。

㈡ 房地产融资租赁是否可以办理抵押权登记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二、分析建议
尽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出租,但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抵押房屋的出租,因此《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该租赁权无法对抗抵押权人及其后的受让人。有人提出,既然无法对抗,那么出租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以达到继续使用租赁物的目的?
坦而言之,目前立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法》第230条仅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以认为,优先购买权源于租赁权,产生冲突的实际上是租赁权与抵押权。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对此予以明确,仅仅是明确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一方面,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的规定,仅仅是针对抵押权的行使、实现时,租赁合同的效力而言,不应当扩大对租赁权的限制。另一方面,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并不能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保障在于抵押物的变现。因此,承租人应当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是,笔者还是再次提醒,在承租房屋时,有必要查明房屋抵押情况,否则很可能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遗留潜在的风险。

㈢ 企业之间的资金借款,能否为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除了金融机构以外,企业之间直接的资金借贷是不允许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资金借贷纠纷案件时,是将该项合同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应当委托有委托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由于房地产抵押合同(担保合同)是贷款合同(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就无效。因而,企业之间直接发生的资金借贷,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如属于委托贷款,则可以为其办理。

㈣ 企业之间借贷可以用不动产抵押吗

公司之间不能互相借贷,借贷的主合同无效,那么抵押作为从合同也就无法设立,房产机关也不会给做抵押登记;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关于企业借贷合同效力《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其稳定关系到一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专营,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关于企业借贷利息处理。对企业之间非法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只返还本金,不计利息。并且,对自合同约定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当事人已取得的利息或约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予以追缴

㈤ 没有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不给办理抵押吗

对的。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借贷)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望采纳!

㈥ 民间借贷能否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就可以办理他项权利证,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抵押权也未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6)企业融资不动产登记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房地产抵押一经设定,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仅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且对抵押物及与其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也有影响。根据房地产抵押权效力的对象,可将其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间借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地产抵押

㈦ 不动产登记的好处和坏处有哪些

好处:
1)、明确了老百姓对不动产的权属,对老百姓权益不受他人侵犯提供了制度保障;
2)、便利了权属的转移,不动产登记后老百姓可以更加方便地通过出租、出资、抵押、转让等方式获取财产收益和融资的需要,也可以满足他们通过继承或者遗赠以不动产庇荫亲属、回报社会的意愿;农民的土地可以合法流转等;
3)、辅助好处,有利于反腐,给房地产价格带来下降的压力。
坏处:
不动产登记是为房产税,甚至是不动产税打基础,未来老百姓需要承担更多的税赋;

㈧ 新民法典民间借贷抵押不动产没有做抵押登记,无法找到人法院会执行拍卖吗

不太清楚这些法律,但是没有不动产抵押登记,法院又那什么做拍卖依据呀

㈨ 为什么一个公寓房的不动产登记上的权利人是“开发商企业”,而不是购买者本人

2010博鳌房地产论坛在海南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新政下的中国房地产”, 700位房地产行业精英以新锐前瞻的思想激烈碰撞,共同探讨新政下的中国房地产。 在论坛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肖莉在发言时 以下是肖莉的发言实录: 肖莉:各位朋友,下午好!非常感谢观点地产给我们这样一个机会跟大家分享关于金融的话题。实际上我拿到这个话题的时候,谈金融创新,我觉得特别的遗憾。大家可以看到这个会议上的资料,写了以万科为例。在中国现行制度框架下,我们要做过多的金融创新是非常难的。但是能不能做、怎么做,我想跟美国的比较跟中国现行环境做一个分享。谢谢! 首先看一下美国房地产概况,我们经常说中国房地产公司太多,但是看美国两亿人口,有20多万房地产开发商,中国几万供应十几亿人口这样 的居住,当然现在城市化还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目前大概没有那么高,但是相信这个速度会越来越快。所以显然开发商的数量不是一个问题,但是可以看到这个集中度差别非常大。美国前十家开发商占到25%市场份额,而中国前十家加起来不到10% ,当然换一个角度说,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好的方向,未来大的开发商还会有更大空间和机遇。但是这个机遇来自哪里?金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在美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它的融资渠道非常多,首先是多元化,这里包括有商业银行和借贷机构的贷款。而中小开发商主要是依靠银行的贷款。另外有公开的资本市场融资,包括股票债券、票据等等。大型的开发商企业主要是运用公开资本市场来进行融资。除了银行跟资本市场,还有民间的投资,如果我们简单这样来看,这些东西中国都有,但是我们的差异在什么地方?首先我们可以看在美国的开发商他大量是依靠票据融资,在过去几年,美国开发商负债率不断上升,到近期房地产上市公司整体负债率上升到66%左右,而发行优先票据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资金融资渠道,目前上市公司负债的64%是由优先票据构成的。而优先票据占到美国房地产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42% 。我们现在来看一下优先票据。以美国开发商帕尔迪在02年发行的股票 1.7亿美元 ,而发行的票据是27亿美元,显然可以看到通过票据方式进行融资是美国大的开发商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而在中国是不可以做的。帕尔迪65%负债是由票据构成的。关于长期负债问题,美国帕尔迪优先票据平均到期期限 9.9 年。而中国的长期负债,毫无疑问大家都知道房地产是一个长周期的生意,而且一块地还要分很多年来开发,显然目前中国的融资环境跟房地产业务的特征是不匹配的,而小型开发商主要依靠贷款。为什么小型开发商反而是贷款呢。因为本身发这个票据,包括发股票,它的成本其实是最高的。所以小开发商如果要发票据的话,它的成本过高,用银行,它成本会更低一些。这样整个融资渠道是非常清晰的。而且包括融资的方式也可以买地,也可以开发,都是一个非常灵活的使用。 贷款的形式也是非常灵活的,非常中国的贷款,要做到四证齐全,你拿到四证后,再来用这个钱,而且受到种种限制,也不能买地,所以这方面,中国跟美国有很大的差异。简单的说,美国房企融资的情况他们主要依靠非常发达的债券市场通过严格的信用风险评估,让投资者自身来管理好它的投资风险。所以大量的票据我们可以看到都是通过大的投资银行发行的。有些票据是有担保,有些是没有担保,可能这中间会有一些利率的差别。这也在提示我们,未来中国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建立是非常必要。企业可以通过发新的票据筹集资金,偿还票据,这样就可以为且提供一个非常稳定的长期的资金来源。而商业银行贷款形式也是很灵活,你可以开发,也可以买地,也可以做土地预约制度。 肖莉:融资渠道方面美国也是相当丰富的,中国是大量通过预收款作为融资工具,而在美国预收款基本上是没有的,而且在美国预收制度是非常宽松的,你只要有一个足够的法律依据。消费者只是交一点点定金,说我同意做这个房子,接下来由开发商来做,做完后收预收款,因为他有庞大融资渠道,所以开发商不需要预收款。这个也是国外一个基本的商业惯例,他并没有存在预收款要监管之类的。后面我会谈到中国的制度。目前制度框架下会给整个行业带来更多压力和风险。 这是中国的状况,国内这个贷款、预收款占到房地产开发资金比例70%,而且考虑销售回款按揭贷款的话,实际上房地产行业有1/3资金来自银行系统,毫无疑问这样给银行带来风险。从05年到09年基本上在过去这么多年真的是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就是国内贷款比例大概占了不到20%,自筹资金占30%多,销售款占40%多,我们的金融创新在这个市场是极低极低,因为受制度框架限制。行业是缺乏一个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前面我谈到房地产开发周期特别长的特点,而且前期这个地价和中间投入是非常大的,所以理论上这样一个行业需要长期资金来支持。不过我们都是短期资金,9个月就要你还了,你刚刚拿了一块地,你还没有开始启动,也没有销售,就有银行跟你说要还钱了。造成行业债务结构非常短期化,毫无疑问会带来行为短期化。国内上市公司数据,长期负债占到30%。但是这个所谓的长期就是超过1年期,比方现在经常可以看到有时候发一个信托,一年半,但是一年半能产生这个收益吗?根本没有产生收益。但是你就要付这个钱,在这个过程中你又要借新的钱。这是长期没有稳定资金来源是这个行业重大缺陷。而资本市场融资规模是非常有限的,大家回忆07年应该记忆犹新,当时地价高涨的时候,媒体都报道有一个闭环,上市公司问股东拿钱最后推高房价。但是实际上我们看了这么多年下来,到底上市公司有多少资金是依赖于资本市场的,只有2%来自于资本市场的资金。所以整个规模是非常有限的。而房地产公司整个筹资的资金还是以银行贷款为主。而且基本上是保持在80%以上的水平。这样一个缺乏长期的融资渠道和长期稳定的资金带来的会是什么。他会产生一个共振,加剧市场波动。融资渠道没有了,销售房子卖不动了,那就是预收款没有了,这两个资金都下来了。这两个资金下来后,结果是什么呢?开发商减少开工,减少拿地,到了下一轮的时候,等到熬过这段时间,到下一个周期,房价慢慢开始回升,成交量开始放大的时候,开发商又开始开工,所以造成总会有一个阶段出现供应短缺,就会出现短的波动非常明显,这是过去四年看的非常明显的。我们经常会讲,我们要在景气的时候卖楼,不景气的时候拿地。 190亿现金在手上。我们不能把这个钱全部花掉,我们还是非常谨慎,因为要看下半年销售情况。这就是没有长期资金,造成行业没法逆周期操作,如果有一个资金10年稳定给我们,这样就游刃有余。我们从上一轮市场调控可以看到资金共振的结果,基本上这三条曲线,金融机构贷款额增长,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增长,以及购房贷款余额增长,这三组数据在同样一个波动,都上都下。受资金面紧张影响,开发企业被迫减少开工、减少买地,确保资金安全的结果也是非常明显。这两个数据是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和全国住宅新开工面积的一个累计,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上上下下,他都是非常的一致。我们其实还会关心另外一个,前面谈到在国外、在美国,其实包括在亚洲、香港、日本等国家,预收监管制度,因为他们不存在预收款商业模式,他有很多融资渠道。但是在中国我们消费者权益角度考虑,确实预收款是应该用它。因为你用了它,可能某个开发商快速拿 走,出国了,造成损失。所以理论上预收款监管是有道理。但是问题是如果大量依靠预收款超过40% 。,从而进一步减少开工、买地,到下一年状况就是没有供应,没有供应的结果或者供应非常少,所以我们觉得预收融资功能弱化会威胁资金的来源。 肖莉:还有一方面,民间闲散资金没有一个很好的渠道,我们看到城镇居民,家庭财产占总收入比例只有2% ,所以实际上,民间有钱,但是它没有投资渠道,所以在没有办法去分散民间资金的时候,大量闲置资金进入股市、楼市,本来这个市场在这个供需不能平衡,供应比较少,需求比较旺盛的情况下,投资需求跟刚性需求抢资源,毫无疑问也会推动房价上涨,它激化了房地产供需矛盾。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工业企业利润率是非常低的,所以实体经济收益率非常低的情况下,大量资金从实体经济流向资产流域。这个也是在09年下半年热点城市出现快速上涨的原因,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像北京、上海、杭州,右边这个表格显示了上海、北京、杭州和深圳一个比较高的价格的情况。而深圳这个价格涨幅非常大。因为深圳在08年的时候跌的比较多,但是上海跟北京相对来说,在08年会比较坚挺。 肖莉:所以简单来说,跟美国房地产企业相比,国内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非常有限,过度以来银行,这带来以下问题,银行体系积累过多金融风险、优秀企业信用优势难以体现、债务短期化,资金来源和行业惊奇度高度相关,共振加剧行业波动,预售款承担过多融资功能,但骤然弱化又将产生金融风险,民间闲置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加大炒房压力。从融资渠道多元化角度来说,我们会有如下的一些思考,这是万科一个资金来源,其实我们也没有特别的优势,在05年的时候万科经营型现金流是82% ,就是说82%的钱靠自己卖楼维持企业运作,到06、07年我们做了融资,08年我们发了债,所以我们筹资活动现金流会增加一些,但是到09年也就是到今年因为资本市场到目前也是关闭了,我们看到经营活动现金流又上去72% ,其实这是这个就是卖楼的钱,换句话说,就是预售款。刚才谈到预售款,其实融资渠道存在进一步收紧的可能性和趋势。我们可以看到在之前是广州、东莞、佛山、惠州、海南等多城市已经实施了预售款监管,今年以来青岛天津启动预售款监管,成都、宁波苏州也已经开始讨论预售款监管。 第二,我们希望能够增加房地产直接融资渠道,发展房地产产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