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负债规模:审计署和银监会报告的差别在哪里
1、报告中的融资平台公司数量不同。截至2010年底,根据审计署的报告,全国有6576个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然而根据银监会的报告,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一万家融资平台公司。
2、报告中的融资平台公司的负债规模不同。截至2010年底,根据审计署的报告,全国所有的融资平台公司的总负债规模为4.97万亿元。然而根据银监会的报告,截至2010年底,全国所有的融资平台公司的总负债规模达到9.1万亿元。

3、统计的口径大小不同。根据审计署的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但在银监会的统计口径下,机关、事业、企业三类平台法人均被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范围,而审计署公布的平台数及其负债仅限于“平台公司”。
审计署的数据和银监会的数据相比,并不存在严重低估地方政府债务的情况。它们之间的差距,是因为银监会关注的角度是银行系统在地方政府总体的贷款风险敞口,从而采用了更宽泛的统计口径。审计署则对地方政府的负债主体有了更为细致的划分。
❷ 政府在教育公共服务上应采取什么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为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改善民生中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现就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大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一)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作为社会资本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承担公共服务涉及的设计、建设、投资、融资、运营和维护等责任,政府作为监督者和合作者,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参与,加强发展战略制定、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绩效考核等职责,有助于解决政府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有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可以有效打破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各种不合理限制,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业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给予中小企业更多参与机会,大幅拓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的发展空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有利于盘活社会存量资本,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公共服务资金投入渠道,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增长动力。
(三)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政府以运营补贴等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价支付依据,并纳入预算管理、财政中期规划和政府财务报告,能够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担公共资金投入,符合代际公平原则,有效弥补当期财政投入不足,有利于减轻当期财政支出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立足国内实际情况,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五)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重诺履约。政府和社会资本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必须树立契约理念,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
公开透明。实行阳光化运作,依法充分披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公众受益。加强政府监管,将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创新,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积极稳妥。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和行业特点的做法,总结提炼经验,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控制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防止政府支付责任过重加剧财政收支矛盾,带来支出压力。
(六)发展目标。立足于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形成有效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着力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改造,争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减少地方政府性债务。在新建公共服务项目中,逐步增加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比例。
三、构建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
(七)明确项目实施的管理框架。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体系,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保证项目实施质量。进一步完善操作指南,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明确操作要求,指导社会资本参与实施。制定合同指南,推动共性问题处理方式标准化。制定分行业、分领域的标准化合同文本,提高合同编制效率和谈判效率。按照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要求,建立完善管理细则,规范选择合作伙伴的程序和方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八)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促进中长期财政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公共服务成本财政管理和会计制度,创新资源组合开发模式,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和贱卖。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上缴国库。
(九)建立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社会资本也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议发起。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将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与绩效评价挂钩,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价的重要依据,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依法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十)完善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依据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资本、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确保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及时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提高定价调价的透明度。
(十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相关立法,填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立法空白,着力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与现行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问题,明确政府出资的法律依据和出资性质,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责权利关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稳定的政策预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当地实际,依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进一步有针对性地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运用。
四、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
(十二)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腾出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十四)提高新建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政收支平衡状况,统筹论证新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保证决策质量。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运作方式。
(十五)择优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对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对价的项目,地方政府应当根据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选择项目合作伙伴。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项目采购信息。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加强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十六)合理确定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树立平等协商的理念,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按照激励相容原则科学设计合同条款,明确项目的产出说明和绩效要求、收益回报机制、退出安排、应急和临时接管预案等关键环节,实现责权利对等。引入价格和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充分考虑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如单方面构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赔偿。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
(十七)增强责任意识和履约能力。社会资本要将自身经济利益诉求与政府政策目标、社会目标相结合,不断加强管理和创新,提升运营效率,在实现经济价值的同时,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严格按照约定保质保量提供服务,维护公众利益;要积极进行业务转型和升级,从工程承包商、建设施工方向运营商转变,实现跨不同领域、多元化发展;要不断提升运营实力和管理经验,增强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咨询、法律、会计等中介机构要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促进项目增效升级。
(十八)保障公共服务持续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情况和公共服务质量进行验收,逾期未完成或不符合标准的,社会资本要限期完工或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健全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依法积极协调解决争议。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期限以及变更社会资本方的,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协商解决,但应当保持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项目资产移交时,要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五、政策保障
(十九)简化项目审核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程序,主动加强服务,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二十)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一)完善财税支持政策。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效方式。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探索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并通过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二十二)做好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创新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特点的金融服务,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参与改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鼓励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走出去”项目,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引导金融机构正确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融资。
六、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关领域具体工作,加强对地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和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完善体制机制。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文化、卫生计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探索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已有规划和各地实际,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地实施。
(二十四)加强人才培养。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加快形成政府部门、高校、企业、专业咨询机构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统筹内部机构改革需要,进一步整合专门力量,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职责,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
(二十五)搭建信息平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规划指导、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项目实施公开透明、有序推进。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抓好落实。财政部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❸ 政府融资平台如何转型,最佳模式是什么
市场先导,资本运作,没有最好模式,要因地制宜。提供几种方式参考
(一)、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为:(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具体表现为:(1)利用土地级差效应,获得土地出让金;(2)由企业进行建设经营政府授权的特别项目,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T方式;(3)政府将业已建成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企业,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企业再无偿转让给政府的TOT方式;(4)由企业建设经由政府授予的特别项目,财政给予补贴,到期转让给政府的 BOST方式:(5)政府把具有商机的盈利项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项目“捆绑”在一起,企业通过比较利益,进行自行开发和还款的项目;(6)由政府授权一些大型国有公司,对特别项目实施融资租赁。
(四)非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具体表现为:(1)通过有关投资信托公司,采用集合信托方式向社会投资者筹资,获得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对一些公用事业企业进行包装上市,由这些企业从资本市场筹资的方式;(3)政府出让部分公用事业股权而获得的用于该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建设和改造资金。
❹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❺ 实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第一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政府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名义上是公司法人,实际为事业体制,隶属于政府某一职能部门,较多采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组织结构。
第二类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土地运作、储备、开发及国有资产划拨,整合了一定的社会资源,主营业务集中于各类园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其他衍生资源。
第三类融资平台公司,随着开发业务发展及管理成熟,路桥等市政建设、环境保护和水电气公交等民生产品供应等更多的资源被划入成为子公司,多元业务板块逐渐形成母子架构,主营业务重心也逐渐由总部下移至子公司。同时,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积累一定的融资渠道和投资管理能力,但主营业务发展仍呈现自发性与被动性,缺乏战略层面的业务整合和市场化运作的能力。
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对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开始建立区分机制,形成几大核心业务板块,总部管控能力有所加强,主要负责战略投资、产业监控、资源整合、人才培育与服务支持。这类公司各业务板块分别由不同的子集团进行专业化经营管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融投资运作经验,但对政府信用资源和银行系统性融资的依赖度仍然较高。
❻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投公司)破产了会发生什么求解答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尽管也存在风险和各种问题,但是风险是可控的,问题也通常会得到处理和解决,地方政府不会也不应该让其破产。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我国各地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包括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建设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了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综上所述,就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所存在的风险和各种问题,都是风险可控的,国家和地方政府会通过政策调整和监管,保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健康有序的发展。
❼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权威解读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来对外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体看来,在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支持薄弱环节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发19号文件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财政部会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出台了《通知》,主要是对国发19号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的具体要求等。
2.有报道认为,近年来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主要是为了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属实?
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包括4万亿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为了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问题,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4000亿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地方还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公益性项目建设。
3.有媒体认为,目前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较大,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请问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一是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三是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补。四是从风险化解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各银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补充抵质押等各种方式,也能够化解一些有问题的贷款。
4.请问当前如何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答: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底数清楚;妥善处理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损失浪费;明确存量债务偿还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规范;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融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放贷管理,切实加强还本付息现金流缺失等各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四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为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目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5.如何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答: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

❽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