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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投融资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21 05:59:37

①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1)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投融资的通知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② 跪求!我今年写关于国有企业投资的论文,谁能告诉我怎么获得国有企业融资的数据

到国家部委的网站上找找吧,应该会有统计数据公开。再就是相关新闻发布会也会有涉及

③ 国有金融企业能不能向地方政府融资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国有金融企业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融资。

对存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变相举债等问题的存量项目,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国有金融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在配合整改的同时,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主要目的是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对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及时纾解和纠偏,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同时注意把控政策力度,既要避免对国有金融企业正常运营造成过大冲击,又要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形成“处置风险的风险”。



④ 关于国有企业投资建设三产的国家政策

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

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关于依法规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有关要求,正确处理和调整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合理处置企业国有资产,规范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是指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省本级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改制)。

第三条 企业改制应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改制后的企业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关系。

第四条 根据改制后的企业性质,分以下情况调整劳动关系,合理计算、预留或支付职工安置的相关费用:

(一)企业改制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指国有股占50%以上,下同)的,通过变更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调整企业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没有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对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计算并预留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原企业留用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等费用可以货币形式支付,也可以资产形式支付。以资产形式支付的可以转为职工在改制后新企业的股份,也可以转作新企业对留用职工的负债。

第五条 要确保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等改制费用的有关资金或资产落实到位。资金来源包括:

(一)企业净资产或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

(二)企业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收益;

(三)省直有关部门、省级授权经营机构可在内部调剂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

(四)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第六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取或支付下列费用:

(一)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集资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费用;

(三)改制前企业欠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

(四)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统筹费;

(五)实行内部退养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到退休前的各项统筹保险费用;

(六)企业按规定实际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自改制基准日至70周岁前和内部退养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前的社会统筹外费用;

(七)因工伤残人员、职业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的有关费用;

(八)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

(九)企业职工遗属补助费。

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调整及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

第七条 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东仍绝对控股的,企业应通过与原企业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原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所签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合同剩余期限不足3年的,应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的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企业应当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同时与继续在新企业就业的原企业职工,重新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职工,合同期限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计算并预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在改制后企业就业的职工要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高于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的,按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封顶。

计算平均工资中所称的工资是指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应发工资,其数额应与企业上报的统计年报一致。

第九条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区分以下情况分别计算:

(一)特殊工种职工的折算工龄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应为连续工龄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

(三)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招收的职工应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

(四)退役军人(包括退役士兵、复员、转业的士兵或军官)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合并计算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五)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的职工,没有享受过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仍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计算在岗工作年限。

由个人自愿造成的不在岗年限视为不在岗年限。

第十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全民固定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选择自谋职业的,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自谋职业的职工视同在业人员,不再享受事业保险待遇。

企业在计算一次性安置费总费用时,可按企业所在设区市统计局发布的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享受一次性安置费的人数计算,如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可按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企业向自谋职业职工分配一次性安置费用时,应根据工龄的长短分档次发放,本企业自谋职业职工每年工龄应补偿的一次性安置费,应按企业所有自谋职业职工累计的一次性安置费总额除以累计工龄计算,但最高不得高于全省上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改制企业职工全民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的鉴别,应以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时间为准(招入和调入人员以档案记载为准),复转军人以1995年1月1日为界。

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男职工工龄已满35年、女职工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内部退养职工的有关费用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职工退养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改制前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执行,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部分,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数和统筹费率及职工的原缴费工资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

(三)改制后的企业可将这部分内部退养人员的企业缴费部分随改制后在职人员一并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在改制时将上述费用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内部退养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对改制前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残人员(含职业病患者),改制时应首先给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可按现行规定的标准计算10年,医疗费按企业工伤残人员前三年实际发生的平均数计算10年,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用于支付实行工伤统筹前的个人费用和加入统筹应缴纳的费用。7-10级工伤残人员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除计发其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外,还应按工伤保险规定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费,按改制前企业实际支付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到病退年龄,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届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同时终止原劳保医疗制度。改制前未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应当由改制企业结清,如不能结清作为改制费用处理。对改制时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预提10年的医疗保险费,列入改制费用,并一次性移交医疗保险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对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费,可按照现行规定能够标准预提10年,列入改制费用,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和年限发放,也可订立书面协议,一次性发给个人。

第十五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享受职工遗属补助的,父母及配偶可按现行规定标准计算到70周岁,子女计算到18周岁(18周岁高中未毕业的,计算到高中毕业),列入改制费用,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年限发放,也可订立书面协议,一次性发给个人。

第十六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离退休人员自改制至70周岁前和内部退养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前的社会统筹外的取暖费、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副食补贴和国家规定的劳模津贴、专家津贴等合理费用,按照企业改制前实际支付的费用项目和标准计算,列入改制费用,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用于上述费用的支付。上述人员70周岁以后的统筹外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改制企业不再建立或保留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改制时,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调整与企业在职职工相同。

第十八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其他改制费用,由省政府国资委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改制企业,采取联席办公的方式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职工安置方案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职代会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所表决方案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应按照《河北省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冀国资[2003]5号)进行清产核资,企业整体或主业改制的,要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涉及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由上级工会单独组织,工会资产不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

第二十一条 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企业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一并进行审计。凡改制为国有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资产损失核销。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中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2003]72号)、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的规定,在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基础上,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核实认定后核销国家所有者权益,省财政厅要在业务上对此进行监督。核销处理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省政府国资委应事前征求省财政厅意见。

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对资产损失核销后的无效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可采用资产剥离的方式,由省政府国资委移交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经营、管理和处置,收回的资金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审计报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和土地估价机构,对改制基准日的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企业整体或主业改制的,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省政府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同时资产评估结果应向改制企业全体职工张榜公布,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定用于企业改制的国有净资产额。多个国有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核定用于企业改制的国有净资产时,应当包括所有国有股东享有的国有股权益。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新的企业划型标准,小企业的职工全部买断企业国有净资产,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企字[1998]63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可享受合理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改制,通常通过转让方式置换存量国有资产和吸收非国有资本增量收入。国有产权转让应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6号)的规定,规范操作。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三)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

(四)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出资人审定,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第二十七条 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国有净资产在支付调整劳动关系中职工安置的相关费用后,剩余的净资产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置:

(一)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转让形式转让给新的投资人或企业职工,转让收入上交国有资产出资人;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转让收入,纳入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

(二)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与外商、民营企业等投资人合资组建新的公司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三)实行产权或股权划转,用于其他企业改制。属于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机构和省直部门负责改制的企业,用于改制的国有资产存量可实行内部调剂。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改制时,除军队移交企业外不计算职工购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企业改制时国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费用,可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3]23号)的规定,可将应得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填平企业净负债和安置职工。土地收益不足支付安置职工费用和填平企业净负债的,属于部门负责改制的可用本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进行调剂,属于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内部企业改制的,可实行内部调剂,仍有不足的可用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和其他方式解决。

第四章 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与管理

第三十条 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其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费用,可以资产方式支付,并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以资产方式支付给职工本人的经济补偿金可以转为职工在改制后新企业的股权,原企业欠发的职工工资和用于生产经营的职工集资款,经职工同意,也可转为改制后新企业的股份。

整体置换企业国有净资产的,可以先整体转让国有净资产,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和土地收益等资金来源中支付职工安置等改制费用。

(二)对以资产方式支付的未能转股又难变现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用于职工安置的费用,经协商可以转为改制后新企业对相关职工的负债,并采用备付金的方式管理。备付金的管理和使用由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工会进行监督,如发现备付金管理中存在安全隐患或支付能力得不到保障,改制企业工会应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和省总工会报告。为确保备付金安全,改制后新企业应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易变现的不动产等,向改制企业工会议置抵押担保,比照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有偿使用备付金。

第三十一条 企业改制方案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和调整劳动关系中职工安置备付金管理方案,分别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总工会负责审核把关,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审批企业改制方案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⑤ 求《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全文!

1、《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8252/n258629/4947768.html

2、国资委规范国企职工持股投资征求意见稿(全文)
http://news.21cn.com/domestic/yaowen/2008/06/18/4859398.shtml

⑥ 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中已反映、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向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企业接受国家审计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需退还企业的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以及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示等形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附件: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财务有关资料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报审计材料,企业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
(二)企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及分析资料
五、企业当期重要事项情况资料
(一)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非主业及高风险业务投资、对外担保、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主辅分离、关闭破产清算等资料;
(二)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薪酬和职务消费、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情况;
(三)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和仲裁、违法违纪违规等资料。
六、企业及其重要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七、报送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资料
九、与企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等资料
十、国家审计及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情况资料
十一、监事会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⑦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是否现行有效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是现行有效的。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
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
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
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
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
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一)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
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
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
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
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
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
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
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
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
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
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
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
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
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
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
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
位核准。
(五)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
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
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
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
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
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
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七)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
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
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
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
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
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
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
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
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
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
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
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
会保险关系。
(十)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
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
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
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
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
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
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二、严格监督,追究责任
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
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
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
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
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
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
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由法制办会同
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三、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一)全面准确理解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战略方针,坚持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
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
针。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
力和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通过重组改制、结构调整、深化改革、转换机制,
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二)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各地区要防止和纠正不顾产权市场供求状况及其对价格
形成的影响作用、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
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做法。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
(三)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
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
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
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高度重
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
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每一个环节都
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

⑧ 如何做好国有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

任何融资行为都有可能带来风险,着名的太子奶因融资不当,从融资开始到企业倒闭也不过仅仅9个月时间。中小企业也不例外,在融资过程中也可能面临各种风险,特别是在今年金融紧控形势下,融资风险可以说存在于各家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其在融资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根据多年的投融资经验,投融资专家张雪奎教授总结融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条:
1、国家经济政策所导致的融资风险
一般而言,由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极不稳定,一国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都有可能对它的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和融资形势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做出敏锐的反应和及时调整,将会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一定的风险,进而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如国家的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其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风险都较大,如果企业经营得不到正常的资金供给,企业就难以为继。又如,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期,市场上资金的供应减少,受此影响,中小企业通过市场来筹集资金的风险增大。要么筹集不到资金,要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数量减少,直接影响了企业资金链连续性,并进一步增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据投融资专家张雪奎教授所知,今年大量企业遇到这种情况,融不到资金是企业经营困难,融到的资金成本过高,造成还贷压力过重,致使企业难以放手经营。
2、经营的不稳定性导致的融资风险中小企业对外界经济环境的依存性较大,因而中小企业除对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有着较强的敏感性外,国家经济制度安排,宏微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竞争态势的加剧,也将增大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最终影响中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那些经营不佳或销售渠道不畅,或竞争实力不够或难以实行多元化经营来分散风险的中小企业往往首先受到市场的冲击。而经营风险的增大又使中小企业的经营稳定性遭到破坏,进而更难满足市场融资的条件,融资更加困难。
3、管理水平低下所导致的融资风险管理水平低下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的管理观念落后,内部管理基础工作缺乏和管理环节薄弱,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对市场的潜在需求研究不够,产品研制的技术力量有限,对市场的变化趋势没有预见性等。由于管理上的种种缺陷,致使中小企业的后劲不足。高开业率和高废业率是中小企业的主要特点,从而使得商业性金融机构非常谨慎。在我国,中小企业5年淘汰率近70%,约30%左右的小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仅有三成左右具有成长潜能,七成左右发展能力很弱,能够生存十年以上的中小企业仅占1%.因此,中小企业无论是进行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会面临诸多融资障碍,融资风险往往很大。
4、信用危机所导致的融资风险中小企业信用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不真实、财务做假账、资本空壳、核算混乱,有的中小企业抽逃资金、拖欠账款、恶意偷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形象。相对于大企业的很多信息的公开化和容易以极低的成本获取,中小企业的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不透明的,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很难通过一般渠道获得,因此,银行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投资人要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就不得不加大人力资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质量。这一方面加大了银行或投资人贷款和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也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困难,中小企业的融资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1、融资风险“潜伏期”识别融资风险“潜伏期”的警兆是指建立在大量资料分析基础上的反映融资风险大小以及是否带来财务危机的先兆。这个信息资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信息;二是与企业相关联的外部市场所处行业的信息。潜伏期的融资风险主要是企业对融资活动的控制风险,主要反映企业是否可以融到资和是否正确融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中除了内源融资以外,在外源融资中,债权融资仍占主要地位,因此对其融资风险的预警中债权融资风险要特别关注。从融资的外部环境与内部控制角度综合分析,将潜伏期警兆分为:外部融资市场的成熟度不高;融资主体自由度不高;不进行融资方式分析;不关注资金成本;融资活动不符合融资的优序排列;企业同期平均资产收益率略低于债务资金成本率。
2、融资风险“发作期”识别“发作期”融资风险的警兆一般呈现出景气警兆的特征,即反映财务景气的程度和状况。这可分为财务警兆与管理警兆两方面:
财务警兆包括:(1)资不抵债,这意味着该企业面临着严重的偿债危机,有被清算重组、变卖资产的可能。(2)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出现负数。这表明企业获利能力的原动力出现故障,没有新经济来源以抵消资金成本。(3)存在大额的逾期利润。这表明股权融资面临巨大风险,无法保障资本投入者的投资回报。(4)信用等级下降,这是偿债能力下降的必然结果。(5)融资活动受到严重阻碍,面对好的项目,无法获得外部资金支持。
经营管理警兆包括:(1)主营产品核心竞争力下降,属夕阳产业产品,这表明企业的盈利严重下降,并且没有发展前景。(2)管理混乱,人力资源短缺,这表明经营业务不景气,难以得到内外部人员的认可。
3、融资风险“恶化期”识别恶化期的警兆表现是发作期的警兆未能得到控制,融资风险进一步转化为企业财务危机或者财务危机的结果。其表现如下:(1)主要财务指标显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如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大大超过100%,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等。(2)已经不具备偿债能力,即不仅无法偿还借款,并且得不到债权方的展期许可,很可能会被借款人接管企业或进行清算。(3)企业出现非季节性的异常的停工、停产现象,这是企业破产的先兆。
3、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防范方法
1、从财务分析入手,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小企业限于其人员素质问题,财务分析的能力较差。因此,为防范融资风险,企业财务工作人员、资金运作人员就应加强日常财务分析。
2、从企业管理入手,加强企业投资融资项目的审核与管理:(1)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的管理工作,在设计组织结构时,既要职责明确,还要建立经济业务处理的分工和审核制度,特别是严格规范财务工作体系。(2)对每一个资金运作项目都应有科学的严谨的可行性评价,不能盲目投资,也不能盲目融资,虽然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现状,但具体到个别企业的资金管理部门应从个体实际出发,越是困难的企业面对融资时越要谨慎,关注融资成本、融资顺序与融资方式。(3)加强企业信用管理,这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非常欠缺的方面,完善财务工作中对偿债工作的监督与控制,健全各类融资活动的后续跟踪管理。(4)建立并实施融资风险预警管理机制。对于企业融资风险的预警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的采集与整理、分析与加工等程序应该是时时进行的,因此要求企业具备一套比较完善管理机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其人员不多,资金实力不雄厚,考虑到预警的成本问题完全可以不设专门的职能部门来执行预警系统。只需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赋予每一个员工实时收集信息、传递信息的责任,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兼任预警机构人员。
3、从融资方式入手,加强企业发展各阶段的融资渠道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能力、信用水平、社会认可的程度等不同,需要不同的金融市场来帮助企业融集资金。
4、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方法
1、在创业阶段,在企业资金来源的问题上,科研人员、创业人员等私人资本的资金已经不够,资金的需求逐渐转向风险资本,此时,创业者也可能会请求银行给予贷款,但可能性较小即使能得到此类贷款,也大都是短期借款,且数额不大,同时,此阶段由于企业的获利能力较差,如果所借得短期贷款过多,其负债率越高,利息负担越重,资本结构就会越不合理,严重的可能产生财务危机。该阶段需要的是长期资本,换言之,企业需将股权出售。所以创业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是股权融资,最优融资策略是吸引风险投资。
2、在成长阶段,这时由于中小企业已经度过生存难关企业的发展前景也已基本明朗,企业形象、产品品牌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社会各界投资者对其投资已产生诱惑力。该阶段的融资方式是内部融资、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相结合,此阶段企业的成长资金来源主要是三个方面:自我积累、风险资本和借贷资金。
3、在成熟阶段,企业的最优融资策略是债务融资,此时,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追求稳健经营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从事货币经营的特殊企业,需要扩大客户群,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为银行提供了广阔的潜在市场,当中小企业进入成熟阶段后,由于企业经营业绩稳定,资产收益率高,资产规模较大,可抵押的资产越来越多,此时,银行也愿意为进入该阶段的中小企业贷款。因此,该阶段当企业的资金需求量较大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成为企业资产的主要来源。
对于已经形成相当规模,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或可转换债券、增发新股、新股配售等方式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