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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融资性保函127号文

发布时间: 2021-05-24 19:51:44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⑵ 国家有融资性保函方面的规章吗

1.银行保函业务
(1)产品定义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农业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根据担保银行承担风险的不同及管理的需要,主要可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非融资性保函系指农业银行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为申请人履行非融资性义务所作的书面保证承诺。融资性保函系指农业银行利用其资信为申请人从第三方融资资金时履行本息偿付义务所作出的书面保证承诺.
非融资性保函主要分为:工程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维修、预留金保函;贸易履约保函;海关付税保函;其它非融资性保函。
融资性保函主要分为:债券保函;信托计划保函;借款保函;其它融资性保函。
银行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税款保付反担保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1)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农业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2)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3)投标保函,是指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保证,在投标人(申请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投标人违约,农业银行将在担保额度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款项。该金额数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不等。
4)维修保函,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由农业银行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该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5)预留金保函,又称留滞金担保,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承包方(申请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由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6)税款保付反担保保函,是指对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农业银行可为该企业出具以中国银行等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保函。加工贸易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为免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需委托中国银行等银行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
7)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是指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需要向海关缴纳风险保证金时,向农业银行申请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业务。风险保证金是指海关为防范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不履行海关规定的义务、偷逃税款、利用进出境之便从事非法活动等而要求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2)产品功能
1)履约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履行工程合同方面担保的需要。
2)预付款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偿还预付款方面担保的需要。
3)投标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投标方面担保的需要。
4)维修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履行维修责任方面担保的需要。
5)预留金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归还预留金方面担保的需要。
6)税款保付反担保保函:能满足农业银行开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中国银行等银行为其向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后,出具以中国银行等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保函的需要。
7)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能满足企业因开展加工贸易为其向海关缴纳风险保证金提供担保的需要。
(3)适用对象
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对象原则上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可以申请办理低信用风险的非融资性保函业务。融资性保函业务的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办理银行保函的公司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年检的企业;
2)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实施统一授信的企业(提供100%保证金的客户除外);
3)按照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 级(含)以上或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
4)无拖欠贷款本息情况;
5)有良好的信誉,经济实力强;
6)能够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反担保。
(4)风险防范
1)对受益人要求按其事先拟定的格式开立保函的,各经营行应认真审查,对条款内容明显有损于农业银行权益,增大农业银行担保风险的,应不予受理。不得出具规定有对受益人的索赔无条件照付或见索即付条款的担保函。
2)自拟文字对外开立担保函时,各经营行应由内部法规部门对保函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定,并把担保函文稿送申请人确认后,再向外开出。
3)原则上不出具有转让条款、其他银行加具保兑及转开的保函,如有特殊情况须征得总行同意。
4)特别规定——农业银行不得办理下列融资性保函:
①为个人经济行为提供担保;
②为未经批准并依法主册登记的客户提供担保;
③为融资用于注册资本金的客户提供担保;
④为融资清偿务以及每一还款来源无保障的客户提供担保;
⑤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提供担保。

⑶ 融资类和非融资类保函的具体区别,请详细说明,不要字面理解

区别:

1、两者所适用的情况不同。

融资类保函一般为以企业寻求融资以及帮助企业在某家银行取得授信额度而开立,并不存在真实固定的贸易背景。

非融资类保函一般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付款保函。另外还可能有财产保全保函、海关税款保函,这样都是有一定的贸易背景的。


2、有无编码。

融资类保函带ISIN编码,非融资类保函不带ISIN编码。


(3)融资性保函127号文扩展阅读:

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

借款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延期付款保函﹑以现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授信额度保函等。


非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

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海事保函﹑即期付款保函﹑关税保付保函﹑诉讼保函等。

⑷ 银行开融资性保函要手续费的吗

要收取手续费的
融资保函又称“融资性保函”或“融资类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借款人的申请而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该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延期付款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等。

⑸ 想请大家帮忙翻译一篇融资性保函(外债保函)信用证,正文如下: 谢谢大家啦!

“借款或融资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TANDBY L / C NO。
发行日期: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受益人/融资银行名称和地址
ISSUING BANK:(我行分行名称)
发行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我行分行地址)
我们在这里发出我们的无抵押的信用证信用证,以您的喜好为限,不超过合计美元(仅限于SAY),超过我们在上述地址上的地址。

此信用可通过与发行银行的付款,通过认证的SWIFT或测试电报对您的需求美国状态:
1)索赔所涉及的L / C的数量和日期
2)您索赔的金额
3)与索赔相关的贷款协议的数量和日期
4)您的索赔金额根据贷款协议,代表您的债权人支付的债务余额(请填写被担保人即借款人的英文名称)。

本待售信用证将对您和收款人之间签署的贷款协议的有效日期产生影响,并且根据您通过认证的SWIFT或测试的电子邮件向美国确认此类协议的日期和参考号码,通知您。

本L / C外部发行银行下的所有费用均为受益人帐户。

不允许多个图纸。

本L / C不是可转让或可转让或可转让。

UPON到期,请将原始L / C退还给我们。但是这个L / C将成为空,并且在到期时无效,无论原始L / C是否返回给我们。

希望采纳!感谢

⑹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要求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⑺ 融资性保函对商业银行是怎样计算资本占用的

目前,融资性保函属于表外业务,按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占用资本,主要计算以下几点:


1、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总和。


2、实施巴塞尔协议3以后,监管当局引入杠杆率、动态拨备以后,融资性保函也将全额消耗核心资本。


3、杠杆率=核心资本/表内外风险资产总和(不加权计算)。

⑻ 国家有融资性保函方面的规章吗

外汇局的跨境担保条例就是

⑼ 什么是融资性保函

融资性保函又称“融资保函”或“融资类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借款人的申请而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

融资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此业务属于公司业务的贷款业务下的本外币保函。

产品功能:

1、对借款人

1)为申请人提供融资便利。

2)提高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有利于借款人取得融资。

3)在有价证券发行中,降低有价证券无力偿还的风险,利于有价证券销售。

2、对贷款人或有价证券购买方

1)分散融资风险,提高了贷款资金的安全。

2)获得有价证券偿付的充分保障。

(9)融资性保函127号文扩展阅读:

产品特点

1、解决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银行凭借其自身良好的信誉介入交易充当担保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促进交易的顺利执行。

2、增强借款人信用,便于借款人取得资金融通。

3、降低融资成本。

4、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的补偿及对违约方的惩罚。合同违约时,可通过执行保函来补偿受害方、惩罚违约方,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项下违约事项的频繁发生,避免为解决争端而引起诉讼或仲裁的麻烦及费用开支。

⑽ 银行融资性保函

融资性保函又称“融资保函”或“融资类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借款人的申请而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

融资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此业务属于公司业务的贷款业务下的本外币保函。

产品功能:

1、对借款人

1)为申请人提供融资便利。

2)提高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有利于借款人取得融资。

3)在有价证券发行中,降低有价证券无力偿还的风险,利于有价证券销售。

2、对贷款人或有价证券购买方

1)分散融资风险,提高了贷款资金的安全。

2)获得有价证券偿付的充分保障。

(10)融资性保函127号文扩展阅读:

产品特点

1、解决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银行凭借其自身良好的信誉介入交易充当担保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促进交易的顺利执行。

2、增强借款人信用,便于借款人取得资金融通。

3、降低融资成本。

4、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的补偿及对违约方的惩罚。合同违约时,可通过执行保函来补偿受害方、惩罚违约方,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项下违约事项的频繁发生,避免为解决争端而引起诉讼或仲裁的麻烦及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