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融资模式 » 全口径跨境融资不包括房地产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全口径跨境融资不包括房地产

发布时间: 2021-05-23 10:06:01

1. 什么叫全口径跨境融资

全口径跨境融资是指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2. 投注差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什么区别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和。
意思是:
对金融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和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3. 福建自贸区最新出台的政策有哪些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1日召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新闻通气会,福建省相关部门和自贸区各片区负责人到会介绍了这部条例的亮点和相关工作,理顺机制、制度创新、地方特色、便民惠企是条例的四大亮点。
便民惠企增加企业百姓获得感
在理顺管理体制方面,福建自贸区管理体制既不同于上海,也不同于天津和广东。条例规定了具有福建省特色的管理体制,福建省政府及设区的福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片区管理机构,将推进自贸区发展改革创新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给各片区最大的发展空间。
在突出制度创新方面,条例对标国际投资贸易规则,规定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和保护制度等等。条例还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减免创新承受的不当压力。
体现地方特色方面,对台合作和海丝核心区建设是福建自贸试验区的两大特色。条例设专章规定闽台交流与合作,在海丝核心区方面则规定支持企业扩大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自贸区加强与这些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提升贸易水平。

突出便民惠企方面,为了让企业和老百姓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增加了取消对企业的检查评比,以及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还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将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扩展到全省。也就是说,福建省老百姓有望在家门口享受到自贸区保税商品。
将更多创新举措列入全中国可复制范围
据福建自贸试验区办公室介绍,截至今年3月底,福建自贸试验区186项重点试验任务已实施145项,正在推进41项;已落地实施创新举措160项,经评估63项属中国首创。自贸试验区共新增企业2.6万多户,增长4倍多;注册资本4000多亿元,增长5倍多。
下阶段,按照《条例》要求,福建自贸试验区办公室将打造更多先行优势。通过“整合一批、提升一批、拓展一批、新推一批”,促进创新成果提质增效,争取在投资、贸易、金融、对台、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都有典型举措,将更多有影响、上档次的创新举措列入中国可复制可推广范围。还要强化风险防控,按照《条例》要求,通过加快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强化对市场主体的联动监管、联合惩戒,构建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多渠道强化人才保障,为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撑。进一步发挥自贸片区检察室、法庭、国际商事仲裁院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作用,为自贸试验区建设保驾护航。
阅读链接:
在福建省自贸区成立接近一周年之际,首个自贸区业务细则,靴子落地。
近日,福建省自贸区各片区陆续收到央行当地支行下发的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相关通知。通知的主要关注点包括:自贸区内个人可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降低跨国企业办理跨境双线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门槛、便利自贸区内企业从境外调回人民币发债资金、鼓励区内银行向境外发放人民币贷款等。
中银香港高级经济研究员应坚告诉记者,这是新自贸区第一个实施细则,意义重大。
他解释称,由于国家已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支持人民币跨境使用及资本项目开放政策适用于自贸区,之前公布全口径跨境融资试点可用于自贸区,引入类似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计算公式,获得从境外借款便利,从而“在部分业务与上海自贸区处在同一起跑线,类似业务还有区内企业境外母公司可发行熊猫债及个人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等”。
此外,此次细则还鼓励和支持区内银行基于实需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本币贷款的需求,便利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境外项目合作,亦为自贸区首开“双向”跨境人民币贷款之口。
个人境外直投或突破5万美元额度
厦门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福建省自贸试验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境内外个人,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在银行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据悉,4月13日细则落地后,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率先开办了全市首批自贸区内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4月14日,3名客户从香港某银行发起个人经常项下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累计金额12.65万元人民币,汇往厦门中行,预计于4月15日到账。
相比之下,此前境外个人无法参与自贸区金融业务,而境内个人,也只能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
“对照上海金改40条,此次细则更具体,感觉跟QDII2很像,但之前说QDII6是6城市试点,没说自贸区,所以自贸区可能鼓励跨境投资,并有具体安排,但不能等同QDII2。”一位长期跟踪自贸区政策的分析人士告诉记者。
“暂时不受5万美元限制。”某接近厦门管委会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其与当地管委会的交流,目前的“直接投资”更多是投资境外的工商企业,但不包括股票、房地产等”。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片区按照账户管理有效区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体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本通知中允许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对此,前述自贸区政策分析人士认为,应进一步借鉴及复制上海自贸区的经验,“账户是银行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基础,对于外向型的自贸区而言,提供什么样的账户,影响与境外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如上海自贸区便引入分账核算账户体系”。
应坚亦认为,有必要引入与境外市场接轨的、统一规范而又便于操作的账户体系,并能有效隔离风险,将自贸区创新业务与区外传统业务区别开来。
中行抢得首单
除了放开境内外个人投资项下的限制外,此次细则还将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业务门槛降低了50%,并扩大了跨境资金流出入上限。
具体而言,此次细则要求,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境内、境外成员企业,若要组建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其营业收入需不低于5亿元和1亿元,相较自贸区外的10亿元和2亿元,门槛仅为一半。
与之配套的措施是扩大跨境资金流入(出)上限,将净流入(出)的额度上限扩大为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的100%,而在细则出台前,该比例为50%。
厦门自贸区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区内办理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净流入(出)的双向上限管理,有助于跨境资金流动的总体平衡。
记者了解到,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已于4月14日完成首笔新规下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独家备案,所服务的企业为厦门金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并于同日为公司开立资金池账户、实现首笔资金归集。
细则还规定,自贸区内的企业可以更加便利地从境外调回人民币发债资金,进一步便利区内主体拓宽境外直接融资渠道并回流境内使用。
具体而言,细则允许发债主体在债券发行募集总金额内,将所筹资金根据实际需要的原则调回境内使用,对资金调回使用的规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无需逐笔报经人民银行批准。
“之前有段时间,离、在岸人民币价差较大时,境外人民币发债融资成本比较低,发行规模较大;后来价差缩小了,企业的发行动力回落。但有了这个渠道,未来自贸区内的企业,便多了一种降低自身融资成本的方式。”中行厦门分行副行长祈云对记者说。(转自福建自贸区官网)

4.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5.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是什么意思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意思是:
对金融机构和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