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资租赁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归哪一方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1)融资租赁合同到期租赁物归谁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风险
1、产品市场风险
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2、金融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3、贸易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
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4、技术风险
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②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期规定是怎样的
融资租赁的租期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期,是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期限,也是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物的期限。
在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交易的租期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的,实际租期长短的现实意义也不同。由于租期的长短与设备法定折旧年限实际上存在着大于、小于、等于的三种可能。当实际租期小于或大于租赁设备的法定折旧年限时,在租金总额一定的前提下,其对承租企业现金流和财务指标的影响是不同的。租期越短,每期分摊的租金数额就越多,承租企业现金流出就越多,在融资租赁较大的情况下,对现金流的压力也就越大。
在经营性融资租赁形式下,由于租金以费用的形式直接进入成本,租期较短。反之,对于一些特定的租赁设备而言,实际租期的安排可以长于租赁设备的法定折旧年限,这样就会产生与上述情况相反的财务后果。
③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残值我们应该如何处置了
《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而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约定,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残值按照合同约定处置。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是不能确定,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残值归出租人所有。
④ 签的融资租赁合同,但是车辆登记在租赁人名下,这个车所有权算谁的
车辆融资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期满的,车辆所有权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⑤ 融资租赁物的物权如何确定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按照物权法的定义:“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物权并不是单一一项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而用益权和担保物权都是所有权的部分权利。
⑥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方式有什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⑦ 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谁享有所有权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同时,该法第250条还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由此可见,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一般地,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⑧ 合同中没有约定,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后租赁物归出租方还是承租方
有关租金的规定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出租人融资的代价。
租金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经济利益,出租人要从取得的租金中得到出租资产的裣和收益,即要收回租赁资产的购进原价、贷款利息、营业费用和一定的利润;而承租人要租金核算成本,即租赁资产所产生的产品的收入,除了抵偿租金外,还要取得一定的利润。
租金总额一般有下列构成要素:购买租赁物的成本;预计的名义货价,即设备的残值;融资的利息;租赁手续费;出租人的利润、租赁期限等,如果出租人为租赁物投保,保险费也计入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首先允许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时,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一是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则出租人可以行使催告的权利,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立即支付全部租金或者直接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规定的损害赔偿金或相当于残存租金金额的损害赔偿。二是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时,如果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返还超过部分的价值。这里“大部分租金”应是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至少在租金总额的60%以上。
关于第二种情形,可以有个例子来说明:例如,一项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以800万元价款购买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期限为4年,同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在合同履行的第三年结束后,承租人已经支付了75%的租金(即900万元),承租人因资金短缺而无法继续支付剩余的租金。此时,出租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收回了租赁物。如果现在租赁物的价值是500万,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为300万,出租人因运回租赁物所花费的费用为50万,则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价值为150。对于这150,承租人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返还。
期满租赁物的几种处理方式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承租人一般有三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
留购是指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一笔双方商定的租赁物残值费(名义货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作为交易的必备条件。
续租是指届满后,承租人与出租人更新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租赁物;或租期届满承租人未退回租赁物,出租人同意合同继续生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赁物或留购。前一种续租方式,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后一种续租方式,承租人按原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直到合同终止。
退租是指租期届满时,承租人负责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下的租赁物按出租人要求的运输方式运至出租人指定的地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装、运输、途中保险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协议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瑕疵的索赔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是指租赁物的包装、品质、规格、数量、技术性能、零配件等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合。
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承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是由出卖人向承租人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出租人应承担责任,此时,一旦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出现质量瑕疵,承租人应向出租人索赔。因此,除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应向出租人索赔外,大部分情况下,应向出卖人即供货人索赔。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瑕疵,向出卖人索赔又有两种情形:一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买卖合同部分是承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另一种情形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买卖合同部分是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出租人既可以直接向出卖人索赔,也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人。但索赔权转让与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并在签订买卖合同中明确。合同中未订明索赔权转让条款的,由出租人向出卖人索赔,此时承租人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索赔材料,协助出租人索赔;合同中订有索赔权转让条款,承租人有资格直接对外索赔时,可自行向出卖人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