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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环境

发布时间: 2021-05-21 19:19:56

A. 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包括哪些方面

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包括:
(一)外部经营环境
(1)宏观经济状况:国家经济的运行状况、实行何种汇率制度、通货膨胀程度、利率的波动等。
(2)政府行为:如货币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政府和银行的关系是否实现了正常化等政府行为。
(3)法律环境:与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体系确定一国银行业的经营运行和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模式。
(4)对银行业的监管: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保障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保障银行业的公平竞争。
(二)内部经营环境
(1)银行资本: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物质条件和前提。
(2)人力条件:现代商业银行是高科技密集行业,金融业的不断创新离不开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3)组织机构:科学、高效的组织机构才能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组织机构既是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实施决策的执行系统。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使商业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章可循,能实现银行经营的有序化和规范化,从而提高银行的运转效率,以确保其经营目标的实现。

B. 如何完善商业银行外部治理及监管环境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改善外部治理。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在银行董事会中的比例,通过配套规定细化独立董事的职责。重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其次,规范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治理。进一步推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开,必须充分尊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董事会的核心领导权。

第三,完善外部有效监管。积极推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评价制度,通过评价来督促其规范运作,提升水平。加强对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微小银行监管,帮助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立明确的银行破产制度,提高包括股东和存款人在内的公司治理主动性。除了银行客户之外,还必须鼓励债权人对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监督。

C. 试述银监会如何实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首先是,进一步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坚持用改革发展的眼光审视银行业监管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影响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各种问题,加强对改革时期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进一步发挥监管对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加强监管指导和考核评价,深化大型银行的体制机制改革,加速推进我国商业银行战略转型的进程,重点督促大型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和强化内控建设,优化业务和管理流程,提高内部运作效率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推进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实行战略事业部制,实现由“部门银行”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银行”的转变,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增强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加快信息科技建设,构筑全面涵盖各项业务领域的信息系统,加大信息科技风险管控,为业务发展创造良好平台。深入研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进一步推进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 其次是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为适应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刚刚通过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充分体现了全面兑现承诺、依法对外开放、鼓励公平竞争、加强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健的原则,我们将据此按照承诺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居民个人的人民币业务,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第三是进一步推进银行业监管法规建设。监管法规建设是推进有效银行业监管的基础,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我国银行业及经济社会改革转型时期,健康信用环境尚需努力创造的情况下,加强法规建设尤其紧迫。前一阶段,银监会对现有的500多项银行业监管法规文件进行了分类整理,采取上下联动的办法全面开展法规清理,以此保证中国银行业监管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下一步,银监会将着眼于监管法规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前瞻性和有效性,重点在银行业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方面,制定科学的立法规划,加大监管法规更新、完善力度,同时及时总结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国际会计准则32号与39号以及美国萨班斯法案出台后对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影响以及经验教训,吸收、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行之有效的做法,全面建立既符合国情又适应国际监管趋势、既覆盖全面又便于操作的银行业审慎监管法规体系。 第四,进一步推进银行业监管能力建设。结合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进展和新经验,深入开展中国银行业发展与监管重大课题的研究,加强监管、改革措施与外部环境的联动配合。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级及预警结果实施分类监管,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实施科学监管,认真实施《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中长期规划》,全面运用监管信息系统,不断完善风险监管方法、流程和手段,提高非现场监管专业化水平和现场检查的精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深化资本监管,研究制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监管政策、指引和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内部评级工程,构建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风险管理体系。 最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创新步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银行业创新发展是提高我国银行业整体竞争能力的必然路径。银监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通过健全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机制,引导银行业改善对“三农”、高新技术、小企业的信贷服务,促进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银行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银监会还将在有效监管和建立防火墙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以控股公司模式跨行业经营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消费类综合金融服务,稳步推进业务交叉、联合和股权投资,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逐步开发规避信用和市场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全面推进我国充满活力并富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业体系建设。

D. 怎样加强商业银行系PE监管

事实确实如此。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着转型的现实,另一方面股权市场内的“短视行为”急需大型机构投资者的介入,在带来资金、技术以及营销渠道等多个资源的同时,也有利于规范PE行业的发展。对于PE而言,其运作通常会引发以下几种风险:一是杠杆风险,二是产权不明晰的经济风险,三是市场效率降低的风险。此外,PE基金自身、基金投资者以及基金持有股权的公司之间也会产生利益冲突,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与其他机构类投资者相比,银行还是一个信贷机构,信贷资金来源广泛,金融衍生工具多样化。在这种情况下会更容易将PE的风险传递出去,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更大的冲击力。不过聊以慰藉的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让美国这个PE领先者开始反思监管模式。危机发生前,美国对包括PE等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监管的指导思想是行业自律为主,政府对PE的监管采取的是注册制,对反欺诈和内部交易作了规定。危机发生后,美国对本国金融监管大刀阔斧地改革,这种监管模式转变的背后折射出了PE市场的高风险,也体现了美国对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的谨慎性。我国商业银行目前还不是PE机构的主流,但是未来成为PE的主体毫无疑义,而在这股“气候风”形成之前,应该未雨绸缪,构建好对商业银行系PE的监管体系。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基本上是按照机构监管模式,如银监会监管银行,证监会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基于此,商业银行系PE的监管主体角色也宜由银监会扮演,结合我国目前的监管现状,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仅供参考:一是法律平衡。根据《商业银行法》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商业银行参与PE也形成了两个派系:一派是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派系,提供基金募集、发行顾问、融资/并购财务顾问、基金托管等创新性中介服务;另一个派系则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在香港地区的投行业务子公司返程进入内地,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基金。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首先要获得批准,其次要符合境外的注册和纳税要求,既增加了银行的营运成本,也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对于那些未能获批境外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则只能参与外围业务,比如先前提到的投融资顾问、托管业务,只能在PE的“豪门盛宴”外徘徊。然而,市场和行业以及盈利空间拓展的需要又呼唤商业银行进入PE市场。因此,如何实现这种境内外进入壁垒平衡,是目前司法界和业界共同的话题。二是考虑引入央行作为托管人。私募股权基金中托管人的引入参考了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在我国,托管人一般由商业银行充当。但是当商业银行自身充当基金管理人时,如果仍然由其自身托管,则存在“监守自盗”的风险;如果由其他商业银行担任托管银行,又会出现交叉托管相互勾结的情况,面对这种两难,就需要引入新的独立托管人。央行作为“最后的借款人”,可以作为托管人,起到有效监督作用。PE投资周期较长,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且资产流动性较差,流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商业银行资金需得到有效隔离和严格监管,央行作为商业银行PE的托管人,可以在保障商业银行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三是继续加强银行金融创新监管。国内的金融创新往往由具有立法权的监管机构来推动,而非从事金融活动的经营机构来推动,面对这种监管社会各界也有不少质疑的声音,主要观点有两种:一是金融机构无自主创新权,不利于发展;二是我国的金融创新常常出现“一管就死”的局面。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的主要教训是高杠杆率和衍生工具的滥用杠杆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发挥到了极致。商业银行事关整个社会体系的日常经营活动,金融创新必须被限制在可控范围之内。我国目前尚未完全放开并购基金中的债券融资市场,杠杆风险尚不是主要风险,如果未来放开债券市场允许杠杆收购,则也要注意对杠杆率进行监管。

E. 为什么要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如何改善这种监管

一、为什么要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市场普遍需要监管,其原因是:
1.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对于产品信息的不对称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的受损。
2.反垄断:有许多市场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垄断,这些企业所拥有的垄断力将会导致产品的高定价,影响消费者的福利。
3.保护公众不受犯罪行为的危害。
4.解决外部效应问题。
针对银行,上述理论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银行是公众储蓄存款的主要存储地之一,银行在吸收存款后,对于单个的储蓄者而言监管成本极高,银行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行为,许多银行产品的质量很难观察,因此让那些购买了银行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完全明白其所面临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这时就需要政府随时对银行的经营活动提供监管,保证银行业提供足够多的信息,保护存款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通过《反垄断法》防止银行市场上存贷款的定价权过度集中到几个银行手中,这不仅会降低消费者使用银行服务的福利,而且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成本进而影响经济的运行。政府通过推动银行业内部及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来实现银行向公众提供服务项目上的公平性,而非仅仅通过一般监管来消除由于过度集中导致的银行提供服务方面的歧视。
再次,防范金融企业涉嫌金融诈骗、洗钱和逃税行为。
最后,银行向个人和企业提供消费和投资贷款使得银行体系与公众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银行服务存在天然的公共产品属性,银行的负外部性有可能会削弱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这也使得银行必须面临严格的监管。
二、如何改善银行监管?(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第五版)
银行监管包括外部监管、内部监管。
(1)加强外部监管(我国主要是央行和银保监会的监管,可能还有地方金融办的监管):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明确监管职能等;
(2)主要是改善内部监管(内控机制):
1、建立专职的组织机构;
2、确立岗位职责;
3、严格业务程序;
4、确立检查标准;
5、加强内部稽核。

F. 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手段有哪些

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重大冲击,而资产评估具有“去资产泡沫化”和“稳定器”的作用。资产评估还是金融监管的“预警”和“标尺”,是有效进行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
其次还有一下几点:
金融监管的手段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监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场体制健全的国家,主要采用法律手段,而市场体制不发达的国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总的看,目前金融监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将金融市场运行中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金融活动中的各参与主体按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金融监管,具有强制力和约束性,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国监管当局无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也都积极完善立法,使金融监管拥有相当的力度。法律手段发挥监管作用,必须树立金融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执法要严格。例如,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证券市场,就是要通过立法和执法抑制和消除欺诈、垄断、操纵、内幕交易和恶性投机现象等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技术手段
监管当局实施金融监管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运用电子计算机和先进的通讯系统实现全系统联网。这样监管当局不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处理信息资料及客观评价监管对象的经营状况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扩大监管的覆盖面,提高监管频率,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快速反馈监控结果,遏制金融业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监管,实际上是将监管当局监管的内容量化成各项监测指标,通过资料的整理、分析和对比,最后以监控指标的形式反映金融业的业务经营活动状况判断风险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监管当局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和管理。运用行政手段实施金融监管,具有见效快、针对性强的特点。特别是当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出现波动时,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从监管的发展方向看,各国都在实现非行政化,逐步放弃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管理金融业,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场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触的,虽收效迅速,但震动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但完全摒弃行政手段也是不现实的。即使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特殊时期仍然需要它。
(四)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指监管当局以监管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为主要目的,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金融活动和参与主体的行为。金融监管的经济手段很多,如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最后贷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险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经济手段。在证券市场监管中,金融信贷手段和税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经济手段。

G. 三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都有哪三个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

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

(7)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环境扩展阅读:

1、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

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逐步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所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

如今,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

2、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H. 瑞讯银行的金融环境如何

金融环境,你可以放心,不管分支机构设立在哪里,都有金融当局严格监管,为你的资金和产品服务做保障的。

I. 中国当前的金融体系,监管模式

实行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同时成立,证券委由国务院14个部委的负责人组成,是中国证券业监管的最高领导机构,而证监会则是证券委的监管管理执行机构。1998年,国务院确定证监会是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的主管部门。
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成立,保监会也是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单位,是全国保险业的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履行原有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管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职责。
至此形成了现在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分业监管体制。

J. 消费金融的监管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将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且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此外,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银监会还要求,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而且只有已取得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
中国银监会上周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未来几个月,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将先行试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这类公司是经过银监会批准,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无抵押、无担保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前期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不能经营“车贷”和“房贷”,且贷款利率在4倍于银行利率的范围内,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承受力灵活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