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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涉恐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6-17 16:23:28

金融机构应就涉恐黑名单何时嵌入业务系统

雅的意思是;做任何事都不越规矩,对待别人谦虚,潇洒,不小肚鸡肠,不以物喜,不以己悲。1933

⑵ 金融机构应对涉恐的哪些内容作出规范

最典型的就是大额款项频繁进出,其他的就是久悬不动的账户突然启动,且有大额资金进出。3155

⑶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包括哪些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⑷ 金融机构如何防范恐怖主义活动

俗话说:“人之初,性本善”,但“善与恶”是相对的,在正常情
况下,道德、法律、理智等多种因素,约束着私欲的膨胀,人心向善,人们就会
遵循着正常的轨道按规定行事。但随着条件的变化,环境的差异,思想的波动,
一旦约束变得松驰,善与恶的力量此消彼长,人们“恶”的劣根性就会显露。分
析近几年银行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1
.思想教育放松,“享乐主义”抬头。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
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金融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
要。但是,由于体制在转轨,市场经济在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变化,心理
上的天平在逐渐地被商品经济的大潮冲击得失去重心,
“向前看”变成了“向钱
看”。在具体工作中,抓效益的多了,抓思想的少了,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口头,
流于形式,跟不上时代脉搏,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干部职工中讲
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少了,盯住效益和年终分红的多了,受利益的影响越来
越大
,
干部职工见面谈论的话题多数是问收入,对其他的事漠不关心,淡化了政
治观念和法制观念,
滋生了享乐主义和自由主义,
艰苦奋斗的精神没有了,
追求
“大款”逐渐成为新的潮流,利益驱动代替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但是,任
何追求都是基于现实的基础上的,
如果超过现实这个基础,
那么你的追求不是落
空,就是会引发出脱离现实、违背法纪法规的行为,直至发生经济案件。

2
.制度观念淡薄,禁不住糖衣炮弹“利诱”。从外部环境来讲,银
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重要,
愈成为不法分子作案的主要目标,
而银行工作人
员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的主要攻击对象和拉拢腐蚀对象,
纵观近几年全国查处的几
起案件,所涉及的作案人员大部分是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或信贷、会计、出纳、联
行等重要岗位的人员,
正是因为他们手中掌有部分权力,
才被不法分子盯住。

果这时我们的干部职工能坚持原则,
顶住干预和拉拢,
站稳立场,
就不会引发违
纪违规的事件。
相反,
如果我们禁不住某些不法分子的拉拢腐蚀,
禁不住糖衣炮
弹的袭击,就会放弃和丧失原则,变成金钱和利益的俘虏。

3
.内部管理失控,对员工关心不够。从内部环境来讲,金融系统在
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
一是有的单位领导对案件防范工作重视不够,

业务、
轻管理,
忽视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政策纪律教育。
二是规章制度不落
实,
有章不循,
违章操作,
越权行事现象时有发生,
给案件防范工作留下了隐患。
三是各岗位人员之间碍于情面,
使相互制约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给不法分子留下
可乘之机。

⑸ 金融机构涉及犯罪问题的现象主要有哪些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⑹ 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立即冻结吗

是的。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概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及时冻结涉恐资产是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要求各国“毫不迟延”地冻结涉恐资产。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产立即予以冻结、并向相关国家机关报告的法定义务。

同时,《决定》还授权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具体办法。

(6)金融机构涉恐问题扩展阅读: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10月26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⑺ 金融机构执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的困难和不足

只要准确锁定,准确判定就没什么问题

⑻ 金融机构发现涉恐融资,不得超过几天不得超过业务发生后多长时间

发现涉恐融资,需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