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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寻租行为关联交易

发布时间: 2021-06-17 16:14:22

❶ IPO超募和IPO折价之间有何联系

超募全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与申购资金无关。举个简单例子,上市公司拟发行1亿股,融资约10亿,每股定价就是10元,假设上市公司发行后每股净利润为0.5元,相对于发行价格,它的市盈率就是20倍。假如以40倍市盈率、每股20元发行出来,总募资额就是20亿,相对于融资目标它就超出了10亿了。
折价就是新股上市交易日。收盘价大大高于发行价,所有申购新股而中签股民,获得巨大收益。

❷ 若干规定 规定,对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应如何处理

收受请托人干股以受贿论处

“两高”发布《意见》剑指10种新类型权钱交易受贿犯罪
收受请托人干股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意见》规定了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同时,为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意见》还就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作出了规定。

1

以“借用”为名收受房屋汽车

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亦属受贿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同时,考虑到未办理权属登记情形下受贿犯罪容易与合法借用混淆,《意见》特别强调要准确区分以借为名的受贿与真实借用的界限,并为此列举了5种主要的判断参照因素。

《意见》明确,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2

收受干股属于受贿

未登记转让以实际分红计受贿数额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所谓“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在不少腐败犯罪案件中,以拿干股的形式行使隐蔽受贿犯罪行为的,为数不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干股应以受贿处理,分歧并不大。但对于收受干股如何计算受贿数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十分清晰。

据“两高”有关负责人介绍,8日发布的《意见》主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收受干股是否需要经过登记才可以认定,二是干股没有实际转让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第二个问题,“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股权没有进行登记或者事实上转让的情况下,所谓的干股,只是名义上的干股,受贿人真实得到的是以赢利名义给付的红利,故应当以实际得到的好处即分红来计算受贿数额。

3

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

属于受贿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意见》明确,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于受贿行为。

“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此类受贿犯罪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由请托人出资,国家工作人员“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这与直接收受贿赂财物没有本质区别,应以受贿处理。

二是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这意味着行为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获取所谓“利润”,属于打着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行受贿之实的变相受贿行为。

4

未出资委托投资证券期货

以“收益”额计算受贿数额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对于受贿数额的计算方法,《意见》明确,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5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应区分贿赂与娱乐活动界限

《意见》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犯罪时,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

为此,《意见》列举了4种可资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的参考因素。要求在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这4种因素进行判断: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应当注意到,这些因素本身不一定具有独立的判断意义,这里更多的是提供一个查证方向和认定思路。”

6

家人情妇“挂名”领薪酬

官员难逃受贿罪责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意见》同时明确,“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这与直接接受财物没有实质区别,应以受贿论处。

二是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其性质属于变相受贿。

三是特定关系人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不存在非法收受财物问题,不能以犯罪处理。

7

家人前台受贿 官员幕后授意

《意见》严惩“间接受贿”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

对于这种由“直接受贿”变为“间接受贿”的隐蔽犯罪,《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意见》予以明确,即“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8

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

不属于受贿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意见》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显然,对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意见》区分两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意见。

这种区分的依据何在?“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因此,不是受贿。收受财物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从法律上讲受贿犯罪已经实施完毕,而且主观上也没有悔罪的意思,依法依理均应定罪处罚。

9

在职时为人谋利 离职后收受财物

新规严惩“期权寻租”

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立即收受财物,而是等离职后在收受此前约定的报酬,人民群众对这种“期权寻租”的腐败行为深恶痛绝。

对于这种变“现货”为“期权”的隐蔽行为,《意见》明确规定,此类行为以受贿论处。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10

“低买高卖”房屋汽车

认定为受贿行为

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具体界定,是当前办理腐败案件极为复杂的一个问题。《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的行为,认定为受贿行为。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可以认定为受贿。

“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这类交易行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如简单规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都将构成受贿犯罪,则有可能混淆正常交易与权钱交易的界限,也不利于控制打击面。为此,《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0910901)

❸ 为什么要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

这是因为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联交易法律规定:
一、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 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 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社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二、关联关联关系的界定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虽然 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
三、具体制度的支撑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具体技术性条文的支撑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条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提供有效的规制工具。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
明确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责任制度既能行为这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也有了明确的依据,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新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是对该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规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的规定外,新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❹ 请问:如何进行合理避税一般如何操作感谢!!

关于避税
经常看到企业怎么避税,怎么税收筹划,是否真的所有企业能避税呢?个人认为绝大多数不能。
避税是通过本不应该享受的优惠来减免税收,我国企业主要税种是流转税和所得税。流转税是没有税收减免政策的,优惠政策在所得税上面,所以企业在所得税上避税。(部分农产品等销售税率13%不是优惠税率,是对行业实行的低税率)
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33%,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千差万别,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内外资有别,开发区优惠这些都为所得税避税带来方便。

所得税避税方法有
1.价格转移——逃避税收的锐器
其一,在跨境贸易方面,通过出口高报和进口低报向处于减免税期的企业转移利润,或者是通过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使已过减免税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的状态。
其二:国内贸易,国内很多地区大中型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远低于33%,部分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划定开发区区内企业低所得税。企业通过低售价向处于所得税优惠地区的关联企业转移利润,这一方法非常简便适用。
2.利用外资企业避税
一.真外资避税,境外投资方根据两免三减半的时间段,滚动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境内新老外企之间或境内外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让老外企亏损、新外企获利则是另一种逃避税收的手段。
二.假外资企业避税,第一种是在港澳及国外有实体经营的中资企业,出于发展战略的需要,回到国内来创办外商投资企业;第二种是出于海外融资的目的,通过注册海外空壳公司及返程收购,以红筹形式上市的原内资企业;第三种是纯粹出于政策性寻租的目的,到境外尤其是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空壳企业,然后将自己变性为外企的原内资企业。
3.资本弱化——虚假亏损的通道
在资本项目交易方面,企业不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注册空壳公司的方式,将母公司注册地变更为离岸金融中心等税收优惠地区,并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母公司;还可以通过增加股东贷款及资本弱化的手段,尽可能多地汇出债务利息、减少税前利润。国际经合组织对资本弱化的认定标准为企业权益与债务资本之比低于1:1,美国税制对此的认定标准为1:1.5。按照中国现行税法,企业借入外债的应付利息可从企业税前所得中扣除。

前面的几种避税情况形成条件,是国内很多企业不具备的,大多企业规模比较小,不可能设立关联公司,而且公司经营项目经营地址并不能由自己意识决定,这都限制企业实施避税。

❺ 公司治理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黑箱

公司治理的问题沿自伯利与米恩斯(1932),从他们的大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问世以来,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真正得到了关注。勒纳(1966)提出“管理控制型公司”大量存在,钱德勒(1977)正式概括为“经理革命”,认为这种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经理革命”是美国企业史上的一个显著标志,并把这类企业称为“经理式企业”。公司治理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20世纪80年代初期,公司治理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1],20世纪90年代,公司治理被视为西方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

公司治理在我国得到重视,只有七八年时间,却形成了大量的文献和著作。理论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虽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但它一直是主流经济学研究的重点内容。我国的公司治理,从开始研究以来,主要关注的是国有大企业的治理问题,如委托-代理制度下的权能分解问题,分权中的激励-约束问题、利益主体不一致性问题、团队生产中的搭便车行为、信息不对称下的欺诈与道德风险问题等。

而中小企业(一般被视为“古典企业”)受规模的限制,公司治理往往出现一种比较简化的形式,所有者与经营者并不能严格的区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团队经常出现高度统一的情况,大公司公司治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在中小企业中还没有常见。这可能是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为什么成为理论研究的“黑箱”的原因。

二、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公司治理,国内外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有代表性的论述在国外是科克伦和沃特克(Cochran ,P. and L. Wartick, 1988),在国内费方域(1996)的归纳比较有影响力。公司治理在最初,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即因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引起的系列冲突的治理。由于利益相关者的存在,(如科克伦和沃特克认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层管理者、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2];费方域的定义中也包括处理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关系[3])公司治理的概念因此得到了引申,成为一个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大治理的定义。公司治理是一整套赖以指导和控制、管理企业运作的组织机制和规则。公司治理范畴的扩展,使得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也成为理论的必需,只要组织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交易费用大到使代理问题不能通过合约解决这两个条件存在,那么企业就必须面对公司治理问题。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轰轰烈烈的实践,使得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研究相对出现十分贫乏。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已经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 %,他们创造了60%的工业总产值, 76%以上的新增工业产值,以及约60%的出口总额,40%的利税,中小企业还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4]。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

三、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特点

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已经引起了国内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欧盟比较,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存在鲜明的特征。

1、事实上的一般性与划型上的特殊性

中国的中小企业经过20多年来的发展,国有企业在竞争领域的退出和国有资本的民营化,中国的中小企业已经与国际上的民营企业基本上没有本质区别,我们所讲的中国中小企业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中小企业。但在我国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上,还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如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第2条称,“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我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问题: 划分企业规模标准的制定并不是出于扶持中小企业的目的,划分标准主要是针对国有中小企业,没有能够把城乡广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村、街道小企业都包括进去,不具有一般性。

而在国外,如欧盟在2000年初,欧委会建议使用以下标准衡量企业规模:1.雇员人数:5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50-250人为中型企业,250人以上为大型企业;2.资产额:250万欧元以下为小型企业,250-1000万欧元为中型企业,1000万欧元以上为大型企业;3.营业额:500万欧元以下为小型企业,500-2000万欧元为中型企业,2000万欧元以上为大型企业。在欧盟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资助项目中,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是雇员人数不超过25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4000万欧元的企业,或者是净资产不超过2700万欧元的企业。[5]

虽然欧盟的标准可能与中国中小企业的标准有一定差别,但欧盟对中小企业的明确界定和立足于扶持的政策方向,远远比我国的《中小企业法》和《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要先进的多,操作起来也方便的多。

2、形式上的现代企业与实质上的古典企业。在企业形式上,中小企业大多以公司制的形式出现,我们从有关部门的统计中即可以看出[6]。

表一:2001年各类私营企业的规模 单位:万元


目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万户 亿元 平均规 模 万户 亿元 平均规 模 万户 亿元 平均规 模 户 亿元 平 均
规 模
合 计 51.73 1483.91 28.68 13.11 487.37 37.17 137.99 16113.2 116.77 289 127.72 4419.3

资料来源:《2001年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的有关资料

虽然中国企业形式的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因为规避无限责任的风险、减少企业负外部效应和增加商业信誉的需要采用了公司制的形式。中国中小企业中股份公司很少,因为中国法律规定,股份公司需要政策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且必须经过省政府的批准。

而欧盟国家,如法国中小企业组织形式大体分五种:个人公司、合伙公司、集体名义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前三种属于无限责任公司,后两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意大利,企业形式大体分为两类,即自然人公司(无限责任)、资本公司(有限责任)。两国中小企业大多数选择了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据统计,法国中小企业中的无限责任公司比重达61%,有限责任公司占33%,股份有限公司仅占6%。意大利的中小企业,80%为负无限责任的自然人公司,负有限责任的资本公司占20%。

中小企业的这种不同形式,是由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政策环境造成的。但我国中小企业形式上的现代企业与实质上的古典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董事会几乎不起作用,见表二)给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问题,即中小股东的委托-代理问题。在中小企业中,各股东事实上遵循“古典企业”的原则,出资人与企业家的职能合二为一,但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与企业利益最大化并不完全一致,剩余索取权并不能完全反映中小股东作为企业家的全部收益。
3、中小企业内部治理出现从家族化治理向寻租利益关联者联合治理的趋势。家族企业是欧盟企业种群中最大的一族,在英国,70%的企业是家族企业,在法国10~500人的企业中有90%是家族企业,而意大利则高达99%。在我国家族企业的数量也占绝对优势。虽然多数中小企业实行家族化管理,但也公司内部决策权出现了一些变化,主要管理者的决策参与程度大大加强,而董事会基本上形同虚设。

表二: 私营企业(家族企业)决策权分布 单位%
经营决策 一般管理决定
业主本人 58.8 54.7
业主和主要管理者 29.7 34.5
业主和其他人 0.3 0.4
董事会 11.0 10.0
其他人 0.2 0.4
合计 100 100

资料来源:《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这种变化来自于企业外部环境的强约束。中小企业家往往难以独力承受外部复杂的制约条件,家族企业就借助于外部力量、外部权利关系进行相关寻租活动,把外部寻租力量内部化或制度化,形成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这种强外部约束,是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中一个鲜明的特色,它还造成一些新的中小企业在一开始以公司形式出现,形成各自出资、各管一个方面的寻租利益关联者治理模式。国外中小企业的利益关联者治理主要是与内部管理人员、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的共同治理;中国中小企业的利益关联者治理是公司与政府官员关联人、相关权利关系拥有者或其代理人的共同治理,寻租动机十分强烈。

4、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内容,与欧盟中小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中小企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家族制中小企业,另一类是因国有企业改制而衍生的中小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衍生的中小企业在产生方式和股权结构、制度安排和组织结构上与国有企业有割不断的联系,这类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更具有特殊性。如在国退民进的企业改制潮流中,一些地方政府没有能力买断职工,就安排部分债转股,职工变为股东,但企业的控制权完全控制在经理层。这种治理模式与“南斯拉夫的工人社会所有制”模式又有很大不同[7]。同时,应当看到,中小企业组织结构演变是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如何构建一套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规律的组织结构,对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结构稳定有重要意义。
5、中小企业的外部治理,以资本市场的治理,尤其是银行资金的治理最为关键。

表三 中小企业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03.2

根据林汉川等人的上述调查,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融资困难,缺乏做大的资金;人才匮乏,创新能力不足;管理混乱,企业运转效率低下;市场需求不足、竞争无序、过度竞争;企业隐性负担过重(地方执法部门违规摊派,拉赞助等行为造成)。这些困难之间存在如下逻辑关系:资金不足,企业难以持续发展——吸引不到高级人才——企业创新力不足、技术设备落后——企业的管理混乱,内部治理机制低效运行——对市场需求无力把握,竞争力弱——隐性负担过重。因此,资金治理是中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第一要义。这也是我国学者对中小企业研究中的主要问题。这些研究一般没有立足于公司治理的角度,只是针对企业与银行的相互关系来研究,没有真正意义的指导作用。而欧盟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是在欧盟框架下进行的,包括欧盟——本国政府——大区——省——市等不同层次的行政机构,也包括政府——金融部门——民间联合会等不同身份的机构,形成一个多层次分工协作的组织体系。在资金扶持上,欧盟国家有一系列机构、政策。如法国,法国人民银行下设两个子公司,中小企业设备贷款银行和中小企业担保银行。中小企业设备贷款银行为全资子公司,负责全国中小企业的金融信贷业务,主要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担保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全国中小企业的投资担保业务,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因此,根据欧盟的经验,从公司治理的大角度全方位考虑,对扶持和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有重大意义。

❻ 新的证卷交易所规则2006.7.1日生效主要有哪些变化

定向增发 一大诱惑两大玄机
2006-7-1 9:39:34 □ 本报记者 闫立良 阅读1413次

72家公司聚首非公开发行

G鞍钢开启定向增发大门,G综超闪电完成非公开发行。一时间,定向增发成为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炙手可热的手段,而传统再融资方式备受冷落。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公布配股、发行可转债计划的上市公司不足10家,但是有高达72家的上市公司公布了定向增发计划(包括部分ST公司),其中7家公司已经完成定向增发(详细数据参见本报6月30日C4版)。显然,进入全流通时代后,定向增发已成为对上市公司最具诱惑力的再融资方式,此类公司的投资价值也正在逐渐显现出来,但其中也蕴含着玄机。
诱惑 实现多方共赢
定向增发优势明显。在2002年12月1起正式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可作为收购上市公司的支付手段,使定向增发等国际通行的并购手段作为国内上市公司重组的方式更加普遍的运用具有了更大的可能。
通常,在国内现行制度框架下,非上市公司欲对一家上市公司进行重组,首先要与原大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接下来再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收购方将自身的优质资产与上市公司原有的不良资产以帐面价值进行“等价置换”,达到恢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融资能力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早已丧失盈利能力的不良资产与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以账面价值交换,违背了市场交易的公允性原则,而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
非公开发行的最大好处是,大股东以及有实力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大投资人可以以接近市价、乃至超过市价的价格,为上市公司输送资金,尽量减少小股民的投资风险。由于参与定向的最多10名投资人都有明确的锁定期,一般来说,敢于提出非公开增发计划、并且已经被大投资人所接受的上市公司,通常会有较好的成长性。
上市公司利用定向增发进行再融资,意味着上市公司将有更大的自由,可以选择适合自己再融资要求的市场方式。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非公开发行充满着诱惑。
通过定向增发实现整体上市。比如,G鞍钢向鞍山钢铁集团定向增发29.7亿股流通A股,用于收购鞍钢集团相关资产,实现整体上市。整体上市有效解决了类似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可避免的痼疾。
引进战略投资者。私募形式的再融资是上市公司通过改变实际控制人的方式实现并购重组的重要手段。同时,定向增发也有利于引进新的产业型的实力派股东,从而引进新的管理理念、新的技术优势等,这些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G江铃、G华新等就是代表。
项目融资与财务需求相结合(如G宝钛增发)。上市公司在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时常遭遇资金瓶颈,如果按照正常的增发程序,上市公司必然错失产业发展的最佳时机,若勉强利用信贷资金建设,将会带来较大的利息负担和财务风险。如果公司价值及新项目发展潜力能够得到机构投资者的认同,通过定向增发就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难题。
玄机一 产生寻租行为
由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得超过10名。但是目前还没有一家通过增发方案的公司公布参与增发的具体对象。如G中信规定发行对象是机构投资者;G苏宁规定发行对象是投资基金;G建投发行对象涵盖了多家机构投资者。G天威4月30日、G建投5月9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均没有说明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
业界人士担心,非公开发行对象的不透明,将有可能产生寻租行为。由于定向增发基准日具有可选择性(《管理办法》未对定价基准日作出明确界定),特定对象参与增发的价格可能大大低于二级市场价格,从而孳生寻租空间。
定价基准日的不确定性为再融资公司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也为特定对象预留了盈利空间。
6月27日,G中信发布公告: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公司定向发行5亿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为9.29元/股,最终发行对象为国寿集团与国寿股份,两公司分别认购1.5亿股和3.5亿股。
9.29元的发行价为4月28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但在27日的交易日中,G中信的收盘价达到了14.94元,而其定向增发价格折扣率高达37.8%,为实施定向增发公司最高。
此次交易将为国寿集团及国寿股份带来可观的收益。交易完成次日的6月28日,G中信一路上扬,一度涨至16.00元,并最终以15.69元收盘,全日涨幅5.02%。以此次交易发行价计算,国寿集团和国寿股份账面浮利已有32亿元。
投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定价基准日的不确定性,给再融资公司提供了更多时间窗口,有利于再融资的顺利进行,在此过程中难免出现利益输送。但如果把定价基准日具体化,又可能影响机构投资者参与增发的积极性。
玄机二 规避要约收购
《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实施定向增发将不可避免地引发出一个问题,那就是有些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后,有可能触发要约收购的条件。比如G华新、G泛海等。
根据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股东,增持股份后不超过该公司股份的75%的,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或免于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G华新根据2005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公司与公司第二大股东豪西盟于2006年3月6日签署了《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框架协议》,拟定豪西盟将通过由公司向其定向发行人民币1.6亿普通股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增持公司的股份。本次战略投资实施完成后,豪西盟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Holcim将通过Holchin B.V.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由于本次豪西盟的战略投资已符合触发要约收购的条件。豪西盟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如该等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豪西盟将无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005年,G泛海第一大股东泛海建设控股受让第二大股东光彩投资集团持有的公司20%股份,转让后,泛海建设控股将持有公司16929.5187万股,占总股本48.17%,为第一大股东。
2006年5月17日公告,大股东泛海建设控股将以每股4.86元认购非公开发行的全部4亿股,再加上此前持有的16929.5178万股,泛海建设控股将持有G泛海75.756%的股份,已经触发了要约收购底线,须经过证监会审核批准。
此外,G太钢、G建投、G重汽、驰宏锌锗也存在类似问题。

❼ 《债务重组》

❽ 市场营销学着有没有用

作为你个人需要学好营销专业的基本课程,这就需要你认认真真、细细致致的理会好做营销行业内在真缔,这就需要你学会社会实践的过程,这就需要你真才实学的见识和本领,只有做过营销行业的人士,才会真正懂得“人生价值”和“人生意义”,才会真正懂得积累财富和人才价值的象征。

市场营销,英文是Marketing,又称作市场学、市场行销或行销学,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是一种以商品交换为内容的经济联系形式。对于企业来说,市场是营销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市场营销既是一种职能,又是组织为了自身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创造、沟通、传播和传递客户价值,为顾客、客户、合作伙伴以及整个社会带来经济价值的活动、过程和体系。主要是指营销人员针对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行为的过程。

MBA、EMBA等经典商管课程均将市场营销作为对管理者进行管理和教育的重要模块包含在内。

研究市场营销职能,经验的做法是从商品销售入手。美国市场营销协会定义委员会1960年曾发表过这样一个定义:“市场营销是引导商品或劳务从生产者流向消费者或其使用者的一种企业活动。”这个定义虽不承认市场营销就是销售,但是认为市场营销包含着销售,也包含着对商品销售过程的改进与完善。许多学者认为这个定义过于狭窄,不能充分展示市场营销的功能。然而,不论其是否恰当,这个定义清楚地揭示了市场营销与商品销售的关系。

❾ 借贷宝名誉权纠纷案判决书,究竟什么叫公平

我们搜索上榜公司涉案的法律裁判文书,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提炼出主要案件类型,案由,警示案例。

已颁布的P2P管理暂行办法真的管不到借贷宝吗?根据规定,实施前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

本案争议的焦点:2016年10月17日,借贷宝维权代表黄兴、叶宏伟、陈伦文、尚小强等人集体来访反映的借贷宝无风控措施,征收高额逾期管理费、虚假宣传等投诉举报信息我局已收悉。我局将在本市近期开展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你们所反映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并将持续关注该平台相关风险情况,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关于地方金融监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

被告多次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借贷宝做的是非法行为,但是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受理的都是什么呢?又怎么对投资者回答呢?按照道理,作为金融和市场来说,在法律的框架下就是三公:公平、公正、公开。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贷宝)与被告黄兴名誉权纠纷一案终于落下帷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14347号,支持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兴名誉权纠纷案,原告人人行公司诉称,原告于2015年开发了手机软件“借贷宝”,拥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借贷宝”是一款互联网个人间直接借贷的社交金融软件,为平台上的借款交易提供居间服务,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从2016年起捏造事实,在其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名为《反借贷宝旁氏骗局而合法得利》、《黄兴举报借贷宝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九鼎金融大鳄一个骗局套一个更大骗局金融风暴真面目》等文章,数百次诋毁“借贷宝”产品和其营运方人人行公司。被告不断发布的恶意污蔑原告进行传销、设资金池、搞旁氏骗局等言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持续传播,其频繁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使原告的后续推广备受质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消除所有影响,删除所有原发及转发侵权文字内容;2、判令被告在其微博、微信公众号及所有转发侵权内容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0天,并承担所有费用;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及公证费230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院认为,名誉是一种对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公民及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及法人的名誉。法人名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是指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或者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作为“借贷宝”软件的著作权所作者,具有承载“借贷宝”为指代名称的名誉权主体资格。被告黄兴在“借贷宝”及其开发公司的行为未经相关国家机关认定的情况下,撰写文章中作出“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洗钱”、“旁氏骗局”、“传销”等具有明显倾向性的评论,并在多个网络平台传播,对公众的独立判断产生影响,造成原告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虽然被告陈述其作为“借贷宝”的注册会员,人身和财产遭受双重侵害,但被告应当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应当在网络上发布带有贬损他人名誉的言论。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删除文章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删除文章的范围,由于本案所涉文章数量较大,由本院依据文章的具体内容确定。关于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范围和持续时间,本院酌情认定有被告在其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具体内容需由本院审定,持续时间本院根据侵权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酌情认定为七日。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10000元,由于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304元公证费,该费用系原告进行证据保全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点评:2015年8月8日,借贷宝诞生至今,不过短短三年,这期间有1.4亿用户、月活跃用户1000多万,每天交易额2-5亿,累计撮合交易额3600亿元。

在投资者、借款人、网贷公司三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于此类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演变成类银行的金融机构或非法的资本控制平台。网络借贷宝平台不应有头寸的产生。发展为非法的资本控制平台,资金腾挪、关联交易,变相吸储等灰色链条亦将随之诞生。

创新从来就不是颠覆性的,一个可以给用户带来价值的优秀商业模式,流淌的是业务流、信息流、现金流和物流,实际上流动的是一个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理念;必须是曾经成功过的,有生命力的,而不是未来一段时间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这种不寻常的独特创新的商业模式,这是最坏的榜样,促进广泛的违法违规的金融乱象遍地开花,呈几何式爆发式增长态势,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拘禁等,引发社会腐败、寻租行为的泛滥,导致整个社会风气败坏。因此,熟人借贷的过分发育,是对法制社会的腐蚀、市场经济的摧残、和谐社会的瓦解。

❿ 浅析我国当前宏观经济政策的具体内容,经济背景及意义

一、我国经济形势展望目前,我国的通货膨胀已经基本得到控制,2011年第四季度通胀率走入下行通道,11月通货膨胀率为4.2%,可见我国的通胀治理已经初见成效。展望2012,宏观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全球经济下行风险加大,通胀压力仍然较大;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很可能引发国际金融市场反复大幅震荡;各国宏观调控目标和方向存在分歧和冲突,宏观政策协调难度加大(毕吉耀等,2011)。对于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张立群(2011)认为,2011年经济增长呈下行态势,货币政策取得明显成效,进入2012年后,经济增长率将继续平稳降低,受世界经济和国内房地产市场调整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当然也存在发生较大波动的可能,其中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在于企业困难和就业问题等。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课题组(2011)总结,中国宏观经济复苏的步伐放缓,呈现出“经济增速逐季回落、通胀压力高位回缓、经济泡沫逆转、资源错配加剧、金融风险上扬与结构刚性持续的局面”。中国季度宏观经济模型(CQMM)课题组(2011)使用预测模型得出,2012年,GDP增长率可能回落至9.45%,CPI预计将维持在4.55%的水平。我们认为,在进入2012年以后,通胀并不像之前那样是宏观调控的最主要目标,但基础还不牢固,仍有继续影响的可能。因此,通货膨胀问题仍不容忽视,但考虑到中国经济内生动力和外围环境都面临一个严峻形势,应当对于增长情况赋予的关注。在国内经济中对民生和经济总量有重要影响的房地市场调控已经取得成效,从经济的长远健康角度而言,目前的房价仍具有泡沫成分,房地产市场调控在2012年仍然重要。(一)通货膨胀问题通货膨胀率虽然回落,但通货膨胀的危险犹在。通过对历史数据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进入2010年以来,通货膨胀就开始成为经济中一项不容忽视的问题。2011年7月CPI甚至达到了6.5%的峰值,之后在中央大力的调控治理下虽然开始走入下行通道,但参考09年末的形势,在11月CPI和PPI数据虽然都处于低位,并不意味着来年的通货膨胀可以完全放松。随着美国继续推行小规模的国债购买计划,并长期将名义利率维持在低位,全球的流动性仍然充裕,这部分流动性是否会向我国传导,仍是一个重大问题。纵观2012,通货膨胀仍然是影响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因素,需要对其予以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二)增长问题1.外围环境仍然不稳定2012年,欧元区国家将迎来一个还债高峰,欧洲债务危机将继续发酵,为应对欧洲债务危机,欧元区国家将被迫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据统计,欧洲债务危机主要国家在明年2-4月会有大量债务到期,债务违约风险将会集中凸显,欧洲能否就此问题达成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将其对经济及金融市场的影响降至最小化,将是2012年全球经济的一个重要驱动事件。欧洲的债务危机已经通过金融市场对全球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进行传导,在美国、日本等经济体本身增长乏力的状况下,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已经成为大概率事件。观察2000年以来数据,可以发现,出口一直是我国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借鉴2009年的经验,如果我国的净出口表现不理想,那么投资就担负起了保持经济增长的重担,这样与历史数据相比过高的投资拉动额,对之后的经济会有一个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的压力。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总体态势下,2012年我国出口将受到严重挑战,而“外向型经济”也将受到重大的影响,经济增长总体情况并不乐观。2.中国经济的内部制约因素除去国际环境的外生影响,随着我国经济近30年来的高速发展,中国经济的要素禀赋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要素相对价格体系也随之在迅速调整。(1)劳动力成本上升目前我国各地都出现了工资上涨的情况,特别是从事服务业和制造业这一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热门行业。苏剑(2010)通过依据经济增长对劳动力需求的拉动作用来进行研究,发现以“民工荒”为特征的特定市场劳动力短缺将是今后中国经济面临的重大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优势就是劳动力资源丰富,我国的二元经济特征十分明显,劳动力无限供给是我国的比较优势。然而,在工资上涨的压力下,我国的经济发展将发生很大的变化,首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尤其是一农民工为主要劳动力的劳动力密集型的行业)的竞争力将受到影响,经济增长方式将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及技术密集型调整;其次,劳动力及价格的上涨对于经济总量增长、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物价控制等等方面都有深远的影响。(2)房地产泡沫房价泡沫是金融危机的主要来源之一,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成为泡沫资产的温床,其中仅2009年,从年初到年末,北京的房价几乎翻了一番,而政府的房价调控措施几乎毫无效果。而我国的经济增长水平和城市化水平仍然按照一个平稳的增长速度进行,这说明房地产市场已经出现的泡沫化的趋势。进入2009年以来,在北京上海广东等过剩流动性的目标城市,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幅度远远大于全国平均值。根据北京市统计局的最新统计数据,北京市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28.73元,这就意味着一名平均收入水平的北京市民一年的工资并不能够在同期的北京购买1平方米的房子。房价水平与收入水平脱钩,正是房地产出现泡沫化的重要表现之一。目前,虽然房地产销售价格并没有明显的下降,但是我国的商品房销售增速已经开始下降,这些都说明房价调控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应继续加强调控。与此同时,房价下跌将导致我国房地产投资的下降,这也就意味着经济增长率下滑的可能性加大。同时,由于刚需商品房的替代品——“保障房”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商品房投资的增加对经济的冲击可能会得到一部分的缓冲,但由于房地产的高产业关联性,房地产“去泡沫化”给2012年带来的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仍然不容忽视。二、政策目标选择(一)调控政策总体目标的选择2011年12月14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2012年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基调、方向和主要任务,“稳中求进”成为2012年中国经济工作的主调。所谓“稳中求进”,就是在巩固价格水平稳定这一成果的情况下,实行调整性的政策组合促进经济的增长。张立群(2011)对此的解释是统筹协调好控物价、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之间的关系;孙学工、樊彩跃(2011)认为需要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提高重要资源的配置效率,并寻找新的增长点。我们认为,2012年我国应警惕通货膨胀,以保增长为主要政策目标,同时继续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挤除房价泡沫。因此,我国2012年的政策目标应该是:保增长、抑通胀、控房价。(二)引入供给管理的总供求分析框架目前的宏观调控理论认为,宏观经济政策在保增长和抑通胀二者之间只能保证一个,这就是宏观经济学中著名的“菲利普斯曲线”,也就是通货膨胀和失业之间的交替关系。要想解决失业问题,就必须忍受较高的通货膨胀,而要解决通货膨胀问题,就得忍受高失业。这是需求管理必然的结果。实际上,有一些政策措施是能够同时保增长、抑通胀的。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税收的措施就是如此。降低生产成本和税收能增加企业的利润,刺激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增加供给,稳定物价,这就同时达到了保增长、抑通胀的目标。这种政策被称作“供给管理政策”。“供给管理政策”与以传统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特征的“需求管理政策”不同,后者在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之间同一时期只能保证一个,而且在实现一个目标时必然以另一个的恶化为代价。苏剑(2008)、刘伟和苏剑(2007)探讨了供给管理在短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许多人认为,供给管理政策只适应于长期调控,不适合短期宏观调控。在他们看来,一个经济的总供给是由这个经济的技术水平和可用资源的规模决定的,而这些因素在短期内都是不会发生大的变化的,因此在短期内总供给是无法调控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正是由于供给管理政策的长期性特点,使人们对供给管理政策的重视仅限于其对经济的长期影响,而对供给管理政策的短期调节效应没有予以充分承认。事实上,供给管理政策不仅能够,而且经常被运用于调节短期经济波动,只是不被人们关注,或者不被视为供给管理政策,被想当然地看作需求管理政策了。总供给是由企业的生产成本决定的,而企业的生产成本却是可以由政府在短期内调控的,政府只要能够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就可以影响短期总供给。因此,供给管理是可以用于短期调控的。苏剑(2008、2011)指出,调节短期经济波动经常运用的供给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财政政策,比如针对企业的税收政策,减税意味着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实际利润上升,其效应相当于企业生产成本的下降。(2)要素价格政策。调节生产要素的价格,比如能源、原材料价格、利率等,都能够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货币政策实际上就是要素价格政策的一种。(3)第四,行政、法律手段。这些手段影响企业在某一市场的准入条件和审批手续的难易程度,因此可以达到调节某一行业的总供给的目的。(4)提高企业生产率的政策,比如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管理、深化改革等等,都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三、2012年我国宏观经济的政策建议(一)宏观政策组合在进行政策设计时,首先要明确的是,我国目前经济增长的下滑虽然有外部经济环境恶化等因素的负面影响,但主要原因还是政府紧缩性的宏观经济政策。因此,要想实现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只要稍稍放松政策紧缩力度就可以了,不需要大幅度的刺激措施。否则就会出现经济大起大落的局面,房价调控和抑制通胀的成果就将毁于一旦。因此,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指出的,我国应采取“稳中求进”的方针。在这一大背景下,为了同时实现保增长、抑通胀、控房价三个目标,我们认为我国应该采取以下的政策组合。1.货币政策:“总量稳健、定向扩张”用稳健的货币政策控制流动性的总规模,防止流动性在2011年紧缩后的大规模扩张,从而抑制通货膨胀和房价,并以定向扩张的货币政策扶持小微企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助于经济结构调整的企业和项目。目前我国的货币政策基本偏紧,但是是全面性的偏紧,所以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运营问题。因此进入2012年以后对经济中的流动性应当进行有目的的倾斜,通过利率政策和信贷政策等,对小微企业以及其他符合长期目标的企业予以定向宽松。2.财政政策:以供给管理型财政政策为主,同时实现保增长、抑通胀两个政策目标财政政策总的方向应该是扩张性的,但以供给管理(尤其是降低企业税收)为主。大型的国家财政购买计划可能会使得目前已经过剩的部分夕阳产业再度扩张,不利于经济总体的结构转型和长期稳定增长。而且如果实施大规模刺激需求的财政政策,还可能使经济陷入新一轮的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而降低企业税收一方面刺激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供给,从而刺激经济增长,而供给的增加又有助于抑制物价上涨,因此这种政策能够同时实现保增长、抑通胀两个目标。3.实现体制改革与宏观调控有机结合任何改革措施都会对宏观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有些改革措施影响总需求,有些改革措施影响总供给,在宏观调控中应该积极、充分地利用体制改革的有利效果,既推进改革,又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跟降低企业税收一样,一些体制改革措施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刺激供给、抑制物价,有助于同时实现保增长、抑通胀两个目标。(二)具体调控措施1、供给管理层面(1)降低企业税费在短期供给管理政策中,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自然是减税。为了增加企业的生产能力,应当降低企业缴纳的各种税费。企业缴纳的各种税费就相当于企业的成本,因此减税就相当于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降低企业税收和降低个人税收虽然都是减税,但对经济的影响不一样。降低个人税收通过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了消费需求,因此是需求管理政策;这种政策有助于提高经济增长率,但却会加剧通货膨胀。但降低企业税费是供给管理政策,企业能够在原材料位于高位的情况下维持其原售价,同时又提高了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的激励,从而一方面稳定了物价,另一方面又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减少企业生产税费不仅仅从生产成本角度减低了企业的成本,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而言而言,减税政策一方面压缩了税收机构的运行成本,降低了政府对实体经济的干预,减少了政府规模、另一方面也同样减少了企业的缴税成本,能够为企业正常运营管理节约的经费,激发企业内部管理活力。降低企业税收降低针对企业的各种税收,尤其是要大幅度降低微型企业的税收。我国最近在某些地区试点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提高这些税收的起征点的做法就是这种政策。(2)降低物流成本降低物流成本显然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我国目前的物流成本很高,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我国物流成本占GDP的18%,同比提高0.1个百分点[1]。其中很大比例是由于高速公路的垄断收费权(过路费、过桥费)使得物流业成本居高不下。实际上,降低物流成本这种政策我国近年来一直在采取,但仅主要针对农产品,对抑制农产品价格上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当前形势下,应该扩大到所有产品的流通过程。由于一国的总生产成本肯定小于其国内生产总值,因此我国社会物流总成本占总生产成本的比重肯定大于18%。因此,如果把物流成本降低10%,就会使我国的总生产成本降低至少1.8个百分点,假定这会一比一地反映在价格上,那就意味着通货膨胀率下降至少1.8个百分点。在执行上,政府只需要出台一个降低高速路收费标准的规定就行了,不会增加政府的额外财政支出。因此,这种政策的效果应该非常好。(3)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其他辅助方法降低企业注册门槛,鼓励各种创业活动,尤其是对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更应如此。改进工商管理,简化行政管理环节,降低行政性收费标准,免去可以免去的各种收费。加强和改善经济方面的立法、司法、执法,增加这些方面的透明度,提高执法、司法公平,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合同的履行,尽可能降低经济纠纷出现的可能性和处理经济纠纷的成本。(4)实行以猪肉价格为主的肉禽价格保护制度我国近期的通货膨胀中,食品价格占到了很大一部分,通过观察09年12月以来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均基本上高于我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而在通货膨胀高企的时期,居民肉禽及其制品的价格上涨幅度远远大于CPI,峰值达到了33.6%的涨幅,相对应的,本期CPI指数也到了6.5%的峰值。因此可以认为,肉禽价格对我国的通货膨胀有着巨大的影响。而考虑到我国居民的饮食习惯,在肉禽价格的上涨中,猪肉价格对CPI上涨率起到了主导性作用。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对猪肉等肉禽价格的管理措施存在问题。以猪肉为例,在价格上涨时,政府出手稳定价格;而在价格下跌伤及养猪者时,政府并没有采取相适应的措施。肉价涨时政府打压,肉价跌时政府不管,其结果,肉价波动的风险大部分由养猪者承担,这种做法严重打击养猪者的生产积极性,其结果是肉价下跌时,养猪者大幅度减少生产,使得下一期猪肉价格大起;肉价上涨时,养猪者不敢大幅度增加产量,结果肉价大涨的局面加剧。这部分风险又将转化到民生中,造成我国的通货膨胀风险。要避免猪肉等肉禽价格的大起大落,就要像粮食保护价一样,实行猪肉保护价制度,而且肉禽保护价应该保证养殖者有一定的正常利润。这样就能保护养殖者的生产积极性,保证肉禽生产。供给有保证,肉价自然不会大起;保护价的存在则避免了肉价大落。这从供给层面,对保证民生,调控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也有着非常好的效果。2、需求管理层面:扩大有效需求(1)实施进口替代战略,把我国对部分产品的进口需求转换为对本国产品的需求我国虽然每年出口规模很大,但进口也不少,净出口的规模其实并不大。2009年我国的进口总额达到了68618.4亿元,接近消费总额165526.8亿元的1/3。刨除通货膨胀因素,我国1990-2009年的进口平均增速为13.5%。这意味着我国的国内需求还是有的,只是有相当一部分需求花在了购买外国产品上,只要能够把这些需求转换为对本国产品的需求,就相当于扩大了内需。鼓励企业通过引进技术或自主创新的方式进行国产化工作。这既有利于扩大内需,也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的转换。(2)严厉打击生产犯罪和地方保护主义,提高产品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尤其是食品安全,增强我国产品的吸引力和美誉度,扩大对我国产品的需求自从三聚氢胺事件发生以来,我国的乳制品业受到了严重打击,尤其是婴幼儿乳制品受到的打击最大,高端婴幼儿乳制品行业几乎成了外国品牌的一统天下。尽管政府加强了监管,但老百姓依然不买账,究其原因,就在于对生产犯罪的惩罚力度太小,老百姓无法相信生产者不会继续造假。因此,加强对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消费安全,才能保证我国产品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才能扩大对我国产品的需求。对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过小,甚至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庇佑之下犯罪者毫发未损(比如双汇“瘦肉精”事件),必然迫使国内消费者转而消费外国产品,这不仅降低对本国产品的需求,也会削弱政府扩大内需的其他政策的效果。具体措施方面,可以考虑借用市场力量打击生产犯罪。比如鼓励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为避免搭便车的情况发生,可以实行最先起诉者优先政策,规定一旦确认生产犯罪,将对犯罪者处以高额罚款,并把对犯罪企业的处罚的一定比例甚至全部归最先起诉者所有。(3)吸引民间资金进行生态治理和生态开发,用对荒地、荒山、荒漠的长期使用权或所有权吸引私人企业投资扩大投资的关键是给企业提供好的投资机会。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扩大,我国对土地的需求也将扩大,地价将逐步上升。因此,许多沿海城市都已经开始了填海造地的工程。在内地,我国还有大量的荒山、荒地、荒漠,尤其是面积巨大的沙漠。随着地价的上升,距离繁华经济带较近的荒山、荒地、荒漠甚至沙漠就逐步有了开发价值。我国目前的生态治理主要是由政府进行的,以后可以考虑吸引民间资金,双方共同进行生态开发和治理。可以考虑如下政策:由政府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然后进行招标,本着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将该土地一定时期的使用权甚至所有权赋予治理企业,以此来吸引企业进行生态治理和开发,从而扩大投资。参考美国“西进运动”对西部地区的成功开发,有理由相信吸引民间资金对荒地、荒山、荒漠等的开发是切实可行的,也具有很大的长期效应,这部分刺激出的有效需求是依乘数扩散的,如果切实能够成规模开发,很可能会带来我国经济的一个新长期增长点。3、控制房价,挤压房产泡沫在房价调控中,应强化住房的居住功能,淡化投资功能,去除投机功能;同时合理调控预期。在2012年,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仍应放在与增长问题和通胀问题同样重要的地位上,对其进行持续性的科学调控,让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的同时又将其对经济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1)税费层面调控首先,按现行所得税法,对住房投资征收利得税,并在此基础上征收住房投资附加利得税,并按持有年限执行累退税率。比如,持有两年以内,对税后所得按100%征收;持有两年以上五年以内,对税后所得按80%征收;持有五年以上至十年以内,对税后所得按50%征收;持有十年以上二十年以内,对税后所得按20%征收;持有20年以上,不再征收附加利得税。这样,就可以有效抑制投机性住房需求,只留下居住性和投资性住房需求。其次,全面征收物业税,把投资性住房逼向房屋租赁市场,抑制房租,并给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源,预防地方政府财政危机。目前我国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份来自于出售土地使用权,这就形成“房地产绑架地方财政”的情形,而全面征收物业税,有利于开拓地方政府税收来源,不仅对房价起到调控作用,还能消除房产调控的后顾之忧,并预防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一举多得。如果在持有环节不征税,那持有者就几乎没有持有成本,考虑到交易成本等因素,租出住房的积极性就不高。因此,实行物业税可以为市场提供的租房选择,抑制房租大幅上涨,为改善民生起到重要作用。之所以要全面征收物业税,就在于一个人可能在许多城市都有住房,对其持有的部分住房征税将造成地方政府间税收利益的分配不公。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一个住房所在的政府为这套住房及其所有者提供了保安、教育、医疗、道路等公共服务,因此所有者应该缴纳税收。(2)选择执行限购政策,尽量避免用提高利率、提高首付等手段控制房价由于限购政策在根本上还是违背市场的选择机制,长期实行会给社会带来福利损失,因此如果上述税收政策能认真贯彻实施,就不再需要限购手段。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政策可能的滞后周期,上述政策不是短期内就能出台的,因此,限购政策就应该继续执行下去,直到住房税收体系完善为止。而控制房价的目的首先是民生范畴的意义,提高利率虽然可能有助于抑制房价,但却提高了房贷和月供,这部分支出受影响最大的还是“刚性需求”中的工薪收入者。工薪收入者的住房支出可能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然而提高首付则直接限制了工薪收入者的购房能力,对“刚性需求”有大的挤出效应,与调控目的不符。因此房地产市场的直接调控中,还是应选择好调控指标和手段,以防出现与调控初衷背道而驰的现实。(3)合理调控房价预期应该注意到政府政策尤其是政府房价调控目标及政府对该目标的表述方式对老百姓房价预期的影响。房价调控是政府调控者与老百姓之间的博弈,政府对老百姓的房价预期有很大影响,而预期对房价则具有正反馈作用。比如,我国政府去年宣布的房价调控目标是“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这就导致老百姓认为,即使政府的调控目标实现,也只不过是房价增速下降,而房价还会继续上涨,因此老百姓就会抓紧时间购房,结果就导致房价过快增长,政府的调控目标就实现不了。因此,在老百姓的预期作用下,如果政府宣布的目标是“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最终结果必然就是“房价过快增长”。目前,我国的房价下降的预期逐渐形成,这也将有一个正反馈机制,政府应注意谨慎选择宣布房价调控目标,以免房价下降过度。我的建议是,在目前阶段,应该继续坚持“让房价回到合理水平”这样的目标,利用预期的正反馈机制,让房价降下来;随着房价的缓慢回落,逐步调整政策目标和明确合理房价区间,让老百姓形成“房价稳定”的预期。当然,老百姓房价预期的最关键决定因素还是之前所说的政府采取的其他实质性调控措施,比如限购、利得税、物业税等,这些政策的选择应考虑到其对老百姓的预期的影响。(4)加强保障房建设,优化保障房结构,对保障房合理定位,完善保障房分配制度对于极低收入群体,应以保障房来满足其住房需求。同时从经济运行的层面而言,调控房价所带来的固定资产投资下降,很大一部分可以通过保障方的建设来弥补。可以说,保障房一方面从住房需求角度满足了极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同时又作为调控政策对刺激实体经济方面的“缓冲垫”,防止房地产市场调控对其上下游企业造成的巨大冲击。但一方面,现在保障房太少,另一方面,保障房分配制度有缺陷,导致许多高收入者得到保障房,而极低收入者反而得不到。我们可以在保障房的户型、面积等方面进行专门考虑,以挤出高收入者对保障房的需求。比如,可以考虑保障房面积分20平方米、30平方米、50平方米三种,小面积的给单身使用,中等的给没有孩子的两口家庭使用,大的给三口之家使用。使用者可以申请购买,也可以以保护价租赁。而且保障房不得在市场上出售,也不能出租,只能按原买入价(可以进行通货膨胀调整)卖回给政府主管机构,一个家庭买了商品房之后必须把保障房卖回给政府。这样,高收入者就没有了获取保障房的积极性。第一,户型小,不符合高收入者的需求,而低收入者则能够接受。第二,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意味着不能取得投资收益,投机者也不需要。第三,一个人不会永远都是低收入者,随着年龄、资历、经验等的增加,人们的收入水平会提高,比如刚毕业的学生肯定买不起房子,只能住保障房,随着收入的增加,就能买得起更好地房子,于是就会搬走,保障房腾出来给新的年轻人使用。也就是说,保障房就是仅能满足人们的最基本的住房需求的住房,保障房的条件不能太好,否则就会产生寻租行为,保障房可能就到不了真正需要的人手里。对住房有更高需求的人可以进入商品房市场,用市场价格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