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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我国金融机构混业含义

发布时间: 2021-05-20 14:01:39

Ⅰ 如何看待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长时间处于金融混业经营状态,这样,尽管1993年底以来推行金融分业经营,但决策层还是为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空间留有一定余地。
首先,我国现有政策和法律允许中资境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当地法律,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工商银行在香港已收购了东亚证券、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此外,对银行与境外投资银行组建合资公司在政策上也有灵活性,如几年前中国建设银行就与摩根斯坦利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其次,目前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进行金融业务适度交叉经营,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对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脱钩、银行与证券机构脱钩等做法都是以部门规章或内部政策等形式进行,可以进行灵活性处理。而且从实际操作也可以看出,到1997年底,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脱钩、银行与证券机构脱钩基本完成,但这种脱钩也只是对原有权属关系的进一步规范而已,做到人、财、物、帐等分立,从而建立“风险防火墙”;但从股权关系上,许多脱钩的附属机构实质上还是原先母公司(行)的子公司。这说明,实际操作中,我国对金融分业经营一直采取灵活和务实态度。
再次,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对银行、保险的资金运用尽管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还是授权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一定灵活处理的权力。1999年以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就开了政策的口子;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为券商融资股票抵押融资等问题也出台了支持性政策。这些力度很大的改革措施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和金融分业管制总格局下进行的。 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
由于中国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金融体系比较脆弱,这样,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化大力气清理不良资产。但与此同时,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要放松管制,必要时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先,信托适度放开,尤其是银行代理销业的业务范围明显过于狭窄,限制过多,可以考虑放松管制。要尽快出台《信托法》,并以立法形式给信托业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从外国经验看,日本长期来实行信托业分业经营模式,其它国家对信托业务限制不多,信托业进入证券市场、资产管理领域和共同基金领域、风险投资领域等是国外普遍做法,而且,从实践效果看,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 其次,银行和保险的业务交叉可以售保险产品、参与保险索赔清算保险单质押贷款等不仅风险很低,而且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明显,可以更好利用银行的机构网点和信息优势及清算效率优势,较低银行和保险的经营成本,增强业务竞争力。 第三步,最终过渡到近似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美国的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类似于我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过程,为此,美国在推行混业经营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业制的一些好做法,在金融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我国也应借鉴美国经验,建立风险“防火墙”型的业务交叉模式。不过,我国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监管方式等还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在第三阶段,应根据形势需要,对原先法律框架作较大的调整,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

Ⅱ 为什么说混业经营是我国投资银行的未来发展趋势

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全部金融服务,以及通过持有企业股权、选派董事、监事等途径从事实业业务。商业银行视角的混业经营,亦即商业银行的全能银行化,是指商业银行全面提供银行信贷、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业务,并通过持股、行使委托投票权等方式涉足实业。

Ⅲ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在什么层次为什么

基本上是分业

Ⅳ 金融业综合经营与混业经营有区别吗我国现在的趋势是

张洪涛:综合经营不等于混业经营
2009-06-15 18:48:08 来源: 网易财经 跟贴 0 条 手机看股票
张洪涛女士认为,综合经营不等于混业经营,因为混业经营金融产品分类、水准都处于较低水平,但综合经营是在混业经营之上的进步和上升,监管也更为完善。

网易财经6月15日讯 中国平安12日宣布,将以总计不超过222亿收购深发展30%股权。该笔交易成为A股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并购,也成为我国金融业迈向综合经验的里程碑。

网易财经的第16期《北京观察》栏目,特邀张洪涛、谭雅玲、郭田勇、洪瑛四位金融业的权威专家就平安深发展的并购案进行解读。国发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裁CEO张洪涛女士认为,综合经营不等于混业经营,因为混业经营金融产品分类、水准都处于较低水平,但综合经营是在混业经营之上的进步和上升,监管也更为完善。

张洪涛解释到,混业经营类似于小杂货铺,杂货铺里什么东西都有,但质量不是很好、品质不是很高。分业经营则像“专卖店”,解决了混业时代质量和专业化的问题。综合经营解决了降低成本的问题,更像一个现代化的百货大楼。

张洪涛表示,在中国的提出一开始是“混业经营”,实际混业经营和综合经营是跨越经营的两个不同时期,真正的实质是跨越经营。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去经营银行、可以去经营证券,证券业可以经营保险、银行,银行业也可以经营证券、保险等等,一开始讲的是金融体系内的跨业经营。

为什么又出来混业经营和综合经营?以前很多人认为可以叫混业经营也可以叫综合经营,但张洪涛不是这样认为的。她认为从混业经营到综合经营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进步,很多人在一段时间内提出来“中国要实现混业经营,从零点起步,360度之后又回到起点”。

Ⅳ 为什么说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发展的未来趋向

(一)利益驱动与分散风险的需要使金融机构追求混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多样化经营所形成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效用来降低成本;同时,还可以多渠道获利;金融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这使得金融机构需要多样化经营来分散风险的要求愈加迫切。
(二)金融全球化促使金融机构选择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业务范围的宽窄等决定其在竞争中所处的地位。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加强促使世界各国纷纷放弃原先金融分业管制政策。
(三)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技术支持。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讯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使金融管理技术开发与金融信息传播效率大大提高,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能力,使其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
(四)金融工程、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新的通道。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例如,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进军证券领域,而证券机构则可以通过创建共同基金的形式蚕食银行的存贷款业务。
(五)事实普遍存在的混业经营迫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改变监管理念,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肯定这一市场现象。经过多年的分业监管,各国监管当局积累了一定监管经验,监管手段日渐成熟;而迫于国际竞争压力,各国监管当局纷纷放松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严格控制,对金融机构通过购并、金融创新等手段实现混业经营采取了默许甚或鼓励的态度。

Ⅵ 我国银行可不可以搞混业经营

一、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内涵

混业经营是指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

混业经营制度的特征是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如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业务、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而分业经营是一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别设立机构独立经营业务的经营方式。

目前,混应经营一般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综合银行制,可设置内部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如德国、瑞士、荷兰等国的商业银行。另一种为全能银行制,通过在外部设立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形式兼营证券、保险业务等,如英国、日本、美国的商业银行。在目前的国内文献中,有部分人将混业经营等同于全能银行。我认为有必要区分以下两个概念:全能银行主要是从银行为其客户提供服务的角度来讲的,对应传统银行服务;而混业经营则是从银行运作的角度讲的,对应分业经营。

根据默顿与博迪提出的“功能观点”认为:金融体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下,跨时空配置经济资源。金融体系的功能相对于金融机构更具稳定性,金融体系的功能及竞争性组合方式决定了金融产品及金融机构的外在形式。因此,金融机构的形式和金融业务范围和产品门类都是可变的。它们都是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功能的外在表象。金融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实际上是金融分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知识金融结构变化的外在表象,其深层次原因是市场利益诱导下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构。

二、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历程

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历史沿革了分—混—分—混的发展历程。

早期的经营模式是自然分离的,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证券市场日益繁荣和膨胀,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投机、包销等经济活动空前活跃,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各自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大量地向对方行业扩张业务,这是金融业最初的混业经营。但1929-1933年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混业的弊端暴露无遗。美国政府为了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控制,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界限。随后,许多国家也纷纷效仿,形成了西方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

到了20世纪80年代,科技进步与世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促使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创新推陈出新,金融业之间的渗透融合力度逐步加强,原来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机制阻碍了金融业务创新和服务效率的提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各国金融当局如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纷纷进行了已打破证券和银行业界限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形成了现代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活动加剧,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融合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并购潮风起云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跨行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加快了国际银行业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取消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跨界经营的限制,以此为标志,现代国际金融业务走上了多样化、专业化、集中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三、银行业混业经营的优势与风险

混业经营制度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分散风险。

另外,其本身也具有一些分业经营模式所缺乏的优点:

1、混业经营增强了银行业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从业务开发来看,全能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银行的金融产品创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极大的增强了商业银行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

2、混业经营通过银行内部之间的业务交叉,提高了服务效率,特别是针对中小客户时,成本降低更为明显,有利于增强竞争力。

3、混业经营可使商业银行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降低社会成本,促进金融机构的竞争,有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4、从政府的角度看,混业经营精简了金融机构,便于当局进行监管。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加强,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混业经营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例如:因哈格进入证券业后加剧证券行情的波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证券市场上的公开市场业务历来是货币当局对货币供应量进行调控的中介场所,银行业的介入将降低其可控性。另外,银行业经营的证券业务若遭遇失败,其风险将由存款人乃至整个社会负担,这就可能使银行铤而走险,放松对风险的控制,不利于社会稳定。可见,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四、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

1、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沿袭了混—分两个发展阶段,1993年以前实行混业经营。从建国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开创了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市场,银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1992年下半年开始,伴随着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出现,各专业银行都介入了股票、房地产、保险等业务,导致了金融秩序混乱甚至于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国家于1993年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并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管理”。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2、当前我国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与面临的挑战。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开放程度还不高,金融市场体系、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监管水平低,资本流动性差等许多条件还达不到金融业混业经营条件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经营是必然的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有利于国家监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一旦实行混业经营又无法依靠自律、法律机制约束,难以有效控制风险。

但是,中国银行的分业经营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国内银行业的风险增加,经营效益下降,竞争能力差。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渠道增加,银行优质客户丢失,盈利能力下降,同业竞争加剧。也涌现出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创新产品,像存折炒股、银行资产证券化、保险资金入市等。银行业本身产生了摆脱分业经营束缚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入WTO以后,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中资银行形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其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多个领域。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人才储备全面,服务产品齐全,创新能力强,具有许多中资银行短期内无法比拟的优势。这也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加大发展混业经营的步伐,增强竞争力。

3、对我国金融业经营发展方向的思考。综合以上多方面的分析可见,混业经营是当今国际金融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必然取向。

我认为,根据我国金融环境的具体情况,混业经营的第二种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银行制是我国合理的选择。它是指在统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方面,通过投资控股形成多重资本杠杆,有利于资本的集约化经营。另一方面,各子公司相对独立核算,便于子母公司内部监管,也大大降低了整体风险。

金融组织形式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金融发展需求与金融监管不断博弈的结果。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银行正是在最大限度提高金融运作效率与降低奉献这两种力量在既定金融环境的均衡而产生的。分业经营是九十年代初我国经济运行产生泡沫、金融秩序出现混乱的条件下,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矛盾均衡点。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金融环境不断变化,又客观要求形成新的均衡。从我国金融业发展需求来看,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必须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同时金融混业经营的全球性趋势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与风险管理的能力不高,如果监管力度和方式不当,就会给金融稳定和发展带来风险和负面效应。而且,虽然我国近年大力推行金融体制改革,但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监督体系尚未发展到以金融功能监管为主的阶段。因此,综合各方面条件,必须使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在过渡中逐步解决矛盾。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无疑是我国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对其低效率弊端不断改进的一种合理选择。

虽然全能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业今后发展的方向,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要向全能发展,一些中小银行尚不具备发展多种业务的能力,也可以集中专项发展为特色银行。全能性银行与专项小银行协调发展,互为补充,才能构件完善的金融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Ⅶ 1、我国金融业是实行混业经营的吗

不是!当然是分业经营啦。分业经营,可以降低一个国家的金融风险,防止证券市场的波动对银行造成影响。但缺点就是令银行的业务过于单一,无法发挥综合经营的优势。
其实,当今各国,大多数国家的金融已经趋向于实行混业经营。如高盛与美洲银行合并就是一个例子。中国也已经放开了商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限制。所以混业经营在我国已经是大趋势。

Ⅷ 未来我国金融业发展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念,如下:

  • 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 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也经历了从混业经营的混乱,到分业经营的过程。由于金融监管的不到位和对混业经营业务认识不到位,纵容金融企业在竞争中进行大量的违规操作,造成金融市场混乱。但是,混业经营在如今新的市场形势之下,拥有众多的优点。

所以,混业经营不仅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

希望采纳

Ⅸ 发展金融产品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国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理论分析
[摘要]根据国际经验与中国改革进程实际, 国已确定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金融发展战略。为解决已经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对直接融资发展的目标和影响进行理论分析,无疑具有重要意义。1、质的指标重于量的指标。2、发展直接融资不是取代间接融资,两者的关系是相互促进。3、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紧密联系。4、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是可以相互转换的。5、直接融资的发展必然体现在整个社会信用格局的变化上。6、直接融资的发展必将要求相应机构的发展,由此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变化。7、直接融资的发展快慢应取决于企业成为真正主体的进程。
根据国际经验与中国改革进程实际, 国已确定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金融发展战略。为解决已经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对直接融资发展的目标和影响进行理论分析,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质的指标重于量的指标。发展的含义包括量的扩张与质的改善。两者是紧密相连又有区分的。在 国直接融资发展的初级阶段,量的扩张是首要的,到了一定阶段后问题不断出现,就要求注重质的改善,就是要规范发展。 国当前直接融资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是质的问题:国债发行期限结构不合理、发行没有制度化;企业债发行控制过死、交易停滞;股票市场主体不成熟等等。关键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的干预过多,市场的力量随着量的扩张日益要求显现,否则就表现为市场的扭曲。因此,发展的重点是极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干预,疏通各种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保证投融资主体可以在市场中自由选择。
发展直接融资不是取代间接融资,两者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是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各有优缺点,各有其独特的作用,不可相互完全替代。应该说,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直接融资的地位是得到了一个新的提升,但它的最终发展也不会取代间接融资。首先,网络的运用并没有消除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其次,从资金的需求方来看,其微观主体是企业,梅耶斯的新优序融资理论已经证明,企业的融资顺序是先债务融资后股权融资。在成熟的市场中,股票融资面临分红的压力,所筹的资本金因动用决策需经股东同意也缺乏流动性,而债券融资的成本又略高于银行融资,所以不可能完全排除间接融资。第三,从资金的供给来看,除了政府、企业为了应付支付需要而在银行存有相当数量的资金外,企业资金为了保持流动性也要存入一部分,公众为了资金安全也要存入一部分。因此,在可预见的时期内,间接融资的主体地位不会动摇,尤其是在有着传统紧密银企关系的 国。象 国这样放开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国家,直接融资的比重在初期应该是会有一个迅猛的提高,但到了某个阶段后随着企业的成熟会略有下降直至稳定在某个水平上。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紧密联系。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简单地视为对立发展,此消彼长的关系是不妥的,两者是互相支持、互相影响、紧密相连的。首先,间接融资支持着直接融资的发展。银行是金融市场上最主要的参与者,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和股票在市场上筹资,通过购买证券和直接投资于企业向市场提供资金,对券商融通资金,开展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为整个市场运作提供交易清算服务。其次,直接融资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间接融资的发展,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不但为银行资产的运用提供了新的场所,而且可以吸引更多外资流入或更充分地挖掘社会储蓄潜力从而可以导致银行存款的增加。第三,两者效率的提高会使整个社会效率提高,这反过来又引致各自效率的提高。第四,直接融资规模过大,管理不当,会迫使银行扩大信用规模,影响银行信用规模的有效控制,如通过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逼迫银行流动资金供应的增加。而历次大危机已经证明,股市风险极易引起银行风险。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即直接融资可以转化为间接融资,而间接融资也可以转化为直接融资,这是一种相继转化过程,如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就是直接融资转化为间接融资的相继过程。另一种情形是两种融资方式的相互转化为同时并存的行为过程,如有价证券持有者将所持有价证券到二级市场流通转让,然后将所得资金存入银行;同时,储蓄者将资金从银行取出,进入二级市场购买有价证券。从现实生活看,随着金融创新的兴起,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已经逐渐模糊,比如以贷款为基础发行证券(贷款证券化或资产证券化)、共同基金等,很难将其明确归类,两者出现了融合。这种融合结合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优势,连接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对金融市场各个局部和整体的深化发展起了积极作用。这种融合的趋势必将进一步加强,成为未来金融市场的主流。
可以断言的是,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共同发展共同补充,紧密连接及适当比例将提高整个融资体系效率,从而促进 国经济金融的发展。
直接融资的发展必然体现在整个社会信用格局的变化上。银行信用的比重及影响不可避免地要下降,由此决定整个社会的信用调控方式的变化。首先,两者对社会可借贷资金总量的影响有重要区别。间接融资是扩大货币存量,用扩大货币存量的方法形成储蓄与投资;而直接融资不扩大货币存量,它是用转移和动用货币存量的方法进行投资,动用的结果是货币存量减少,贷款收缩。其次,从调控效应看,随着直接融资的发展,非货币金融资产量增加,经济金融化的程度将不断提高,原有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的效应必将减弱。 国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已放弃贷款规模限制,预计随着金融化的深入,货币供应量这一操作目标需要随之调整,诸如利率之类的间接工具应日益受到重视。
直接融资的发展必将要求相应机构的发展,由此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变化。直接融资的发展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资本运作、财务管理紧密相连,由此要求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的发展,这正是 国目前所欠缺的。投资银行的发展,可以有两条道路,由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或发展独立的投资银行。此外,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融合发展的趋势必将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沟通,加速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步伐,由此引起相关监管体系的变化。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的形成在整个市场统一后将顺势出现。
直接融资的发展快慢应取决于企业成为真正主体的进程。如前所述,发展直接融资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因此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放开不必要的管制,为各个市场的发展提供规范的法律保障与政策引导,而不是人为地去设定某个目标与发展速度。直接融资的发展必须与规范化股份制度的推进相配合,否则,将重演由财政融资向银行融资转变中及转变后出现的大多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