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营改增后银行怎样拓宽业务渠道增加收入来源
对银行业来说,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全额征税。同时以往免税范围缩小,买入返售业务、银行间线下拆借业务面临增值税征收,一年期以上的同业拆借收入可能被调出免征范围。银行同业业务或将因此缩小这两者的投资。另外,仅国债和地方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性金融债利息收入被纳入缴费范围,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等金融产品转让价差收益也将按6%征收增值税。
“税率从5%提高到6%,实际可比税率为5.66%,税负持平或降低,取决于进项税额是否能达到销售额的0.66%。”国泰君安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任泽平表示,“银行、证券、保险的人力成本占比较高,尤其银行的系统软件以自主开发为主,减少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而“营改增”后,金融保险业可以通过更多地外购而非自主开发,加强增值税管理以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提高,降低税负。”
由于增值税法规对不良贷款提供了优惠政策,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在缴纳增值税时可扣除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因此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将相应减少。同时由于固定资产近项抵扣范围扩大,对金融机构来讲,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同产都可以分两年按比例进行进项抵扣,减少增值税税负。
由于银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多,利润来源仍然主要依靠贷款业务,因此广发证券最新研报预计,营改增后部分银行整体税负水平可能会上升。“以公布年报的十家银行为例,静态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整体税负有升有降,平均引起净利润变动幅度在1%以内。”
为了减少重复增税,降低整体税负,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仅针对增值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文件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银行自营业务或将调整债券配置方向
根据广发证券最新报告计算,若依据四大国有银行与部分股份行等10家主要银行2015年年报来计算,营改增后相比于以往缴纳的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缴税额平均上升约27.5%。货币兑换、账户管理、信用卡、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资金结算与清算、金融支付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与佣金等平均缴税额平均上升2.8%。投资业务缴税额平均亦将上升2.8%左右。
“营改增后,受影响较大的是银行持有到期账户的利率债配置,其中的政策金融债利息收入面临税率上的调整,而税收成本的增加需要一定的名义利率溢价补偿”兴业证券最新研报显示:“现在金融业实际营业税税率为5.5%,如果以往金融债利息收入缴纳了营业税,税收由5.5%上调到6%,税收成本对应的名义利率溢价补偿约2-3个bp,较为有限。若以往这部分利息收入并未缴税,那么税率从0%调整至6%,增加的税收成本对应的名义利率溢价补偿较高,约在26-30bp。”
政策性金融债及其他金融债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这将扩大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及国债与信用债之间的利差。兴业证券预计,对于银行持有到期配置而言,营改增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债的税收优势,不同机构也会根据自身情况对利率债配置做出相应的调整。
同时,所有债券价差收入均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也会提升提高银行自营业务中债券交易的成本。根据政策规定“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即年内债券交易损失可与利得相抵,不同品种金融商品损失与利得也可相抵,影响较为复杂。
但重要的是,卖方就其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转让收益缴纳增值税,但交易对手方却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法规中特别指出,金融商品交易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银行应进行税收筹划
广发证券分析师沐华和屈俊在报告中表示,针对营改增后部分银行可能出现的赋税上升,银行应该积极进行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具体措施包括从销项端和进项端进行税负转嫁;拆分出不征收、免征收增值税的业务,从而合理降低税负;以及将不能进项抵扣的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
他们建议,首先应该区分客户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发票后不能进项抵扣,所以税负较难转嫁;而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获得进项抵扣,在原来同等收费价格下,客户的税费降低了,所以可以与之沟通协商,将原约定的含税价改成不含税价,或者提高价格。此外,不同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进项税额抵扣的程度也就不同,可以通过增加对高税率行业企业的服务,转嫁部分高额税负,降低相关成本。
“同时需要密切关注同行价格动向。”他们表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是是连同收入一起向购货方收取,想增加收入,增值税就会连同增长,却不能让购货方觉得价格增加得突兀而损失客源,所以应根据不同业务中买卖双方的强弱地位、市场竞争情况及价格透明度等因素,综合评估转嫁的可接受程度,在保护原有市场份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价格策略和信用政策。”
报告并建议,银行应该进行业务拆分与业务外包,拆分出不征收、免征收增值税的业务,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合理降低税负。因为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而且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仍需要明确的问题
业界看来,目前营改增全面在金融业的推进仍存在一些需要明确的地方。比如如何界定与贷款相关的直接金融服务,这将直接影响到服务定价和相关进项税抵扣。同时对于银行托管业务来讲,如果投资者持有银行理财产品或证券化产品,纳税人应改为投资人还是银行等。
另外,目前大多数增值税税制国家都存在的普遍问题是金融企业如何计算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问题的出现是由于金融服务企业通常有应税服务、免税服务以及零税率服务,而且很难划分各项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中国尽管目前的增值税法规对金融服务是普遍征税,但是大多数金融企业仍有免税服务,如银行间同业拆借免征增值税。
毕马威相关报告显示,根据相关的增值税政策,对于无法划分不可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收入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但是,采购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除外,即使这些资产仅部分用于应税目的,仍然可以全部抵扣。
“在另一方面,许多银行的同业往来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较大,加之同业往来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极少,采用按收入比例计算抵扣的方法可能不甚公平。比照国际经验的话,也许金融企业未来可以考虑是申请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分摊进项税额。”报告称。
任泽平表示,鉴于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人力成本占金融业比重较高,“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主要来源是水电、房屋租赁费用、软件系统采购、机器设备和不动产的取得。
B. 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市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领农民共同致富上已经显现出一定实力,当前,正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但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主要是以合作社内部成员权益融资为主,政府资金扶持和金融机构贷款为辅的模式。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实现其持续、稳定和快速的发展,成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研究的当务之急。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动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刚从个体承包的模式中脱胎出来的新型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十分脆弱,离做大做强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其根本原因就是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的资金支持来自成员交纳的会费、股金。任何成员加入,都必须交纳这项费用,尽管数额不大,但却是合作经济组织最早的资金支持。除了会费和股金之外,为了弥补资金不足,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公积金制度和红利、盈余挂账的办法筹集资金。这些办法虽然部分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缺乏问题,但离其对资金的需要却相差甚远。
2.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融资渠道单一。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体系在国有银行收缩网点之后虽在名义上形成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实。农行目前的服务对象基本上是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龙头企业,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开发的贷款逐年下降,同时其县级以下支行基本收缩。农发行也基本上只负责一些比较大的政策性项目,并且也开始注重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在资金投放上非常审慎,政策性职能开始弱化。真正发挥支农作用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处于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经营上的困难,支农作用也并未得到最大的发挥,农业贷款在其总贷款中所占比重虽有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业务网点也并未深入到乡村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3.招商引资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组织,凡事都需要经过理事或社员的通过,决策成本过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换届,人事上难以相对稳定。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保护农民利益,设定的这个保护农民的屏障,也阻挡了外部资金的注入, 多数是农民自拉自唱,限制了农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听说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很多企业老板就会犹豫。
4.融资环境不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状况并不乐观,主要表现为融资环境较差。一方面从广大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户自身经济实力较弱,造成他们对合作社的资金投入较少,合作社无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获得的资金也很有限。而现有的管理机制、盈余分配机制也难以吸引投资者。众多原因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融资空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无稳定持续收入,缺乏适合的财产抵押,金融机构不愿放贷。虽然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但资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约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的主要因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缺少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和科学发展规划。国家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财政、税收、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政策大多没有相应的配套细则或办法来指导落实,致使部分措施流于形式。一是相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服务、培训服务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点。二是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三是主管部门对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不及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档案不健全。四是相关政策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合力,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大打折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机构充分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和承贷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结构,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能准确判断是以农业企业的标准来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还是以互助组织的标准来确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碍。部分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多数采取变相支持成员农户个人,看似殊途同归,但是后者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远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
(三)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制约金融服务的主动性。一是民主管理决策机制流于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由农村的能人、龙头企业、基层组织、基层服务部门、经纪人领办的,实际运行中普遍表现出利益关系松散的特点,合作社重要事项往往由发起人或者大户说了算,普通农户多是附属者,很少参与民主决策。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结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机制的合作社占比很小,且多数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业务为主,产业链短,市场化程度较低,赢利能力较弱。三是合作社组建运作真实性难认定。调研中发现,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争取国家补贴资金上“下功夫”,而并无真实的经营活动。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主动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导致金融机构贷款难以操作。金融机构放贷通常要求有抵押担保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据调查显示,8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固定资产,而合作社及社员拥有的农业生产设备、农村集体性质的房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自有资产又难以作为有效抵押物,从而使合作社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大。
(五)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未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二是担保体系发展滞后。虽然《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但全省目前还没有成立专门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公司。作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合作社也很难符合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条件,处于求保无门的窘境。三是农业保险缺位。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行业,对于像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开展技术服务及其它领域业务的合作社经营风险分担方面的介入尚属空白,而商业性保险由于收费高,较难在农村推广。四是民间融资受到抑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地下钱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当铺等民间金融陆续出现。但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不受法律监管,使得民间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约而发展缓慢。
三、关于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政策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一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助基金。建议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涉农管理部门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首先考虑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三是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四是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服务工作。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应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及成员接受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人民银行应制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贷规模、支农再贷款等政策运用上,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给予倾斜。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银行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推广有益经验,持续放大创新成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要有序规范和推进民间资金的合法运营,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建立一些民营的担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钱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意见,统筹规划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较快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在立足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从全局高度谋划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围绕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农户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等重要环节和目标出台相应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金融支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手段。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或补贴机制,通过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对业务开办量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等措施,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信贷创新理念,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围,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强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成员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成员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成员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尝试以土地、林地和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有稳定现金流的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品牌等资产进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产经营。
(四)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和作用,重点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努力贯彻和配合全市“三农”发展政策,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不断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可重点支持“农户(社员)+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支持涉农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的积极性。一是推动成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建议以市、县地方财政出资为主,省级财政适当支持为辅(省级财政出资比例可在30%左右),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共同投资建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主要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二是加快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农业、财政、保险部门应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时期齐齐哈尔市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应推进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地区,并探索发展银行和保险共同参与的多种形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三是民间融资。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四是股份合作融资。是由农民本着自愿原则集资入股办企业或进行综合开发,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资金实现投资目标。股份合作筹资是一种很有潜力的筹资方式,它适应性广,容易被各方、特别是农户所接受,是将分散的社会资金组织起来发挥资本集中优势的一个好形式。
(六)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一是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由以往的“个人行为”变为政府指导;二是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公开出让,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房屋联排、出租等方式流转;三是成立担保公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行为进行担保,对利用农村各种权属证明质押融资进行担保,对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四是国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关措施在有条件的县域成立土地银行,规范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
C. 实施精准扶贫"金融+"可以做哪些创新
创新模式联结企业农户。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县上确立了“农户贷款+带资入股+就业分红”金融支持精准扶贫模式,用最简便的方式确保符合条件的精准扶贫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小额信用贷款。坚持“自愿互利、市场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从15980户农户中筛选出有劳动能力参与企业就业、自愿出资入股的3334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把精准扶贫贴息贷款5万元通过带资入股分红的形式参与到实力较强、发展前景广阔的华盛农业、天润菊香、乔治民丰、宇新牧业和华胥农业等5家龙头企业,建立起以贫困户为核心、以扶贫效益为关键的扶贫开发利益联结和互助合作机制,企业对带资入股贫困户劳动力优先安置就业,并对5万元的入股资金按照每年不少于4000元进行分红。
拓宽渠道帮助农民增收。这种金融扶持创新模式可以从五个方面拓宽贫困户的增收渠道:第一,不论盈亏,企业都要按照每年不少于4000元对带资入股的贫困户进行分红,增加了贫困户股本性收益;第二,通过龙头企业对贫困户实施土地流转,使贫困户从土地资本中增加收入;第三,带资入股贫困户劳动力优先安排到企业就业,月工资不低于2200元,增加了劳务收入;第四,龙头企业通过给贫困户提供种子、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扶持壮大特色产业,收购农产品,有效解决农产品销路难、价格低的问题,进一步拓宽了农产品销售渠道,使贫困户通过农产品销售增收脱贫;第五,通过政府贴息,农户免除了正常贷款利息,增加了利息收入。
建立机制保障贷款安全。为确保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放得准、用得好、收得回、见成效,县上制定了《清水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带动型贷款,由审计、财政等部门每季度对入股资金流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督促企业规范使用贷款,按季度兑现分红;由金融部门对龙头企业存款账户进行监管,对大额支付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付及时预警。一旦发现龙头企业将贷款用于与农业产业化发展无关的支出或违规使用资金的,由县财政局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本息。同时对带动型贫困户贷款,采取第一书记、村书记、村主任、村文书、邻居5人签字证明的监督方式,由龙头企业采取足值有效的抵押或质押的方式进行担保,并承诺入股资金必须用于发展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和农产品原材料的购入,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贫困户带资入企收益、按期偿还入股贷款,无论盈亏必须保证向贫困户每年支付不少于4000元的分红,有效保障了群众利益。
D. 扶贫助力期怎么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流通和销售渠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
1、打通供应链条。支持大中城市和贫困地区引导和扶持一批消费扶贫示范企业,重点开展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供应链服务、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带动产地和消费地以骨干企业为平台,以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为载体,形成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联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2、拓展销售途径。支持贫困地区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农村电商经营者提供产品开发、包装设计、网店运营、产品追溯、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不断提高贫困人口使用网络和用户终端等能力。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覆盖面。在有条件的贫困地区设立电商产业孵化园,培育规模化电商企业。鼓励大型电商企业为贫困地区设立扶贫专卖店、电商扶贫馆和扶贫频道,并给予流量等支持。依托粮食、肉类等储备制度,探索优先收储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在贫困地区建设农产品收储基地。鼓励大中城市与贫困地区联合举办形式多样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贫困地区参加农博会、农贸会、展销会,专设消费扶贫展区,集中推介、展示、销售特色农产品。指导贫困地区供销合作组织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联系,积极开展购销活动。鼓励贫困地区在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游客集散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开设农产品销售专区,集中销售特色优势农产品。建立贫困地区农产品滞销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大型电商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到贫困地区集中采购滞销农产品。(商务部、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粮食和储备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3、加快流通服务网点建设。鼓励贫困地区因地制宜新建或改建一批产地仓、气调库、冷藏冷冻保鲜库等设施,以租赁、共享等方式降低参与消费扶贫企业的运营成本。鼓励供销合作社、邮政和大型电商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整合产地物流设施资源,推动产地仓升级,增强仓储、分拣、包装、初加工、运输等综合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从产地到餐桌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深入实施快递下乡工程,完善贫困地区快递服务网络,支持快递企业与农业、供销、商贸企业加强合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E. 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政府提供了哪些方面政策
近年来,国务院多次研究部署普惠金融领域的政策措施,推动出台一系列货币信贷、差异化监管和财税政策,不断强化正面引导和负面约束,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加大普惠金融服务力度。
货币政策方面。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继续落实并完善对各类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对资金投向、利率的传导功能,创设扶贫再贷款,同时发挥宏观审慎工具的激励引导作用。
差异化监管政策方面。强化监管考核,在前期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增速、户数等监管考核目标的基础上,原银监会于2018年重点针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提出“两增两控”的新目标,针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含)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和1000万元以下(含)普惠型涉农小微企业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和精准产业扶贫贷款等提出增速等新目标。建立差别化的监管指标体系,小微企业贷款适用优惠风险权重,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三农、扶贫等普惠金融服务情况纳入监管评价体系,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三农等贷款不良容忍度。支持银行发行小微、三农专项金融债,拓宽普惠金融信贷资金来源。稳步推进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等业务创新,加速资金流转。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鼓励试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鼓励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合规开展小微企业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
财税政策方面,对银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对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准予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延续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扩大自主核销权。整合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4个资金使用方向。
答案由关数e海关数据科技服务平台整理自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首次发布普惠金融白皮书答记者问
F. 国外金融机构怎么盈利
金融机构盈利的话,要知道他的那个所在的利益在哪里,他们是非常现实的一个社会主义
G. 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有哪些
银行的盈利渠道
银行的盈利渠道分别是贷款、银行类保险、销售理财基金类产品、金融机具的销售、金融智能终端业务消费获利、对冲业务、票据业务等。中国的大部分银行目前的盈利比例为:贷款30%,银行类保险10%、销售理财基金类产品10%、金融机具的销售5%、金融智能终端业务消费获利30%、对冲业务5%、票据业务
10%等;国外银行目前的盈利比例为:贷款15%,银行类保险15%、销售理财基金类产品15%、金融机具的销售10%、金融智能终端业务消费获利
35%、对冲业务5%、票据业务5%等。
H. 扶贫办今年要实现减贫1000万人是真的吗
是真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亲自承认的信息,今年要实现减贫1000万人。
一是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脱贫攻坚投入的力度。前不久财政部跟国院扶贫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今年将全面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的整合。去年在700多个县,今年在832个贫困县,全面推开涉农资金的整合,把现在跟农业方面有关的投入全部整合起来,用于支持贫困县的脱贫攻坚工作。
同时,将推动各地运用金融的手段来拓宽贫困地区的融资渠道。2015年开始,中央做出决定,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开发银行加大了金融扶贫的支持力度,今年将继续支持相关的金融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金融贷款的投放力度。同时,国土资源部还将继续保障扶贫开发用地的需求,提高用地的审批效率。
二是进一步完善机制,提升扶贫工作的质量,特别是要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工作,形成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动态管理的机制。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始终保持扶贫资金严管严查的态势,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还有要建立正向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对于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要大力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理念,引导他们破除陈规陋习,鼓励支持和带动贫困群众靠自己的双手脱贫。
三是严格考核监督,今年要继续加大这方面的工作,通过严格的考核监督来夯实扶贫的基础。
I. 如何提升金融扶贫成效,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
金融扶贫的性质,其实是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面对广大贫困百姓,提供合理有效低廉的资金支持是国家金融扶贫计划的根本,在提升上应该做好几点,农村普惠金融平台的广泛建立,引导贫困百姓对金融平台的认识,同时,也要严格控制风险,要保证用款人,能够利用借款实现扶贫计划。万易金融崔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