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养老行业逐渐显现“金融化”苗头,如何保证老人不上当受骗
养老行业越来越金融化,为避免老人不上当受骗,需要老人们加强相关法律意识,更需要相关部门对于过度金融化的养老行业予以制止。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特别是退休后的养老生活,这也就促成了很多养老行业的诞生,但是让大家比较担忧的是养老行业逐渐体现“金融化”的苗头,不得不说商业化操控的市场经济下,这种苗头是在所难免的,这时候就需要我们提高警惕性,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自己不受骗,保证老人不受骗。
“养老”这两个字,不知道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兴起的,从本质上讲,人们开始关注养老,确实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体现之一,但是养老行业过度金融化却是我们并不想看到的。希望不管是现在的老人们,还是将来的我们,都能看到养老行业发展的优势和弊端,并合理的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养老服务。
② 中国养老金融有发展前景吗
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未来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挑战。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对众多金融机构而言,这一挑战也意味着巨大的养老市场潜力。目前,中国养老金融行业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些数字跟美国、OECD国家相比确实有很大的差距,这种大的差距可以看作是我们存在的问题,但是也是巨大的商机。
参考《中国养老产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显示,我国养老产业金融服务发展目前明显不足,首先我国老龄金融发展上处于起步阶段,养老金融产品单一低效,很多老人是以个人储蓄作为唯一的理财方式;第二个是养老保险方面也存在过于依赖基本养老保险,其他的养老相关保险补充不足的问题;第三是产业发展理念滞后,对于老年用品,老年金融的重视不够,基本上是观望多、行动少;第四是产业有效的需求不足,鼓励老年人消费的政策支持不够,扶持政策基本上处于空白的状态,因此养老市场亟需模式升级以及供给侧的改革,需要用连锁化、标准化来治愈之前散乱差的状况。
③ 有没有国家政策支持的养老行业机构
有,国家政策是比较多的:
随着“老龄化社会”渐趋成形,国内养老服务业已经明显滞后,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
未来几年,养老服务业所涉及的医疗、地产、服务甚至金融支持等政策将陆续出台,养老产业尤其是“以房养老”等业务有望开启新的成长窗口。
根据《意见》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我国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
此外,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全国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100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
④ 养老院产业的相关金融政策
《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65号)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6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等有关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服务。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立足国情,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迫切要求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养”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是金融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
在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元化趋势下,金融机构传统业务和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金融业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阶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迅速增长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的重要机遇,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战略意识,加快养老领域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方向,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和政策体系,切实改善和提升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五)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更加多层次,产品更加多元化,服务更加多样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满足居民养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化整合资源,提高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个人养老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分支机构组建服务养老的金融发展专业团队、特色分(支)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七)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八)积极培育服务养老的金融中介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扶持。支持发展与养老领域金融创新相适应的法律、评估、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养老信息和智慧服务平台合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积极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九)完善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加快创新养老服务业贷款方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十一)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持拓宽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民政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探索利用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十三)支持养老服务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十四)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者积极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服务企业。
六、推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优化保险资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进一步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向中小企业覆盖。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继续推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使用医保基金账户结余统一为参保人购买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
(十七)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市场化机构多种渠道开展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务能力。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七、着力提高居民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八)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老年客户电话银行服务流程。
(十九)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鼓励个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二十)不断扩展金融服务内容。
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为老年群体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当减免开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探索提供商户优惠、医疗健康、休闲娱乐、教育咨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务。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大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老年人办理大额转账等业务应及时提醒查阅,在面向老年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八、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并定期完善养老服务业指导目录,发布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与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项目数据库和推荐机制。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民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承贷能力和偿付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和扶持。
(二十二)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
(二十三)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
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养老领域金融业务发展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民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内容来源于养老信息网:《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全文》
⑤ 养老院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6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等有关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服务。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立足国情,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迫切要求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养”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是金融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
在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元化趋势下,金融机构传统业务和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金融业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阶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迅速增长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的重要机遇,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战略意识,加快养老领域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方向,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和政策体系,切实改善和提升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五)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更加多层次,产品更加多元化,服务更加多样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满足居民养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化整合资源,提高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个人养老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分支机构组建服务养老的金融发展专业团队、特色分(支)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七)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八)积极培育服务养老的金融中介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扶持。支持发展与养老领域金融创新相适应的法律、评估、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养老信息和智慧服务平台合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积极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九)完善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加快创新养老服务业贷款方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十一)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持拓宽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民政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探索利用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十三)支持养老服务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十四)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者积极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服务企业。
六、推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优化保险资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进一步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向中小企业覆盖。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继续推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使用医保基金账户结余统一为参保人购买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
(十七)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市场化机构多种渠道开展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务能力。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七、着力提高居民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八)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老年客户电话银行服务流程。
(十九)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鼓励个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二十)不断扩展金融服务内容。
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为老年群体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当减免开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探索提供商户优惠、医疗健康、休闲娱乐、教育咨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务。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大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老年人办理大额转账等业务应及时提醒查阅,在面向老年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八、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并定期完善养老服务业指导目录,发布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与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项目数据库和推荐机制。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民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承贷能力和偿付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和扶持。
(二十二)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
(二十三)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
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养老领域金融业务发展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民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来源于:养老信息网-《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全文
⑥ 如何更好地推进南京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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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发展养老服务业是最终形成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挥各类资本优势、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的最佳途径。在我国,养老服务业既是公认的朝阳行业,也是处于起步阶段的幼稚产业。一方面发展前景广阔,这是人口、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过去几十年来公立机构一统天下的格局还没有被打破,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还面临着很多的困难,虽然有中央层面多个文件开路,但没有能够落实到操作层面的政策,具体到地方各级政府更是流于形式,政策效果总体来看是“雷声大、雨点小”。因此下一步必须打破多层体制机制障碍,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形成多元办养老格局。
(一)从增量入手,培育养老服务供给市场主体
从新增市场主体入手,原则上新增养老服务供给主体交由市场主体兴办或经营。政府大步退出养老服务领域,不再插手具体经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一是明晰产权,鼓励民营机构向“专、精、优”方向发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特别是,按照现行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的管理办法,出资人不享受机构的所有权。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民办养老机构产权归属,在合理范内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鼓励支持民营机构提供特色服务,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赞誉高的服务新品牌,转变民众对民办机构的不信任感。二是打通人力资源流动渠道。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不同的养老服务机构流动时,不影响职称评定、工龄累积、科研经费等与从业人员息息相关的利益,由市场引导优质资源的流动方向。
(二)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为突破口减少对市场的干预
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责任主体为政府,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也要充当生产者,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借力市场,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是尽快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体系。购买程序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组织实施,统一规划、统一使用。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二是建立公开透明的养老服务购买流程。规范并公开服务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招标、订约、实施、调整、结项、评估、反馈等环节的操作流程,以保证各类承接主体的公平竞争,并引入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委托合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三是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估体系。在健全机制和量化指标的基础上,坚持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以实际效果和顾客满意与否作为评判标准,积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建立由政府、公众和第三方构成的综合性、立体式的监督评审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积极推动公办机构管办分开、政事分开
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42575个,床位数493.7万张,其中公办养老机构约占72%。存量公办养老服务兴办机构应努力推动管办分开、政事分开,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实现各类机构竞争的公平性、有效性,这是在养老服务领域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性步骤。
一是推动存量公办养老服务兴办机构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对其所有活动独立承担所有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养老服务机构之间只有规模大小、服务领域、服务水平之别,而没有行政级别的高低上下之分。政府机关向养老类事业单位下放决策权和管理权,逐步退出对这类机构的微观管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企,参与市场竞争。二是以PPP模式等多种形式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关系。公办民营、委托管理、民办公助、PPP(即公私合作模式)等都是养老服务领域构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有效形式,特别是有利于改变现有公办公营机构为主的格局。其中,PPP是下一步我国可以着力发展的模式。
(四)转变当前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模式,解除民营主体两难困境
在多地调研过程中,民办养老机构普遍表示当前营利与非营利机构分类管理体制直接造成了运营的困境。绝大部分机构出于税费优惠、土地使用等方面考量,登记为民政部门管理下的民办非企业,但这意味着失去了定价权和资本营利的权利。一方面是高额税费和租金,另一方面是违背资本逐利本性,民办机构陷入进退两难境地。一些地方如浙江,已经进行了现行政策外的探索,允许合理营利的存在。
营利是社会资本投资的基本需求,不能因为养老服务的正外部性而否定社会资本的营利性。下一步除少数纯慈善性、公办机构由民政部门进行管理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不论出资人成分均在工商部门登记为社会企业,允许自主定价和合理营利;同时享受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依法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社会资本有权力收回与其投资相对应的部分。对内外资实行一致的市场准入和配套政策。
通过转变管理方式最终打造这样的格局:一是政府办公益性机构按照政府定价,弥补市场失灵,向公众提供免费的基本养老服务;二是社会办慈善组织,遵照非营利原则,严格财务管理和过程监管,一旦发现营利行为严格惩处;三是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类主体不论是何种出资形式都作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企业,享受税费减免、土地优惠、金融担保等扶持政策。
二、高度重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按需发展机构养老
尽管国家层面以及一些地方文件都明确指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今后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但全国范围内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远未建立起来,造成了现实中的需求与供给不匹配。2013年我国各类老龄机构空床率为25%左右,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一床难求与大量二三线城市高空床率并存。目前,居家和社区服务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供给主体也主要是各类政府兴办机构,服务内容停留于基本公共服务,远未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估计格局。基于人口老龄化的风险和老年人实际需求,推广居家和社区养老势在必行。
(一)政策支持重点转向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目前大部分补贴只针对养老机构建设,而真正将重心放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上的还非常少。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等同于养老机构和养老床位建设的地方大量存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发生严重偏离。整体来看,不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居家和社区养老资金都严重不足。长期来看,必须依靠社会力量,以市场为导向,形成多渠道资金来源,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下一步要转变政策支持方向,尊重市场规律,用需求引导供给,取消床位率等政府规定市场规模的考核指标,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补贴力度,引导服务供给从机构养老服务供给的迷思中走出来。
(二)强化社区建设,形成社区对居家养老的有效支撑
我国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还远没得到充分发挥,在政策支持、资金投入、服务内容、资源整合、人员安排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加大政府对社区的财政投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体系、提高社区养老人员素质、加强社区养老机构建设、建立社区养老服务效果评估制度等系列措施构建一套新型社区养老服务体系,。通过健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以社区为中心的各项养老服务事业,发挥社区的养老功能,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做饭、送餐及家政等多种形式的生活服务,让大多数老年人不用离开家和社区,就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养老服务以解决居家养老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推广多形式的社区内部互助养老。我国拥有大批身体健康的老年人,他们的参与将为社区养老服务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成为社区养老服务的生力军。社区养老服务不仅是为老年人提供身体和精神上的帮助,还应该满足他们发挥余热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让有能力的老年人参与到社区服务中来。
(三)建设信息平台,提高需求与供给匹配度
将需求与供给匹配起来是当前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迫切需要完善的环节。在养老服务市场发展初期,政府可以着力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为市场供给与需求搭建中介平台。实际上天津的虚拟养老院就是信息平台建设的一种,这种形式节省了大量的成本,更重要的是满足了很多老年人对于居家服务的需求,使服务供给形式更加灵活多样。而对于想要进入养老服务的社会主体来说,也节省了寻找消费者的成本,获得了更大的潜在市场空间。
三、强化养老服务需求管理,形成供需良性互动
从成熟国家经验以及我国地方实践来看,需求上不去,供给也没有动力,也就形成不了有效市场。整体来看,未富先老的现实决定了我国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有效需求转化能力不足,这就需要在供给端管理的同时强化需求端管理,增强老年人的有效需求能力。同时,更要注重老年人的需求调查,以更好地实现需求与供给的匹配。
(一)强化老年人有效需求转化能力
一是加强需方补贴。政府可以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券”,老年人可以凭券自己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机构,这将有利于各类主体在良性竞争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和货币收入水平。目前我国退休人员养老资金主要来源于基本养老保险金,整体平均替代率不足50%,如果除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替代率更低。下一步针对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特别是要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通过减免营业税、利润减免所得税等激励保险公司开发多样的护理保险种类。
二是建立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建立面向所有老年人的基本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可以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建立护理保险项目,通过医疗保险的盈余形成护理保险基金,护理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中高收人家庭的老年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商业护理保险,而对于低收入或贫困老年人应该建立社会护理救助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护理保险项目与医疗保险的其他项目分开运作、结算。各级政府应形成护理保险项目基金投入机制并承担起财政托底的责任。
(二)推动服务供给内容与需求匹配
一是加快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需求。伴随着空巢化、独生子女一代、纯老家庭不断增加,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护理服务需求将越来越迫切。未来中国失能老年人口将大幅增长(增长趋势见图1)。日益庞大的失能老年人群体的医疗费用和养老服务费用将造成稀缺医疗、养老服务资源的极大浪费,给国家、地方政府及老年人家庭等造成极大压力,进而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世界上失能老年人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面临的照护服务压力超过世界上任何国家,失能老年人特别是完全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问题,不仅是老年人个人和家庭的迫切需要,也是一个严峻的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⑦ 国家对养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就设立方面: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就经营方面: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的补贴,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比如天津对个人开养老院的按人头给于800到2万的补贴,具体有当地民政局负责,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民政局。
(7)金融支持养老服务行业扩展阅读:
补助条件
除满足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资助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 37/T 2721-2015)、《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2)医疗功能完善。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相应医疗科室,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养护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审批,分支医疗机构应达到《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规定的医疗条件。
(3)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4)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
⑧ 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可以带动我国哪些经济领域的发展
“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思路截至2015年,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10.5%,到2020年,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占比将达14.73%。“十三五”时期,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少子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加剧,亟须从日常生活、居家照料、精神慰藉等多方面建立有效机制,提升养老服务供给的规模和质量,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为促进民政事业发展夯实了基础。其中,发展养老服务业被列为五项重要任务之一,成为社会关注的“亮点”。与“十二五”规划相比,笔者认为有三个重要变化。新手段、新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十二五”期间,我国社会服务业仅占第三产业的0.9%,社会服务业支出仅占gdp的0.29%,占财政的3%,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因此,通过政策手段推进医养结合、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金融服务介入养老服务业,使养老成为一个可以满足供给的健康产业,是“十三五”期间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区别于“十二五”的一个显著特点。具体表现在:一是医养结合政策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是“十三五”期间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我国国情和养老服务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需求。我国56%的老年人有两种以上慢性疾病,“无医之养”成为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最大忧患。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使入住机构的老年人可就地享受医保报销待遇,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方能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品质生活。二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建立。目前我国2.22亿老年人中,约有4000万失能和部分失能老人,由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缺失,失能老人和家庭支出过重,成为整个社会养老的沉重负担。“十三五”应该开展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广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三是创新养老服务投融资机制。养老服务业有广大的产业空间,但是长期以来没有金融服务的介入,民非养老机构不能贷款,使养老服务业不能发展壮大。“十三五”时期从需求出发加大养老服务金融支持力度,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满足养老机构信贷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改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能力。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机构养老的重新定位与改革与“十二五”相比,机构养老的定位有三个变化。一是“十二五”期间机构的“支撑”作用,回到了“补充”的位置,显示了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机构的应然地位,同时也凸显了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基础地位”。二是“十三五”期间发展机构养老已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床位数”,而是根据未来五年我国老年人口结构和需求的变化,重点发展面向失能老人的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以及医养结合设施建设。三是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在养老服务业中,市场的作用日益显现,等、靠、要的旧式思维方式日益被市场的活力和内生动力所替代。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明确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政府是路灯,又是红绿灯,但政府不能开车上路”。政府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和运营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和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更加强调社区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居家养老是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方式,与“十二五”比较有两个变化。一是“十三五”时期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手段更加丰富。如,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手段方面,积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创新居家智慧养老服务提供方式。二是强调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的重要性,使社区养老真正找到“依托”。如,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配备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娱活动等设备。对新建居住(小)区和老小区都明确提出按要求配建或置换增配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十三五”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最为重要的还是供给侧改革的思路。要通过市场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