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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服务费变为垫资费

发布时间: 2021-05-15 13:40:11

『壹』 金融服务费究竟是什么

现在由于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一事现在人们都对4S店潜规则“金融服务费”比较感兴趣,也想了解一下“金融服务费”他到底是什么服务

车主被迫交纳了1.5万“金融服务费”

女车主:“这笔奔驰金融费我不知道出于何处,没有任何人给我解释,我全款买得起这辆车,我可以全款买,你们让我做奔驰金融贷款,说利息低,我说我不想贷款,你们各种引诱我买,引诱我买之前,有跟我说有“金融服务费”这么一笔钱吗?没有。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个是服务费,服务什么?你们帮我做什么了?”

4月13日,女车主与4S店相关负责人见面。在曝光的谈话录音里,车主提到自己本来可以全款购买,但4S店称奔驰金融贷款利息低,用各种方法“引诱”自己使用奔驰金融。

此后,她付完首付款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奔驰金融,还被迫交纳服务费1.5万,对方还要求把钱转至一个私人账户,并且没有发票。交完这笔服务费,才接着为她办理后续业务。

这笔钱,不仅没有发票,还是通过微信转入了一个私人账户。女车主声称一定要代表广大消费者为这笔费用讨个说法。

北京:多家4S店表示都会收取“金融服务费”

当事人所说的这笔“金融服务费”到底是什么?在4S店办理贷款都需要缴纳这笔费用吗?对此,记者在北京走访了几家不同品牌的4S店。

奔驰4S店工作人员:“金融服务费都有,因为金融服务费,比如您办齐所有的业务手续、申请的金融贷款、后续的审核,包括抵押登记,这些都是需要人员为您服务的,所以这部分费用肯定会有。”

北京现代4S店工作人员:“服务费2800元,北京现代金融业务也要收服务费。”

记者发现,在4S店购车时,缴纳金融服务费确实是普遍现象,一些消费者甚至会因为担心这些费用而选择全款买车。

知情人爆料:“金融服务费”就是4S店一种收费方式

看来在贷款购买汽车的时候,消费者缴纳这笔“金融服务费”是跑不掉了,正如女车主所质问的,这笔钱究竟是交到了谁手里,4S店到底为消费者提供了什么服务?

△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栏目视频

下面图片是一份新车的消费订单,标注了买一辆车需要缴纳的费用明细。仔细看会发现,这里有一项车贷服务费,这就是之前提到的金融服务费。

北京一家4S店的销售报价单,也清楚地标注了有这样一个服务费,所以,这笔费用并不是每一个4S店在购车前都会隐瞒的,很多店还是会提前告知的,但是这笔钱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要缴纳这笔费用?又是谁来收取?

某汽车4S店工作人员:”金融服务费就是贷款的时候收到服务费。根据不同的经销商,不同的4S店,可能会个别有些区别。一般来说,按照贷款金额的3%到5%来收取,根据车型不同,还有品牌不同。“

它就是帮助消费者办理贷款的一些收取资料,还有审批的一些流程使用的一些费用。

收取这个费用是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就是办理的费用,所有的4S店都存在这个问题。

这个钱应该是属于经销商自己收取的费用。 大多数店应该是不能开发票的,一般都是以收据的形式给你。

记者:”很多人在购买车的时候可能会选择全款买,但是销售都会让他去用贷款的方式,这是为什么? “

知情人:”因为他一般会给消费者两个价格,一个是你全款购车的价格和一个贷款的价格,一般贷款购车价格会多优惠一些,所以他就会引导消费者使用贷款购车,但是贷款中间可以收取,像贷款手续费,或者在店里面要购买全额保险之类的一系列服务,所以更倾向于引导消费者采用贷款购车的方式。 “

记者:”如果我现在是消费者,我选择不缴纳这一笔所谓的金融服务费,会怎么样呢?“

知情人:”直接就导致无法办理金融方案,直接无法办理,就不受理业务。“

奔驰公司回应: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

收取金融服务费究竟是4S店所为,还是奔驰的行为?14日,梅赛德斯-奔驰也针对这一问题独家回应记者。

奔驰称,一向尊重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运营,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尽管汽车经销商是拥有自主经营权利的法律实体,我们还是公开并反复地要求经销商在其独立经营的过程中要诚信守法,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贰』 汽车金融服务费如果变为合法,为什么消费者是不是会被随便坑

这还得从奔驰维权事件说起。

近日“奔驰女车主维权”视频刷屏,社会不仅关注这件事情本身,也关注这件事情的解决机制。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自然要等到检测机构的调查结论出炉,才能有定论。但这个事情本身之所以能够引入检测机制,是与奔驰车主的维权方式分不开的。


这笔”金融服务费“也成为了公众舆论焦点。这笔所谓的“金融服务费”服务的是什么,又进了谁的腰包?尽管这项收费目前尚有待调查,但现有的公开报道来看,这笔金融服务费收得有些不明不白。而在汽车市场,这样的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汽车金融领域的一些费用已成为行业毒瘤,亟需规范。法律人士表示,如果4S店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就应当退还。

『叁』 金融服务费和贷款利息在一起是不是变相收费我这样怎么要求退款

当前奔驰事件闹得比较大,关于金融服务费的问题也随之爆出,其实这个问题我相信很多车有都遇到过,很多车友其实都不知道这个费用应不应该交,这事闹出之后人们才意识到。所以现在很多车友都准备去维权,之前沃尔沃。宝马都有退还的现象,不过还有很多车企在装傻,在奔驰事件的背景下大家更应该维权,利用媒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有同样情况的车主可以直接去车质网进行投诉反馈,这样可以更好的解决。

『肆』 贷款买车,“金融服务费”该怎么处理看过这里之后你就明白了!

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许多人开始关注自己的生活质量,不管是出行还是吃饭,都比以前提高了很多,其中在出行方面的变化是非常巨大的,以前由于我国汽车产业起步较晚,所以大多数人都是靠步行或人力自行车出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汽车产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汽车也成为当今人们最常用的交通工具。

而现在买车的意义也开始变了,许多人开始通过买好车,来显示自己的身份,同时买车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如果买车没有足够的钱,那么可以选择贷款的方式来买一辆分期买车,无形中降低了买车的门槛,刺激了买车的需求。如今贷款买车,往往要收取一些“怪事”费用,其中金融服务费最为常见,那么这种费用究竟应该收取多少呢?业主知道答案后说:太难了。

究竟什么是金融服务费用

实际上金融服务费用也可称为“杂费”,因为所涵盖的范围太广,而且费用的种类也比较繁杂,主要包括购车手续费、服务费等,这些都属于非法收费;有些商家还规定,如果车主不按时缴纳杂费,就不能领取车辆。这一霸王条款很常见,数额高达数万,少则数千,很多消费者因为已经办理了贷款手续,如果不付钱的话经销商就不给办理抵押,于是车主只好放弃用贷款的方法买车,就因为这样,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可以说是骑虎难下,无奈之下只好乖乖交费。

实际上许多经销商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收费规定,主要是因为现在竞争压力太大,汽车品牌太多,而且盈利空间太小,所以现在4S店都开始从其他渠道获取利润。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伍』 金融服务费是什么

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中并没有对“金融服务费”的明确定义,其通常是发放贷款者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即在通过宣传低息吸引客户的同时为了获得高收益,在利息之外收取的费用。

买车办贷款、租房办贷款、整容办贷款、上学办贷款……五花八门的贷款充斥于我们的生活中,由此产生的金融服务费,算得上销售行业按揭贷款的“潜规则”、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服务费实质上被看作是一种贷款。消费者要注意的是主体资质问题。依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可以看出,对于未获得经营许可资质进行金融放贷的,法律是予以否定性评价的。

(5)金融服务费变为垫资费扩展阅读:

对于金融服务费,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贷款加上金融服务费合计超过了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利率,对于超过部分,法律通常不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了信息服务费,

那么,该信息服务费不具有合理性,属于变相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行为。因此,利息与信息服务费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能获得支持,已经给付的超出部分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

『陆』 什么叫垫资费

注册公司垫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是违法行为,对于收费,根据地方不同,垫资人不同,收费也不同,这没有统一的规定,违法的事情是没有价格保护的。而且,垫资的注册资金,是需要归还的,这就涉及到“抽逃注册资金”问题。
成立公司后撤掉注册资金,是很容易被视为“抽逃出资”的。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法条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但是,这个理解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抽逃”。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表现形式如下:
第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其它应收款”记录,而贷方以“银行存款”记载出资的“移转”。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在 “资产”项下始终以 “其它应收款”方式长期挂账,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而事实上股东并未与公司发生实际的、正常的业务往来。因此对于这种财务挂账方式实质上是否属于抽逃对公司出资的行为,关键是与财务凭证记载的 “其它应收款”相对应的,是否有符合市场规则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从而来反映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是正常的业务往来。若股东并没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转移资金公平的对价,则可认定为股东抽逃了对公司的出资。
第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长期投资”记载,贷方则以“银行存款”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这种财务记账形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形式将其出资转到股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从而实现出资的抽逃。这种“长期投资”是否真实的核定,首先在于被公司 “长期投资”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对公司的这笔 “长期投资”开具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其次在实质上公司作为被 “长期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是否因这笔“长期投资”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资权益。
第三、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这种情况,只有核对银行对账单才能发现公司资金的实际减少。这种行为在实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偷窃”。因为股东出资后,按公司法有关程序注册成立公司,股东出资已不再是股东的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因此股东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权而享有股东利益,资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权。
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关键是对股东出资资金(或相应的资产)的所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移转”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记账凭证、长期投资账册及银行对账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