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员工有没有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危害性是什么
金融从业人员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身份特殊。犯罪嫌疑人多为基层金融机构具有一定职权的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信任度。
二是欺骗性强。犯罪嫌疑人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假借为银行揽储、代客投资理财等名义非法资金或充当“资金掮客”,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极具欺骗性和诱惑性。
三是影响恶劣。此类案件中,群众一般是出于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信任,或者误以为是将资金投资给银行而参与集资,一旦所投资金无法收回,便会把矛头指向金融机构,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存在较大的涉稳隐患。
因此,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容易出现利用银行信誉或银行资源,牟取高额利息回报,可能滋生职务犯罪和职业道德风险,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同时,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是国家政策和行业所禁止的行为。
2. 银监会规定的金融业人员从事民间借贷
银监会早就下发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了。望采纳,云掌财经团队为你解答
3. 银行业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可以开除吗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一律开除!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一经发现立即开除。这是2011年10月,银监会的规定。
熟悉温州民间借贷及高利贷行业的人士都知道,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甚至直接放高利贷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正是一些银行从业人员的违规协助,很多民间借贷、放高利贷的行为才能实施。
当时,温州频现企业主“跑路”现象,引发全国对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崩盘,并进而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担忧。
随即,浙江省银监局推出“一揽子”金融帮扶措施,其中,就明令禁止银行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9项措施支持小型企业发展,明确提出,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
4. 金融从业人员如何约束自己不参与民间借贷
非礼勿视,非礼务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中国古代哲学,真的很厉害。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金蝌蚪借贷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操作。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金蝌蚪借贷是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金蝌蚪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搜索“金蝌蚪借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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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融从业人员不能从事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金蝌蚪借贷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操作。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金蝌蚪借贷是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金蝌蚪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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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借贷的主体有哪些,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释的定义扩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规定限定民间借贷主体中的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将民间借贷限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同时,法释第一条与第十一条可作整体理解,第十一条对第一条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作了原则上的肯定,这是对2013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无效”,同时与国务院授权、由央行及银监会起草的《放贷人条例》中关于部分认定有效的思路趋于一致。
二、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体吗
法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法释重申了这一规定。自央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出台后,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此后央行取消贷款利率的下限,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空间已全面放开,因此对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亦不涉及对借贷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审查。
7.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会被开除吗
会的。
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员工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管理层及信贷条线从业人员的近亲属开办或投资入股上述民间融资机构或在此类机构担任高管职务的,其本人应按照履职回避原则,限期调离所在岗位。
本通知所称近亲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关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履职回避的内部规章制度,全面排查员工不符合履职回避要求的情形,于2015年底前将相关制度办法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并完成内部排查整改。
(7)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民间借贷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的相关要求规定:
1、要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增速换档、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攀升的形势,加强风险识别和管控,用好、用足不良贷款核销的税前扣除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和核销力度。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机构、人员、系统等内部资源配置上继续确保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倾斜。要继续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加大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并重点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3、鼓励中小商业银行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要加强面向基层的人员培训和梯队建设,着力打造专职化、专业化的小微企业客户经理和信贷审批队伍。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效率和便利度。
8.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银行有连带责任吗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会被开除。
银监会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做到八个“不得”:
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
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
9. 银行从业人员涉嫌民间借贷,会坐牢吗
不会坐牢。
银监会发文明确表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
银监会相关通知主要发布对象为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
通知表示,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较为突出,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给相关机构资产安全带来较大风险。该通知的发布旨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通知明确,上述人员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不得允许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内部员工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管理和处置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管理和问责力。具体要做到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中、后台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特别关注关公“八小时”意外的行为,建立落实管理责任制,集中力量对内部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
通知最后还提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核实的违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参与非法融资活动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