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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独立性要求

发布时间: 2021-05-14 03:13:23

A. 中央银行为什么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请你谈谈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

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其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和调控时又不能不考虑货币经济本身自有的运行规律,因而它不能完全听命于政府,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
其次,中央银行和政府的任务是有所侧重的,这样就使中央银行和政府在宏观经济目标的选择上并不一定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期都保持一致。基于政府的职责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政府行为的出发基点往往是促进经济增长,而这极有可能诱发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的现象发生。而央行的首要目标则是遵循货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尽管现代中央银行衍生了一系列其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但稳定币值始终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把稳定币值作为其中央银行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亦正是通过中央银行稳定币值的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制约政府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起到经济稳定器、制动器的作用。而这一切的实现,都以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作为前提。

B.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与什么有关

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结合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能够发现和识别可疑交易、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适合金融机构特点及实现动态管理。

C. 如何理解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求答案

★与政府:1.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2.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与政府部门:1.最为密切的是财政部门。2.还与其他政府部门具有一定的联系,如经济运行的管理调节部门、贸易管理部门,经济方面的有关决策部门和咨询部门,统计部门,等等。3.还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商务部等。★与国家其他金融管理部门:1.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中央银行都是本国金融业的主管机关。中央银行都是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核心机构,其他金融管理机构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授权对特定的方面承担管理的责任。2.中国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目前实行分业监管的体制。★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1.从中央银行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看,中央银行处于现代金融体系的领导和核心地位: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是领导者、保护者、调节者和管理者.(从金融运行看央行是全部金融活动的核心;从业务关系看,央行是"银行的银行",为金融机构提供支付保证、融资、清算等在内的各项服务的机构,是各类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支持者和保护者;从央行管理金融业维护金融稳定规范金融运作等方面看央行是商行等金融机构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发挥“政府的银行”的管理作用)

D. 法律上有没有对企业审计独立性的具体要求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E. 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各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F. 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含义和必要性

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
与调控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其内容主要由两部分完成,一是中央
银行自主权(法定职权)的立法界定;二是中央银行在行使自主权时受制于其他法律主体的程度,亦即要处理
中央银行和其他法律主体(尤其是政府)之间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就是中央银行
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提出,首先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的。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金融监管的银
行,体现了其国家机关的性质,因此,它必须接受政府的一定程度的管制。但它同时又是特殊的金融机构,是
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其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和调控时又不能不考虑货币经济本
身自有的运行规律,因而它不能完全听命于政府,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其次,中央银行和政府的任务是
有所侧重的,这样就使中央银行和政府在宏观经济目标的选择上并不一定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期都保持一致
。基于政府的职责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政府行为的出发基点往往是促进经济增长,而这极有可能诱发通货膨
胀和经济过热的现象发生。而央行的首要目标则是遵循货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
尽管现代中央银行衍生了一系列其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但稳定币值始终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并且越来越多的
国家倾向于把稳定币值作为其中央银行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亦正是通过中央银行稳定币值的功能的实现
,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制约政府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起到经济稳定器、制动器的作用。而这一切的实现,都以
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作为前提。质言之,中央银行的性质、稳定币值与制衡政府过热经济
政策的职能,是中央银行需要具备独立性的基本原因。
那么,怎样衡量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呢? 存在有不同的方法, 早在1980年,英国考察金融机构职能委员会
是从以下五个方面评判中央银行独立性的:(1)它归谁所有,是私有还是国有;(2)它的总裁与理事的职权
及其任命与任期;(3 )它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有哪些法定职责,履行这些职责时是否受政府支配,双方有矛
盾时如何解决;(4 )它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有人员交换或人员之间的联系,政府在中央银行理事会中有无直
接代表;(5)它是否直接向议会汇报工作。(注: 《考察金融机构职能委员会报告》,英国文书局,1980年
6月。)
1990年1月, 在北京举行的国际中央银行研讨会指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具体体现是,它必须独享货币
发行权;发行货币根据经济的客观需要而不受财政透支的干扰;能独自解决严重的通货膨胀而无须向财政部报
告自己的工作;重大决策不是由某一部门或个人决定,而由中央银行理事会决定;享有充分的权力对金融系统
进行监督和管理;拥有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支配权而不依赖财政拨款。”(注: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货币基
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编:《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中央银行》,第120页。)
1994年,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威廉·麦克多诺在其所著的《一个民主国家中独立的中央银行——联
邦储备委员会的经验》一文中提出的标准是:(1 )中央银行在制定和实施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方面对政
府享有多大程度的自由;(2 )任命和撤销中央银行领导人的程序;(3)中央银行筹措资金的方法是否依赖政
府或议会的拨款。
上述标准虽然各有道理,但都是在特定的时期针对特定的目标而言的,因而是不全面的。笔者认为,中央
银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应有四个标准:(1)职能独立性标准, 即中央银行能否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如
何解决货币政策与政府其他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能否抵御财政透支及其他不合理的融资要求,能
否独立进行金融监管。(2)组织独立性标准,即中央银行是否隶属于政府或政府的有关部门,其内外组织机构
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关联程度。(3 )人事独立性标准,即中央银行的主要领导人的任期、任命、组成及
罢免是否由政府批准和决定,有无政府人员的兼职和渗透。(4)经济独立性标准, 即中央银行是否依赖于财
政拨款,有没有可供独立支配的财源。上述四项标准中,第一项标准是确权性标准,亦即确定中央银行的法定
职权,而后三项标准是保障性标准,是为确保中央银行法定职权自主行使的多方面的制度安排。

G. 1月20号之前要用的 保持央行独立性的原因及独立性为什么是相对的

原因:中央银行的性质、稳定币值与制衡政府过热经济政策的职能,是中央银行需要具备独立性的基本原因。

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其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和调控时又不能不考虑货币经济本身自有的运行规律,因而它不能完全听命于政府,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
其次,中央银行和政府的任务是有所侧重的,这样就使中央银行和政府在宏观经济目标的选择上并不一定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期都保持一致。基于政府的职责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政府行为的出发基点往往是促进经济增长,而这极有可能诱发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的现象发生。而央行的首要目标则是遵循货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尽管现代中央银行衍生了一系列其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但稳定币值始终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把稳定币值作为其中央银行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亦正是通过中央银行稳定币值的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制约政府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起到经济稳定器、制动器的作用。而这一切的实现,都以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作为前提。

同时作为i政府的银行、金融监管的银行,体现了其国家机关的性质,因此,它必须接受政府的一定程度的管制。

H. 金融机构应增强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的什么,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

金融机构应增强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高级管理层对其金融从业人员的有效监控,防范内部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金融机构应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切实保障每一位员工均有权利并通过适当的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I. 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要保持相对独立性

不是自己的观点 在网上搜到的 具体可以看http://homepage.fudan.e.cn/~minshu/teaching/CBI/Relative%20CBI.pdf

1995 年3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是我国
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它确立了我国的中央银行体
制, 即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
观调控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平行, 分别对政府首
脑负责。这种模式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中央银行行
长直接对政府总理负责。由于总理不可能对央行事务过细
过问,因此央行有较大自主权。②央行作为行政部门,具有
一定的行政管理权, 可以直接依法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管权
力。③央行的重大决策必须经总理批准, 即在决策上没有
完全独立性。但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的规定看, 除
在利率, 汇率和货币供应量等三方面的决策必须上报国务
院外, 其他货币政策事项人民银行可自行决定即予执行。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 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决策上拥有很
大的技术垄断性, 即人民银行上报的决策方案往往是唯一
的可选方案, 或者选择余地很小, 使得在技术方面难以否
定。这种技术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决策独立性的不
足。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货币政策自主权。历史实践证明, 人民银行货币
政策的首要任务应是保持币值稳定。为充分发挥人民银行
的职能,实现币值稳定的目标,必然要求人民银行保持很高
的独立性,能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
法》从法律角度确定了人民银行的地位及其各项职能,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不受其他任何部
门、地方的干涉”。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47 年来首次被确
认其独立性。1997 年,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立具有决策权
的货币政策委员会, 由货币政策委员会自主制定和决策有
关货币政策事宜。这更能有效地实现稳定货币的目标, 而
且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如美联储设有理事会和公开市
场委员会,德国联邦银行设有中央银行理事会,日本银行设
有政策委员会等。这些都是在制定货币政策时起自主决策
作用的机构, 其成员都是长期从事银行工作的官员和货币
理论专家, 从而可以确保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及其程序的科
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二)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性。这是衡量
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具体标志。中国人民银行与财
政部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①在行政关系上,人民银行
与财政部都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在组织上保证了人民银行对财政
部的独立地位。②在资金关系上, 该法第27 条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 不得直接认购、包销
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这样,从法律上基本割断了人民银
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种种
原因,我国财政向人民银行的透支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制
约了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因此, 必须禁止财政向人民银行
透支, 财政失衡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来解决。同
时, 要通过立法规定财政向人民银行的借款额度和借款期
限。
(三)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政府其他部委的独立性。从
1983 年中国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以来, 这个问题就
一直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两点: 1. 一些部门所属的金融机
构不服从人民银行的监管,如超业务范围经营、超信贷规模
贷款等,并且对央行的的处理不服从,由此削弱了中央银行
的金融监管能力。2. 向人民银行施加压力, 争取对某些行
业多贷款等。在旧体制下, 政府其他部委的上述行为往往
十分奏效,这实际上就是参与了货币政策的决策过程。《中
国人民银行法》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是在法律上规
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贷款或担
保; 二是通过组建政策性银行划清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
款的关系,堵住了央行提供基础货币与政策性贷款的路子,
堵住了政府各部委以“政策性贷款”向央行要贷款的路子;
三是在法律上明确了中央银行统管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
权。
(四)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这也就
是指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过去, 人民银
行是按行政区域设置,每一省、市和大部分县都有支行。由
于地方政府都担负着组织和管理地方经济的任务, 为了地
方利益,地方政府往往对央行分支机构施加干预和影响,如
在人事安排、干部任免、信贷规模、央行贷款分配等方面。
特别是地方政府向央行分支机构施加压力, 让其向总行多
要贷款,同时放松对本辖区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监管,钻
政策空子,严重削弱了央行在地方经济活动中的独立性,这
个问题必须彻底解决。《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 中国人民
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不受地方政
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
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人民银行负责本辖区的
金融监管, 各地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因此,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行政、人事、业务等方面受
总行垂直领导, 地方政府可以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贯彻
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 但不得干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正常
的业务活动,从而维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独立性。当然,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要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积极为地方
经济服务。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我国原
来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中央银行依法
履行职责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
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消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建立9 个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分行。这次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的迫切需要,
在一定意义上是同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跨行政区域设置
分行,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有利于
增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有利于增强金融监管的
统一和效能,在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监管力量,摆脱各方面
的干预,增强金融监管的公正性、严肃性。同时也有利于区
域性大银行更加独立、有效地执行央行货币政策,促进区域
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