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监督的金融监督的作用
国家赋予金融监督部门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对各级各类金融机构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清正廉洁。同时还查错防弊,监督各金融机构强化内部管理,降低经营风险,维护金融业的稳定,达到促进金融事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Ⅱ 金融监管是干什么的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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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金融机构根据地位和功能分为哪4类金融机构监督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地位谈不上,农村经济活动不活跃,首先农民没什么钱做投资只会存钱养肥银行,而证券更是谈不上,要是入市也只会被宰割,买国债又轮不到农民,保险投资更少。就是应为这些原因说明农村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农民口袋没钱就难进行金融活动。
作用还是有的,很多政策性银行进驻农村,农民没钱贷款比较容易,但是贷款必须是用来从事农业的。这些银行对促进农业的发展做了很大的贡献。
Ⅳ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是
分业监管
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中国银监会主要职责包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0、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1、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2、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3、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4、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5、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Ⅳ 金融监管模式有哪几种
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几经变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混业经营一统天下。完全实行混业经营体制,并由财政部监管。
第二阶段,1984年至1993年,分混交叉,中国开始实行银行、证劵、保险、投资等业务全方位交叉,但同时出现分业经营的苗头,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第三阶段,1993年至1995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正式确立。
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分业经营受到挑战。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业曾经进入过混业经营,再到分业经营,目前总体上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二.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分业经营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但我国的分业经营并非要求绝对的分离,而是有限的分离,表现在:
1.商业银行可从事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兑付及承销政府债券等部分证券业务;
2.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商业银行可以在境外从事保险、信托和证券业务。
4.在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混业经营。
(一)历史成因
改革开放以来,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经营思路下,我国的五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自办公司)等业务,实质上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但由于缺乏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不足,混业经营加速了风险的积聚,催化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决定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至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确立。
(二)利弊优劣
分业经营作为我国目现行的经营模式,有着其自身的优点:
第一,分业经营有利于证劵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两种业务各自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的发展。另一方面,分业经营也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第二,分业经营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蔓延。例如,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此外,分业经营还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然而,分业经营模式目前正面临着生死存亡的挑战,随着这种经营模式在我国长久的运行,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是分业经营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分业经营易造成各类金融机构事实上“分割经营、孤立经营”的局面,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分业经营阻碍我国金融业发展:
首先,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证劵和商业银行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其次,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一是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新产品的开发和新业务的开展。二是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机构跨行业的并购,而金融创新和跨行业合并是提高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法宝。此外,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也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许多学者通过对金融业制度的上述反思以及国外经营模式的借鉴,提出混业经营乃大势所趋。而笔者认为,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仍有改善的余地,其转变也并非一蹴而就之事,还需综合考量、总体把握、充分酝酿,必须审慎。
三.我国的分业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是指各监管主体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一国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及其协作配合与组织制度。我国目前属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即分业监管主要是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监管,其中,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同时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一)现状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二)存在的问题
对于分业监管之优点,已在前文与分业经营一并提及,不再赘述。笔者主要就目前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第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未理顺。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进入WTO后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他们占有优势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对我们有所挑战。我国也开始实行一定程度混业监管,然而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实行混业监管需要人才我国又缺乏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第二, 金融监管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立法与现实脱节;其次,在三法并存格局中,有关监管的法律规定只占很少的部分,条文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和相互的协调性。此外,一些法规和规章因未能及时修订已有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条文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或者无法适应现时的经济生活之需要。
第三,金融监管的风险监管措施缺乏,监管的能力和效率整体水平不高。
我国现阶段分业监管体系不完备。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中,机构之间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摩擦而且缺乏协调,监管成本过高。比如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等。
综上,在不同的时期,采取适宜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和监督制度是十分重要的。这是实现金融业健康、安全、稳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提高一个国家金融业整体效能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动力。
Ⅵ 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手段有哪些
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重大冲击,而资产评估具有“去资产泡沫化”和“稳定器”的作用。资产评估还是金融监管的“预警”和“标尺”,是有效进行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
其次还有一下几点:
金融监管的手段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监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场体制健全的国家,主要采用法律手段,而市场体制不发达的国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总的看,目前金融监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将金融市场运行中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金融活动中的各参与主体按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金融监管,具有强制力和约束性,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国监管当局无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也都积极完善立法,使金融监管拥有相当的力度。法律手段发挥监管作用,必须树立金融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执法要严格。例如,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证券市场,就是要通过立法和执法抑制和消除欺诈、垄断、操纵、内幕交易和恶性投机现象等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技术手段
监管当局实施金融监管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运用电子计算机和先进的通讯系统实现全系统联网。这样监管当局不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处理信息资料及客观评价监管对象的经营状况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扩大监管的覆盖面,提高监管频率,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快速反馈监控结果,遏制金融业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监管,实际上是将监管当局监管的内容量化成各项监测指标,通过资料的整理、分析和对比,最后以监控指标的形式反映金融业的业务经营活动状况判断风险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监管当局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和管理。运用行政手段实施金融监管,具有见效快、针对性强的特点。特别是当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出现波动时,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从监管的发展方向看,各国都在实现非行政化,逐步放弃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管理金融业,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场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触的,虽收效迅速,但震动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但完全摒弃行政手段也是不现实的。即使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特殊时期仍然需要它。
(四)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指监管当局以监管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为主要目的,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金融活动和参与主体的行为。金融监管的经济手段很多,如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最后贷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险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经济手段。在证券市场监管中,金融信贷手段和税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经济手段。
Ⅶ 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主要体现哪几个方面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大致有以下10项:①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伤业务的监管;③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④对会计结算的监管;⑤对外汇外债的监管;⑥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⑦对证券业的监管;⑧对保险业的监管,⑨对信托业的监管;⑩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重点,以美国为例,美国
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1)《巴塞尔协议》与资本充足率监管。
把资本充足性与风险管理一起考虑是美国金融管理当局于80年代中
期开始的,目前已为世界主要国家所普遍采用。而且随着跨国银行业的大力发展,那些资本要求相对低的银行在全球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要求实行统一资本充足的国际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一呼声受到国际清算银行的重视,组织了10国中央银行进行广泛的讨论,于1988年达成了统一的国际标准,记载这一标准的文件,就是著名的《巴塞尔协议》。
Ⅷ 金融监管机构的意义
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与此同时,社会中介、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从而在金融监管和上述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整合、有机链接的机理。从长远看,金融业合法、稳健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更在于通过监管链接,促使社会中介、行业公会、金融机构内部稽核与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默契,变成一种合作。
Ⅸ 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手段和方式有哪些
各国的金融监管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采用 “四结合”并用的全方位监管方法。 (1)依法实施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必须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管,金融监管必须依法进行,这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点。要保证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才能保证它的有效性。而要做到这一点,金融法规的完善和依法监管是绝对不可少的。(2)运用金融稽核手段实施金融监管。金融稽核,是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根据国家规定的稽核职责,对金融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金融稽核、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经营的合法性、资本金的充足性、资产质量、负债的清偿能力、盈利情况、经营管理状况等。(3)“四结合”的监管方法, 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