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赔偿中哪些是直接损失
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
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过程中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是有规定的。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该条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则做了具体的补充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查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核实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在我国执行程序中不仅首次明确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并且解释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财产报告使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方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Ⅲ 赔偿问题
你的情况,可以退房或者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这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你们要退房而开发商不愿意,可以按照第19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肯定败诉并承担起诉费用的.
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及律师费等,这些都算入消费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
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所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但通过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则要相对复杂些。实践中,都是开发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银行接收还款并终止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
开发商支付购房人首付款利息,即从首付款交付日到开发商归还日该笔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购房人按揭贷款已进入月供阶段,开发商同样应归还购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
若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已居住了一段时间,这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由业主补偿。在退房中,若责任方为开发商,购房者可不对房屋折旧进行补偿,若是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则可以不赔偿业主装修费。
法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zfdc.gov.cn/xxgk/zcfg/fgk/fcl/200711/t20071127_15881.htm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我的以前的回答,供你参考
退房的问题
http://..com/question/52453638.html
Ⅳ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赔偿50万,请问是全部金融机构,还是指定的银行,现在有没有实施感谢感谢感谢!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现在已经正式实施了,赔偿五十万元是一家银行破产后强制的赔偿金额,也就是说在一家商业银行如果存款超过50万元,如果该商业银行破产了,至少要强制赔50万。
Ⅳ 请问,银行普通客户经理跳槽至其他金融机构,由于之前银行强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赔付巨额资金!
普通客户经理签订这种协议,法律上是不认可的,竞业禁止协议不是单方面的惩罚条款,也是需要补偿条款的。
再者,银行有这份心思和每个跳槽的员工打这种官司?又有几家银行搞得清楚员工的跳槽去向呢?所以竞业禁止协议和普通员工签订是没任何意义的事情。至少在我工作过的三家超大型银行,连行长级别的人都没签订过这种协议。
Ⅵ 非法集资追缴回来的钱赔偿顺序是什么能改变吗
非法集资退赔顺序如下:
1、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
2、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3、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登记。
4、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
5、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根据我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Ⅶ 劳动法八十七条规定的双倍赔偿金的时间是怎么算的如果没签合同,这笔赔偿金又是怎么算法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双倍工资就是月工资*2
四、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7)非金融机构赔偿扩展阅读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Ⅷ 法律规定有哪些赔偿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 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Ⅸ 如果银行倒闭,50万以内的是全部赔付吗
如果银行倒闭,50万以内的是全部赔付的,具体如下: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9)非金融机构赔偿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对相关风险的解释:
在我国,国家一直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担保人,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这也是老百姓对银行有天然信任感的原因所在。但这并不代表金融机构就不存在经营危机,
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海南发展银行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境内居民在该银行的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最后由人民银行指定工商银行保证支付。此后发生在河北省肃宁县的尚村农信社破产案,最后同样由央行指定其他商业银行予以救济。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机构将自身兑付风险转嫁给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存款保险条例
Ⅹ 27位老人血本无归,银行员工飞单如何赔偿
3月11日,连阴雨天气放晴。难得的好天气没能让几个老人高兴起来。
"两年来,上海银行没有给我们一个实质性的解释或计划."基金爆炸近两年后,他们再次来到银行要求赔偿计划,但仍然失望。
2019年3月,良卓资产私募基金爆发,旗下8只基金欠款20亿元。这些老人购买的资金也在其中。
但上海银行原财务经理陆游当时宣称“银行背书无风险”,现在看来全是“谎言”。在陆游的推荐下,感动了27位老人。他们误以为自己购买了银行背书的理财产品,但实际上理财经理做了一个“飞单”,购买了良卓资产旗下的一只私募基金。
上海家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码头路社区援助律师卢群杰全程跟踪此案。他告诉《国际金融新闻》记者,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有教育意义的案例。
“银行财务经理挂上海银行的名片,导致老年人毫无征兆地购买资金,涉及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犯罪分子的勾结。”卢群杰解释说,老年被害人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在民事案件中以整个上海银行作为被告。但根据司法实践,刑罚优先于人民的原则,都是刑事案件判决后才能进行的。
上海蓝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余强也告诉《国际金融新闻》记者,当私人基金经理被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时,他们通常需要在人民之前受到惩罚。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前,投资者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偿还投资损失。
“先刑事后民事”的程序也可能是上海银行一直无法给出答案的原因。但是这些年老的受害者正在与时间赛跑。
余强指出了一条新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责任。“销售机构在推出私募股权产品时,未能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和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履行适当的告知和解释义务,未能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投资目标及其风险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决策。销售机构有重大过错的,销售机构应当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余强指出,上述路径可以有效避免“先罚后人”的程序性障碍,直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清算责任,从而快速追回投资损失。当然,最终收回的资金受到第三方偿付能力的限制。但他指出,银行、证券公司等一般销售机构不需要考虑偿付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过去P2P矿爆往往是私人机构造成的,但这次事件却包含了银行工作人员与外界的勾结,这对银行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教育和组织管理是有意义的。其次,全国范围内的P2P平台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这么多受害者,如何赔付和维权?这一事件也可以引导受害者,通过诉讼正确维权。”卢群杰接着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