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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境外金融机构对经纪业务的冲击

发布时间: 2021-05-12 17:57:14

⑴ 谈一谈我国经纪业务的开展中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

一、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差异化服务能力。我国传统证券经纪业务差异性较低,体现在交易产品种类少、价格差异不大、人员职业素养单一、缺乏高水平的专业投资理财顾问、客户组成类型较单一等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正是对证券行业的不足之处造成了冲击,如行业内竞争导致的佣金率大幅下降使得经纪业务收入随之降低。因此,证券市场需要传统经纪业务的转型发展,如加入公募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销售等,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促进证券公司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一站式、多品种、多行业、全面性、更便捷的理财管理服务。
(二)经纪人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与国外证券公司不同,我国证券公司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专业素养要求参差不齐,有一部分的非经纪人可能因为公司内部结构调整等原因转向从事经纪业务,但他们实际并不具备专业知识,也不具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而且经纪人的收入主要依靠客户进行证券产品交易而获得佣金提成,使得经纪人更易做出不规范的行业行为。在最初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中,证券公司很少为小微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服务。同时,由于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无法形成专业的投资顾问团队,相比国外证券机构经纪人管理制度,我国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如提供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从业道德标准培训,组建专业的投资顾问团队与研究团队,提升行业服务能力等。
(三)证券经纪牌照的放开所带来的冲击。2015年3月初,中国证监会表示正在研究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证券公司牌照的制度以及配套安排。2015年6月,江苏证监局核准交银国际持有华英证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对交银国际依法受让华英证券33.3%股权无异议。这表示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正式拉开序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将受到行业内外的双重挑战。商业银行已经在多年的发展中积累了独有优势,如多样化的产品线、覆盖范围更广的营业网点、大量客户群体、已经在财富管理及私人业务方面所占据的较大市场份额、较完善的理财业务平台等,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导致证券行业竞争加剧,特别是在投行服务和传统经纪业务领域,但同时也为证券行业的长期整合带来新思路。
(四)市场资源有限,竞争激烈。在国内部分经济发展领先的城市,证券市场已经基本达到饱和状态,尤其对于作为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上海和深圳,更面临着超负荷的状态。上海证券市场是中国致力于打造的国际化金融中心,在2015年10月相继与英国、德国分别达成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协议,逐步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在宏观环境的影响下,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发展迅速,形成一个具有成熟投资理念的充分竞争的证券市场。
截至2015年6月,深圳地区已成立300多家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新增加的客户量主要来源于已经入市的老客户,会根据不同公司的服务及产品而改变,对于市场中潜在客户的挖掘不够;大客户主要来源于机构客户,依靠公司研发等后台资源进行争夺与维系;投资量较小的个人客户主要依靠较低的佣金率和附赠礼品来吸引,并有理财团队的专业服务。而新客户的增加,主要还是依靠于低佣金率,这也将导致市场竞争矛盾激化,进一步降低证券经纪业务收入。
二、互联网金融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影响
(一)对行业平均佣金率的影响。在证券行业传统经营模式下,决定中小散户选择哪家证券公司开户交易主要考虑营业网点的距离和手续费的高低。但随着网上开户的放开,证券公司营业网点的距离不再重要,投资者的关注重点转移到了佣金价格上。网络信息的流通和透明,使得投资者可大范围自行对比证券公司的佣金率及服务,进而选择最具性价比的证券公司。
证券行业的平均佣金率从2008年的14.8到2015年的5逐步降低,2015年国金证券与腾讯合作推出“佣金宝”,其2的佣金率更是对证券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尤其是对以通道业务为主要营业收入的中小证券,加剧其竞争性,公司利润大幅缩水,同时也倒逼证券公司放弃传统的通道业务盈利,转而研发更有竞争性和针对性的新型产品与服务,开拓差异化竞争。
而佣金宝的出现在受到市场投资者欢迎的同时,也反映出市场监管部门对券商进行行业改革举措的态度。国金证券通过推出佣金宝首先开展互联网经纪业务试点,同时还为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余额提供小额理财业务。华泰证券也通过调低交易佣金,来抢占市场份额,如推出通过网上开户便可享受3的开户签约佣金率,而现场开户佣金率仍需要与投资经理相协商确定等营销方式。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对佣金率的影响,对证券行业以及经纪业务模式转变的重要性。
(二)对证券经纪业务整体格局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借助于网络平台的优势,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信息互通效率及交易双方信息对称度、提高客户满意度等,进而改变行业整体的竞争格局。证券业的高利润推动行业间混业经营,行业壁垒逐渐被打破。首先,各大证券通过借助网络平台,造成行业内竞争加剧。比如,通过网络平台开户,实现经纪业务的网络化,从而降低了券商提供经纪业务的成本,引发行业佣金继续下降;其次,互联网企业可以借助自身网络技术优势,与证券公司合作,融入证券市场。如2013年余额宝的诞生,通过吸引大量中小投资者,借助于其快速便捷的支付方式,将广大低净值投资者的闲散资金进行集合,搭配适当的投资组合,实现碎片资金的收益最大化,其发展模式对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极大威胁;最后,对于证券市场行情数据统计、投资组合推荐、选股等证券业务,互联网公司都有免费网站进行业务服务,在证券牌照逐步放开之后,可以在提供网上免费信息服务的同时,开展证券业务。没有较大额外成本支出,便可获得盈利。尤其对于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业务,以及需求同质化的投资者,互联网公司更能占据竞争优势。
(三)对经纪业务差异化发展的影响。我国证券经纪业务长期呈现出低层次、同质化竞争的特征,互联网金融将促进证券经纪业务的差异化发展,并加速证券公司阵营的分化。互联网证券公司的大量涌现将加速佣金水平的下降,证券牌照垄断的红利随之消失,生存压力迫使证券公司加快业务转型的步伐,拓展新的盈利模式。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收集便利且广泛,通过信息处理系统,证券公司可以对客户的偏好进行数据分析、筛选和整理,提炼出相应的投资偏好,进而向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在纸质文档时代,这一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科技的进步,此类成本可被大大节省并用于证券公司开启更高附加值的差异化竞争。高度依赖传统通道业务收入而无法快速转型的证券公司将被市场淘汰;专业型证券公司将在细分市场中脱颖而出;全服务证券公司将在高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服务方面取得优势地位。
(四)对证券经纪业务盈利能力的影响。在我国证券行业收入中,占比最大的部分属于证券经纪业务,据数据统计,2008年、2009年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约占总营业收入的70%,而佣金收入又占据了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的大部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行业内竞争加剧,由于各个证券公司的产品、服务具有同质化特点,无法为企业自身带来竞争优势,因此证券公司主要依靠于降低佣金率、减少手续费用等价格战的渠道来拉拢客户,增加投资额与交易量。但如此更减弱了证券经纪业务盈利能力。且由于我国证券行业还对整个市场经济环境较敏感,与股票、基金市场的活跃度成高度正相关关系。市场行情走高,会吸引投资者注入资金,提升交易额、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就会显著上升;反之,若市场行情低迷,大量投资者都会撤资,纵使资金已被套牢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也总是会寻找时机选择退出,因此交易量减少,交易资金也随之降低,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也会明显下降。这些都造成了证券经纪业务盈利能力的下降。
三、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发展建议
(一)提高经纪业务服务效率,提升客户体验。建议允许证券公司非现场办理标准化的常规业务,以减少客户反复临柜的繁琐,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的认可度、提高对投资顾问的服务满意度、增加客户在线上平台的交易体验,通过社交平台和利用口碑传播建立品牌效应,吸引新客户,并增加客户黏性。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全方位地提升客户体验,才能不断地提升客户的认可度。同时,以客户为中心,明确客户投资类型。证券行业面对的客户面较广,包括个人投资者、高净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等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其需要的产品和服务要求都不尽相同。这就需要证券公司准确定位客户,提供适当性产品和服务。在服务客户时,投资顾问还应帮助客户建立正确的投资方式、提高客户的信任度,维系客户。
(二)开发互联网金融新产品,做好差异化发展。在互联网开户与交易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多元化、差异性的产品与服务将成为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方向。在这方面,国内许多证券公司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创新:如华泰证券以“财富永续之道”为内涵的“紫金理财”服务品牌,该品牌又分为能满足客户综合交易服务需求的“紫金大管家”服务以及能满足高端客户个性化理财需求的“紫金私人顾问”服务。国泰君安经纪业务提出了综合理财服务创新方案,以“君弘一户通账户”为核心,整合公司全产品、全业务和全方位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综合理财服务,为客户实现证券交易、期货交易、信用交易、基金申购、全产品在线筛选与理财产品购买,获得以定向资产管理为基础的资产管理服务,并且享受方便快捷的资金汇划与消费支付服务。国信证券首创了经纪业务服务产品——“金色阳光证券账户”。该产品通过细分客户需求,来提供相应的投资服务,并将佣金与服务内容挂钩进行收费。
(三)加强互联网化专业人才队伍培养。证券公司领导层要加深学习和理解互联网证券管理特点,尤其是管理层次的“扁平化”特点和投入产出曲线前期需要大量资本投入的特点;领导要理解业务互联网化可能带来的公司内部局部的思想和利益分歧,在分歧中保持平衡并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切实支持业务互联网化;领导层的构成中要补充互联网方面的专业人才,内部选拔培养的互联网化管理人才可能比外部引进有更好的效果。在中层和基层骨干人才招聘中,适度考虑引进具有互联网企业工作经验的人才,包括电商需求分析、金融产品设计、电商运维等岗位专业人才。同时,还应培育专业的财富管理团队。财富管理的从业人员应该具备全面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知识,了解银行、证券、保险、税法等方面的运作,并拥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受限于金融行业长期的分业经营,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精于股票投资咨询,但对其他领域的涉猎较少,需要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补齐短板,完善知识结构,提升其财富管理的专业技能。对投资顾问绩效考核的导向,也应该从鼓励个人业绩增长向提升客户价值转变。

⑵ 简述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对商业银行国际业务有什么影响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对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影响:
一、 人民币国际化给中小商业银行业务上带来的机遇
(一)人民币国际化将使中小商业银行利差收益加大
国内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虽然业务种类齐全、业务量大,但由于受国家政策调控,往往在利率上缺乏浮动,且其业务的灵活性也收到政策的制约。于此相比,中小商业银行的利率具有更大的浮动范围,且能更为灵活地调拨外汇头寸。因此,在人民币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过程中,中小商业银行在积极发展其国际化经营的过程中,可以低成本获得国际市场的人民币存款,之后再以高收益率进行人民币国际投资或放出国际贷款,以此得到更大的利差空间。中小商业银行在人民币国际化的背景下,如果能积极开展国际业务,银行信用创造机制下所产生的乘数效应,将会使境外体系中初始的人民币存款和贷款产生的数倍的派生存款和贷款,而由此产生的派生利差收益又进一步扩大了存贷款之间的利差收益。
(二)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中小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加
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中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开拓国际结算业务、国际卡业务以及人民币基金托管业务等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特别在拓展人民币国际结算业务的过程中,银行结算账户将会得到大量人民币留存资金,这比资金的合理运用将同时增加银行收益并提高银行整体资金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人民币国际化高度发展后,境外人民币证券融资必将增多,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在积极拓展海外业务的过程中,在承销发行人民币证券的业务中将比国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更为高效和低成本。此外,中小商业银行也可利用其经营的灵活性和主动性提供境内国际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融资的经纪业务。这些业务的拓展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中国中小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入。
二、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汇率风险管理的挑战及对策
(一)给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所带来的影响
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从资本角度来衡量商业银行抵御由汇率波动所带来风险的水平。中国的银行体系中资本金由本、外币构成,其中外币所占比例极高。其中国内外币资本金基本有三个构成部分:
一是国家以外汇储备注资形式所形成的外汇资本金;
二是通过境外IPO募集所得;
三是境外战略投资者通过认购部分股权所形成的外币资本金。
由于人民币汇率的上下波动,从而导致商业银行的外汇资本金部分产生了折算风险。假如人民币汇率大幅度上升,那么商业银行的总资本金极有可能有较大的缩水。而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条约: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占所有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应在8%以上,核心资本所占风险资产的比率应在4%以上。从2009年底人民银行所公开的资料来看,当时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保持较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外,许多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逼近甚至低于监管红线。
(二) 信誉损失和不良贷款率提高所产生的风险
汇率的波动还会以对银行客户外汇收入造成折算风险的方式,从而间接使银行的盈利能力以及资产质量受到影响。汇率的波动会加大从事跨国贸易客户营运账户的折算风险,使其在营业账户上的资金随汇率变化而起伏,由此对客户的偿还能力产生影响,最终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敞口。根据以往国际上的经验,如果本国货币与外币之间有比较大的利率差异,很多企业会更多选择借取银行外汇贷款来填补其本币融资的需求,这往往存在极大的货币错配风险。如果另一些企业选择大量从银行借取外币, 本币的汇率如果出现大幅下跌,这些企业的外汇损失及风险将直接转嫁给银行。
(三)外汇理财业务的风险
随着我国对外经贸活动的不断增加,从事跨国贸易、有外汇收支的客户的汇率风险逐渐增加,因此便需要通过银行对外汇理财产品来对其外币资产进行更为安全高效的管理,这类需求的上升使得银行外汇业务的数量、类别及规模均有所提升。以外汇为标的物的理财产品的出现一方面扩大了我国银行业外汇衍生产品的交易,但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市场的外汇交易风险。这些衍生产品虽然为持有外汇的企业提供了一种套期保值的方法,但也由于它独特的杠杆性和虚拟性,也同时让它变成了一种投机手段,在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大以及目前我国中小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较为缺乏定价能力的情况下,让中小商业银行的汇率风险管理担负其巨大挑战。
(四)中小商业银行在人民币汇率波动情况下的对策
面对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人民币汇率的波动,我国中小银行需通过增强自身的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来应对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主要可从一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要从人员机制的角度增强汇率风险管理意识,大力引进并培养专业人才。中小商业银行在过去在人员的质与量上均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有很大差距。但近些年来,由于中小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和激励机制的灵活多变,吸引了大量优秀的金融人才加入。但目前来看,比起国外的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金融人才的整体素质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因此在人员问题上,不仅是中国中小商业银行需要投入更多精力去引进、培养并长期留住大量金融人才,同时政府也应当积极鼓励我国金融高素质从业人员的培养和发展。
二是要设立完备的汇率风险管理系统。中小商业银行由于自身资本及规模较小所造成的“先天性”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在高效管理的同时仍应时刻警惕漏洞的产生,不断更新自我的管理系统,唯有如此,方能将效率与安全两方面有机结合。
三是要加强金融衍生品的创新能力,改善金融衍生品的定价机制。由于银行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加大和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企业对于银行各类金融衍生品的需求越来越大。在推出远期、SWAP等衍生产品时,商业银行是否有能力准确定价,能否最大程度上地控制风险,这对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在汇率报价等方面,相比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由于受制于中央政府的政策导向,中国中小商业银行在汇率的报价和头寸的调控上具有跟大浮动空间和经营自主权。因此,开发并完善银行金融衍生品的定价机制是中小商业银行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控制自身风险并与大银行展开竞争的不二之选。

⑶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冲击很大吗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冲击:
1、重新审视金融战略,适应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挑战。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与大银行竞争的契机。如果能够利用好这一模式,积极创新,将在一些新兴业务上赶超大银行,形成竞争力。传统银行业可能因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发生竞争格局的改变。一些互联网企业已不满足只做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而是凭借数据信息积累与挖掘的优势,直接向供应链、小微企业信贷等融资领域扩张,未来可能冲击传统银行的核心业务、抢夺银行客户资源、替代银行物理渠道,颠覆银行传统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

2、拓展银行业务的客户和渠道。客户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基础。互联网金融模式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客户基础。2012年,全球互联网用户达24亿人;我国互联网用户为5.65亿人2,网购人数1.93亿人3。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商业银行可以与自身战略结合,一方面挖掘、吸引新客户;另一方面增加客户粘合度,拉近与客户间的业务关系。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银行传统目标客户群可能发生改变,传统物理网点优势弱化,追求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更倾向于通过互联网参与各种金融交易。商业银行传统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将发生改变,能够提供快捷、低成本服务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市场青睐。
3、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大数据、云计算和微贷技术。这三项技术可以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面了解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经营行为和信用等级,建立数据库和网络信用体系。在信贷审核时,投资者将网络交易和信用记录作为参考和分析指标。贷款对象如违约,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可利用网络平台搜集和发布信息,提高违约成本,降低投资者风险,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及个人贷款具有独特优势。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超越传统融资方式的资源配置效率,大幅减少交易成本,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4、价格发现功能,推动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客观反映市场供求双方的价格偏好,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有效方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交易平台,资金借方报价,贷方依据对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偏好选择贷款对象,双方议价成交,交易完全市场化。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金融机构不能完全依赖央行的基准利率指导,应主动在市场上寻找利率基准。互联网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市场利率走势,判断特定客户群的利率水平。如果还能够深入研究挖掘数据,甚至可以形成完全由市场决定的“利率指数”,从而完善贷款定价基础。
5、加速金融脱媒。传统银行在金融业务往来中,主要充当资金中介的职能。互联网金融将加速金融脱媒,使商业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边缘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金融搜索平台,充当资金信息中介的角色。从融资角度看,资金供需双方利用搜索平台寻找交易对象,之后的融资交易过程由双方自己完成。

⑷ 海外金融业发达地区,如:欧美、日韩、新马泰、港澳台等地,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是否由当地央行统一规定

海外金融业发达地区已经完成了利率市场化,也就是说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由交易主体自主决定,中央银行调控基准利率来间接影响市场利率从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西方发达国家利率市场化首先是从英国、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开始的,它们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完成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继而美国自1980年开始,分阶段地取消对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以1986年1月取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上限为标志,美国实现了完全的利率市场化。随后加拿大等国也先后取消了对利率的各种限制。日本自1984年以来,已逐步放宽了利率限制。目前,日本中央银行对贷款、大额存款的利率限制已经基本不存在,对小额存款的利率限制也将在最近两年内取消。
1.美国的利率市场化
美国的利率管制是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开始的,并且是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出现的。1933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该银行法的第Q项条款(俗称Q条款)规定:禁止会员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限制定期存款及储蓄存款的利率上限。1935年存款利率限制法对Q条款进行了修订,使其存款利率最高限不仅适用于联邦会员银行,而且还适用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1966年其适用范围又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其存款利率上限高出商业银行0.25%)。规定存款利率上限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各金融机构为争夺存款,竞相提高利率而导致吸收存款成本过高,使银行贷款利率相应提高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危及银行的安全。这种管制利率的体制一直到60年代中期基本上没有重大变化。从6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持续的通货膨胀,使得金融市场利率不断向上攀升,如60年代中期,国库券的利率一直低于5%,而到1973-1974年达到7%,此后有一个时期甚至高达16%。市场利率的上升拉大了它和银行存款利率的差距,而由于Q条款的存在,存款金融机构不能通过改变利率而增加吸收存款,终致“脱媒”现象的出现(美国在1966年、1969年、1973-1974年、1978-1979年曾多次发生大规模的“脱媒”危机),引发货币信用危机。为求生存与发展,在存款金融机构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出现了绕过金融管制的金融创新,如大额可转让存款单、回购协议等金融工具。新的金融工具往往具有利率高、流动性强等特点,使得商业银行和非银行存款金融机构从货币市场上吸引了大量资金。70年代,银行和非银行存款金融机构普遍使投资多样化,努力适应市场利率不断上升的压力。这一切都给美国的利率管制带来新的问题,要求放松利率管制的暗流已在涌动。
为应付这种变化,1970年6月,美国总统尼克松批准成立了“关于金融机构和金融管制总统委员会”(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Regulation),任命亨特(Read O.Hunt)任该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于1971年12月,提出了著名的“亨特委员会报告”,其核心是强调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能带来资金最大效益的分配,主张放松管制,鼓励金融业自由化。在利率市场化方面,该委员会提出,废止对10万美元以上的定期存款、CD等的利率上限,对于未满10万美元的上述存款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视经济、金融状况而决定是否规定利率上限,但在10年后也要废止。1973年8月美国总统在提交给国会的《关于金融制度改革的咨文》中指出,存款利率上限的规定明显有害于存款人和存款机构。由于存款利率上限大大低于市场利率,因而使那些依赖于存款金融机构的小储户享受不到市场高利率的好处,反过来却要蒙受高通货膨胀的损失;对于存款金融机构来说,由于存款来源减少,对中小企业可提供的资金也就急剧下降。另一方面,存款金融机构为争取储户而不得不利用一些手段来弥补利率上限带来的劣势,如提供免费服务和赠送礼品等,这样势必提高了存款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在此后的们973年金融机构法》中又提出:在5年半的时期内分阶段废除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的利率上限。在1976年2月,美国众议院草拟的《1976年金融改革法案》中又重申了这一政策主张:在5年期限内,分阶段废除Q条款。
80年代,们980年银行法》获得通过。它被认为是美国半个世纪以来最主要的银行立法。该法规定,自 1980年3月31日 起,分 6年逐步取消对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即取消Q条款)。为此专门成立一个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存款利率的最高限,使其逐步放松直至最后取消。1982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委员会做出两项重大决定:①自 1982年2月14日 起,准许存款机构提供一种既无利率上限,又允许存户每月签发 3张支票和进行3次自动转账的货币市场账户。②允许存款机构自 1983年1月15日 起,对个人开立一种可无限制签发支票的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这种账户像可转让支付命令一样,可当作交易媒介,但没有利率最高限。
取消利率限制也带来了一些副作用。在美国取消利率限制是加速商业银行倒闭的催化剂。自70年代末联邦政府取消利率限制以来,商业银行自由竞争,长期以来利率居高不下。在高利率的吸引下,许多本来并无信贷业务的保险公司、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纷纷向有关企业提供贷款,不仅使原来在政府保护下的小金融机构越来越受到来自大金融机构的威胁,而且大的金融机构也受到了来自非金融机构的威胁。另外,一些商业银行深深卷入了盛行于美国的兼并风潮。许多公司为兼并其他公司不惜大举借债,一旦被兼并的行业出现经济衰退,这些债台高筑的公司也把发放贷款的银行一同拖垮。
2.英国的利率市场化
在凯恩斯的故乡——英国,利率的政策性作用受到重视。英国在政策取向上选择了低利率水平,以减轻国债付息的负担。在利率的管理上,英国没有具体条款管制利率,各清算银行实行卡特尔制度——协定利率制,即根据英格兰银行的利率来确定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这事实上是用中央银行的利率限制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是一种间接的利率管制。英国的利率管理可以称之为“基准利率指导制”,其主要工具是再贴现率,再贴现率对商业银行的利率具有极强的约束力。
由于英国采取低利率政策,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存款逃离清算银行、存款量不断下降、中央银行调控能力减弱的问题。为转变这种情况,英国金融当局不得不连续提高再贴现率。1971年英格兰银行公布了《竞争和信贷控制法案》,全面取消了清算银行的卡特尔制度,商业银行利率不再与英格兰银行贴现率相联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变动利率;允许清算银行直接参加银行间存贷市场,使银行之间可以进行短期资金融通;允许清算银行进入CD市场等。由此迈开了金融自由化和利率市场化的步伐。1972年10月,英格兰银行取消贴现率,改为“最低贷款利率”,即英格兰银行在货币市场上作为“最后贷款人”所用的利率。最低贷款利率,每月公布一次,但不作为其他利率变动的依据,然而它对短期利率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并与国库券每周投标所形成的平均利率相联系。银行间协定利率取消后,清算银行又推出基础贷款利率作为共同标准,并与英格兰银行的最低贷款利率挂钩。1981年8月,英国又宣布取消公布最低贷款利率的作法。这样,英国的商业银行不再根据官方最低利率来调整存贷利率,而主要依据市场资金供求关系进行自由调整,基础贷款利率开始与市场利率相联系,平均每月变动一次。但英格兰银行保留必要时干预的权力,即对利率提出建议并规定银行利率,仍控制着市场利率变动。英国的利率市场化后,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是金融工具增多,如推出了可转让存款单等。二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增强,加强了利率的竞争。三是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加强。高利率,加上世界经济的不景气,如石油冲击等,这一切使得许多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危机不断发生。
3.德国的利率市场化
德国的利率管制始于1932年,由这一年开始,德意志帝国银行规定存贷款利率的上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情况开始变化。1953年联邦政府颁布《资本交易法》,取消了债券市场的利率限制,从而开始冲击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限制;进入60年代后,一方面,由于西方各工业国先后取消了外汇管制,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德国资金为寻求高利率而转向欧洲货币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债券市场无利率限制而高于银行利率,也使银行存款流向债券市场。于是,各银行为防止存款外流,竞相设法绕开利率管制,以提供优惠条件来争取存款,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高利率。在这样的金融环境下,要求取消利率管制、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呼声日渐强烈。终于在1962年2月,联邦政府根据新产生的《信用制度法》调整了利率限制对象,迈出了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1966年7月,对超过100万马克、期限在3个半月以上的大宗存款取消利率限制。1976年2月,联邦政府提出废除利率限制的议案,经联邦银行同意,于同年4月,全面放松利率管制,至此结束了利率管制的年代。德国利率市场化后,定期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相联系,变动比较频繁,基本反映了市场利率的变化,储蓄存款利率相对比较稳定。
4.法国的利率市场化
法国的利率管制始于1941年纳粹占领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恢复国家经济,法国采取了信贷管制政策,其中,由国家信贷委员会规定银行贷款的最低限和存款的最高限。60年代后期,法国开始了以利率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改革,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以增强银行吸收资金的能力。1965年4月,取消6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的上限;1967年7月,取消25万法郎以上或者超过2年的存款利率限制;1969年、1976年和1979年又三次对存款利率的限制作了修改。到70年代末,只对6个月以内,或1年以内、50万法郎以下的定期存款利率规定上限。1984年12月开始,允许银行发行自由利率的大额存款单(CD),进一步推动了利率的市场化。
5.日本的利率市场化
日本对利率的管制始于1947年。是年日本制定了《临时利率调整法》,该法案规定政府有权决定全国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最高限,由日本银行制定,大藏省负责公布。制定该法案的目的是为了对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的经济恐慌,防止利率飞涨。此后,为了支持经济发展,日本政府一直采取人为的低利率政策,利率管制也是为了保证低利率政策的实行。
根据《临时利率调整法》,日本银行按照需要,调整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不得违背。同时,还对不同存款方式实行分档次的指导利率。对短期贷款利率也规定最高限度,金融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债券的银行自定,但必须上报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同意后方可执行。国债利率由大藏省决定,公司债券利率向国债利率看齐。除证券二级市场的利率外,其余的利率都是被限制的。
70年代后期,日本开始了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突破口是证券利率的市场化。在利率管制时期,证券二级市场的利率也是自由定价的。这就造成证券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资金流向证券市场,使银行的资金来源减少,同时企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减少。这两方面的作用,使得银行不得不降低贷款利率,致使存贷款利差不断缩小,致使银行收益下降,经营困难。于是,1977年日本政府允许国债上市流通,并于第二年采用招标发行国债的方式,推行中长期利率市场化。1978年6月以后,日本银行逐步取消了对银行间的资金市场(包括短期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的利率控制,使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再受利率上限的制约。1979年日本开放了银行大额可转让存单(CD)市场利率,开始了短期利率市场化。此后,日本利率的变化更加频繁了。1984年5月,日本政府发表了《金融市场化和日元国际化的现状及展望》,其中对利率市场化做出了安排,计划到1987年最终取消对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超大额定期存单和浮动利率存款的利率限制,完全实现市场化;在此之后再逐步取消小额存款的利率限制。这标志着日本的存贷款利率也开始向市场化发展。但是“这个过程并不是完全自由化——它仅仅表示略微有些弹性”。1991年定期存款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1994年10月,日本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

⑸ 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从事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业务。。。这句话对吗我怎么感觉不对呢

貌似货币经济公司不能从事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业务吧,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业务应该由银行完成吧。但是外汇交易业务应该是可以的。

⑹ 境外外汇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经纪,需要不需要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如无监管是否经营合法

需要。所有金融类机构都是受到严格监管的。不受国内监管;但是在我国开展业务的严格意义上是不合法的。

目前;我国境内向境外金融机构开放的领域;只有银行类业务。

阁下所提的外汇保证金业务;除了部分国内银行(如交行),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外;大部分境外交易商在国内的代理都不受监管。

基本上处于灰色地带。

⑺ 国外对金融投资品的绩效比较的研究有哪些

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生发展,是两大决定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佣金自由化和金融混业经营放开,促进了竞争机制活化和金融创新;二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成熟,并投入商业化应用。
1975年,美国开始佣金自由化,证券经纪业务竞争加剧,1990年代互联网技术大发展使高效、低成本的网络证券经纪服务竞争优势凸显,从而诞生了纯网络经纪商E—Trade,嘉信理财也由折扣经纪商转型为网络经纪商。自此,美国证券业拉开了证券电子商务发展的序幕,也是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开端。此后,银行、保险、理财服务也逐步“互联网化”。
1999年美国颁布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经营业务范围的严格界限,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态和产品创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00年以后,除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化”以外,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不断涌现,并获得大众的青睐。目前,“移动支付”成为全球互联网金融的宠儿,美国发展相对滞后,但是2010年以后,竞争也日趋白热化。
尽管美国是世界上互联网和金融都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的互联网巨头公司Google、Amazon、Facebook并没有像国内的BAT那样,大举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对以银行为首的传统金融体系业务冲击都比较小。美国为什么没有产生互联网金融巨头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美国市场化的机制使得军事、科技、金融、教育四大支柱产业,在相对自由的体制中均衡发展,难以渗透到对方核心领域。
第二,美国的金融体制完善,利率市场化完成近三十年,产品和服务都接近完善。金融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也使得金融机构积极拥抱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由于竞争激烈压低盈利,互联网公司参与积极性不高。
第三,美国的信用卡体系已相当发达,没有为第三方支付留下发展空间。2012年开始,美国移动信用卡、手机银行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增速分别为24%和20%,但这并没有削弱信用卡的金融功能,反而提高了其信息化水平。
日本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美国类似,也是金融自由化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美国“群雄并起”的模式不同,日本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依循其惯有的集团化模式,重视集团内部互联网金融产业链的打造,发挥“利益共同体”的业务协同优势,这种模式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巨头的产生,具有代表性的是SBI集团、乐天集团、Monex证券。
SBI控股公司作为日本网上金融服务的先驱企业于1999年成立,建立了全球独具特色的“网络金融企业集团体制”。SBI集团目前有金融服务、基于创投的资产管理和生物科技相关业务。其中金融服务业务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8)境外金融机构对经纪业务的冲击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6号

⑼ 外资金融的大量进入将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产生什么样的冲击

是我国经济受外部影响变大,甚至受控于他国。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现状政策趋势
一,中国金融业当前对外开放的进展
(一)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银行业
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2002~2003两年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呈下降趋势,盈利情况不稳定,信贷风险突出,分支机构收缩.但其后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稳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营业性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图1,图2).
从整体上看,外资银行呈现出稳健发展的态势,业务经营较为活跃,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贷市场上,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均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增加,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特别是在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汇贷款占比已达54.8%,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5年增长253.6%.在业务开拓方面,外资银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达到100多个,特别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显现.
2,保险业
从不同领域的比较看,中国的保险业则是中国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最大的一个行业.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中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处于同一平台进行竞争,因而保险业也成为在开放推动下竞争最为活跃的金融市场.
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52%,而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增幅明显高于同期中资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从市场份额看,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和财产保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个百分点(参见图5,图6).在北京,上海等外资公司相对更为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外资寿险的份额分别为51.86%,19.79%,12.24%.
3,证券业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在证券业开放上的力度相对要谨慎一些.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与证券业的谨慎开放相比,合资基金公司的建立则成为证券市场上一大亮点.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以来,2年半的时间内,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22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远远超过了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合资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优势,技术能力,全球网络和资金实力,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了中国基金市场的快速成长(图7).
另外,中国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资直接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机会.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完成QFII第一单,QFII正式进入中国A股市场.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QFII总额度已经达到126亿美元.
(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从投资形式来看,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的模式日益多样化,除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外,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也日益为外资金融机构所采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国内银行业就曾掀起一场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浪潮,随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引下,外资参股中资机构成为国外大型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特别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众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特殊的并购市场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中资18家银行,入股的总金额为179亿美元,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达到22家,并且建立了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参见附表).外资金融机构对参股目标的选择范围扩大,除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有银行也[FS:PAGE]随着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为外资新的争夺热点,地域上也不仅限于东南沿海,开始涉足西部地区.
(三)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即由"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金融业.其中,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在银行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25日发布以来,已进行了两次修改,特别是从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维持原框架下进一步突出了审慎监管的原则,简化了审批程序,并按照国际惯例,使其尽可能与中资监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这一条例成为现阶段中国对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最主要依据.另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起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共同构成了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法规体系.在证券业中,2002年发布并开始实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6年9月开始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证券法》成为对外资证券基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在保险业中,主要针对外资监管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同时,随着开放的推进和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中国的监管技术标准不断进步.入世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由以前的过多强调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的监管,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银行业的监管方面,中国沿用国际惯例,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对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银监会目前对各家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分别制定了ROCA评价体系和并表风险评价体系,对分行进行合并的考核评价,对其总行及其在全球的业务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外资银行颁发3类不同的营业执照,在监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沟通和协调,通过签署备忘录和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此外,中国还重视国际协调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二,后过渡期各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银行业
1,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逐步取消对于涉及到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保护性措施,即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
2,政策焦点
(1)法人导向政策
中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预计将在12月份正式颁布.该条例的初稿中明确指出,"适应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商业形式的前提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该条例初稿中明确:对于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将实行差别政策.①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信用卡;③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FS:PAGE]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等.
虽然目前该条例仍然没有正式颁布,但法人导向的监管政策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时代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基调.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必须接受与中资银行同等严格的监管.按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于银行运营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存贷比率,外债额度,同业拆借金额,资本充足率,大客户集中度比率等标准,外资银行现有水平与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阶段会制约其业务发展.比如,按照国内监管要求,中资银行的存贷比率不得高于75%,而外资行目前的存贷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机构的设立将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一定的成本.按条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下设分行运营资金为1亿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增加资本等事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
(2)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初稿中指出: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底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业务的许可.对法人银行,允许其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其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对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在满足营业网点,专业人才配备,制度建设等审慎性条件后,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除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还需单家审批,另外,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从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大面积开展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做一段时间的准备,并将设定了一定的门槛.银监会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和其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置审慎性条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从国际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对于外国银行开展零售业务都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而加入联邦存款保险必须是法人银行.
在实施法人导向政策以前,外资银行的实质风险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为本国独立的法人机构后,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没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假如银行遭遇经营危机,承担后果的将是当地的存款人.在中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将外资银行的存款门槛提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这和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与对外开放的原则并不相悖.
(3)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当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针对非上市银行的,上市银行不受此限.
由于入世承诺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因而何时放开外资在非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政府将会坚定的保持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对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做适当程度的放宽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参照国际经验,中国政府可能仍然会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慎用自主开放政策.
(二)证券业
1,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
根据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内容:(1)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2)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2,政策焦点
(1)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中国目前不允许外资通过建立独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经营,因而通[FS:PAGE]过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为外资进入证券业的主要方式.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但瑞银重组北证的方案虽然在2005年9月获批,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开业.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开始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政策以来,为了防止一些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希望通过合资来躲避责任等行为,停止了批设新的证券公司以及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事宜.从目前形势来看,2007年10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后,中国重新开启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事项.但是,在后过渡期,中国证券业的开放的步伐仍然将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证券公司行业的治理与运行的状况循序进行.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征,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诸多基础制度的建设仍然在推进之中,规范化,市场化的进程要先于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与资本市场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
(2)交易和买卖A股
中国尚未承诺开放A股市场,外资进入A股市场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允许外资直接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A股市场.可以看出,由于受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A股市场开放仍将是个渐进的过程,这几条路径仍然一段时间内外资介入A股市场的主要渠道.

⑽ 互联网金融对证券的冲击表现在哪些方面

互联网金融来袭,传统银行业战战兢兢,想方设法迎接挑战。在银行业燃起了烽火之后,证券业的烽火也为期不远了。眼看着互联网公司到处跑马圈地,不少证券公司坐不住了。总不能等着互联网公司杀将过来,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领地就那么失去吧?在逼人的形势面前,证券公司如何把握时机备战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现实问题。
——亚夫
■在互联网金融来袭时,证券公司受到的影响程度及时间先后会有所不同。对券商而言,虽然目前不会对自己的主流客户形成分流,但互联网金融提醒了券商对长尾市场的重视,同时应加快对高端核心客户的服务层次,拓宽自己的护城河。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推进,经纪业务首当其冲。对于券商而言经纪业务仍是券商重要的收入来源,也是资管业务、创新业务的基础。当前换手率和市值上升面临瓶颈,网上开户即将落实,互联网公司开展经纪业务也只需监管者应允,彼时纯通道业务竞争更激烈,佣金面临下行压力。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券商的发展将是一个定位差异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券商将依据自身禀赋进一步分化,强者恒强与创新者逆袭都符合演进逻辑。证券公司应冷静、理性地透过成功互联网企业的形式和表面,探究属于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创新策略。
□孟庆江
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一系列战略性技术从趋势走向主流应用,互联网从一种技术演变为人们生活的环境,信息技术让金融无所不在。在沟通无极限的扁平互联网世界里,人们希望以开放、聚合、互联、智能的方式,自组其需要的金融服务场景,便捷、快速地获取针对自己的个性化金融产品,享受全天候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
互联网金融激战状况
互联网金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它属于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2013年,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热度开始急速攀升。6月17日,阿里巴巴推出了“余额宝”产品,截至2014年2月27日,余额宝资金规模已达到5000亿元,客户数超过8100万户,创造了令金融界震惊的奇迹。
随后出现的“类余额宝”拉开了互联网金融的大幕,产业界、投资界、学术界乃至监管部门纷纷开始加大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布局,P2P网络借贷、众筹、网络小额信贷、比特币等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已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据《2014年中国大众富裕阶层财富白皮书》显示,受访大众富裕阶层中有41.7%的人群参与了互联网金融投资,显示了大众对互联网金融投资的强烈需求。
随着全民理财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借助网络入口和移动端的客户优势,正成为传统金融机构新的营销渠道和平台。无论是阿里巴巴还是网络,都有着海量用户,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放量级的精准客户群。互联网企业在网络和移动入口上的争夺,已经表明了理财营销渠道创新的重要性,这从淘宝上线基金网店后成交的活跃中可见一斑。
2013年第二季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核心企业市场持续稳定,伴随着传统行业电子商务化程度的加深,部分电商、传统零售、传统金融巨头出于战略考虑,纷纷切入第三方支付市场。金融产品销售电商化将成为未来支付市场发展的重要驱动之一,而第三方支付进军传统金融服务领域,也在成为大势所趋。
互联网金融的突飞猛进,使传统金融业有了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一方面可以推进利率市场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迫使传统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互联网浪潮从民间金融领域获得突破,从互联网企业跨界渗入到金融领域,关键在于降低了信息和资金交易的成本。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正在迫使传统金融业改变服务模式,而互联网企业在这场变革中不仅获得了真金白银,同时也对传统金融业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互联网企业能够迅猛发展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撑,从信息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云计算推动了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的产生和发展,随之产生的海量数据形成了大数据;大数据的分析技术反过来又促进了云计算的进一步发展。
云计算和大数据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托的关系,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是云计算两种接入终端的衍生体系。这些信息技术正在不断地冲击和改变着所有的行业,最突出的就是稳健、保守的金融业。传统金融业要想全面拥抱互联网金融则必须依托信息技术的有效支撑。
移动互联网在原有桌面互联网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了时间和空间上对用户的禁锢,不仅增强了信息传播的时效性,而且可以让用户随时随地进行交易和支付结算,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的可获得性,释放了部分被束缚的需求。根据统计,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亿元,同比增长46.8%。并预计未来两年互联网金融对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推动作用将会更强。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与普及,互联网企业跨界涉足金融业日趋常态,涌现出大量的初创企业,对传统金融业的多个领域形成了冲击,从支付结算到投融资服务、再到流通货币、证券、基金等传统金融行业无一幸免。互联网企业渗入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并开始向金融业的核心领域拓展。
互联网金融与大数据技术
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服务,无法满足广大顾客的全部需求,80%的客户把钱存入银行,却只让20%的人享受到金融服务。很多传统金融理财都有一个不低的门槛约束着用户的参与机会。金融企业本身的顽固和高傲需要积极富有激情的创新性应用的冲击。无论阿里巴巴还是网络,它们拥有着海量的数据,并且接纳任何初级的用户,给所有的用户一个参与的机会,进而带来大量的长尾资金。当用户的需求得到不断地延伸和拓展的时候,金融大数据的优势恰恰是这些公司的最大依仗。互联网金融充分利用大数据来颠覆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实,所有的金融产品都是各种数据的组合。
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的最重要资源就是交易数据。在信用风险管理产业链中,若由银行最终掌控大数据资源,将意味着银行触角进一步延伸和客户基础大规模下移。平台是互联网时代垄断性数据的唯一可持续来源,由此基于线上交易平台获得数据是布局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条件。无论是银行搭建电商平台还是互联网企业利用交易用户做服务,其核心都是想通过交易平台对客户数据分析预测客户可能的消费和交易需求,从而精准掌握客户的信贷需求和其他金融需求。
互联网对金融的变革,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两部分:互联网思想和互联网技术,这两者类似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关系,是互相辅佐和渗透的。互联网技术从深层次具体化的角度解读可以分为:大数据、P2P人人组织网络和两面市场。其中大数据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促进金融的开放性,大数据首先要数据全量在线。现在太多系统都是孤立的,即使银行本身的很多业务,比如对公业务、对私业务、卡业务等都是相互分离的难以形成联动效应;况且决定信用本身的不单是金融数据,很多其他领域的数据也会产生影响,这对于数据的开放性要求更高。互联网有天生的开放性、透明性,使得大数据的应用有了可能。
互联网金融对大数据的使用,天生具有优势。互联网可以在法律和道德所容许的范围内捕捉信用评估所需要的个人或群体的行为信息,并将这些繁杂的信息提供给大数据作业系统进行处理,完成对个人或群体的信用价值的评估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其核心是风险控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同样明显,如何完善监控仍是个问题。网贷平台不见面、不审查、无抵押的快速贷款模式虽然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却也让贷款风险无限放大。阿里巴巴等虽有大数据支持,但其数据库建立为时不长,其可靠度还有待继续验证,那些不具备大数据支持的其他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需要的经营、诚信等信息根本无法核实。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类似于阿里巴巴的风险控制模式,他们通过自身系统大量的电商交易以及支付信息数据建立了封闭系统的信用评级和风控模型;另外一种则是众多中小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贡献数据给一个中间征信机构,再分享征信信息。
利用电商大数据进行风控,阿里金融对于大数据的谋划可谓非一日之功。阿里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大数据挖掘系统,通过积累的大量交易支付数据作为最基本的数据原料,以及卖家自身提供的销售数据、银行流水等情况作为辅助数据原料。所有信息汇总后,将数值输入网络行为评分模型,进行信用评级。
在风控革新领域,现在理论上的业内观点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技术的手段,可以实现很好的风控,从而让坏账率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传统金融机构采取的是人工尽职调查,依靠经验判断和数据调研等办法实现,尽量压低坏账率,而互联网金融其实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容纳更多的数据来实行,传统金融机构的风控方式,其实长期实践的效果来看,并不理想。而互联网金融采取的这种风控思维也一样没有得到实践的证明,短期内估计也很难被证明行之有效。利用大数据风险控制短期内不现实,一方面是数据的宽度和深度不够,另外大数据的技术处理能力也跟不上。
小贷类网站积累的信贷大数据包括信贷额度、违约记录等。但单一企业缺陷在于数据的数据级别低和地域性太强,以及部分小贷网站平台通过线下采集数据转移到线上的方式来完善信用数据。这些特点决定了如果单兵作战他们必定付出巨大成本。因此,贡献数据的模式正逐步被认可。
如今互联网金融席卷而至,一方面互联网自身存在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金融业也具有特定的风险问题,如此结合或将风险相互放大,这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征信机构的产品及技术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其核心在于背后的信用体系。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获取成本的存在,其业态最初源于线下,具有一定的物理边界。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技术与金融业态的结合在提升客户便利性的同时,可使信息获取成本得到大幅降低,各类新型金融业态的出现与发展成为可能。随着证券行业在互联网领域探索的不断深入,在推动经营业发生转变的同时,相关领域的交叉也会对现有的行业竞争格局带来一定的变化。
由于证券公司不同业务的门槛不一,对应的监管要求也不一样,在互联网金融来袭时,其受到的影响程度及时间先后都会有所不同。同质化、低技术含量、低利润率、监管者有意放开的业务会率先受到冲击,而对知识、技术、资本及风控要求高的业务则可能在互联网金融向更高层次发展以后受到影响。对券商而言,虽然目前不会对自己的主流客户形成分流,但提醒了券商对长尾市场的重视,同时应加快对高端核心客户的服务层次,拓宽自己的护城河。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推进,经纪业务首当其冲。当前换手率和市值上升面临瓶颈,网上开户即将落实,互联网公司开展经纪业务也只需监管者应允,彼时纯通道业务竞争更激烈,佣金面临下行压力。即使近年来部门券商在调整收入结构上成绩显著,但对于券商而言经纪业务仍是券商重要的收入来源,也是资管业务、创新业务的基础。
从现实情况看,券商也已经开始备战互联网金融。网上开户、网络商城、基于大数据的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开展如火如荼不胜枚举。证券公司早已实现网络交易,拥有标准化大数据,在行业特性上就具有融入互联网金融天然品质。2014年4月份,国泰君安等6家券商相继宣布获得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资格,围绕账户管理为核心的行业革命也因此开始打响。
在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创新大会意见征求稿指出,将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建立与私募市场、互联网金融等业务相适应的账户体系,强化账户功能。互联网降低了信息传统和客户切换的成本,也会加快券商差异化的进程。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券商的发展将是一个定位差异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券商将依据自身禀赋进一步分化,强者恒强与创新者逆袭都符合演进逻辑。
证券公司应冷静、理性地透过成功互联网企业的形式和表面,探究属于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创新策略。
第一、要以专业为本,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用开放的心态迎接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来临。互联网金融的重心仍在金融,互联网只是工具。市场担心互联网企业投身金融会对传统机构造成冲击,过于强调实现的方式而忽视金融业所包含的投资、融资、资本中介、风险管理和结构设计等更多专业的领域。
第二、以客户为中心,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和采用灵活多样的营销方式。面向广大客户特别是零售客户,提供全新的标准化服务产品,构建依托互联网的客户营销服务体系和模式。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具有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式营销、主张平台开放等新特点,运作模式更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合。
因此从金融互联网化,到按照互联网理念做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券商要建立灵活、敏捷、快速、高效的扁平化组织,以及捕捉互联网新服务场景商机。要在产品、服务、系统的设计、交付过程中,建立强大的服务和营销队伍,将客户体验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建立完备的线上客服体系,客户第一的价值观体系,成立专门的客服团队,提供24小时不间断电话和在线服务,以满足客户需求。
互联网金融冲击下证券公司系统建设
证券公司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布局转型阶段需要从产品、账户、服务三个方面入手搭建互联网金融的雏形,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长远发展打好基础。具体的系统建设包括构建产品中心,实现对于产品信息及全生命周期的统一管理;建设消费支付管理系统,打通保证金内外流动的渠道;建设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于客户的分级分层管理;建设微信平台和QQ平台,实现证券公司服务方式的多元化和个性化。
1.产品研发中心
产品研发中心是公司级的、开放的产品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提供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产品模型定义、供应商管理、渠道管理、产品配置、评估、审核以及风险合规等功能。通过产品研发中心可以实现对于产品供应商的管理、对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于产品的灵活配置组合。
2.客户信息管理系统
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定位为公司级的客户信息系统,它通过整合形成单一客户视图,获取包括基本信息、账户信息、额度信息、风险管控和关系信息等在内的全面的客户信息;它与各类应用系统进行整合,接受访问和更新,展现完整的、一致的、共享的、权威的客户信息,可以解决客户信息重复采集、共享性差、利用率低、操作风险高等问题。同时,系统通过对客户信息的归集、整理、分析,发现客户之间的关联关系,从而提升营销服务水平。证券公司通过构建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可以达成“统一客户,统一账户、统一资产、统一服务、统一营销”的目标,满足综合理财服务的业务需要。
3.互联网营销服务系统
互联网营销服务是基于科技的进步与创新、社交方式的改变与发展而产生的新需求,通过证券公司服务理念和互联网服务方式的融合,开启内控外联全兼顾的信息化管理模式,满足企业客服稳定、安全、快捷的工作需求,为企业真正实现高效率客户服务和有效客户关系管理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
4.建立流程平台与交易功能统一接入系统
目前各个系统之间的数据互联可以通过数据中心进行,但需要实时处理的业务功能互联多采取点对点的方式,存在变更困难、后台业务系统暴露于前台后性能不足的问题,建立跨系统的流程平台和交易功能统一接入平台,以提升数据交互的标准化、统一性。
5.未来系统建设规划
实现了布局转型阶段的系统建设后,证券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已经粗具雏形,在切入扩展阶段可以继续建设一户通和内贷业务管理平台等系统,实现客户账户、产品、服务的一站式体现及征信授信业务办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较为成熟的融合巩固阶段,辅以相关系统的建设实现证券公司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下对有价资产进行登记管理的需求,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促进证券公司从传统金融领域向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跨界经营,发扬证券公司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中介职能。
证券公司应推动互联网金融下的创新
金融业的潜在进入者通常是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从金融业的薄弱环节切入,通过破坏性产品或破坏性商业模式,打破原有的市场结构,在不断升级自身的产品与服务后,则很可能在未来攀升到金融业产业链的顶端。
现阶段券商互联网实践进入实务操作:一是账户开户实现网络开户。多家券商推出手机开户。二是金融商城落地。三是客户的服务更为有形。基于大数据的集成,券商可以实现客户识别和产品推介,不仅可以通过软件做理财规划。还有组合推介,甚至引导客户做工资卡定投等。技术仅仅是外衣,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还是服务,提供更贴合客户需求的服务,更便捷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鉴于互联网金融在国内证券领域的广泛应用和迅速发展,建议证券公司应把握机遇、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在公司的发展与创新,具体措施如下:
1.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搭建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搭建对于公司的后继发展作用至关重要。在搭建平台的过程中,主要考虑三个因素。首先要通过分析精准掌握用户需求;其次考虑在产品、服务和用户体验做到极致,超越用户预期;最后考虑用循序渐进的开发方法,在持续迭代中完善和更新产品,使之与时俱进。
金融互联网业务的开展初期需要以下技术系统支持:
(1)电商网站。面向网上客户提供服务的网站,包含开户、产品销售、在线交易、在线服务等功能。
(2)微信服务平台。建设中投证券微信公众平台,构建公司在微信上的信息服务渠道,业务办理渠道,营销推广渠道和客户行为数据收集渠道。
(3)互联网财富管理账户体系。目前公司账户体系无法支持用户在无开设资产账户的情况下购买金融或服务产品。需建立涵盖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保险、期货、服务产品购买的统一账户体系。并实现客户网上自助开户。
(4)整合对接系统。电商网站需与多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经纪业务工作平台、前台营业管理系统、呼叫中心系统等相对接。
2.加大市场宣传
目前券商不够成功的原因之一在于券商宣传不够,缺乏运营网上商城的经验。当前券商网上金融商城最大的问题是在同质化竞争中,如何将原有实体用户吸引到互联网中,为网站导入长期有效的客户访问量及销售量。券商把业务搬到互联网,主要目的是唤醒其存量客户,增大存量金融客户的金融需求黏性。同时,给增量客户一次使用后留下深刻印象,上手快、体验佳是互联网券商的主要诉求。
市场拓展方面前期应注重合作渠道的拓展与线上广告,包括建立客户共同开发渠道、与多家单位互换服务资源、在微博、网站联盟、微信等渠道营销等,迅速扩大品牌知名度,扩展客户群。
3.借助大数据的分析工具
互联网金融并非简单地把传统金融业务搬到网上去,而是充分利用大数据来颠覆券商与用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实,所有的金融产品都是各种数据的组合。以客户和互联网用户在公司各个渠道表现的行为数据为基础,收集市场融资企业信息数据,辅以金融市场资讯、宏观分析、行业分析等外部数据,以云计算基础平台作为支撑,建立公司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对用户互联网操作行为数据、市场趋势数据、已有或潜在投融资合作企业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分析,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进行公司金融产品、服务模式以及融资中介创新应用尝试。通过交易平台对客户数据分析预测客户可能的消费和交易需求,从而精准掌握客户的信贷需求和其他金融需求。
4.引进和培养互联网金融人才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行业,互联网金融人才的要求颇高,除了要求精通互联网技术,还需要有专业和丰富运营经验,同时又了解金融行业。要求从用户体验、业务模式、销售运营模式与文化、沟通等方面去改变传统金融人。建议证券公司能够引进和培养能够适应互联网节奏的金融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