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全额清分指什么
全额清分指银行对外付出(柜台支付、自动取款机支付、自动存 取款一体机支付、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回笼券)的纸币现金进行清分。
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推广应用现代化的现金处理设备辅以手工整点,对收入的现金按一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清点、整理,挑出假币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将适宜继续流通的现金支付给社会公众。一般要用到纸币清分机。
清算的数据准备阶段, 主要是将当日的全部网络交易数据按照各成员行之间本代他、他代本、贷记、借记、笔数、金额、轧差净额等进行汇总、整理、分类。
(1)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扩展阅读:
清分和结算均是清偿收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及手段。在支付活动中,同行内账户资金往来直接结算便可,而涉及不同行之间账户资金往来的,则需先清分再结算。
不同银行间的货币收付,可以认为是结算进行之前,发起行和接收行对支付指令的发送、接收、核对确认,其结果是全面交换结算工具和支付信息,并建立最终结算头寸。
将清分过程产生的待结算头寸分别在发起行、接收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完成资金转移,并通知收付双方的过程。大多数银行结算业务的完成主要通过两类账户:一是银行间互相开立的代理账户,二是开立在央行、独立金融机构如银联、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
B. 金融机构在地方政府债务清理过程中面临怎样的风险
偿债率是指一国当年还本付息额对当年商品和劳务出口收入的比率,这是衡量一国还债能力的主要参考数据。偿债率是衡量外债偿还能力的一个最主要的指标,也是用来显示未来债务偿还是否会出现问题的一个“晴雨表”。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汇主要用于进口原材料、技术设备、必要的消费品和其他支出,用于债务还本付息的不应超过20%。国际上一般认为偿债率在20%以下是安全的,超过这一警戒线,就有发生偿债危机的可能性。负债率负债率(债务率),指一国当年外债余额对当年商品和劳务出口收入的比率,这是衡量负债能力和风险的主要参考数据。国际上公认的负债率参考数值为100%,即超过100%为债务负担过重。
C. 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1)现代银行的产生和特征 最早的金融机构是货币经营业,而后演变产生现代银行。 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要环节。现代资本主义银行形成的途径:①由早期高利贷性质银 行转化而成;②由资本家合股建立的股份银行。现代银行具有不同于货币经营业的特征。 早期的现代银行都是商业银行,而后从其中分离出另一类型银行--中央银行。 (2)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体系,是指一国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结构形成的整体。 各国金融体系各有特点,一般都包括以下三类环节:商业银行;中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3)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途径:在各解放区银行的基础上组建中国人民银行,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民族资本银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由此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 (4)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改革 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①高度集中的金融机构体系;②多元混合型金融机构体系。③中央银行制度下的金融机构体系。
D. 什么是清结算
清算结算 :一笔交易并进入纪录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不需实际货币的有形交换。
一般而言,支付活动的过程包括交易、清分和结算。其中,清分和结算均是清偿收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及手段。在支付活动中,同行内账户资金往来直接结算便可,而涉及不同行之间账户资金往来的,则需先清分再结算。
清分主要是指不同银行间的货币收付,可以认为是结算进行之前,发起行和接收行对支付指令的发送、接收、核对确认,其结果是全面交换结算工具和支付信息,并建立最终结算头寸。
引用一句话:结算是清偿商务活动中债权债务的最终结果;清算是结清银行间资金账户往来债权债务关系最终结果的一种过程。
清算=清分+结算 清分:就是轧差账目,A行要付给B行2亿,B行要付给A行1亿,二者相抵则A行付给B行1亿。银联、VISA、Mastercard这些清算企业做的就是清分的工作。结算:根据账目核对结果将钱如数付给B行。可以是现钞也可以是电子货币。
(4)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扩展阅读:
公司清算对员工如何赔偿
一般来讲,公司在进行清算后将会注销,紧接着就是法人资格的消灭,也就意味着公司将不复存在。那么此时,公司之前的员工将作何安排呢?公司清算后对员工是如何进行赔偿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与解除劳动合同一样。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清算分为两种,一种为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一种是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资不抵债时依照《企业破产法》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正常清算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说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排在清算费用之后。这时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有能力支付员工的相关补偿。
破产清算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清算后对员工进行的赔偿,此时是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进行的。根据员工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赔偿。
E. 3.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等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现金清分比例直至实现全额清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ABCD)等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现金清分比例直至实现全额清分。
F.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外币是指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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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全文简介内容
办法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1]
行长易纲
2019年10月16日
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
第七条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货币鉴别
第八条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第十条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有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误付假币,由误付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等值赔付。若发生负面舆情,金融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该金融机构向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及解缴假币。
第三章假币收缴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
简介
据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工作,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稿指出,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2]
内容
修改建议稿指出,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定期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的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具鉴别能力管理制度,对金融机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反假货币培训制度,对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采集、存储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修改建议稿写明,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的,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收缴过程中,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的,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网点解缴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
修改建议稿表示,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 “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G. 金融机构流程重塑有哪些内容
红树可以打乱之前的一些流程,然后再把新的流程加入公司的章程当中,让全员参与培训
H. 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管理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会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第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