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混业经营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出哪些要求
美国在1999年签署了《现代银行法案》结束了长达60多年之久的银行分业经营的法律限制,允许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在强调竞争和效率时,这种制度更合理,目前整个世界的趋势是放松金融管制和金融自由化。因此对于我们们对于我国的混业经营不能再严格限制,金融监管反而应该转向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上,如果我们现在继续限制混业,只能使得我们的商业银行在世界上更加不具备规模经济和竞争优势,如今商业银行很难再通过传统业务维持收益,特别是共同货币市场基金的成立。
金融监管方面:1.鼓励银行向积极利用和管理风险方面创新,使得银行风险内控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2.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的条例3.对银行进行股份改造,引入外资和先进管理经验。
❷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以报告a提前偿还贷款
金融机构对于以下情况需要提交可以报告提前偿还贷款: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提前还贷是指:
(1)借款人将自己的贷款部分向银行提出提前还款的申请,并保证以前月份没有逾期且归还当月贷款;按照银行规定日期,将贷款部分全部一次还清或部分还清。
(2)目前最常用的两种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这种方式在偿还初期的利息支出最多,本金还得相对较小,以后随着每月利息支出逐步减少,归还的本金就逐步增多。
❸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❹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多选)
选择ABCD.(即全选。)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1)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2)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3)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4)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得,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到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❺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对于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等情况可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5)金融机构提出了下列哪项要求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❻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结合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能够发现和识别可疑交易、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适合金融机构特点及实现动态管理。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是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的一种反洗钱的内部制度。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该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其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建立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例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规定,各公司应当依据《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国际通行做法,积极着手研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对于有分支机构的公司,通知要求总公司指导各级分支机构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对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支机构应直接报送总公司并由总公司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成为洗钱犯罪的中间媒介和主要渠道。完善我国金融机构洗钱内控制度必须:严肃银行开户审核制度;建设反洗钱信息系统;独立反洗钱工作职能;加快培育反洗钱专业人才;建立内部反洗钱奖罚制度;健全反洗钱评估制度;编写反洗钱评估手册;完善内部会计记录原则;提高对反洗钱的警惕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