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由银行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或者行为有几项
18项吧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第二章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
第六条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
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在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的同时,抄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见附件一),报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报送的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九条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三)。
第十条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
❸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多少个工作日内补正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❹ 保监会统信报送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结合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能够发现和识别可疑交易、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适合金融机构特点及实现动态管理。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是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的一种反洗钱的内部制度。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该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其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建立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例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规定,各公司应当依据《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国际通行做法,积极着手研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对于有分支机构的公司,通知要求总公司指导各级分支机构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对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支机构应直接报送总公司并由总公司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成为洗钱犯罪的中间媒介和主要渠道。完善我国金融机构洗钱内控制度必须:严肃银行开户审核制度;建设反洗钱信息系统;独立反洗钱工作职能;加快培育反洗钱专业人才;建立内部反洗钱奖罚制度;健全反洗钱评估制度;编写反洗钱评估手册;完善内部会计记录原则;提高对反洗钱的警惕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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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第四章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第十四条银监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告,并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容;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在接到银监局报告后也应当建立台账。第十五条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十六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和银监局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
第十七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及银监局应当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
第十八条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❻ 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哪些反洗钱信息
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它。
(6)金融机构信息报告制度扩展阅读:
反洗钱工作涉及预防、发现、报告、分析、调查和打击,以及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反洗钱意识等多方面,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行业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并同时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❼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哪些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生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7)金融机构信息报告制度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❽ 金融机构应增强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的什么,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
金融机构应增强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高级管理层对其金融从业人员的有效监控,防范内部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金融机构应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切实保障每一位员工均有权利并通过适当的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❾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C、稽核审计报告。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9)金融机构信息报告制度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