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首先应该进行( )
首先要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和确认是不是本人。
Ⅱ 什么是银行机构类客户
现在天猫商城逐渐占领了电商市场,天猫的申请入驻也成为商家较为关注的问题。很多人只知道天猫入驻申请呢难,但不知道什么地方难,下面就和大家说下申请天猫店铺的详细流程步骤。
1、注册企业支付宝账号,并完成支付宝的企业认证。企业支付宝账号不能并定任何形式的会员ID,如果绑定需要先进行解绑,将会影响入驻进程。
2、用已有的淘宝账号登陆天猫官网,进入招商页面,进入入驻环节,了解入驻须知后进入入驻流程。
3、校验用于开通天猫业务的企业版支付宝账号,就是第一步的申请的企业支付宝。注意:录入的支付宝账号未用于申请入驻天猫并未绑定任何淘宝账号,支付宝邮箱也未作为任何淘宝账号的邮箱进行使用。支付宝账号通过检测后,请勿自行将此支付宝与任何淘宝账号绑定,店铺成功上线后系统会自动将此账号与天猫账号绑定。
4、支付宝验证通过后,就需要填写申请企业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店铺负责人信息,以及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天猫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否则入驻将会被驳回。在这个环节有一个:旺旺登录名,就要写你现在登录的这个旺旺小号,主要是用来联系告知你店铺申请的进度通知。
5、根据所选择的经营范围和店铺性质,提交相关的品牌资质和公司基本资质。所有资质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红章)扫描后上传,所以要提前准备好扫描件,方便一次性上传完毕。
6、完成品牌和公司资料提交后,点击“下一步,店名及域名预选择”页面,进入店铺命名环节。
7、选择店铺名称和域名。根据申请店铺的“类目、公司名称关键字、品牌名称”生成当前可用的店铺名称和域名供商家选择。
8、在线签订天猫服务协议,提交申请,等待天猫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复核→小二授权。???这个审核过程一般是7个工作日,后续可用申请账号页面关注入驻进展。天猫工作人员未操作审核时,商家可点击“修改入驻资料”及“修改店铺负责人信息”对相关资质或店铺信息进行修改。等待审核过程中若接收到不通过的原因请及时修改或者电话咨询。
9、复核通过,天猫工作人员将以邮件和旺旺的方式,将天猫账户名及登录密码发送给商家。商家需登录天猫商家中心,根据提示完成后续工作。
10、收到天猫账号登录名和密码后,用天猫账号登录天猫,点击商家中心,学习天猫规则、补全商家档案信息。签署支付宝代扣协议,完成天猫在线考试。后续再完成一些费用缴纳,包括天猫软件服务年费的缴纳个天猫保证的缴纳冻结。在指定时间内发布规定数量的商品店铺就可以上线了。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天猫的申请入驻是怎样的进行的一些流程的简单归纳总结,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或是对天猫转让感兴趣清理联系搜狐号作者。
Ⅲ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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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记得采纳啊
Ⅳ 客户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的工作主要有哪能些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客户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客户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身份证件;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如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客户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问。
Ⅳ 金融机构的营业推广有哪些形式
1.样品:由于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大多数具有无形性,所以金融机构在向客户赠送样品时更多的是赠送一些主体产品的附属物品,从而吸引客户对主题金融产品产生兴趣进行购买,如工行办理信用卡时免费赠送网上银行U盾。
2.赠品:在客户购买或使用金融产品时,金融机构会向客户赠送一些小礼物以吸引其购买,如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会赠送办卡者一些小礼品,如杯子、雨伞等。
3.消费积分:这种常用于银行信用卡。消费者在网上或实体商店进行刷卡消费时,根据消费金额的多少会得到相应的积分。消费者可以通过积分兑换相应的礼品,积分越多,兑换礼品的价值越高。
4.折价产品:一般在金融产品成熟阶段,金融企业会将其限期折价出售。
5.专有权利:即对现有客户提供某种特殊的权益或方便。当金融市场竞争加剧时,为了推广业务、招揽客户,金融机构往往会采用免费服务的促销方法。如英国渣打银行推出的一种信用卡就可以在海外各大城市的电话上使用国际电话服务。
6.数量折扣:即按照客户购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或积分的多少来给予优惠,方便与客户建立一种长期的关系。
7.合作推广:即与中间商、工商企业组成策略性销售联盟,共同向客户提供一揽子的优惠措施,以扩大各自产品的销售。例如,新加坡万国宝通银行推出的“空中贵宾”计划,对持有其信用卡的客户在乘坐泰国、新加坡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飞机时给予优惠。
8.有奖销售:即对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客户给予相应奖励。例如,对于信用卡用户多有积分抽奖活动,以鼓励客户消费。
Ⅵ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7年6月21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6)金融机构业务客户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6号
Ⅶ 银行如何发展客户
我国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
分行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都是指银行的经营范围。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念,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主要的核心内容是要同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二者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分业经营则是指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其中的一项。一般认为,金融业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小行业构成的一个大行业。如果金融业内的经营者只在单个小行业内经营称为“分业经营”,例如商业银行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则称为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
一、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缺点分析
银行分业经营最大的优点是把存贷业务和风险较大的证券业务分开,从而减少了银行业的风险。由于证券的价格处于不断波动的状态,银行参与证券的承销和投资将给银行带来较大的风险。而银行又是从事存款和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倒闭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远大于证券公司的倒闭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根据金融投资组合理论,金融机构通过多元化经营,可以有效降低单一金融产品的风险,分散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有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其次,混业经营能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能够更好的满足客服对综合性、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有利于金融机构扩大经营范围,实现规模效应,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
所以在银行发展初期,资产规模较小,可利用的资本有限,在经营网点、服务人员信息渠道等方面没有明显优势的情况下,合理明智的经营策略便是集中力量在一个领域开展专业化的服务,也就是自发的形成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而当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为了进一步发展壮大自身规模,也为了应对行业中的激烈竞争,便会跨出原来的经营范围向其他金融行业扩展,即走上了混业经营模式的道路。
三、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2001年中国加入WTO,按照协议规定,中国金融业享有截止到2006年12月的五年过渡期"如今过渡期己过,按照关贸总协定中《金融服务协议》,中国政府赋予外资
银行国民待遇,允许其开展包括人民币业务在内的各项银行业务,这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直面外资银行挑战时代的到来。
2、可行性
面对来势汹汹的外资银行,面临了严峻挑战的中国商业银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必须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在现阶段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改革就是一个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很好的尝试。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改革已经初步取得了一些成就,金融机构之间出现了许多跨行业的业务合作,但这些合作都还很简单,算不上真正意义的混业经营,为了应对挑战,混业经营改革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Ⅷ 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Ⅸ 什么是银行机构类客户
银行机构业务客户的广义范围包括:各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一)政府机构客户
政府机构客户是指依靠公共财政支持,行使国家权利和职能的机关。
它们包括:各级政府机构、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其下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事机构(研究室、法制办办公室等)、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科学院、银监会等)、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局(物价局、文物局等)、其他国家机构。
社会团体、军队系统、武警系统属于特殊的政府机构客户,其费用收支虽然有别于各级政府机构,但不依靠经营收入维持运营是其主要特点。社会团体包括:在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的各级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宗教组织、国际组织及其它非公司法人客户。军队武警系统则包括:各军兵种系统以及各类军队机关、当地驻军、武装警察和消防机构等。
(二)事业法人客户
事业法人客户的主要特点是具有部分社会公益职能,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能够取得一定的收益,为了补偿其对社会的贡献,公共财政予以一定的补助。事业法人客户日常开支主要依靠自己创收,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属于财政补差型财务。他们主要包括:教育(含各类学校)、卫生(含各种医院)、新闻出版、广电传媒、体育(含体育彩票机构、训练场馆、基地等)、科研等事业单位。
(三)金融机构客户
金融机构客户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合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Ⅹ 金融机构要怎样开展业务代理
(1)同业之间的业务代理。有的金融机构因分支机构少而影响了业务的开展,可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把部分业务交由合作机构(外包),以向合作机构付手续费的形式实现双方的互利。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代理实现业务的扩张。近年来出现的银行代售保险、代发行基金和债券等就属于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在这种合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借用了银行的良好信誉和遍布的网点优势,而银行则从保险公司代售的手续费收入中得到实惠。
(2)与客户之间的代理业务。随着收入结构的不断变化,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