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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怎么为金融机构服务

发布时间: 2021-05-10 07:57:29

『壹』 中国人民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依法从事有关的金融业务活动;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内设13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司、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国际司、内审司、人事教育司。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能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还设立了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设2个营业管理部,9个分行,326个中心支行,1827个县(市)支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总行的授权,主要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设立了印制总公司、清算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外机构。

『贰』 央行如何对金融机构分类

金融机构对贷款分类的划分是怎样的?金融机构一般会把借款者分为两大类: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并通过分析判断贷款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确定机构自身将会承担损失的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五类。

『叁』 央行:金融是为实体经济服务

11月6日,国新办举行金融机构合理让利落实进展有关情况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有记者提问,有预测认为,四季度的GDP增速将回到疫情之前的水平,那么金融机构让利政策下一步会不会考虑作出调整?明年是否会延续这一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表示,今年以来,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坚持总量政策适度、融资成本下降、支持实体经济三大确定性的方向,以制度和政策的确定性应对高度的不确定性。前期由于疫情原因,不确定性非常大,政策要有确定性,货币政策主要是三个方面,首先是量上要有一定的数量,当然不能太多,不能溢出来。另外,资金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要有确定性的预期。还有,资金要去实体经济,不要去玩“钱生钱”的游戏。让这三个确定性应对高度不确定性,效果是好的。
他继续指出,当前国内经济复苏态势良好,央行的政策利率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均保持稳定,企业贷款利率持续下行,并处于历史较低水平。随着LPR改革,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进一步顺畅,1.5万亿元的让利目标今年是可以完成的,这些政策为“六稳”“六保”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刘国强认为,目前看,国际上总体呈现出经济复苏的态势,虽然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但是即使疫情出现反复,也不大可能回到一季度的全面停摆状况,所以总体恢复的方向应该是确定的。这是国际经济的环境。这一段时间,国际上都在讨论未来应对措施退出的问题,特殊时期的政策也不能长期化,大家都在考虑这个问题。一致的意见是,退出是迟早的,也是必须的,但是退出的时机和方式需要进行认真评估,主要是根据经济恢复的状况进行评估。金融还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经济状况决定金融的政策应该怎么去适应。

『肆』 中国人民银行属于银行金融机构吗

人民银行严格讲应该不属于金融机构,它的职责是各商业银行的清算银行,或者说是银行的银行,有管理各金融机构的职责也有服务各金融机构的义务。如搭建各银行间的清算系统,发行货币等等。

『伍』 中国人民银行做什么业务的

1、监督稽核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2、支付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中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3、信贷服务
信贷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对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和投向实施引导、调控和监督,促使信贷投向不断优化,实现信贷资金优化配置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

『陆』 金融机构如何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办理流程如何

首先,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省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包括:申请函(要说明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和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理由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然后等待分中心联系接口测试。

『柒』 人民银行对小企业有什么服务

●各商业银行要健全和强化小企业信贷部

●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及时足额解决小企业的合理贷款需求

●支持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小企业的技术进步

●支持建立小企业贷款评估、担保等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

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共十项内容。

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各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健全和强化小企业信贷部,充实信贷管理队伍;国有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大银行在网点、资金、技术、管理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城市商业银行要按照市场定位要求,切实办成为小企业服务的主体;城乡信用社要真正办成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型企业入股,由入股人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股东服务的合作组织,对股东贷款可不实行抵押和担保。人民银行将在再贷款、再贴现和发行金融债券等方面积极扶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改进小企业信贷工作方法。各金融机构要与小企业建立稳定的联系制度,设置专职信贷员定期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当地小企业生产、销售和资信情况,设置小企业档案和项目储备,并依据企业用款总量、进度和发展需求,合理制定和下达资金营运计划,及时足额解决小企业的合理贷款需求;要逐步探索建立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借鉴国外信用评分办法,将小企业资信与小企业经营者个人信用相结合发放贷款。

三、完善信贷管理体制。要根据小企业经营的特点,及时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小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并可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连续三年在2A级以上的小企业的小额贷款,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办法,健全基层信贷员贷款管理责任制,在强调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同时,建立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

四、积极支持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小企业的技术进步。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政策,对科技型小企业推广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项目,对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小企业,只要还款有保障,要积极发放贷款支持;改变现行对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分别评审、发放的方式,在审定贷款项目时,可将上述各类贷款通盘考虑,统筹安排;适当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采用卖方信贷,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

五、支持再就业安置工作。对有能力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小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小额贷款,小额贷款的评估、审批、担保方式可适当简化、灵活;对下岗职工自办或联合创办的小型经济实体,只要企业属合法经营、有发展前景、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30%,可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比例,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和还贷能力由银企双方协商议定。

六、支持小企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及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生产。对为大中型企业生产配件或提供加工、营销等配套服务的小企业,只要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订单、合作协议或有效委托合同,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款承诺,金融机构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其合法的商业票据和有效付款凭证,金融机构要积极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支持有条件的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投标,对中标的小企业,根据中标合同和企业生产进度,金融机构可通过账户托管方式酌情发放信用贷款。

七、支持商业、外贸及新兴领域企业的发展,适当扩大贷款的范围。对以仓储、配送、分销等为主要内容的物流服务型小企业,对为小企业销售和进出口服务的商业、外贸企业,只要有经银行认可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以库存货物作抵押的,都可以给予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具有还本付息能力的旅游、城镇社区服务及音像、出版、新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小企业,各金融机构也要及时发放贷款支持,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八、支持建立小企业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特别是小企业贷款评估、担保体系;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设立小企业辅导中心,为小企业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提供必要帮助;要配合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对经社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手续,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九、密切关注贷款投向,加强贷款管理。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新增贷款的管理,保证贷款质量;要配合落实贷款责任制,建立有效的贷后跟踪检查制度;对于利用淘汰设备、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浪费资源、没有发展前途、国家明令关停的小企业不得发放贷款;对利用改制或优化投资组合之名逃废银行债务或不守信用、长期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小企业,可予以同业制裁;要把积极增加贷款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基层金融机构和基层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小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十、加强对金融机构改进小企业服务的引导和督促。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及时调查研究辖区内的小企业发展状况,认真分析小企业的信贷需求状况,按照总行的信贷政策要求,提出辖区内的小企业信贷规划和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目标,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小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改善银企关系,加强银企合作。

『捌』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央银行的职能包括:
1、金融调控职能。中央银行作为一个国家机关,是一国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其首要职能是金融调控职能。也就是说,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通过金融手段,对整个国家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
2、公共服务职能。这是中央银行以银行的身份向政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中央银行向政府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向政府融资:代理国库收支业务:代理国债发行,办理债券到期时的还本付息;为国家掌管黄金外汇等国际储备,等等。中央银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保管各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为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办理支付清算业务;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等。
3、金融监管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和金融市场实施规制与约束,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使管理对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等。
应答时间:2020-08-2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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