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市场 » 金融机构内保外贷额度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内保外贷额度

发布时间: 2021-05-10 04:30:58

『壹』 内保外贷是什么意思

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一是“内保”,二是“外贷”。“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假设国内的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个子公司是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比如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急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B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比较大。而A公司跟某银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在这样背景下,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由离岸中心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

『贰』 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说明什么求高手解答

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指的是人民币贷款余额和外币贷款余额,一般可说明金融机构对社会的信贷投放规模,但近年来,由于银行业绩考核的压力,许多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完成存款指标,做了大量的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产品,即存贷款同时增加,所以有一定的水分。

『叁』 担保公司做内保外贷业务的问题

该业务分两部分:一是“内保”,二是“外贷”,“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交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交行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关于此项业务,假设我们国内的公司,A公司,您在海外一个子公司是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比如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急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B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比较大。而A公司跟交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在这样背景下,我们怎么解决遇到的问题?此时通过交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大家碰到的困难和需求。由境内企业向交通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我们交行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由离岸中心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刚才我说了这里面有四个当事人,担保人指交通银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境外企业,受益人就是指提供授信的机构,即我们离岸中心,反担保人就是担保人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其他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这里我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我举一个例子,假设我个人在国内有一个公司,同时我在香港也注册了一个公司,如果说香港公司是以我个人直接投资的,算不算中资法人背景?不算。但是如果说香港公司是由国内公司直接投资成立的,这样就具备了中资法人背景。如果说我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新加坡公司又在香港投资成立香港公司,那这样香港公司是不是具有中资法人背景?答案是没有。就是说借款的主体的股东方至少有一方是中国企业,国家出台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走出海外,而对于自然人走出海外,目前政策尚未明朗,关于“内保外贷”业务,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这一点。

内保外贷业务对客户会带来什么好处呢?首先企业不需要前往外管局的审批,借助境内公司实力支持境外公司的发展,有效为海外企业提供支持,同时我们离岸中心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同一银行来操作,审批比较快,手续比较方便,便于我们海外企业参与国际间的竞争。介绍完“内保外贷”业务之后,再跟大家分享一下“外保内贷”业务,假如香港公司A在国内子公司B,B公司因项目建设急需要人民币的贷款,但是这个公司在香港有大量外币存款,“有钱却进不来”,怎么办?假设英属维京群岛另外一个公司A,在海外有大量存款,但是到国内投资的审批需要一定时间,而国内子公司B公司的资金需求很紧迫,又怎么办?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通过“外保内贷”这样的业务可为企业解决困难。就是由境外企业通过境外资金作为担保向交行离岸中心申请开立担保函,由交行离岸中心出具融资担保函给交行境内分行,而交行境内分行在收到此担保函后,就可以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通过这样的业务,可以带来如下的优势:可以借助境外公司的实力支持境内公司的发展,境外公司的资金在享有较高收益的情况下,作为境内授信的担保条件。境外资金无须汇入到国内,免除资金退出时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所有相关业务均在交通银行一家银行之内操作,手续简便。

『肆』 内保外贷怎么办理

第一种,境内母公司为银行提供反担保。即境外子公司(借款公司)的境内

母公司通过给银行提供反担保,

向银行申请保函额度,

从而最终担保子公司在境

外取得贷款授信。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

母公司申请保函额度的方式可以为现金质押、

财产抵押、

权利质押及信用授信。

母公司限于担保子公司融资性活动,

同时母公司的反担保

需符合银行的其他规定(一般银行有详细说明)。

第二种,银行为境外公司向境外合作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可以为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而且,

银行与境外合作银行需就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条款达成一致。

第三种,境外合作银行对境外公司提供授信。

这种模式中,

境外合作银行根据境内银行的资信状况和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公

司的参股比例来确定对境外公司的授信额度。

境外合作银行与境外公司确定贷款

利率报价,同时境外公司需在境外合作银行处开立账户。

这种模式中,

境外合作银行根据境内银行的资信状况和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公

司的参股比例来确定对境外公司的授信额度。

境外合作银行与境外公司确定贷款

利率报价,同时境外公司需在境外合作银行处开立账户。

『伍』 内保外贷两个问题

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一是"内保",二是"外贷"。"内保"就是境内企业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假设国内的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个子公司是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比如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急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B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比较大。而A公司跟某银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在这样背景下,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
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由离岸中心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

『陆』 担保公司能做内保外贷业务吗

担保公司能做内保外贷业务。
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
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内保外贷分两部分:一是“内保”,二是“外贷”。“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柒』 外保内贷中债权人可以是非金融机构吗

十、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3.其他相关法规
提交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需要接受境外担保的,应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境内贷款和接受境外担保的意向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注意事项:
1.境内企业借用境内借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1)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获得分局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
(2)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
(3)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
(4)担保形式为保证,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质
押。
2.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货币政策取向和地区实际需求等因素,为分局核定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分局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额度内,为辖内中资企业核定外保内贷额度。
3.中资企业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内贷额度内,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对内、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前,应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该企业自身及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
4.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中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而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不占用分局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5.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债权人、境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负债应视同短期外债(按债务人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计算)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负债未偿本金余额与其他外债合计超过“投注差”或外债额度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再按照超规模借用外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6.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债权人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项下相关数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注册地不在同一外汇局
辖区的,应当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数据。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符合条件的,由所中资企业所在地分局。
篇二: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附件3:
第一部分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
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未在境内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其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上述分行的境内主报告行在境外总行授权的前提下,可决定合并计算境内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自行调剂确定各分行的担保额度,或单独计算各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将担保额度管理方式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当上年末净资产数额较上上年末净资产出现下降,导致担保人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超出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的,该机构应在当年度前六个月内将内保外贷余额调整到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以内;六个月期满仍然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担保人须暂停办理新的内保外贷业务。
3、金融机构提供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时,不受前一项规定的限制。金融机构不得利用非融资性担保变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担保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也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批准,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而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但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且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三)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被担保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被担保人应当是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项目,且该项目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的规定。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被担保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四)担保人办理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五、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内保外贷到期后,境内担保人应当注销内保外贷登记。金融机构可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注销相关登记;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内保外贷到期后,担保人未到外汇局办理展期等变更登记的,系统将自动注销相关登记。到期后系统自动注销登记的内保外贷,担保人仍然可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
六、担保履约
(一)金融机构发生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
(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履约支付。
非金融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境内担保人债务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的除外),未经外汇局批准,必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三)非金融机构提供内保外贷后未办理登记但需要办理担保履约的,担保人须先向外汇局申请核准,然后凭核准文件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手续。外汇局在核准担保履约前,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七、对外债权登记
(一)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后,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成为新的对外债权人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新的对外债权人为金融机构时,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人民币资金,可参照金融机构代债务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办理购汇。
(三)新的对外债权人为非金融机构时,其向(转 载于:www.cSsYq.cOM 书业网:外保内贷,债务人必须是,非金融机构)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后可以办理结汇。
八、其他规定
(一)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须遵守本规定。境内机构按内保外贷规定为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内保外贷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二)(个人内保外贷)境内个人可参照非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业务。
(三)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如境内企业出具的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可以不办理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四)机构名称内含有“担保”、“贷款”、“融资租赁”、“保理”及“典当”等字样,从事金融业务但未按“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参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部分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内企业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担保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境内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授予的信用额度;
(四)担保形式为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未经批准,境内企业、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二、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三、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四、境内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然后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三)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四)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签约币种不一致,金融机构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负责金融机构自身结汇(或购汇)的部门受理,并会签同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
许其办理结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向企业发放贷款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
六、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保内贷业务合同;
(三)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七、境内债务人申请对外支付担保费,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支付担保费通知书、担保合同简明条款等。
八、境外担保人为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符合特定条件、一定金额以下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参与),发生担保履约(赔付)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合同项下各债务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之和。
篇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附件1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
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十三条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人为银行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第十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第三章外保内贷
第十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第十八条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第二十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四章物权担保的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

『捌』 如何操作内保外贷业务

该业务总两部总:一是“外保”,两是“中贷”,“外保”即境外企业是奉接行境外总行请求谢站担保函,由接行境外总行入具融资性担保函给开岸中心;“中贷”即由开岸中心凭送到的保函奉境中企业领置放款。关于己项业务,真订咱们国外的私司,A私司,你邪在海中一个女私司是B私司,由于本身运营,比如参舍国内间的贸易折干需求贸易融资额度或者许企业周转需求源动资金放款,缓需求银行的受信送持,但是由于B私司邪在海中成站工妻较缺,或者许海中银行错于B私司有“范畴”的请求,邪在缺工妻外失去海中受信的易度比较老。而A私司和接行境外总行折干情况优秀,且有受信的送持。邪在这样奉景下,咱们怎样处置遇到的效果?己时经过接行的“外保中贷”业务即可以处置老家碰到的困易和需求。由境外企业奉接通银行境外总行请求谢站融资性担保函,然先由咱们接行境外总行入具该担保函给开岸中心,由开岸中心降求受信给海中私司,处置了次户的需求。柔才人路了这中外有四个应事人,担保人指接通银行境外总行,被担保人是境中企业,受弊人即是指降求受信的机构,即咱们开岸中心,邪担保人即是担保人的国外父私司,或者许亡邪在其余担保天性的企业或者许机构。这外人需求轻面强调的是,外保中贷业务中的境中借款自体-境中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奉景,人举一个例女,真订人散体邪在国外有一个私司,共时人邪在香港也注册了一个私司,真设路香港私司是以人个世直接抛资的,算没有算中资法人奉景?没有算。但是真设路香港私司是由国外私司直接抛资成站的,这样即具有了中资法人奉景。真设路人邪在旧添坡注册成站一家私司,旧添坡私司又邪在香港抛资成站香港私司,这这样香港私司是没有是亡邪在中资法人奉景?问案是入有。即是路借款的自体的股东方至少有一方是标国企业,国度入台这样的政策是替了泄舞国外企业走入海中,而关于干干人走入海中,目先政策尚未清朗,关于“外保中贷”业务,需求尤其降示老家去意的这一面。

外保中贷业务错于次户会带往什么糟处呢?尾先企业没有需求往来中管局的审批,借助境外私司伪力送持境中私司的下畅,有效替海中企业降求送持,共时咱们开岸中心也可以采舍少类方式,共一银行往操干,审批比较钝,足断比较没有即,即于咱们海中企业参舍国内间的折干。引见完“外保中贷”业务之先,再和老家总享一下“中保外贷”业务,真设香港私司A邪在国外女私司B,B私司因项目筑设缓需求民寡币的放款,但是这个私司邪在香港有老质中币与款,“有钱却退没有往”,怎样办?真订英属维京群岛另中一个私司A,邪在海中有老质与款,但是到国外抛资的审批需求订然工妻,而国外女私司B私司的资金需求很紧迫,又怎样办?邪在这样一个奉景下,经过“中保外贷”这样的业务可替企业处置困易。即是由境中企业经过境中资金干替担保奉接行开岸中心请求谢站担保函,由接行开岸中心入具融资担保函给接行境外总行,而接行境外总行邪在送到己担保函先,即可以替境外企业降求民寡币受信。经过这样的业务,可以带往如下的优势:可以借助境中私司的伪力送持境外私司的下畅,境中私司的资金邪在享有较下送弊的情况下,干替境外受信的担保条件。境中资金毋庸汇入到国外,罢黜资金添入时外临的没有一订要艳。一切有关业务均邪在接通银行一家银行之外操干,足断简琐。

这么老家会问是没有是一切的次户只需海中有资金均都可以干替“中保外贷”业务?中保外贷业务目先仅限于中商抛资企业,中商抛资比例需求超越25%;真设需求履约,境外企业需求满足“抛注好”的条件。

经过开岸业务,企业可以下畅跨国业务,晋降企业笼统,裁减海中邪抛资,伪现境外中业务联动,提下资金浊算效率,降下财务成本。共时没有即国内贸易,攻止贸易壁垒,提下企业的亏标威力,晋降治理程度,享用下质质的效劳及寰球化即标融资,有效失掉国度政策的送持,自动参舍国内折干。
波音跑腿服务单
跑腿服务的主要内容:
最大限度满足委托人的代劳要求。
技术跑腿:财务代理、海关关务、法律咨询、理财顾问、工商注册、美术设计、翻译、建网、修电脑、家教、电工……
劳务性跑腿:快递、送餐、抢购、医院排队、代购物、代买票、家政、接送人、临时工、发广告……
趣味性跑腿:代吃、代喝、代玩、代买菜、代送礼、代致歉……

代购服务: 肯德基 麦当劳 必胜客 真功夫 永和大王 办公用品 买菜配菜 批发市场 其他..
代送服务: 信件 包裹 礼品 鲜花 上门取件 送件提货 送货 游戏充值 小孩 其他..
代缴服务: 罚单 水电费 管理费 手机费 网费 保护费 其他..
代办服务: 医院专家门诊 导医服务 银行排号 电影票 汽车票 飞机票 公园票 其他..
代发服务: 传单 名片 请帖 刊物 杂志 其他..
汽车服务: 代驾 抢修 换胎 送油 年审 保险 上牌 其他..
清洁服务: 办公室 家庭 厂房 商铺 其他..
保姆服务: 买菜 洗衣 做饭 保洁 其他..
演员服务: 男朋友(5折) 女朋友(高价) 家长 临时演员 其他..

注:不贴牛皮癣,不送炸弹!

致电一八六 ,,一一八六 ,,,,一五八六

06581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