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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转让金融机构股权需要批准吗

发布时间: 2021-05-09 20:02:44

Ⅰ 转让公司股权时必须要登记吗

您好,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指立法部门为了保护股权变更前后的所有股东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外部债权人等相应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义务人在转让公司股权后履行的变更登记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效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的效手段。股权转让经依法登记公示后,具有对抗的法律效力。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Ⅱ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必须要经政府批准吗

合同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人民币,双方出资各占50%。合资企业成立后,双方均按期缴付了出资。在合资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由A公司委派的总经理负责,B公司事实上已被完全排除在合资企业的管理之外。鉴于该情况,B公司曾多次提出提前终止合资合同,并解散合资企业,对其进行清算,但均因A公司不同意而未果。B公司转而提出通过转让其在合资企业的股权的方式退出合资企业。经过多次协商,合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关于同意外方合营者转让股权的决议,合营双方达成转让股权的协议,约定将B公司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全部转让给A公司。后因A公司迟迟不肯支付股权转让金,B公司遂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全额支付股权转让金,并赔偿B公司的损失。 仲裁庭经过调查发现,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并未报合资企业的原审批机构批准,该转让行为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仲裁庭作出裁决,驳回了B公司的仲裁请求。 [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具备哪些条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由外国的个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同中国的个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法人。合资企业的各合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股权既可转让给合资企业的其他合营者,也可以向合资企业外的第三方进行转让。合营者转让其股权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由上述规定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合营者若要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应具备下列条件:(1)其转让行为应获得其它合营者的同意。(2)其转让行为应报原批准成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合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合营者若向合资企业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应优于向合营他方转让股权的条件。缺乏上述任意一个条件都会导致股权转让行为的无效。 本案中,B公司转让其在合资企业股权的行为虽经过了合营他方即A公司的同意,但因未办理批准及变更登记手续而导致转让行为无效,使B公司的预期目的落空。 另外,B公司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全部股权给A公司后,则该企业不仅会丧失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位,还会丧失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因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股东,除非是国有独资公司。

Ⅲ 股权转让需要经过证监会批准吗

不需要,即使要登记如涉外的股权转让,也是到商务部批准登记。

Ⅳ 股权转让的确认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转让的确认条件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在将来是否会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应由当事人议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1、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是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
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条件。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就成为此种股权转让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权转让合同规定,本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受让股权时起生效等,此属典型的约定生效条件。因此,一个已经签订或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一定是已经生效的合同,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也应特别注意对生效要件的审查。
2、股权转让当事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4、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在现有立法中,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都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成立时生效。
另有一点值得说明的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有区别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的问题,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也不生效。即便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也尚需当事人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

Ⅳ 股权转让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吗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殊规定,则公司内部自由转让,向公司外部转让则需征得其他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

Ⅵ 金融机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什么审批程序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 、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众多创造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空间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 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股东承诺书;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4、 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工商局要求迅速腾空提供的其他资料。

Ⅶ 我想把股权转让给别的股东,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Ⅷ 哪种情况下股权转让需要审批

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不涉及股权转让的审批问题。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比如,国有股权转让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复,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证券、保险、银行等特殊性质的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履行相应的监管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