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元月一日起施行的法律有哪些
法宝精选: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法规汇总-125篇法律(1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4号/2013.06.29发布/2014.01.01实施
行政法规(5篇)
1.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
国务院令第644号/2013.12.11发布/2014.01.01实施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1.11发布/2014.01.01实施
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
国务院令第642号/2013.11.09发布/2014.01.01实施
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10.02发布/2014.01.01实施
5.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2013.08.17发布/2014.01.01实施
司法解释(2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3]26号/2013.11.21发布/2014.01.01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2013.08.30发布/2014.01.01实施
行业规定(6篇)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依据《回购指引》须调整标准券折扣系数的债券清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12号/2013.12.24发布/2014.01.01实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09号/2013.12.17发布/2014.01.01实施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02号/2013.11.19发布/2014.01.01实施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5号——重大非常规交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等六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会协[2013]77号/2013.10.31发布/2014.01.01实施
5.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发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公告(2013修订)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2013.08.20发布/2014.01.01实施
6.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修改确定货物重量有关规定的通知
铁总运[2013]53号/2013.06.13发布/2014.01.01实施
部门规章(111篇)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5号联合公告――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5号联合公告/2013.12.30发布/2014.01.01实施
2.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3号――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3号/2013.12.27发布/2014.01.01实施
3.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粮财[2013]311号/2013.12.26发布/2014.01.01实施
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八批)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3]92号/2013.12.25发布/2014.01.01实施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3]442号/2013.12.25发布/2014.01.01实施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依据《回购指引》须调整标准券折扣系数的债券清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12号/2013.12.24发布/2014.01.01实施
7.农业部关于调整黄渤海区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
尚未生效/2013.12.23发布/2014.01.01实施
8.国土资源部关于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政务大厅申报的公告
尚未生效/2013.12.23发布/2014.01.01实施
9.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财行[2013]516号/2013.12.20发布/2014.01.20实施
10.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取消《海员出境证明》的通知
海船员[2013]827号/2013.12.19发布/2014.01.01实施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2013.12.18发布/2014.01.01实施
12.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2013修订)
财库[2013]218号/2013.12.18发布/2014.01.01实施
1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尚未生效/2013.12.17发布/2014.01.01实施
1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09号/2013.12.17发布/2014.01.01实施
15.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2013.12.16发布/2014.01.01实施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18.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修改)(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22.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
23.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24.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26.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2013修订)
2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9号——关于医疗器械重新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125号/2013.12.09发布/2014.01.01实施
29.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0.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1.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3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33.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船员理论考试事项的公告
3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关于规范申请人等当事人当面领取通知书手续的业务通知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37.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38.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2013.12.03发布/2014.01.01实施
4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3]500号/2013.12.02发布/2014.01.01实施
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2013.12.02发布/2014.01.01实施
42.农业部关于发布第一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的通知
农办发[2013]8号/2013.12.02发布/2014.01.01实施,
43.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
尚未生效/2013.11.29发布/2014.01.01实施
4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6号――关于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6号/2013.11.28发布/2014.01.01实施
45.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离心模型试验技术规程》(JTS/T231-7-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5号/2013.11.25发布/2014.01.01实施
46.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1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1号/2013.11.22发布/2014.01.01实施
47.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煤炭采选》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2号/2013.11.22发布/2014.01.01实施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3]26号/2013.11.21发布/2014.01.01实施
49.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1号/2013.11.20发布/2014.01.01实施
50.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3]31号/2013.11.20发布/2014.01.01实施
5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02号/2013.11.19发布/2014.01.01实施
52.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13]157号/2013.11.15发布/2014.01.01实施
5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1号/2013.11.15发布/2014.01.01实施
5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3]103号/2013.11.14发布/2014.01.01实施
55.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2013.11.14发布/2014.01.01实施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2013.11.13发布/2014.01.01实施
5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54号――关于发布JJG112-2013《金属洛氏硬度计(A,B,C,D,E,F,G,H,K,N,T标尺)检定规程》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54号/2013.11.13发布/2014.01.25实施
58.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3号――关于发布《船闸检修技术规程》(JTS320-3-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73号/2013.11.12发, 布/2014.01.01实施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2013.11.11发布/2014.01.01实施
6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2013.11.11发布/2014.01.01实施
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3]255号/2013.11.11发布/2014.01.01<, /FONT>实施
6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1.11发布/2014.01.01实施
6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
国务院令第642号/2013.11.09发布/2014.01.01实施
64.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2013.11.08发布/2014.01.01实施
6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2013.11.06发布/2014.01.01实施
66.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21号/2013.11.04发布/2014.01.01实施
67.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20号/2013.11.04发布/2014.01.01实施
68.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9号――关于调整免税品统计口径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9号/2013.11.01发布/2014.01.01实施
6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中国注册会计师
会协[2013]77号/2013.10.31发布/2014.01.01实施
7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五批)复查合格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3]82号/2013.10.31发布/2014.01.01实施
7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号/2013.10.30发布/2014.01.01实施
7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尚未生效/2013.10.29发布/2014.01.01实施
7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63号――关于发布《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等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63号/2013.10.25发布/2014.01.01实施
74.民政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
民函[2013]309号/2013.10.18发布/2014.01.01实施
75.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14号――《林业数据库设计总体规范》等86项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14号/2013.10.17发布/2014.01.01实施
7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3]145号/2013.10.15发布/2014.01.01实施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2013.10.15发布/2014.01.01实施
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第十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2013文本的修改
尚未生效/2013.10.15发布/2014.01.01实施
79.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批准发布《纸和纸板尘埃度的测定》等89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1号/2013.10.10发布/2014.01.01实施
80.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62号——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节能评价方法》等3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62号/2013.10.09发布/2014.01.01实施
8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10.02发布/2014.01.01实施
8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3]1950号/2013.09.30发布/2014.01.01实施
8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4号/2013.09.24发布/2014.01.01实施
8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9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等强制性文件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9号/2013.09.22发布/2014.01.01实施
85.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19号——关于批准发布《滚动轴承深沟球轴承外形尺寸》等43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19号/2013.09.18发布/2014.01.01实施
86.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8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8号/2013.09.17发布/2014.01.01实施
87.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第1927号――关于发布《牛奶中左旋咪唑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等29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目录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第1927号/2013.09.16发布/2014.01.01实施
88.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286号/2013.09.13发布/2014.01.01实施
89.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绿认[2013]104号/2013.09.11发布/2014.01.01实施
90.农业部公告第1988号――《农产品等级规格姜》等99项农业行业标准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1988号/2013.09.10发布/2014.01.01实施
9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监稽查[2013]643号/2013.09.02发布/2014.01.01实施
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尚未生效/2013.08.30发布/2014.01.01实施
9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2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先张法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设计与, 施工规程》(JTS167-8-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2号/2013.08.21发布/2014.01.01实施
9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3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定额编写规定》(JTS111-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3号/2013.08.21发布/2014.01.01实施
95.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发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公告(2013修订)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2013.08.20发布/2014.01.01实施
96.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9号/2013.08.17发布/2014.01.01实施
97.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会[2013]17号/2013.08.16发布/2014.01.01实施
98.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13.08.15发布/2014.01.01实施
99.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7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图文件编制规定》(JTS110-7-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7号/2013.08.01发布/2014.01.01实施
100.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6号――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JTS133-2013)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6号/2013.08.01发布/2014.01.01实施
101.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81号/2013.07.30发布/2014.01.01实施
1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93号――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93号/2013.07.17发布/2014.01.01实施
10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7号/2013.07.16发布/2014.01.01实施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4号/2013.06.29发布/2014.01.01实施
105.农业部公告第1963号――关于废止《无公害食品葱蒜类蔬菜》等132项无公害食品农业行业标准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963号/2013.06.26发布/2014.01.01实施
1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2013.06.24发布/2014.01.01实施
107.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修改确定货物重量有关规定的通知
铁总运[2013]53号/2013.06.13发布/2014.01.01实施
108.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合发[2013]210号/2013.06.05发布/2014.01.01实施
109.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6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6号/2013.04.22发布/2014.01.01实施
110.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2013.02.25发布/2014.01.01实施
11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会[2012]21号/2012.11.29发布/2014.01.01实施
2.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你的问题是不是这个——
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A.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案件,且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B.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C.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D.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答案是BCD。
3. 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具备什么要素
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3)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培训总结扩展阅读:
需要注意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
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4. 如何做好银行内部责任追究工作
制定统一遵守的制度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符合本行的相关制度,如《★★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如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事件性质、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
事件发生后,应在充分调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责任人对引发事件所起的作用以及事件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客观公正地界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责任追究采取“扣、赔、罚、警、走、送”为主要内容的处罚措施。
扣:即按照《★★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积分标准给予相应的违规积分。
赔:即当事人、制约人、知情人、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根据责任的大小按不同比例赔偿由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罚:即经济处罚,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等级。
警:即给予必要的纪律2 处分。
走:即解除劳动合同。
送: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管理权限,事件、事故发生后,总行或分行应成立专案组,负责对事件、事故的调查核实、责任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员工管理权限报行长办公会审批决定。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事件发生后,应自发之日起3个月内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
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
管理工作方面
在管理工作中,我们可借鉴“信任和不信任”理论,就是“用最不信任的方式管理最信任的员工”。
这里讲的是一种辩证关系。对银行而言,这个信任是指银行对各岗位的每位员
工都是充分信任的,因此才委以重任赋于权力。但是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领导层、管理层,还是操作层的普通员工,都要受到制度管理和约束。任何员工特别是领导层绝对不允许超越制度之上的行为,平时对每个人都要严格的进行监督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又是最“不信任”的。也就是说,在工作中要分清是非,正确的要相互支持,错误的必须纠正,绝不能用所谓的感情代替制度,执行制度必须做到一丝不苟。
强化“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
在加强管理,防范案件工作中,作为一个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不仅要强化自己的“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自觉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同时还要严格监督员工认真执行内控制度。
就像朱元璋当年建造南京城墙把住质量关那样来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相传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建造南京城墙时,为了把住质量关,曾下令全国在送交的城砖上,都必须刻上所在府、县直至造砖人共六级九名责任人的职务名字,交砖时,有工部委派的验收官吏指使士兵抱砖相击,如铿锵悦耳、并不破碎为合格收下;如果撞击而断则令其重新烧造,再次检验不合格的,砖上所有责任人均要治罪,重者杀头。此令一出,大到府、县官吏,小到窑工庶民,谁也不敢将自己的身家性命当作儿戏,南京的古城墙也因此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气势最雄伟的古代都城墙。六百多年前的古人尚知责任重如山,而将其运用于最为低下的砖石之上,作为现代经营货币这一特殊行业的银行员工,责任意识岂能不如古人! 作为天天与钱打交道的银行员工,怎么才能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不湿身”,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范风险和案件? 有心作案者肯定是故意违规,避开监督制约;而相关人员的违规则为作案者提供了作案便利,促成了案件的发生。事实说明,不论银行规模有多大,历史有多久,都有可能毁于一两处管理薄弱的环节,葬送于一两次违规操作之中。这就要求我们:要特别注意增强相互监督意识,包括对领导的监督,即增强律他的意识。员工间的监督制约,就是要在员工之间大力提倡“只认制度不认人”的精神,认真落实内控制度,坚决改变重视防外,疏于防内的倾向;要特别重视培养员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意识,破除“制度只防君子不妨小人”的糊涂思想;破除“以前是这样做的,师傅是这样教的”的因循守旧观念。员工间履行好相互监督职责,就能使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实,就能堵住犯罪分子的作案渠道,也保护了自己不受伤害的权益。
加大对员工的业务培训。
部分员工特别是新入行员工,由于对一些规章制度还不够熟悉、不够了解或者没有正确的理解,业务水平没有达到相应岗位的要求。主观意识上愿意把工作做好,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力不从心,对错之间难以把握,办理业务往往容易出现差错,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特别是有的员工平时不注意学习,干起工作来凭感觉、吃老本,对业务流程和文件学得不深、理解的不透,吃了“夹生饭”,违规办理业务后形成了风险还不知错在哪里。
严格制度高压线。
处理违规违纪责任人时,拒绝瞻前顾后、迁就照顾、好人主义的发生,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员工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或有违规行为等问题,不能造就照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让违规者感觉到制度高压线就是碰不得!
5. 银保监会合并以来,案件管理方面制定的第一个制度是《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吗 主要依据是是否触犯刑法吗
银行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案发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
文件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同样适用此办法,自生效之日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关于加强保险案件信息处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37号)等8个文件同时废止。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案件(风险)分级督查督导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重大案件(风险)约谈告诫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保险案件信息处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类、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分类查处原则。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六条 银保监会负责指导、督促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管理工作;负责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指定派出机构查处银保监会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 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辖区案件管理工作,并承担银保监会授权或指定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案件准确分类,区分不同类型案件开展查处工作。
第二章 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第九条 案件类别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第十条 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保险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银行保险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虚构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 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一)银行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案发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 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收到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于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法人总部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收到其分支机构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属地派出机构。
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24小时内报送案件确认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应当年报告、当年统计,按照案件确认报告报送时间纳入年度统计。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及涉案金额等依据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立案相关信息确定;不能知悉相关信息的,按照监管权限,由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银保监局初步核查并认定。
第十五条 案件处置过程中,案件性质、案件分类、涉案金额、涉案机构、涉案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银行保险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续报,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第十六条 对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依法撤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审判机关判决无罪或经银保监局核查确认不符合案件定义的,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局应当及时撤销案件,案件撤销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对于已撤销的案件,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章 案件风险事件定义及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为案件的事件,属于案件风险事件:
(一)银行机构从业人员、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因不明原因离岗、失联的;
(二)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保单状态出现异常的;
(三)大额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失联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同业业务发生重大违约的;
(五)银行保险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的;
(六)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七)其他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形。
第十九条 事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风险事件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收到事发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且尚未立案的,按“谁移送、谁报告”原则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法人总部案件风险事件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收到其分支机构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属地派出机构。
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风险事件,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24小时内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派出机构在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涉及金额、涉及机构、涉及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事件续报。经核查认定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确认为案件;不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撤销。案件风险事件续报和撤销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风险事件报告一致。
对于已撤销的案件风险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案件风险事件自报送之日起超过一年仍不能确认为案件的,应予以撤销。
第四章 案件处置
第一节 业内案件处置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业内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机构调查、监管督查、机构内部问责、行政处罚、案件审结等。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按规定提交机构调查报告;
(二)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内部问责;
(三)排查并整改内部管理漏洞;
(四)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案件情况;
(五)按规定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银行保险机构和银保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案件的督查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工作,指导、督促上述机构开展内部问责;
(二)指导、督促、统筹、协调银保监局开展案件督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三)对重大案件实施现场或非现场督导。
第二十五条 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或直接开展辖内案件调查工作;
(二)成立督查组开展监管督查工作,按规定提交监管督查报告;
(三)指导、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内部问责;
(四)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必要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案件情况;
(六)按规定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派出机构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发现辖区外案件线索的,应及时向相关派出机构移交
第二节 业内案件机构调查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成立调查组并开展案件调查工作。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其上级机构负责人担任;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发生案件或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法人总部负责人担任。案件调查工作包括:
(一)对涉案人员经办的业务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处置预案;
(二)最大限度保全资产,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做好舆情管理,必要时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维护案发机构正常经营秩序;
(四)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五)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明确案件分类,总结发案原因,查找内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六)对自查发现的案件,提出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自查发现的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或日常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途径,主动发现线索、主动报案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属地派出机构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的案件。
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外部举报、外部信访、外部投诉、外部审计、监管检查、舆情监测等外部渠道发现的,不属于自查发现案件。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四个月内报送机构调查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不能按期报送的,应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节 业内案件监管督查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在监管督查阶段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督促并跟踪银行保险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协调做好跨机构资金核查,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或开展延伸调查。
(二)对银行保险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三)督促银行保险机构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四)确定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和涉案金额。
(五)根据案件情况组织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对相关业务进行排查。
(六)必要时发布风险提示,向银行保险机构通报作案手法和风险点、提出监管意见。银保监局发布的风险提示应抄报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和机构监管部门。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按照监管权限,对案件是否属于自查发现作出结论。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五个月内逐级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报送监管督查报告,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不能按期报送的,应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节 业内案件内部问责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当制定与本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报送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属地派出机构。在机构调查工作完成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内部问责。内部问责方案应当按照监管权限与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沟通。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权限指导、监督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内部问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内部问责工作由案发机构的上级机构牵头负责,案发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问责工作,但案发机构为法人总部的除外。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由法人总部牵头组织开展问责工作。
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追究案发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案件的,银行保险机构除对案发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还应对其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银行保险机构组织架构和层级不适用本条有关问责要求的,法人总部应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属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属地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四条 案件内部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二)罚款、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理;
(三)通报批评、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问责方式。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应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替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对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意见,但上级仍要求其执行的;
(二)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查发现的案件的;
(三)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且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免于追究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损害的;
(三)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证据予以证实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从重问责:
(一)发生重大案件的;
(二)对一年内发生的两起以上案件负有责任的;
(三)管理严重失职,内部控制严重失效,导致案件发生的;
(四)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导致案件发生的;
(五)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导致案件发生或案件后果进一步加重的;
(六)对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导致案件发生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瞒报或多次迟报、漏报案件信息的;
(十)其他应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负有责任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做出责任认定,并按照监管权限报告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该人员离职后仍在银行业保险业任职的,原任职单位应将责任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送交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五节 业内案件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权限,及时对业内案件开展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
银保监局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案件,由银保监局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坚持依法从严、过罚相当原则,除对涉案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涉及多家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则,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一)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导致重大案件发生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
(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
(四)拒绝或阻碍监管执法的;
(五)多次违法违规的;
(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节 业内案件审结
第四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八个月内报送案件审结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一年内逐级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报送案件审结报告,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对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决定或经立案调查决定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在审结报告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分别建立档案,在案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立卷存档。
第七节 业外案件处置要求
第四十七条 对符合重大案件定义的业外案件,参照业内案件进行机构调查、监管督查和案件审结,必要时可以督导机构内部问责,开展行政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针对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完成后,银行保险机构向案发机构属地派出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向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抄报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案发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偿付能力评估、现场检查计划制定时,应体现差异化监管原则,综合参考机构业内案件发生、内部问责、整改落实和是否属于自查发现的案件等情况。
第五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按本办法开展案件管理工作。违反本办法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派出机构违反本办法,不及时报告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案件,或未按规定处置案件的,由上级单位责令其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据相关问责和纪律处分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保守案件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应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负有责任的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银保监会对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履行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管理有关职责以及对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
6. 银行员工“控风险、严问责,我该怎么做”学习心得
制定统一遵守的制度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符合本行的相关制度,如《★★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如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
7.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8.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
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的()【多选】
A.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二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B.监管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C.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D.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