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民法院到金融机构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需要出示哪些手续
人民法院到金融机构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时,需要出示法院工作证、执法证、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或划拨的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Ⅱ 请问法院执行局与金融机构的问题
出示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即可,不需要原件。
Ⅲ 8.38万 1 2.如果法院判决要求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修改数据,金融机构可以不履行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可以到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金融机构申请执行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Ⅳ 没有财产线索申请强制执行怎么写
执行申请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这有利于执行工作的有效实施,对申请执行人实现执行债权是有益处的。对于申请执行人查取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因为能力不及或受限时,可以依据初步线索请求法院查询,同时现在很多地方法院为了方便执行申请人调查,制定了申请法院“调查令”程序规定。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法院调查令去调查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
Ⅳ 金融机构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冻结扣划,执行完毕后,是否有必要有义务通知被执行人账户状态,并告知文书编号
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第二十一条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所以有必要有义务通知被执行人账户状态,并告知文书编号
Ⅵ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文件全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表,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第十六条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第十七条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第十九条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金融机构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Ⅶ 金融机构执行《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工作方案该如何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部门: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或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二)考虑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适当给予其一定时限的制度执行过渡期,但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前执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及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应当将金融机构执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制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等情况,作为反洗钱监管重点。<span color:#333333;"=""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border: 0px none; word-break: break-all; outline: none 0px;">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部门。
Ⅷ 申请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的流程,和书写申请格式,谢谢!!!!
如果你能准确提供债务人的详细银行账户情况的话,只要反馈给执行庭就可以了。他们会出示查询或冻结的书面通知给银行。如果你不清楚其在哪家银行有何种账户,法院也会自己去查的。不过户头要是债务人的名字,否则很难查扣。执行难的原因也就在这了,很多人会及时或提早转移自己的账户资金或以他人姓名开户隐匿资金。至于书写申请书,如有必要的话只要去问下执行庭的人就是了,他会告诉你怎么写。关键是你要提供相对准确的债务人资产信息给执行庭,以免他们大海撒网式的去各家金融机构查询,费力又费时还增加债务人转移隐匿的几率。
Ⅸ 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