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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宏观调控作用于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 2021-05-07 18:18:01

1. 金融在经济中的作用

金融在经济中的作用:

1、金融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

加快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完善基础金融体系。金融机构实力普遍不强,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意义重大,有助于促进区域内的金融资源整合,大幅提升对城镇化建设的综合支持作用。

2、金融对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支持

加快发展农地抵押贷款融资体系。农地抵押贷款是农地金融的核心,是拓展农业融资渠道、优化农业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为此,要进一步推进全省土地确权工作,抢抓时机,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法律上明确土地产权归属。

3、金融对航空港建设的支持

开展以供应链融资为核心的航空物流金融服务。供应链融资正日益成为空港物流的延伸,是航空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考虑在航空港内搭建供应链融资平台,实现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供应链企业的有效对接。

4、金融对地方国企改革的支持

一是要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采用资产注入、吸收合并、首发上市等方式加快推进省内国有企业的整体上市进程,促进国资管理体制向“管资本”转变,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经营主体,构建新加坡“淡马锡”模式。

二是要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优质特色资源的兼并重组,引导省内国有资本向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需要政府投资引导的战略新兴产业集中,并不断从不具优势的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

(1)金融宏观调控作用于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到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金融学就是研究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为什么会出现、如何发生、怎样发展。

金融改革的要点:

第一,利率市场化要突破。他特别建议发挥上海银行间市场的作用,希望能够让参加的金融机构更多一些,品种更多一些,交易量更大一些。

建议中央银行能够逐步缩小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利差,促进商业银行开展其他金融服务。建议扩大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利率浮动幅度,成立存款保险公司,为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加强竞争提供保障。

第二,要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他主张从中国国情出发,成立银行保险证券控股公司。比如银行控股公司,银行本身可以直接经营主业,同时可以投资成立附属或者控股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这样它们可以为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提供较好的服务。要继续建立健全中小型的各类金融企业,使其在职能上形成差异。

第三,要在扩大社会资本形成能力上有突破。他说,贷款的增长幅度比资本金的增长幅度要高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实际上有些地方还在上升,这就使中国金融业的风险在不断地聚集,是很危险的。

为此,要继续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特别是引导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发改委、证监会、中央银行有关债券(商业票据)发行的条件、程序要规范起来,逐步进入到统一市场。债券市场发展才能促进利率市场化,债券市场发展才能促进人民币国际化。

第四,在促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上应该有一个突破,即在人民币国际化上有一个突破。他认为具备加快这方面改革的条件,可以批准更多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及更多的投资额度。同时,要推动国内的资本对外投资。

2. 降低存款准备率对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作用在线等

存款准备金率是央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我也是自学的,可以一起讨论学习。

3. 分析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区别

概要:按法理学有关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单一性的理论,金融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由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建构。但长期以来的经济法学研究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表现在宏观调控法研究上,轻易把性质迥异的金融监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划入调控法范畴。鉴于此,本文从调整对象、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渊源三方面对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差异作出区分,以求对金融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之发展和完善有所稗益。

关键词: 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渊源SupervisionLaw

Liu yun

(Xiamen UniversityFujian Xiamen361005 )

Abstract : Both financial regulationlaw and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are
the parts of financiallaw system.They are important for the study of the
economic w .But becauseofthe their engenderingbackground and functional property
are different , they have differences in many aspects . In the paper , we have
studiedand clarified the obscure demarc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law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

Keywords: financialsupervision

一、晚近宏观调控法体系研究中产生的问题

法理学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不是杂乱无章的堆砌,而是由多层次的若干法律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金融法也概莫能外。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金融关系复杂多样,根据其不同性质大致可列为三类:(1)金融交易关系,即社会经济成分之间因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贴现、银行结算、金融信托、金融租赁、外汇买卖、保险等而发生的关系。(2)金融监管关系,即国家对金融市场、金融市场主体以及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管而发生的关系。(3)金融调控关系,即为稳定金融市场,以引导资金流向、控制信用规模为目的,国家对有关的金融变量实行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可见,金融法是以金融关系,即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集合。而根据法理学有关同一法律部门必须符合其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单一性之理论,可推知金融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个由民商法规范、经济法规范、甚至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等构成的复杂组合。比如金融交易关系,其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也是对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民商法之基本原则。因此,调整金融交易关系的金融交易法应属民商法范畴。而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调控关系跟金融交易关系不同,两者皆因国家动用公权力对金融主体、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管理或干预而产生,目的在于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业直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因而,调整这两种关系的金融监管法和金融调控法显属经济法范畴。(1)

但遗憾的是许多经济法学者忽略这一点,如晚近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开展的如火如荼,众多宏观调控法体系纷纷提出,其中不乏有见仁见智的观点,但混淆金融交易法、金融调控法以及金融监管法性质的现象却司空见惯。以下试举例说明。

“广义的金融调控法”说。其认为金融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兼有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就其主要内容和基本职能而言,应当是宏观调控法,而不属于市场规制法”,“所以,在金融体制的国家干预职能中,宏观调控的职能是直接实现国家货币政策目标的职能,市场规制职能服务于宏观调控职能。与此相应,宏观调控法是金融法的基本属性。”而这个宏观调法属性的金融法体系可以庞大到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当然对于这个庞大的金融法群,不同学者所持观点仍存有细微差异,如有学者并未将信托法包括进去
,有学者强调银行法(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等)为“广义金融调控法”之核心。

“狭义金融调控法”说。其主要是将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显属民商法性质的金融交易法剔除出调控法体系。与“广义金融调控法”说相比,“狭义金融调控法”说较好地划清民商法性质的金融法与经济法性质的金融法之界限。但遗憾的是有的学者仍把“狭义金融调控法”体系定之过宽,把少数金融交易法纳入其范围,表现在将商业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等以金融调控法定性。(3)而有的学者却又把其体系“狭”之过窄,往往把一些主要调整金融调控关系的政策性银行法、货币法等排斥在金融调控法体系之外。(4)

还有一种新近出现的观点介于前两者之间,其认为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不属金融调控法体系,而只包括中央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货币法等。此说较好弥补前两说的缺漏,体系范围的界定准确。但不足之处是依然混淆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调控关系这两种性质迥异的金融关系,如其宣称:“金融调控法是调整金融调控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金融调控法律关系包括金融调控法律关系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等。

不言而喻,上述学说皆违背法律部门传统划分方法——调整对象单一性原则,忽视金融调控法自成体系之立足点,不仅未能使其同金融交易法、金融监管法划清界限,而且跟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也自相矛盾。所以,区分三者性质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金融交易法与其他两者性质差别明显,学界多为后两者混淆视听,故此本文侧重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渊源三方面对后两者差异进行分析,以求澄清讹识,稗益金融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更新。

二、从法律关系层面分析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

学界把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的性质混淆的重大因素是两者在调整方法上有相似一面,如有学者将金融调控主体的诸如直接下达指令的直接调控行为视为与金融监管相似;也有学者将货币控制视为金融监管等。法理学把调整方法视为划分法律部门的独立调整对象标准的重要补充本无可厚非,但调整对象有虚拟和空泛特性,而调整方法却是清晰和实在的,一旦把这两个标准结合之后,第一个标准不知不觉被第二个标准吸收和异化,从而让调整对象标准反而依附于调整方法标准,甚至得出“要形成一个法律部门,此种社会关系必须达到需要特种法律调整方法的程度”的结论。事实上这种逻辑难以获取支持,因为从法律层面上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法律实践尚未催生出不同于这三类方法外的其他调整方法。而正因为调整对象标准的抽象性与层次性,我们可以按“平等性”与“国家干预”划分出民商法与经济法部门,并又可按“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将经济法进一步细分为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与社会保障法等。所以,从调整方法上分析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的属性注定徒劳无功,我们必须立足于两者的独立调整对象,即金融调控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关系属社会关系的一种,而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的各个领域。事实上即使在某一领域,其范围也是极其广泛,就如经济领域,一样存多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按不同标准有多种分类法,但比较科学的划分应是“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和“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两种。所谓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亦称“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而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管理或组织过程中,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有关各方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之所以能与金融交易法相区别,根本在于前两者属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而后者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而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两种内涵迥异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金融调控关系是金融主管机关运用各种金融杠杆调节货币供给总量和结构,在全社会配置货币资金,进而影响非货币形态的经济资源之配置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等金融调控行为而产生,显然属宏观调控关系性质;而金融监管关系是金融主管机关通过监管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的金融业务,规制金融业务过程中产生,显然属于市场规制关系性质。可见,金融调控关系不仅具备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一般特征,还应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特殊表象,即“其一是它的宏观性和总体性。它着眼点和目的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所实行的措施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全局,而不仅仅触及某些局部和个体。国家需要在充分把握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状况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确定国家调节的目标,通过实施某些重大和广泛适用的措施,使社会经济和运行发生某种变化,产生宏观和总体性的效应。……其二是宏观调控措施的促导性。…它所采用的方式重在对社会经济活动予以引导和促进。…当前,各国的国家计划是或基本上是指导性的,经济政策都重在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引导和促进,各种经济杠杆和政策工具的运用,其导向性和间接性也十分明显。”

同样,金融监管关系属于市场规制关系,必然具备有异于金融调控关系的性质。市场规制关系是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进入、运行、变更、退出以及市场秩序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可分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和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前者是国家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和与组织有关的行为而渗透进国家干预意图,以使市场主体意志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特点是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但反对绝对意思自治。后者是国家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贯彻某种特定经济政策,对原有各种交易关系与竞争关系进行特殊安排,使国民经济和谐、平衡发展,以求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效率。起不具备平等特征,却是对“平等关系或建立这种关系进行修改甚至破坏”。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之差异表现在主体、客体及内容方面。

1、 金融调控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主体方面的差异

金融调控关系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另一方具有广泛性。前者作为调控主体,专指国家或代表国家行使金融调控权的职能部门;而后者作为受控主体,在范围上明显广于金融监管关系主体,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都可能成为金融调控关系的受控主体。调控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它们是金融调控关系的必要方并占据主导地位,具有不可替代和不可选择性,享有单方面设立、变更和废除金融调控关系之特权。其可凭借国家强制力使受控主体接受和服从自己的意志;也可采取多种形式激励、诱导、刺激、抑制受控主体的金融活动,以求调控目标之实现。

金融监管关系主体具备交叉和重叠特性,国家机关作为监管主体无疑是最强大有力,但行业自律、金融机构内部监管也举足轻重,缺乏它们国家机关的监管将无效率运转。所以金融监管主体不具备调控主体的恒定性特征并有交叉和重叠现象,如对于商业银行,其不仅是国家机关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被监管者,也是内部监管的实施者。另外,与金融受控主体不同的是,非金融领域的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即使并不是绝对不可能成为受监管主体,但可能性也是渺小或偶然的,这正是与金融受控主体的区别所在。

2、金融调控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客体上的差异

由于金融调控法主要调整具备国家宏观调控性质的金融关系,并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现,这就决定金融调控行为是金融调控关系中最重要和最经常的客体,包括调控主体的行为和受控主体的行为。既可表现为具有权力因素的宏观调控行为,如中央银行升降存款准备金比例,实施再贴现政策;也可表现为具有财产因素的行为,如中央银行为参与市场公开业务。另外,作为金融调控关系客体的经济资源具备强烈的整体性特征。与具有强烈物质利益性的金融交易关系之物或财产不同,各经济要素或资源的整体效益应放在第一位,即金融调控法不能也不应该以具体的物为客体,而应着眼于对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经济结构调整和改善等目标。

金融监管行为是金融监管关系的唯一客体,财物一般来讲没有成为金融监管客体的可能,这是由监管的目标和特殊性质所决定。因为金融监管是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竞争、有效率、一体化和稳定,而实施的包括检查全国银行体系各成员银行业务的安全与稳健以及法律、规章的遵守和执行的行为总和,这必然需要依凭审批、命令、禁止、准许、倡导、协调、奖励和制裁等手段。虽然进行这种微观经济管理过程中也会涉及到货币、帐本、数据、凭证以及一些具体财物等,但它们只是作为实施行为的凭托或帮助,并不在于其本身存在的意义


3、金融调控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在内容的差异

两者关系内容的基本特征非常相似,如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内涵不一致。调控主体与监管主体之权利亦可称为权力,是法律赋予的,

4. 金融体制的金融机构

各国金融机构的设置方式、组成结构、隶属关系,及其业务的组织管理根据社会制度和经济管理体制的差别,以及历史的原因而异。 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和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有的具有直接隶属关系,如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隶属国务院;有的则归属政府有关部门,如民间股份占45%的日本银行归日本政府的大藏省(财政部)管理。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则不隶属于政府,而直接对社会负责。如美国、德国等。这类中央银行也与政府紧密配合,但对政府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在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方面,有的对各种金融机构具有领导、管理和监督权,如中国;有的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监督权名义上属于政府其他机构,而实质上中央银行仍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如法国、日本。美国的中央银行比较特殊,是一个有多种管理和调控机构组成的体系,联邦储备银行(中央银行)只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分属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各有关机构,对州银行的管理则属于州政府。 各国的中央银行一般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挥作用,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管理。只有个别国家的中央银行同时兼管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一般具有综合性经营的特点,特别是一些垄断性的大商业银行,在金融领域属于全能性机构。专业银行一般在经营对象方面各有自己的重点,主要按政府的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进行重点扶植。专业银行有的属于政策性银行。银行以外的各种金融机构,一般都按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在一个国家的金融体制中,各金融机构的职能划分,会随着经济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而有所变化。各有分工的金融机构实行某种组合和一定方式的协调配合,形成一个国家金融体制的特定格局。

5.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金融宏观调控有什么作用

是央行控制流动性的主要手段之一,当流动性过剩时,适时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减少金融机构的贷款投放比例,预防通涨;当流动性不足时,适时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增加金融机构的贷款投放比例,防止紧缩。

6. 试论述金融机构的功能及经济运作的作用

功能:

  1. 融资功能

    本来意义上的金融市场即是纯粹资金融通意义上的市场,它与货币市场相对称,是长期资金融通关系的总和。因此,资金融通是它的本源职能。

  2. 配置功能

    是指金融市场通过对资金流向的引导而对资源配置发挥导向性作用。金融市场由于存在强大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 而投资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始终具有明确的逐利动机,从而促使资金流向高效益部门,表现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

  3. 产权功能

    金融市场的产权功能是指其对市场主体的产权约束和充当产权交易中介方面所发挥的功能。产权功能是资本市场的派生功能,它通过对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造、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传递产权交易信息和提供产权中介服务而在企业产权重组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用:

  1. 便利投资和筹资。

  2. 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和流量,促进资本集中并向高效益单位转移。

  3. 方便资金的灵活转换。

  4. 实现风险分散,降低交易成本。

  5. 有利于增强宏观调控的灵活性。

  6. 有利于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和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

7. 宏观调控是否就是指金融调控还是说金融调控是宏观调控中的一种

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计划、法规、政策等手段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金融调控是指国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调节金融市场,保证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实现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两者是不同的调控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追问:那金融市场包括哪些?
追答:1货币市场
一年以下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
有国库卷
商业票据
银行票据
CDS
回购
短期信贷
同行业拆借

2资本市场
一年以上
有股票
债券
3外汇市场
即期
远期
互换
4黄金市场
按特征
直接金融市场
间接金融市场
按地域
国内金融市场
国际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主体
政府
企业
居民
金融机构
央行
追问:宏观调控是否比金融调控的范围更大?
追答:可以这么理解,宏观调控涉及的面广

8. 如何理解金融机构在各国社会经济中的主要功能

金融机构在各国经济中主要体现在金融宏观调控,货币政策的制订参与等作用。

9. 简述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中央银行,是国家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组织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其它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权限,地位非常特殊。

中央银行职能主要以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是一个“管理金融活动的银行”,同时,还有以下职能:

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一国或某一货币联盟唯一授权的货币发行机构。

① 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必要性。

第一,统一货币发行与流通是货币正常有序流通和币值稳定的保证。在实行金本位的条件下,货币的发行权主要是指银行券的发行权。要保证银行券的信誉和货币金融的稳定,银行券必须能够随时兑换为金币,存款货币能够顺利地转化为银行券。为此,中央银行须以黄金储备作为支撑银行券发行与流通的信用基础,黄金储备数量成为银行券发行数量的制约因素。银行券的发行量与黄金储备量之间的规定比例成为银行券发行保证制度的最主要内容。在进入20世纪之后,金本位制解体,各国的货币流通均转化为不兑现的纸币流通。不兑现的纸币成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信用货币。在信用货币流通情况下,中央银行凭借国家授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而成为垄断货币发行的机构,中央银行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货币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发行货币。

第二,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的需要。币值稳定是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条件,若存在多家货币发行银行,中央银行在调节货币供求总量时可能出现因难以协调各发行银行从而无法适时调节银根的状况。

第三,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统一货币发行使中央银行通过对发行货币量的控制来调节流通中的基础货币量,并以此调控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独占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必要条件。

② 统一货币的必要条件:

第一,中央银行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时发行货币,保持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基本一致,为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二,中央银行应从宏观经济角度控制信用规模,调节货币供给量。中央银行应适当掌握货币供给增量,处理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第三,中央银行应根据货币流通需要,适时印刷、销毁货币,调拨库款,调剂地区间货币分布、货币面额比例。

银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充当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体现了中央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性质,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基本条件。中央银行通过这一职能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施加影响,以达到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需履行的职责如下:

① 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其必要性在于:

第一,为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必须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以保证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具备最低限度的支付能力。

第二,有助于中央银行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从而控制货币供应量。

第三,强化中央银行的资金实力,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第四,为商业银行之间进行非现金清算创造条件。

充当银行业的最后贷款人最后贷款人指商业银行无法进行即期支付而面临倒闭时,中央银行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

② 中央银行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为商业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

其一,票据再贴现,即商业银行将持有的票据转贴给中央银行以获取资金;

其二,票据再抵押,即商业银行将持有的票据抵押给中央银行获取贷款。

创建全国银行间清算业务平台商业银行按规定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交存存款准备金,各金融机构之间可利用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这加快了资金流转速度,节约了货币流通成本。于是,中央银行成为银行业的清算中心。

外汇头寸调节。中央银行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进行外汇买卖,调节商业银行外汇头寸,为商业银行提供外汇资金融通便利,并由此监控国际收支状况。
政府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服务,是政府管理国家金融的专门机构。具体体现在:
① 代理国库。
国家财政收支一般不另设机构经办具体业务,而是交由中央银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国家预算要求代收国库库款、拨付财政支出、向财政部门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等。

② 代理政府债券发行。
中央银行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办理债券到期还本付息。

③ 为政府融通资金。在政府财政收支出现失衡、收不抵支时,中央银行具有为政府融通资金以解决政府I临时资金需要的义务。中央银行对政府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a. 第一种,为弥补财政收支暂时不平衡或财政长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供贷款。为防止财政赤字过度扩大造成恶性通货膨胀,许多国家明确规定,应尽量避免发行货币来弥补财政赤字.

b. 第二种,中央银行直接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政府债券。

④ 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
国际储备包括外汇、黄金、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的尚未动用的特别提款权等。

第一,对储备资金总量进行调控,使之与国内货币发行和国际贸易等所需的支付需要相适应;

第二,对储备资产结构特别是外汇资产结构进行调节;

第三,对储备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负责储备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基本稳定。

⑤ 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进行金融事务的协调与磋商,积极促进国际金融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参与国际金融重大决策,代表本国政府与外国中央银行进行两国金融、贸易事项的谈判、协调与磋商,代表政府签订国际金融协定,管理与本国有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办理政府间的金融事务往来及清算,办理外汇收支清算和拨付等国际金融事务。

⑥ 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中央银行处于社会资金运动的核心,能够掌握全国经济金融活动的基本信息,为政府的经济决策提供支持。

职能变化

① 由一般货币发行向国家垄断发行转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对中央银行的认识有所深化,从而强化了对它的控制。这大大加快了中央银行的国有化进程,由此实现了中央银行由一般的发行银行向国家垄断发行即真正的发行银行转化。

② 由代理政府国库款项收支向政府的银行转化。随着中央银行国有化进程的加快,中央银行对国家负责,许多国家的银行法规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作为政府代理的身份,从而实现了中央银行向政府银行的转化。

③ 由集中保管准备金向银行的银行转化。进入20世纪中叶,中央银行不与普通商业银行争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银行的职能并成为金融体系的中心机构,这标志着它向银行的银行转化。

④ 由货币政策的一般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离不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在具体运用中大大加强并注重其综合功能的发挥,即由过去的一般性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

⑤ 各国中央银行的金融合作加强。随着各国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保证各国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稳定,各国中央银行为了共同抵御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彼此之间的合作越来越紧密 。

服务职能

① 为政府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a. 代理国家财政金库,执行国家预算出纳业务,代理政府发行和销售政府债券,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b. 作为政府的金融代理人,代办有关金融业务,如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
c. 根据政府需要,通过贷款或者购买政府债券的方式为政府筹措资金;
d. 代表政府参加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和为政府充当金融政策顾问。

② 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的主要内容:
a. 为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保管准备金;
b. 为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债务关系办理转账结算和提供清算服务;
c. 当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需要资金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时,对其提供贷款或者信用,以及其他形式的融资服务。

③ 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a. 依法发行国家法定货币并维护货币的信誉和货币币值稳定;
b. 通过货币政策、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和活动,使之配合适应国民经济的需要;
c. 搜集、整理和反映有关经济资料以及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并定期公布,为各有关方面制定政策、计划、措施提供参考;
d. 为维护银行客户存款安全所进行的其他活动等。

监管职能

① 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对象:
a.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
b. 对金融市场的设置、业务活动和运行机制进行监督管理。

② 监督职能的主要内容:
a. 制定有关的金融政策、法规,作为金融活动的准则和中央银行进行监管的依据和手段。
b. 依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
c. 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d. 管理信贷、资金、外汇、黄金、证券等金融市场,包括利率、汇率。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准备金情况。
e. 督促、指导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稳健经营等。

调控职能
中央银行以国家货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通过金融手段,对全国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有目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其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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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简述金融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

金融宏观调控是以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为主体,以货币政策为核心,借助于各种金融工具调节货币供给量或信用量,影响社会总需求进而实现社会总供求均衡,促进金融与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机制与过程。

实践证明,充分发挥金融宏观调控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力争达到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这就需要运用恰当的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工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宏观管理主要运用以贷款限额管理为主的行政手段,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实践证明,这种调控手段虽有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缺乏弹性,容易产生“一刀切”的弊病。因而,这N,iN控手段被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工具所代替。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一般来说,金融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公开市场业务、法定准备金率政策和再贴现率政策等。这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它们各有优缺点,各有自己的使用范围。如果运用恰当,可以大大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效率。

公开市场业务(0pen Market Operations),就是中央银行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买卖国家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从而调节货币供给的一种金融政策。

当金融市场银根紧缩、利率上升时,中央银行通过公开购买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投放货币以此缓和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反之,以此抽紧银根。公开市场业务每天都在进行,不会导致人们的不良心理预期,货币政策易于达到理想的效应。由于中央银行可以根据货币政策目标每天在公开市场上买卖证券而对货币供给量进行微调,便于为中央银行及时运用来改变货币供给变动的方向,立即有可能使货币供给增加或减少。不仅如此,中央银行还可以连续地、灵活地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自由决定债券的数量、时间和方向,而且中央银行即使有时会出现某些政策失误,也有可能及时得到纠正。它不像存款准备金率与再贴现率政策那样,对货币供给产生很大的冲击,因此,这一手段有着比其他手段更多的灵活性,是中央银行经常使用的工具。

法定准备金率(Reserve Requirements Rate)政策,是各商业银行和存款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在法律上规定的占其存款总额的比率。

法定准备金率的调整有较强的告示效应。调整法定准备金率实际上是中央银行的一种有效宣言。它的升降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预示器。中央银行视经济发展状况而提高或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可以成倍地收缩或增加全社会的货币供给。这一手段通常被认为是货币政策中作用最猛烈的工具。通过货币乘数作用,它引起货币供给更大幅度地变化。即使是调整的幅度很小,也会引起货币供给量的巨大波动。于是,这一政策一般几年才改变一次法定准备金率。如果法定准备金率变动频繁,会使商业银行和所有金融机构的正常信贷业务受到干扰而感到无所适从。由于法定准备金率的调整会产生心理预期效应,会使得货币金融领域中的其他经济变量产生相应的变化,因此,这一手段的固定化倾向非常明显。在一般情况下,金融宏观调控不宜将之作为中央银行经常性的货币政策工具。

再贴现率(Rediscount Rate)政策是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金融市场的货币供求,从而调节货币供给的一种金融政策。

这是美国中央银行最早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目前,几乎所有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进行金融宏观调控时都在使用这一政策工具。由于商业银行可以凭借商业票据对企业进行贴现放款,因此商业银行经常持有大量的商业票据。如果商业银行感到资金短缺,可以用这些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以获得所需要的资金。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整再贴现率扩大或收缩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当然,商业银行是否进行再贴现,中央银行只能等待商业银行向它借款,而不能要求商业银行这样做。可见,通过贴现率的变动来控制银行准备金效果是相当有限的。再贴现率政策是中央银行通过变动给商业银行及其他存款机构的贷款利率来调节货币供给量的政策,往往作为补充手段而和公开市场业务政策结合在一起执行。

在上述三种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工具中,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经常使用的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是一种很有效的调控手段;法定准备金率政策通常被认为是最猛烈的工具之一而较少使用;再贴现率政策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只不过其主要缺陷是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量的调控没有足够的主动权。正因为如此,在金融宏观调控中,采取何种政策工具,要根据当时的经济状况和所要达到的目标而进行正确的选择。选择恰当,就十分有利于金融宏观调控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