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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5-07 05:26:06

Ⅰ 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与一般公司有何区别

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和一般的公司不一样,其运行模式及企业结构也都不一样,具体分析如下。商业银行有如下特征:

  1. 商业银行必须依法设立。设立的依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及《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2.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并经营其他中国业务;

  3. 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商业银行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利润为目标,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自己的目的。它对利润的追求表现为:创立或经营商业银行带来盈利;是否办理某一笔业务或接纳某一位顾客,也要看它能否为银行带来利润;

  4. 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的流通;而商业银行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因此,商业银行是一种与工商企业有所区别的特殊企业——金融企业;

  5. 商业银行也不同于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其业务范围更为狭窄,不属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综合性,既有负债业务,也有资产业务,因此,商业银行的功能比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更全面,可以为客户提供除了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以外的所有的金融服务

Ⅱ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可以开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
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
(一)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二)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资产管理是指“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Ⅲ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基本条件

中国设立商业银行基本条件是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的条件和达到的要求。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3、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3)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四条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Ⅳ 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是什么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章程是规定公司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各种权利能力的根本准则,是公司对外展示其权利能力,对内实行管理的依据。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主要看公司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就成为管理部门判断该公司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之一。因此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和存续行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满足最低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这是指商业银行成立时,记载于银行章程并已经筹足的自有资本额的总和,是其经营所必需的财产基础,也是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商业银行的设立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规定的最低资本实缴资本额(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为1亿元,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为5000万元)。并且要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

(3)有具备任职国籍(须是中国公民)、专业知识(学历限制)和资历(银行或其他金融工作经验限制)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5)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6)有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8)限制投资的情况。下列投资须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地方财政部门的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的。

Ⅳ 如何成立金融企业,其条件和办理程序要求是什么

成立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最基本条件是二个:一你要有金融资本;二是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许可证。如果人民银行能批准你设立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许可证,那么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Ⅵ 金融机构设置条件是什么

金融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并具有相当业务量的;2.符合各金融部门专业分工的要求的;3.符合经济核算原则,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各种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的设置,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有业务章程,并要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政企分开的经济实体。

Ⅶ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经什么部门的批准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担负着对整个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它有权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行使审批职责。

2、因此,设立商业银行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本条也为此作了明确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申请时,应审查商业银行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审查设立的合法性,确保商业银行依法设立,避免银行设立中的非法行为。

3、从整体上控制银行的合理分布,使银行业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通过审查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确保商业银行具有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避免没有经营能力的组织经营银行业给社会造成危害。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也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措施之一。

Ⅷ 农村商业银行及其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②发起人不少于500人。③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④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⑤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