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国金融界规范化的 8 条服务标准是什么
所谓标准是自己吹出来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没有什么规范化标准。
2. 首个实现国家金融服务标准落地的城市是哪里
首个实现国家金融服务标准落地的城市是杭州。
杭州市是我国首个实现国家金融服务标准落地的城市,杭州金融企业实力在全国范围内来说,还算是比较好的。金融业在整个浙江省的规划中,都是占有很大的比重的,金融服务对杭州以及整个浙江来说,都有着重要的经济地位。最近几年,金融对城市发展以及经济建设越来越明显,杭州一直在努力推进各种金融小镇的规划和建设,发展互联网金融,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2)国家首个实现金融服务标准扩展阅读:
金融服务国家标准是支撑供给侧改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技术规范,新标准的发布及实施将提高金融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支持欠发达地区、低收入群体、小微经济实体等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发展普惠金融”,并努力实现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信息的有效传递。
3.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4. 如何认识金融业标准,中国再实施这些标准时应该持什么态度
一、正确认识标准化工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标准已成为现代国际经济发展重要的竞争手段和合作纽带,成为一个国家提高整体竞争力的战略制高点。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各家金融机构联合推动,我国金融标准化建设呈现跨越式发展态势,在推动信息化建设由分散走向集中,促进金融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及宏观审慎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新形势下,国务院出台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国际接轨、统筹推进的改革方向,提出了建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的总体目标,标准化工作必将在国家治理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以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融资和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为代表的新的金融业务模式,虽然名曰“互联网金融”,其功能仍然是资金融通、支付清算和财富管理等。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共享、平等、普惠、去中心化”等新型特点,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提升微型金融、农村金融的普惠性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类似,同样强调风险管控,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以第三方支付机构、P2P平台为主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起步较晚,风控意识、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相对滞后。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在“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2]的框架下,如果能科学合理地运用标准化手段,充分调动相关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性,则可以发挥标准统筹协调作用和试点示范效应,提升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自治能力,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对监管框架形成有力补充。
二、如何做好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体系规划
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涵盖了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内容,应从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三个层面做好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体系框架的规划和设计。
坚持技术标准先行,创新与可控并重。
技术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典型的包括支付技术的变革,以及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应用等等,技术创新在支付清算、信息处理、风险管控、筹融资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技术创新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以支付技术为例,从最初的网银支付到基于NFC的移动支付[3],再到二维码支付、声波支付、指纹支付和刷脸支付等,技术创新使得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支付服务中,产业链更加复杂,推动了线下(Offline)金融服务与线上(Online)金融服务有效融合,不断催生出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同时也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产业各方向安全、自主可控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产业各方形成分工协作、利益共享、互利互惠的运作模式,建立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合作发展机制,切实做到普惠民生。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时,应兼顾标准的强制性、演进性和包容性,在信息安全方面,要实施强制性标准,依托检测、认证、检查等手段,确保标准的实施和落地;此外,要注重标准的演进性和包容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新的技术和业务模式出现,鼓励创新并营造良性竞争的氛围。
做好产品标准,强化风险管控。
借助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传统金融产品,包括存款业务、各类基金、股票和部分保险业务等,一方面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和市场准入规则,另一方面,有标准化的产品设计流程和风控机制,较完备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标准化的产品说明书。而一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这些方面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有所欠缺,如部分P2P网贷产品。针对这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从监管层面进行规范的同时,也要从行业自律角度,制定相关标准对其具体的要素和指标进行约束,一是规范产品的设计流程和风控指标体系,并在各环节中体现风控的思想,二是规范产品说明书要素,对产品要素,投资管理,费用,收益说明,以及发行、运行、到期等阶段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明确,三是规范产品风险提示机制,对风险揭示书的要素,包括风险级别、风险点、适应人群等进行细化。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标准,切实做好风险管控,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推动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完善服务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发展呈现个性化、碎片化、微小化等特征,让更多的用户体验到了随时、随地、随身和无门槛的金融服务。如,P2P模式使得个人可利用“碎片化”的资金参与以前只有大量资金才能参与的投资项目,余额宝以“小额、灵活”的碎片化理财理念填补了草根理财的空白。对于这些普通用户而言,金融知识往往比较欠缺,维权意识不足,另一方面,部分互联网企业在提供金融服务时,省略了传统金融产品面签、纸质文书等环节,导致维权环节多、举证难,此外还存在信息透明度不高、对用户隐私保护不足、纠纷调节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使得群体性追讨债事件时有发生,带来了不良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在严格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之外,还应当有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督,并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服务流程、关键服务指标、信息披露规则、用户隐私保护机制、纠纷机调节制等进行规范,强化企业的内部治理,加强对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如何推动互联网金融领域标准化战略的有效实施
此次标准化改革方向是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和市场共治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事实上,无论是哪种性质的标准,其目的都是在于加强行业监管和协调,规范和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在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为条线的体系框架下,根据标准所规范的对象不同,对标准类型,及其制定、推行主体应有清晰的定位,这是确保标准化战略有效执行的关键。
具体来说,在涉及到保障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坚守业务底线等方面,应由政府主导实行强制性标准,并做好对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其执行效力;在涉及技术创新、服务规范及市场竞争等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自律作用,实行团体标准,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大型企业应在建立行业标准、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起到排头兵和模范引领作用。此外,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指导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应逐步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与业界和社会公众的良好沟通与互动机制,推动团体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和有效实施。(供稿:金融信息中心 吴晓光 沈澍)
5. 试述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制和监管的不同层次
目前,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制和监管,概括起来有两个层面: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
(一)规制的两个层次
从迄今为止的情况来看,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层面的规制主要体现为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主要是由《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以下简称《金融附件》)和各成员方金融承诺表(Schele of Fi—nancial Commitment)构成的架构体系。这一层面的规制是通过对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影响金融服务贸易的措施进行调整和约束,以建立多边的金融服务贸易秩序,达到世贸组织在金融领域推行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目的。 世贸组织规制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方式是对成员方施以以上架构体系下的国际义务,由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来监督和督促成员方履行义务,由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必要的实施保障。除国际层面的规制外,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还存在国内层面的规制,体现为各国国内规制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政策。世贸组织在国际层面上所要规制的就是各成员方国内的政策措施,世贸组织通过对成员方的国内规制措施实行反规制来推行贸易自由化,因此,国际层面的规制对国内层面的规制影响甚大。
(二)监管的两个层次
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监管也有两个层面——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但具体情形与规制的两个层面有所不同。世贸组织在《金融附件》中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监管作出了规定,指出:“尽管有本协定(指GATS--作者注)的其他规定,但是不得阻碍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保证金融体系诚信和稳定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如此类措施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则不得用作逃避该成员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不过,世贸组织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的规定也仅此而已,从中可以看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世贸组织对成员方进行审慎监管的授权,而不构成规范成员方监管的系统规则。这显然有别于前述规制的情形。由于“审慎例外”是一个非常宽松的授权性规定,没有太多具体的内容,因此,各国在监管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不受过多的限制。而规制则不同。虽然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不久,调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尚有待补充、发展、完善,但是,调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架构已经成形,有关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主要方面的规则已经具备,因此,世贸组织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制构成了一个体系。
世贸组织在监管问题上的规定所具有的特点,使其能够从监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中抽身,而专注于贸易问题,同时也为从事国际金融监管的机构致力于制定监管标准和推进监管留出了空间。目前,世界上参与国际金融业规制和监管的机构不少,但作用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型的机构,主要致力于金融服务或特定种类金融服务标准的协调和统一,如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等;一类是推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而不涉及或极少涉及的标准协调的机构,如世贸组织。然而,金融离不开监管,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开展也需要监管,甚至需要充分和一致的监管标准,如资本充足率等,以便整平国际金融业竞争的游戏场地,维护国际金融体系和各国金融体系的稳健,避免出现各国为获得国际竞争优势而竞相降低监管标准所导致的规制消融(regulatory meltdown)的现象。因此,对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层面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的规则具有很大的作用。也由于这一原因,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监管在国际层面上需要注重发挥世贸组织与巴塞尔委员会等机构的不同作用并使之相互协调和配合。
金融附件有关监管的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也为各成员方在国内层面的监管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世贸组织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推动首先体现为国际化(intemationalization),对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例如,对外国金融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准入的开放,意味着原有监管体系中市场准入监管必须进行变革,并进而引发其他方面的监管变革。又如,伴随着跨国金融服务和跨国金融机构的进入,跨国金融机构的复杂结构使该类机构容易钻监管的空子,使监管难以发挥效力,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破产就是一例明证。由于世贸组织对审慎监管仅有授权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相比前述规制的情形,成员方进行监管所受到的拘束和限制更少,自由度更大。正是由于世贸组织对监管只有授权而无太多实质性的规定,因此,本书拟在探究世贸组织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普遍性措施和我国适应入世所作出的金融承诺,重点探讨我国该如何进行监管和完善监管的问题。
6. 全国首个实现国家金融服务标准落地的城市是()。
全国首个实现国家金融服务标准落地的城市是
杭州
7. 如何认识金融业标准中国在实施这些标准时应持何种态度
一、正确认识标准化工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标准已成为现代国际经济发展重要的竞争手段和合作纽带,成为一个国家提高整体竞争力的战略制高点。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各家金融机构联合推动,我国金融标准化建设呈现跨越式发展态势,在推动信息化建设由分散走向集中,促进金融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及宏观审慎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新形势下,国务院出台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国际接轨、统筹推进的改革方向,提出了建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的总体目标,标准化工作必将在国家治理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以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融资和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为代表的新的金融业务模式,虽然名曰“互联网金融”,其功能仍然是资金融通、支付清算和财富管理等。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共享、平等、普惠、去中心化”等新型特点,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提升微型金融、农村金融的普惠性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类似,同样强调风险管控,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以第三方支付机构、P2P平台为主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起步较晚,风控意识、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相对滞后。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在“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2]的框架下,如果能科学合理地运用标准化手段,充分调动相关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性,则可以发挥标准统筹协调作用和试点示范效应,提升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自治能力,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对监管框架形成有力补充。
二、如何做好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体系规划
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涵盖了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内容,应从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三个层面做好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体系框架的规划和设计。
坚持技术标准先行,创新与可控并重。
技术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典型的包括支付技术的变革,以及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应用等等,技术创新在支付清算、信息处理、风险管控、筹融资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技术创新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以支付技术为例,从最初的网银支付到基于NFC的移动支付[3],再到二维码支付、声波支付、指纹支付和刷脸支付等,技术创新使得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支付服务中,产业链更加复杂,推动了线下(Offline)金融服务与线上(Online)金融服务有效融合,不断催生出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同时也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产业各方向安全、自主可控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产业各方形成分工协作、利益共享、互利互惠的运作模式,建立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合作发展机制,切实做到普惠民生。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时,应兼顾标准的强制性、演进性和包容性,在信息安全方面,要实施强制性标准,依托检测、认证、检查等手段,确保标准的实施和落地;此外,要注重标准的演进性和包容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新的技术和业务模式出现,鼓励创新并营造良性竞争的氛围。
做好产品标准,强化风险管控。
借助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传统金融产品,包括存款业务、各类基金、股票和部分保险业务等,一方面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和市场准入规则,另一方面,有标准化的产品设计流程和风控机制,较完备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标准化的产品说明书。而一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这些方面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有所欠缺,如部分P2P网贷产品。针对这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从监管层面进行规范的同时,也要从行业自律角度,制定相关标准对其具体的要素和指标进行约束,一是规范产品的设计流程和风控指标体系,并在各环节中体现风控的思想,二是规范产品说明书要素,对产品要素,投资管理,费用,收益说明,以及发行、运行、到期等阶段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明确,三是规范产品风险提示机制,对风险揭示书的要素,包括风险级别、风险点、适应人群等进行细化。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标准,切实做好风险管控,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推动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完善服务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发展呈现个性化、碎片化、微小化等特征,让更多的用户体验到了随时、随地、随身和无门槛的金融服务。如,P2P模式使得个人可利用“碎片化”的资金参与以前只有大量资金才能参与的投资项目,余额宝以“小额、灵活”的碎片化理财理念填补了草根理财的空白。对于这些普通用户而言,金融知识往往比较欠缺,维权意识不足,另一方面,部分互联网企业在提供金融服务时,省略了传统金融产品面签、纸质文书等环节,导致维权环节多、举证难,此外还存在信息透明度不高、对用户隐私保护不足、纠纷调节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使得群体性追讨债事件时有发生,带来了不良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在严格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之外,还应当有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督,并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服务流程、关键服务指标、信息披露规则、用户隐私保护机制、纠纷机调节制等进行规范,强化企业的内部治理,加强对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如何推动互联网金融领域标准化战略的有效实施
此次标准化改革方向是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和市场共治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事实上,无论是哪种性质的标准,其目的都是在于加强行业监管和协调,规范和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在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为条线的体系框架下,根据标准所规范的对象不同,对标准类型,及其制定、推行主体应有清晰的定位,这是确保标准化战略有效执行的关键。
具体来说,在涉及到保障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坚守业务底线等方面,应由政府主导实行强制性标准,并做好对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其执行效力;在涉及技术创新、服务规范及市场竞争等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自律作用,实行团体标准,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大型企业应在建立行业标准、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起到排头兵和模范引领作用。此外,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指导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应逐步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团体标准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与业界和社会公众的良好沟通与互动机制,推动团体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和有效实施。
8. 制定一个XX企业的服务标准并说明制定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制定适合市场化运作的分配体系,激发员工活力,共同分享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把员工个人业绩和团队业绩有效结合起来,促进员工价值观念的归合,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机制,推进XX院总体发展战略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其他下属公司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薪酬分配的依据
薪酬分配的依据是:岗位价值、能力和业绩。
第四条 薪酬设计的性质
薪酬设计的性质在于:薪酬改革重在结构调整,结合适当的总量调整,打破既有工资体系的重新设计,对原工资实行封存式管理。
第五条 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
薪酬作为价值分配形式之一,应遵循竞争性、激励性、公平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一)竞争性原则:在薪酬结构调整的同时,根据市场薪资水平的调查,对于市场水平差距较大的岗位薪酬水平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使XX院的薪酬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二)激励性原则:打破工资刚性,增强工资的弹性,通过绩效考评,使员工的收入与XX院业绩和个人业绩紧密结合,激发员工积极性;另外,开放多条薪酬通道,不同岗位的员工有同等的晋级机会。
(三)公平性原则:薪酬设计重在建立合理的价值评价机制,在统一的规则下,通过对员工的绩效考评决定员工的最终收入。
(四)经济性原则:人力成本的增长幅度应低于总利润的增长幅度,用适当工资成本的增加引发员工创造更多的经济增加值,保障出资者的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薪酬的特征
(一)可计量性:除了将与员工薪酬相关因素量化为工资数额外,将福利性支出转化为工资性收入,并与绩效考评挂钩。
(二)除年终奖外,员工根据其所在岗位、工作努力程度和工作业绩,可预期到个人的年总收入。
第七条 薪酬体系
依据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XX院对不同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构成XX院的薪酬体系,包括年薪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技能绩效工资制和协议工资制。
第二章 薪酬总额
第八条 XX院通过建立工效挂钩机制,对薪酬总额进行控制。每年薪酬总额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40%。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本年度的营业收入、薪酬总额,以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对各职系中各职等和薪档的岗薪基数和奖金基数进行调整和确定。并通过对下一年度各职等和薪档人数的预计,做出下一年度的薪酬预算,包括基准固定工资总额和标准绩效奖金总额。(附件1、2、3)
薪酬预算应为下一年度预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为年终奖金的发放留出空间,并有效控制薪酬总额。
第十条 薪酬预算经XX院薪酬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薪酬预算执行情况的过程控制,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初,将上月XX院实际薪酬发放情况汇总上报。
第三章 薪酬元素
第十二条 XX院员工的薪酬结构从整体上包含下列元素,并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性质进行不同组合。
(一)岗位工资,从岗位价值和员工的经验积累方面体现了员工的贡献。员工的岗薪主要取决于当前的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在工作分析与岗位评估的基础上,以评估的结果作为确定岗薪等级的依据,采取岗位分等、等内分级、一岗多薪的方式确定各员工的岗薪等级。
(二)技能工资:是依据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等确定的工资单元。
(三)绩效工资,是依据XX院整体绩效和员工通过努力而取得的工作业绩确定的工资单元,主要包括:绩效奖金、年终奖和其它特殊奖金。
(四)福利,是XX院员工所能享受到一种福利待遇,包括国家强制性保险、补充保险和XX院为员工提供的出差、住房、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补助。
第十三条 岗位工资的确定
岗位工资构成管理、行政辅助职系各岗位的固定工资,其计算公式为:
公式2-1:月岗位工资=月岗薪基数×岗位系数
在工作分析和岗位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各岗位所处的得分区间确定XX院管理、行政辅助职系职等系统(见附件4),新增岗位或岗位性质发生变化后,岗位级别相应植入。
结合XX院人力资源成本的承受能力和岗位相对价值确定各职等和薪档的岗薪基数(见附件5),XX院可以通过对岗薪基数的调整实现员工固定工资的整体调整。
第十四条 技能工资的确定
技能工资构成技术职系和项目管理职系的固定工资,其计算公式为:
公式2-2:月技能工资=月技能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在工作分析和岗位评价的基础上,确定技术职系和项目管理职系的职等系统(见附件6、附件7)。
结合XX院人力资源成本的承受能力和岗位相对价值确定各职等的技能工资基数(见附件8、附件9),一般一经确认,在一个年度内不予调整。XX院可以通过对技能工资基数的调整实现对员工固定工资的整体调整。
第十五条 固定工资的用途
固定工资作为以下项目的计算基数:
(一)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二)各种假别工资的计算基数;
(三)外派受训人员工资计算基数;
(四)其他基数。
第十六条 绩效奖金的确定
绩效奖金由月奖金基数、岗位系数和员工的考核系数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公式2-3:月绩效奖金=月奖金基数×岗位系数×员工个人考核系数
各岗位的月奖金基数根据XX院人力资源成本的承受能力和岗位相对价值测算得出(见附件10、附件11、附件12),一般一经确认,在一个年度内不予调整。
XX院可以通过对奖金基数的调整实现对员工绩效奖金的整体调整。
第十七条 年终奖金的确定
年终奖金是员工共享XX院经营成果而设立的奖项。
其中,非项目人员的计算公式为:
公式2-4:员工年终奖金=固定工资×年终奖金系数×年终个人考评系数
项目人员的计算公式为:
公式2-5:员工年终奖金=固定工资×年终奖金系数×T/8×年终个人考评系数
其中:年终奖金系数=年终奖金总额÷固定工资总额;T为考核年度内做项目的总时间,以每位项目人员一年中做8个月项目为基准。
年终奖金总量根据XX院实现的利润、年度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的实现情况确定。
年终奖金的发放范围为除实行年薪制员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在XX院工作不满一年的新进员工年终奖金按月计算。
年终奖金的核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XX院年度目标实现的考核结果拟定方案,经XX院薪酬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其他特殊奖金
特殊奖金的目的在于对员工的优秀表现予以正强化,以激励员工自觉地关心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的形象。特殊奖金包括以下各项:
(一) 创新奖
员工在工作方法、工作思路或开拓业务等方面有较大的突破和创新,对改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或管理水平有突出贡献,由部门申报经薪酬委员会评审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计入考核档案。奖励金额在2000~20000元。
(二) 优秀建议奖
对XX院的发展或管理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被采纳或十分关心院发展经常提出建议的员工,经薪酬委员会评审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计入考核档案。奖励金额在500~5000元。
(三) 伯乐奖
为XX院推荐院急需人才经聘用后证明能够为公司带来预期的价值和贡献的员工或对下属积极培养并使其迅速成长为XX院优秀人才的上级,由部门申报经薪酬委员会评审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计入考核档案。奖励金额在500~5000元。
(四) 其他特殊奖
除上面几种形式之外,其他方面为XX院经营活动做出特殊贡献、付出超额劳动,均给予奖励。例如:工作模范、优秀员工、卓越贡献奖、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奖励金额在500~10000元。
第十九条 福利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XX院的凝聚力,XX院为员工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员工视其所在岗位可以得到多项或全部福利(见附件13),其确定基础由相应的岗位系数决定:
(一) 医疗保险:由XX院与员工各承担一部分。具体数额参见国家有关规定和XX市相关政策。
(二) 失业保险:由XX院与员工各承担一部分。具体数额参见国家有关规定和XX市相关政策。
(三) 养老保险:由XX院与员工各承担一部分。具体数额参见国家有关规定和XX市相关政策。
(四) 住房公积金:由XX院与员工各承担一部分。具体数额参见国家有关规定和XX市相关政策。
(五) 工伤保险:由XX院承担。具体数额参见国家有关规定。
(六) 交通补贴:每月发放交通补贴 元。
(七) 电话补贴:每月报销电话费用 元。
(八) 节日津贴:春节、元旦、十一、五一等重大节日,发放相当于人民币 元的节日礼品。
(九) 带薪休假:视员工在XX院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不同级别的带薪休假。
工作年限 休假级别
满2年 5天/年
满5年 10天/年
满10年 15天/年
满15年 20天/年
(十) 其他福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 年薪工资制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年薪制适用于能够以一年为完整周期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估的岗位,主要包括XX院高层管理人员和各事业部高层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年薪制岗位的归类
根据XX院和各事业部高层管理岗位的业务层面、岗位价值等因素将每个岗位归入A、B、C、D四个职类(见附件14)。每个职类分为五档年薪级别,形成年薪工资表(见附件15)。
第二十二条 年薪总额的确定
由XX院高层委员会(董事会)根据任职者的工作经验,综合能力、资格条件确定岗位档次。今后每年年底由高层委员会(董事会)根据承担的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确定高层正职是否晋升、保持或降级。高层副职由高层委员会(董事会)和直接上级联合确定是否晋级、保持或降级。
第二十三条 年薪结构:
公式3-1:年薪=固定年薪 + 效益年薪
第二十四条 固定年薪的确定和发放
公式3-2:固定年薪= 年薪总额×%
固定年薪按月平均固定发放。
第二十五条 效益年薪的确定
公式3-3:效益年薪基数=年薪总额×%
效益年薪根据各岗位承担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每年年初,高层委员会(董事会)应确定XX院和各事业部应取得的年度税后利润、销售收入、资产保值增值率、战略目标等,并以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年终由高层委员会(董事会)对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和审计,最后确定综合考评系数。对高层副职由高层委员会(董事会)和其直接上级确定其年度经营目标和工作目标并以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年终由其直接上级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综合系数需经高层委员会(董事会)审核。
应发效益年薪公式为:
公式3-4:效益年薪=效益年薪基数×年度效益系数
其中:年薪效益系数按下表查算:
表3-1:考评系数对照表
A 0-0.5 0.5-1.2 1.2-1.5 1.5-2 2以上
B 0 (A-0.5)*2 1.4+(A-1.2)*3 2.3+(A-1.5)*4 4.3~5
A:为综合考核系数
B:为年薪效益系数
第二十六条 效益年薪的发放
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益年薪当年发放90%,其余10%留作任职抵押,任期期满经离职审计一年后予以返还,出现以下情况当期的抵押金或任期内的抵押金全额扣除。
(一) 重大决策出现较大的失误,给全院造成重大损失;
(二) 承担的重要工作(或项目)没有按时按质完成,严重影响XX院整个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 自行离职,给XX院带来一定损失;
(四) 个人严重违犯XX院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五) 离任后,某些责任还没有完全消除,重大责任事故出现后为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福利的确定
实行年薪制的岗位,取得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各项福利,其计算基数为其每月取得的固定年薪。
第五章 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二十八条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XX院管理、行政辅助职系各岗位,其中绩效工资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技术职系的非项目人员。(详见附件16:《XX院岗位分类表》)
但实行年薪制的岗位除外。
第二十九条 薪酬结构
公式4-1:薪酬构成=岗位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福利
第三十条 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按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并于每月发放。
第三十一条 绩效奖金
绩效奖金分为季度绩效奖金和年度绩效奖金。其中季度绩效奖金的计算公式为:
公式4-2:季度绩效奖金=月奖金基数×岗位系数×70%×员工个人季度考核系数×3
员工当期季度绩效奖金在下一季度内按月平均发放,年度最后一个季度的绩效奖金于下年初一次性发放。
年度绩效奖金的计算公式为:
公式4-3:年度绩效奖金=月奖金基数×岗位系数×30%×员工个人年度考核系数×12
员工年度绩效奖金于下年初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二条 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按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并于下年初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 技能绩效工资制
第三十三条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XX院项目管理职系和技术职系人员。(详见附件13:《XX院岗位分类表》)
但实行年薪制的岗位除外。
第三十四条 薪酬结构:
公式5-1:薪酬构成=技能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福利
第三十五条 技能工资
技能工资按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并于每月发放。
第三十六条 绩效奖金
绩效奖金分为项目阶段奖金、项目结束奖金。
项目阶段奖金在项目阶段结束考核发放,项目结束奖金在年底统一考核发放。
1. 其中项目阶段奖金的计算公式为:
公式5-2:项目阶段奖金=项目阶段奖金基数×T×个人阶段考核分配系数
其中:项目阶段奖金基数=月奖金基数×岗位系数×70%。
T为项目预算中计划人工时,单位为月,不足一月的折合为月,每月按22.5天工作日计算。
个人项目阶段考核分配系数根据《XX钢铁设计研究总院考核管理制度》的个人阶段考核系数,结合项目薪酬总额确定,具体详见第三十八条。
2. 项目结束奖金的计算公式为:
公式5-3:项目结束奖金=项目结束奖金基数×T×个人项目考核分配系数
其中:项目结束奖金基数=月奖金基数×岗位系数×30%。
T为项目规划中预算中计划人工时,单位为月,不足一月的折合为月,每月按22.5天工作日计算。
个人项目考核分配系数根据《XX钢铁设计研究总院考核管理制度》的个人项目考核系数,结合项目薪酬总额确定,具体详见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年终奖金根据院全年项目整体效益,由院薪酬委员会具体决定金额,和项目结束奖金一起在年底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结合项目考核系数和个人考核分配系数,具体详见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考核分配系数的计算
考核分配系数的确定受项目薪酬总额预算,项目考核系数和个人考核系数约束
项目薪酬总额预算是为了满足项目正常运作需要而配备的各类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薪酬总量,为单个项目薪酬预算的总和。其中单个项目薪酬预算为项目配备人员奖金基数和计划人工时的乘积的总和。
个人项目阶段考核分配系数=∑(Bi×Ti)×(Bi×Ti×KPIi/∑(Bi×Ti×KPIi))
其中Bi为项目阶段奖金基数,Ti为阶段计划人工时,KPIi为阶段考核结果
年底奖金在全院范围内根据年度项目考核系数Ki统一调配,根据Ki,确定各个项目年底奖金的实际发放额,年度项目考核系数Ki由工程管理部根据《XX钢铁设计研究总院考核管理制度》确定。
项目i年底奖金的实际发放额=项目i年底奖金应发额×Ki×项目i年底奖金应发额/(∑项目i年底奖金应发额)
其中Ki为年度项目考核系数。
个人项目年底考核分配系数=项目年底奖金的实际发放额×(Bi×Ti×KPIi/∑(Bi×Ti×KPIi))
其中Bi为项目年底奖金基数,Ti为项目计划人工时,KPIi为年底个人考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核、纯粹谈判和施工服务等工作,全部折算成项目天数,进行考核和奖金发放。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职系人员不在项目时考核和绩效奖金的确定
公式5-5:不在项目时的绩效奖金=不在项目奖金基数×T×个人考核系数;其中,不在项目奖金基数=月奖金基数×岗位系数×50%,T为其预计不在项目时间,以月为单位,每月按22.5天计算,不足一月折合为月。
由于项目周期的不确定性,项目人员不在项目的时间实行累加,并于满一个季度时进行考核,不足一个季度的情况按一个季度考核。
第四十一条 专业科室技术职系人员不在项目时考核和绩效奖金的确定
不在项目时的绩效奖金=不在项目奖金基数×T×个人考核系数×不在项目奖金基数×T/∑(不在项目奖金基数×T)
其中不在项目奖金基数=月奖金基数×岗位系数×50%,T为其预计不在项目时间,以月为单位,每月按22.5天计算,不足一月折合为月。个人考核系数根据《XX钢铁设计研究总院考核管理制度》确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公司确定项目管理职系和技术职系人员的技能等级和项目中岗位的对应关系,原则上避免以较低技能等级出任项目中较高等级岗位或以较高技能等级出任项目中较低等级岗位。
特殊情况需要打破上述原则,需经工程管理部的审批。以较低技能等级出任项目中较高等级岗位的,技能工资保持不变,绩效奖金基数按项目中该岗位对应的技能等级中最低一档的绩效奖金基数确定。以较高技能等级出任项目中较低等级岗位的,技能工资保持不变,绩效奖金按项目中该岗位对应的技能等级中最高一档的绩效奖金确定。
技能等级 项目中的岗位
资深项目管理人员 跨国项目、大于5个亿的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
高级项目管理人员 小于5个亿的总承包项目、大于1个亿的设计项目的项目经理
中级项目管理人员 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经理、施工经理、控制经理、开车经理,小于1个亿的设计项目的项目经理
助理级项目管理人员 费用控制工程师、进度控制工程师、施工现场代表
项目辅助人员 项目助理
第四十三条 身兼多个项目员工薪酬的核定
项目管理和技术人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身兼多个项目,但必须统筹安排,保证各个项目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为不同的项目经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兼项目数不超过三个,超过三个以上需经工程管理部审批。
身兼多个项目员工的固定工资不兼得,但绩效奖金按实际做项目时间分别计算,可以兼得。
第四十四条 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按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并于下年初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 计件工资制
第四十五条 适用范围:
适用文印公司操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薪酬结构
工资构成=计件提成+福利
第四十七条 岗位分档
根据工作性质、责任、强度、难度将工作岗位分为关键岗位和辅助岗位两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两档,即从高到低分为四档:A1、A2和B1、B2。不同档级之间的差距为5%。
第四十八条 岗位计件分配系数的确定
将B2档岗位系数确定为1,按照5%的差距,A1、A2、B1、B2的岗位系数分别为1.15、1.10、1.05和1。
根据小组的岗位相对价值计算组内各岗位的计件分配系数,
计算公式:计件分配系数=岗位系数÷∑(岗位系数×岗位人数)
具体岗位的计件分配系数由下表查出,如果组内的人数因调整而发生变化,组内的岗位计件分配系数按计算公式重新计算调整:
计件分配系数表
岗位人数 岗位档次 岗位系数 分配系数(%)
复印
绘图部 CAD绘图
复印
扎边
浮动
文字
彩图部 打字
彩图
印刷
成品部 印刷
复印
装订
蓝图晒制部 资料收发
晒图
管理
文印
二部 CAD绘图
复印
打字
扎边
晒图
综合管理
第四十九条 计件工资的计算和发放
计件工资=月度完成工作量×计件单价×小组考核系数×计件分配系数
计件单价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确定和调整
计件分配系数由上表查出。
第五十条 福利的确定
福利由人力资源部参照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八章 协议工资制
第五十一条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XX院临时聘用或有长期合约的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协议工资的适用需经人力资源部提出,并经薪酬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协议工资的确定与发放
协议工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谈判确定,每月固定发放,实行协议工制的员工与XX院之间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薪酬总额、发放方式、工作内容和考核方法。实行协议工资制薪酬的员工若不能达到协议要求,其薪酬将按照XX院相应薪酬制度执行。
第九章 薪酬调整
第五十三条 薪酬调整包括工资的晋级和奖绩,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个别调整分为自然调整和个别调整。
第五十四条 整体调整
由XX院根据年度内实现的经济效益,结合外部市场工资水平变化,对全院工资水平做统一调整,通过对岗位工资基数(技能工资基数)和奖金基数的调整来实现。
第五十五条 薪酬的晋级通道
为给不同岗位员工的薪酬提供合理的晋级空间,根据岗位性质将XX院岗位划分为管理、行政辅助职系、项目管理职系和技术职系。员工可以通过三条不同的通道实现薪酬的晋级。
(一) 管理、行政辅助职系:该职系包含了XX院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和辅助人员。通过在职等内划分不同的薪档,为业绩优秀、技能持续提升的员工提供薪酬的晋级空间;当员工薪酬达到该职等所包含薪档的上限时,需考虑通过岗位的晋升实现该员工薪酬的晋级。
(二) 项目管理职系:该职系包含了XX院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履行管理职能的人员。项目管理职系从低到高划分为17级,员工可以随着技能和经验的积累在其中获得持续的晋级;
(三) 技术职系:该职系包含了XX院所有的技术人员。技术职系从低到高划分为17级,技术人员随着技能的提升和经验的积累可以在其中获得持续的晋级。
第五十六条 自然调整
员工薪酬的自然调整采用积分累进制度。
XX院开放多条薪酬晋级通道,员工在不同的薪酬通道上获取不同的分值,所得分值全部计入积分累进器,当总分累计到工资晋升标准时自然晋升一级,当累计到降级标准时自然降低一级。不同层次的员工设定不同的晋级标准和降级标准(参见晋、降级标准表)。
员工在职等或层级内的晋级按累进器积分直接晋级,当晋级到职等内薪档或层级的最高档时,员工若想晋升到高一级的岗位或层级,除累进器积分达到积分标准外,还应符合新的岗位或层级的任职资格条件(详见《XX院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制度》)。
员工在职等的最低档而积分累进器积分达到降级标准的,按同等级差降级。
岗位绩效工资制员工晋、降级分值标准
一般管理岗、行政辅助岗 中层管理岗位 高层管理岗位
晋级标准 20 30 40
降级标准 -10 -15 -20
技能绩效工资制员工晋、降级分值标准
初级技术人员
(助理级项目管理人员) 中级技术人员
(中级项目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项目管理人员) 资深技术人员
(资深项目管理人员)
晋级标准 15 20 30 40
降级标准 -8 -10 -15 -20
薪酬晋级通道由人力资源部根据XX院实际提出调整建议和方案,经考核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确定,当前开放的薪酬通道如下:
(一) 绩效:根据员工年终考核系数排名给与不同的分值
考评排名分值对照表
考核结果系数名次排
(高到低) 10分位 25分位 75分位 90分位 100分位
比例 10% 15% 50% 15% 10%
等级意义 优秀 良好 中等/一般 合格 不合格
分值 25 15 5 0 -3
(二) 奖惩:根据员工年度内获奖情况给与不同的分值
奖惩分值对照表
奖惩类别 创新奖 优秀建议奖 特殊贡献奖 伯乐奖 重大过错
9. 融资中间服务费,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是什么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资中间人服务费都属于合同法里的居间合同,服务费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9)国家首个实现金融服务标准扩展阅读:
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10. 2010年国家金融政策
中央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金融引导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服务经济社会,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实施重要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正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各金融部门要把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作为拓展业务范围、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重要努力方向,大力创新和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
(二)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开发和创新。对于处于成熟期、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对上下游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支持企业开展并购融资,促进产业链整合。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对于租赁演艺、展览、动漫、游戏,出版内容的采集、加工、制作、存储和出版物物流、印刷复制,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集成和电影放映等相关设备的企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类无形资产提供保障。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三)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探索和完善银团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有效降低单个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
(四)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各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针对部分文化产业项目周期特点和风险特征,金融机构可根据项目周期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分布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列入国家规划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或企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五)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各金融机构在确定内部评级要素,设计内部评级指标体系、评级模型和计分标准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要充分借鉴外部评级报告,建立内外部评级相结合的评级体系。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业务考评程序和考核方法,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和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相结合,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在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对中小文化企业的贷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企业和项目,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满足金融机构授信客户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可对举办培训的企业和接受培训的人员予以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积极加强合作,综合利用多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推出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做好文化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衔接。
(七)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培育文化产业消费信贷市场,通过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的消费信贷需求。可通过开发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品种,扩大对演艺娱乐、会展旅游、艺术品和工艺品、动漫游戏、数字产品、创意设计,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数字出版等出版产品与服务、印刷、复制、发行,高清电视、付费广播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电影产品等综合消费信贷投放。加强网上银行业务推广,提高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设计服务和休闲娱乐等行业的网络支付应用水平。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和征信系统的作用,加快完善银行卡刷卡环境,推动文化娱乐、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广告、艺术品交易等行业的刷卡消费,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八)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便利文化企业的跨境投资,满足文化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促进文化企业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我国文化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
(九)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已上市的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宣传文化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适合于创业板市场的中小文化企业项目的筛选和储备,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十)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集合债和公司债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文化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一)鼓励多元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
(十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并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应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加快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十三)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各保险机构应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服务业融资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应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六、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
(十四)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推动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和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和审计流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财务管理能力,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十五)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财政注资引导,鼓励金融资本依法参与。
(十六)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研究建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服务文化产业融资需求。探索设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承贷银行的信贷风险。
(十七)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抓紧制定和完善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流转和变现的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订有关质押登记规定。积极培育流转市场,充分发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的作用,为文化企业的著作权交易、商标权交易和专利技术交易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有效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各类无形资产二级交易市场,切实保障投资者、债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七、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
(十八)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发布更新文化产业发展的项目信息。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纳入《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文化产业项目,金融机构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文化产业项目要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
(十九)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立文化企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通过组织论坛、研讨会、洽谈会等形式,加强文化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促进银、政、企合作,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宣传文化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重点支持。
(二十)加强政策落实督促评估。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同级宣传文化、财政、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文化产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
中央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文 化 部 广 电 总 局 新闻出版总署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