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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夸大产品

发布时间: 2021-05-04 15:51:32

⑴ 为什么说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非常特殊

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人类世界在经济领域发生的最重要事莫过于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和货币的自由化趋势。经济全球化与货币自由化催生了全球交易的虚拟金融市场,并带动了实体经济实现了自数字革命以来的又一次持续的高速增长,人类社会因此出现了时代的飞跃――新经济时代到来了。
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什么?是劳动力价值的全球范围比较(比价);而货币自由化的趋势是什么?是货币(传统的)本质的异化:从一个国家内的劳动力价值比较计量尺度演化为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所有国家的劳动力价值的比较计量尺度,从一般的价值尺度异化为虚拟金融市场的炒做筹码。显然,一个国家的货币在全世界流通和交换必然打破货币的国界(流通范围),而当越来越多的货币涌进虚拟金融市场时,必然催生全球化的货币交易市场。现在,全球外汇市场已经实现了一体化运行,可以24小时的连续交易,所以它成为参与者最多,交易量增长(同其他虚拟金融市场相比)最快的虚拟金融市场。
在飞快增长的国际外汇市场中,为什么保证金交易方式增长得最快呢?据有关资料显示,外汇保证金交易已经成为全球中小投资者的“最爱”,增长速度高达25%——30%。作为一个相对风险较大的金融商品市场为什么增长得这么快呢?随着大多数国家的居民收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普通人的投资意识增强,追求高回报的意愿增强,抗击高风险的能力也相对增强。据统计,英国5年来年收入超过60万英镑的富翁增长了60%,这些富翁长年活跃在投资品市场,而且选择的大都是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品。而中国的居民收入在2007年一季度增长了17%,这样快速的收入增长在全世界都是最快的,因此可以预言,中国的虚拟金融市场以及多元化、多层次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必将获得大发展,特别是那些需要较高风险偏好情绪支撑的虚拟金融市场——股票和外汇市场甚至期货市场。
与其他虚拟金融产品相比,外汇保证金交易独特的风险收益比设计也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在全球虚拟金融市场中有许多投资品种和交易方式,比如股票、债券、黄金、商品期货,甚至包括房地产的二级市场等。在这些市场中又有许多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方式设计,比如中国股票市场中的所谓权证交易品种,又比如外汇市场中有实盘、外汇期货和保证金交易。
虽然全球虚拟金融市场的大多数投资品都有收益高、风险也高的特点,但毕竟风险收益比不同,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情绪适应的程度也不同,客观地说,公平性与投资价值也不同。比如在全球股票市场中流行的所谓权证交易品种,一天内的波动幅度可以达到100%以上,如中国股票市场的所谓钾肥认沽权证就曾创下数天时间内飙涨8倍的纪录,招行认沽权证也曾有过10天涨8倍的惊人纪录。但是,曾经涨到8元以上的钾肥认沽权证,很快就跌到0.001元——基本成了废纸。这种交易品种所必然产生的巨大波动幅度对广大投资者来说纯粹就是赌博,而对它的设计或经营者来说,无异于“抢钱”甚或“掠夺”。再如全球黄金或商品期货市场,虽然也为许多风险偏好极高的投资者所最爱,但这类市场上的大多数投资品一天甚至一小时的波动幅度就可以达到几百点,甚至上千点,结果只是导致极少数人爆富,绝大多数人瞬间倾家荡产的结果。这类市场的风险收益比显然太高。
高风险对中小投资者非常不利,低风险好不好呢?比如外汇实盘的风险就很小,不同货币之间的汇价变动1分钱,买卖者的赔赚也只一分钱,汇价变动一毛钱,赔赚的比例才有一毛钱。显然,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安全,但与银行存款相比,收益率基本差不太多。再如股票,虽然不少股票有长期投资价值,但它的波动率也很低,而且中国股市是只能买涨赚钱,不能卖空赚钱,只能在牛市赚钱,熊市是要被套的。有的股票每天波动不大,虽然安全,但挣钱的速度太慢。
相比之下,在外汇市场上做保证金交易,各个货币对每天都有100点左右的波动幅度,汇价每波动1分钱,投资者可以赔赚1元至2元钱,投资1万元,每天可能收益几百元(当然也可能亏损几百元),而且是既可做多挣钱,也可卖空挣钱,因此也没有了所谓牛市和熊市。应该说,它是一种风险收益比比较适度,适宜参与群体最广大的投资方式。
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飞速发展更缘于网络炒汇(技术越来越成熟)在全世界的兴起。网络炒汇是指专门从事虚盘衍生金融产品跨境网络交易的家庭式操作平台。显然,没有网络技术的大发展以及安全程度的大幅度提高,这种大范围的跨境交易方式是不可想象的。
网络炒汇平台的开发者、经营者即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国际外汇市场上的合格交易商或做市商。虽然在大多数网络炒汇操作平台上即可以炒外汇,也可以炒期货和股票、黄金等,但网络炒汇的称谓确实是因为这种平台的大多数交易额都与国际汇市相关。网络炒汇一词非常口语化、形象化,因此,它也成了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代名词。
网络炒汇的特点是无形化、小型化、虚拟化、全球化、人性化,竞争力极强。在最近的几年中,它在国际汇市的交易额占比迅猛增加,比如2007年1——5月,日本的网络炒汇交易额就增加了25%。全球外汇市场中的保证金交易额大约已占50%。由于网络炒汇的网络操作平台可以连接到家庭,而且网络炒汇的“操盘手”就是投资者自己。所以网络炒汇或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参与者是自己在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与将财富完全交与别人代理的心理感受是不同的,这也是网络炒汇之所以被国际市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欢迎的重要原因。应该说,正因为外汇保证金交易在诸多虚拟金融产品的交易品种中是风险适中、收益较大的,而且它的网络化程度最高,操作非常便利,因此能够吸引非常多的中小投资者,所以它被国外投资者喻为“个人理财产品的巅峰之作”。
中国的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发展之路是非常曲折的。在网络炒汇尚未在全世界出现时,1992年和1993年,一些境外非法组织在中国大陆暗中推广所谓外汇保证金交易,这些交易大都不与国际外汇市场接盘,或者干脆就是经营者与投资者“对赌”,这必然造成广大参与者的巨额亏损,有些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这段历史使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名声很臭。1994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发文,全面取缔外汇期货(保证金)业务。此后10余年,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及相关外汇交易一直持否定甚至严厉打击的态度。
2000年以后,随着网络炒汇在全世界逐渐兴起,一些境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开始在中国境内招募网络炒汇客户。对此,我写了专门的调查报告。指出网络炒汇是全球虚拟金融市场大发展的历史趋势,也指出中国不可能回避或拒绝这一历史趋势,同时还指出现在进入中国的大多数外汇保证金交易商不同于1992年和1993年混入中国境内的那些专做骗人生意的境外非法组织。这一报告引起了国家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随后我又写了一系列主张“网络炒汇阳光化”的文章,呼吁大陆境内开放外汇保证金市场,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竞争,与国际金融市场在外汇保证金领域率先接轨。
2006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首先推出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外汇期货交易,而且采用了保证金交易模式。这等于是开启了中国境内外汇保证金交易和网络炒汇阳光化的大门。随后,交通银行全国各分行,招商银行全国各分行全面开展了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外汇期货或保证金交易。再后,有外资金融机构已经获批在中国大陆经营外汇保证金业务;据悉,四大国有银行已在积极准备,即将推出自己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平台。中国外汇保证金交易(网络炒汇)大发展的春天即将来临。
当然,尽管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很多优点,市场前景也非常大。但必须强调,外汇保证金是风险巨大的投资品,不能一哄而起。再干净、再理想、再公平的虚拟金融市场,其本质也是投机市场,而只要是投机市场就随时会有“吃人”的现象以及“被人吃”的情况发生。所以,我不主张没有心理准备、风险准备、技术知识准备的人盲目参与网络炒汇,也不主张所有金融机构都争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没有控制和经营风险能力的人,请远离网络炒汇。
我写本书的目的不仅是讲授外汇保证金的基本常识、交易规则,以及分析外汇市场的基本知识,更重要的是将我个人多年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心得告诉广大投资者,使投资者在参与这一游戏之前做到知己知彼,知道这个游戏的水有多深。
对外汇保证金交易,我的体会是,它对赌徒是火,对投资者则是水,对聪明的投资者则是顺水风帆。由于有保证金的放大,它对赌徒会有巨大刺激——这不能避免,而投资者按规矩操作,一点点积累,恰是如鱼得水,而对聪明的投资者来说,讲规矩,会分析,加上保证金可以极大地提高杠杆比例,确实如顺水加风帆。总之,参与这一投资方式,关键取决于我们的心态调整、心理素质和对市场分析技巧的掌握。这本书的宗旨就是用实践经验和基本理论教会投资者:怎样掌握技巧、调整心态、建立自信,这相当于我们作战前对敌我双方情况的掌握,或者说是做功课。没有做过功课的人,不适合参与网络炒汇。我们常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应该说,认真读这本书,就是知己知彼的过程。虽然读了这本书未必一定掌握百战不殆的战法,但胜率却肯定会大幅度地提高。应该说,在虚拟金融市场上从事任何带有保证金性质的交易,有60%的胜率已经不错,而这本书的读者若能真正掌握了其中的分析和交易技巧,以及我对在操作过程中人性弱点的不断提醒,应该有60%的胜率,甚至70%的胜率都是可能的。

参考文献:http://www.yangcai168.com/board/ 文文外汇

⑵ 哪个金融机构的产品比较多呀

我知道未来财富的种类就比较多,像稳健型的中等回报,略有挑战的高收益,在未来财富都有,建议你直接去了解比较好

⑶ 银监局,为什么不让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其理财,贷款等产品进行大众

目前整个资产管理行业,除公募基金外,大致可以分为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私募基金、保险资管、期货资管等几个大类;其中银行理财和信托计划归银监会监管,券商资管、基金专户、期货资管和私募基金在证监会监管体。从监管的最原始理论出发,其实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不应该属于银监会覆盖范围(资产管理最基本定义就是非信用中介角色)。或者回到更加宏观层面去思考,这是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争论。

⑷ 金融机构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不得主动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不得篡改、违法使用其个人金融信息。
不得在未其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⑸ 金融机构产品差异化的做法有哪些

金融机构产品差异化主要还是推出的产品和利率的区别。

⑹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分别是:

1.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

4.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法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

6.得知识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

9.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⑺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⑻ 对于光大银行被银保监会点名通报,金融行业好不好做

不好做,因为会受到相应的市场监督以及网友们的舆论导向影响

⑼ 你觉得作为金融机构你觉得金融业应该尽到的责任应该有哪些

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益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金融机构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点和方式;金融产品和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营销禁止
金融机构在营销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其他同业声誉;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宣传册页;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未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说明。
文本管理和格式条款
金融机构格式合同及服务协议文本,不得存在误导、欺诈等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及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不合理条款;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金融机构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收集个人金融信息,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存储个人金融信息;妥善保管所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金融信息遗失、损毁、泄露或者篡改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⑽ 网上的金融机构的产品能信吗浩唐资本的项目是否真实可信

当然真实可信啦,我自己也是选择的这里,浩唐资本,真是老百姓投钱的好去处,安全体系良好,想做互联网金融的朋友们,可以考虑一下,真心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