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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税负怎么收取

发布时间: 2021-05-04 12:13:25

㈠ 金融保险业税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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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金融、保险的业务范围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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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二)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
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③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5年度的已征收入库税款,应予以退税。
对税款所属期为1994年度的,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及《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
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
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
①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
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的营业额
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
(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6.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7.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规定:
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8.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
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做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审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③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④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三)税率及计算公式:
该行业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略)
三、教育费附加(略)
四、企业所得税(略)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或者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六、个人所得税
(一)保险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06号)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的计税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
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㈡ 一般纳税人税负怎么算

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的计算方法:

税负率是分类的,如增值税税负率为: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所得税负率为:实际交纳所得税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注:

1、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2、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

(2)金融机构税负怎么收取扩展阅读:

一、宏观上的税负

在中国,依据税目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烟草税等等,国家的这些种类繁多的税收收入的总和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总量(用GDP来代表)的比值,就构成了全国的税负水平。

二、微观上的税负

就是单个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负担,包括个人与单个企业,这儿税负承担的主体是实际负税人,不是名义纳税人,负税人即最终负担税收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与纳税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为在微观上,税负的实现是流动的,其中有各种各样的税负转嫁。所以,税负的最后归宿就是微观税负的实际负税人。一个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同国家的财政政策、产业结构的合理性、本国企业的生产效率、进出口水平及国内商品价格等等经济因素相联系。

㈢ 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 附件3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㈣ 知道进项金额和税负率,怎么算要开多少销项

税负率是实际缴纳的税金和收入的比例

销项税=收入(不含税)*1.2%+91655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如:某钢铁公司向某机械公司出售一批钢材,出厂价格为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

该钢铁公司应当向机械公司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销项税额=1000万元×16%=160万元

此外,因为在销项税额的计算销售额中,销售额包括不含税和含税两种,所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销售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 即销项税金 。 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要收两部分钱,一部分是不含税价款,一部分是销项税额。

(4)金融机构税负怎么收取扩展阅读:

一销售额的检查

1、不含税销售额的检查。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的销售额为价税混合收取的,要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 价外费用的检查。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由于对价外收费一般都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中核算。

这样,企业常常出现对价外费用不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甚至有些企业将发生的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因此,价外费用的检查是销项税额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价外费用的检查,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了解掌握情况。向销售部门了解销售情况和结算形式,通过产品销售市场分析有无加收价外费用的可能及了解行业管理部门是否要求收取价外费用等。

2、检查往来账户。重点检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账户。看是否有挂账欠款,尤其是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或“其他应收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其对应账户是否是和货币资金的流入或债权“应收账款”账户的借方增加额发生关系。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

如果出现以上对应关系,则需通过发票、收据等原始单据进一步证明是否是价外费用,有无计税。

㈤ 营改增后金融业如何纳税税率多少

具体税率还未定。

金融方面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适用税率预计将定在6%。金融商品买卖适用税率或免税或为6%,但采用何种计税方法仍不确定。相较于其他行业,金融业营改增一直被业内认为难度较大。

由于金融业营改增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影响非常大,核算也十分复杂,营改增本身的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因此,如果扣除不到位,反而对金融行业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也是政策迟迟未出台的原因所在。

㈥ 税务局要求公司按3%的税负交税应该怎么算要交多少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从事上述业务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不同的税目税率会有差异,税率在3%到20%不等。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营业税的营业额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取。
(2)通过正列举,规定一些项目的若干费用可扣除。如广告公司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扣除,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门票、交通费等费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㈦ 金融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基础税率是25%,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非居民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利率优惠。

㈧ 税收算流入金融机构吗

;你好,税收流入的是国库。

㈨ 金融业增值税扣除项目,新规定税负重了还是轻了

金融业增值税扣除项目,新规定税负重了。

目前,“营改增”试点只剩下房地产、建筑行业、生活服务业以及金融业。胡根荣表示,其中,金融业营改增难度最大,或将成为最后一个推出的试点。难度主要体现在税率和征收办法的敲定上,这将为金融企业的商业带来重大影响。

首先是由于税率改变所引起的间接税成本增加或减少和进项税抵扣额的可用性。这决定了营改增以后企业的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

现行试点主要采用了三种税率,分别是6%、11%和17%。根据普华永道的测算,这三种税率对金融业流转税实际税负的影响为:6%情况下,普遍税负降低;11%持平:17%则税负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