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风险管理中,风险投资家应该如何控制和管理风险企业
一、国有商业银行风险主要表现
经过二十年的改革,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商业银行体系。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真正商业银行的要求,其本身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风险隐患。
从几年来审计机关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审计情况看,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仍然较高,这是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的首要特征。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在剥离了1.4万亿后,不良贷款比率按五级分类口径仍较高,已超过20%(发达国家平均为2%),风险隐患较大。这些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十分复杂,而银行稀释和消化不良贷款的能力目前还比较弱。当前部分行业投资过热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一些银行对过度投资、重复建设盲目贷款,如果不切实加以解决,可能产生大量的新增不良贷款。减少新增不良资产,加大存量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化解银行风险任务艰巨。
二是资本充足率离巴塞尔协议规定(8%)还有一定差距,距国际先进银行(30%)有很大距离,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
三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低,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和人均利润率仍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四是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金融案件时有发生,有的触目惊心,而金融企业的防范机制和内部管理水平却跟不上。一些银行急于扩张业务和抢占市场份额,往往忽略风险和成本,不能正确处理业务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关系,致使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往往是金融犯罪分子窥视的焦点。
五是银行风险出现新转化:信贷资金被大量用于财政性支出,财政风险向银行风险转化;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等贷款周期长、规模大、增长快,信贷的分散风险向集中风险转化;有些地方因资金链条断裂而形成房地产贷款巨大风险,抵债资产逐年增加,虚假按揭、重复抵押骗取银行贷款,信贷的即期风险向其他资产的远期风险转化。
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实质是金融体制和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现代金融制度,没有真正摆脱行政机构色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经营机制还没有根本转换,内部控制薄弱,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
二、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差距
风险管理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管理行为,是随着商业银行的产生而产生的。目前,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已成为国际化商业银行谋求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的最重要方式。所谓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对整个机构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个种类风险的通盘管理,这种管理要求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各种其他风险以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进行组合,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对各类风险再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且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其特征可概括为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全额的风险计量等。这种方法不仅是银行业务多元化后,银行机构本身产生的一种需求,也是当今国际监管机构对各大机构提出的一种要求。
中国银行业与国际先进银行相比,特别是与全面风险管理模式相比,在风险管理意识、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
(1)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因素,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是制约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内在障碍。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是计划经济体制,大财政、小银行是金融的基本格局,银行制度则以高度集中计划管理和行政约束为主要特征,经过多年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始取得实质性进展。
(2)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步比较晚,观念陈旧。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
(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方面还有很多薄弱环节,内部控制的组织框架还处于初步建设阶段。国有商业银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制衡目前还不够完善,内控的权威性不足,董事会还没有真正起到内部控制作用,内部控制活动实际上由经营层主导,内控优先的原则在一些业务领域没有充分体现,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还有待提高。
(4)风险管理基础比较薄弱。风险管理人员数量较少,缺乏精通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计量技术的专业人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制独立性不够,受外界因素干扰较多,有些地方政府仍以不同方式对银行经营进行行政干预。
(5)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法比较落后。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以定性分析为主,缺乏量化分析,在风险识别、度量、监测等方面科学性不够。与国际先进银行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相比比较落后。
⑵ 风险管理的前景及科目
前景: 我国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存在着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会计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诸多的金融风险。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外资金融机构的快速进入,加大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因此,目前国内金融控股企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商、保险公司、各大型企业集团的财会与稽核部门纷纷加强了金融风险控制。这也导致这些行业对金融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企业求贤若渴,但由于国内相关教育滞后,人才供给明显不足。训练有素、具有专业资格的金融风险管理人才凤毛麟角。人才紧缺导致薪酬上涨。据了解,目前金融风险管理师薪金丰厚。而参加专业培训,获得资质证书,是跻身这一热门人才之列的捷径。科目已经被楼上先发了,(您的回答已被之前网友使用,请重新编辑!) 加油!栋梁。
⑶ 求关于浅谈公允价值会计计量模式对企业影响及企业的对策的论文
摘要:自2007年度开始,我国上市公司已开始采用新会计准则编制年度会计报告。由于新会计准则中广泛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性房地产以及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年报会计信息产生了重要影响。文章在介绍了公允价值涵义的基础上,分析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对年报会计信息的影响,同时指出了投资者在阅读年报会计信息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相关问题一、公允价值的涵义及其理论基础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是指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的成交价格。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之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已经具备了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客观条件;同时伴随着我国资本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日益活跃,一些复杂的交易事项在传统的成本计量模式下不能得到准确计量,计量结果严重地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由于在成本计量模式下,一些会计事项或资本交易事项的市场变化不能得到及时与可靠的反映,不能为企业外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较大地限制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分析能力的发挥。因此,对一些特殊事项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显得越来越迫切,决策有用观成为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理论基础。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上市公司年报会计信息的影响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2007年度报告及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基本情况”称:截至2008年4月30日,在总共863家沪市上市公司中,除九发股份外,其余86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07年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到8732亿元,比2006增长45.86%,已披露上市公司的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0.4439元和16.3%,而2006年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0.2511元和11.03%。共有72家上市公司出现亏损,占已披露年报公司总数的8.35%,而2006年度的亏损比例为11.8%。另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消息,截至2008年4月30日,除*ST威达外,深市主板公司487家按时披露了2007年年报。已披露年报的深市主板公司共实现净利润1048.74亿元,同比增长116.46%;平均每家实现净利润2.15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872.36亿元,同比增长106.72%;加权平均每股收益0.41元,同比增长96.0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39%,同比增加5.15个百分点。2007年度,深市主板公司中369家实现净利润增长,116家净利润有所下降。亏损公司为47家,亏损面为9.65%,与2006年报相比下降5.86个百分点;亏损金额76.92亿元,同比减少53.87%。 在沪深两市发布的2007年度报告总结资料中,两市均总结出了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每股收益大幅上升,亏损公司比例下降”这样的结论。据笔者初步分析,2008年第一季度季报披露情况也基本体现了这一特征。上市公司年报、季报取得骄人业绩,除了国家整体经济形势较好、上市公司本身努力经营取得积极效果等原因以外,笔者认为,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也起了相当大的作用,特别是其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更是为利润增长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并在编制年度报告中采用,引起了上市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的剧烈波动。特别是那些债务沉重且无力清偿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则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高每股盈余。 实施新会计准则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上市公司年报会计信息的影响越来越大,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新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对公允价值的应用最为广泛,也最为深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包括以下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例如,上市公司为充分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再如,上市公司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等。另外,上市公司出于风险管理需要或为消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不一致情况等目的,直接指定某些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上述这些被列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报告价值即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变动起伏不定,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从2007年度报告中可以发现,不少上市公司拥有应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金融工具的账面金额会随着其公允价值的变化而涨跌。因此,如果这些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把握证券市场行情和发展趋势,其业绩即会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而提升;相反,如果上市公司的判断有误,其投资策略与市场行情相左,其当期利润就会因此而下降。 2.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所指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该准则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可选择的计量模式,上市公司可以选择采用成本计量模式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上市公司如果采用成本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比照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上市公司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一方面,由于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将使各期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进而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所得税和现金流量等指标;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公允价值的波动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将会直接影响到当期损益。 从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情况来看,很多公司都选用成本计量模式。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实际价值与成本价值存在较大差距的,若公司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将会极大地增加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影响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及以后各期的净利润。 3.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应用及其影响。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新会计准则还规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作为销售处理,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以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以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如果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中用以清偿债务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高出的部分连同获得的债务豁免,可以增加当期利润。 由于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时不仅支付的对价与债务的差额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而且所支付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也可以计入损益。这样,那些绩差公司或债务负担严重的公司可能通过债务重组行为增加当期利润,从而大玩“乌鸦变凤凰”之游戏。当然,由于债务重组收益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并不具有持续性。所以,这种游戏上市公司也不可能经常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公允价值的应用及其影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进行资产交换时,如果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该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其处理方法与债务重组方式下基本相同。 对于上市公司间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出和换入的资产,实质上是确认上市公司非货币性资产的“售出”或“处置”与“购入”,“售出”或“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即为企业实现的收益。 5.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公允价值的应用及其影响。新会计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若为吸收合并,购买方对于确认的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于确认的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若为控股合并,母公司对于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商誉,母公司对于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由上述可以看出,如果上市公司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由于公允价值的应用,要么影响上市公司的资产,要么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除上述五大方面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上市公司年报会计信息产生影响外,还存在其他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会计事项和业务。据不完全统计,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已颁布的38个具体准则中至少有17个准则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三、阅读年报会计信息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后年报会计信息的质量比较。新会计准则之所以对一些交易或事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主要是为了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以克服因采用成本计价模式而低估企业资产价值的缺陷,以便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及经营业绩。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后,总体上看,公允价值的应用提高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较为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资产及负债在某个时点的价值,较之以往的会计信息质量有所提升;但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应该看到,由于外部金融环境、行业政策、突发性事件等因素的变化,公允价值的波动性又使年报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程度降低,又对会计信息质量有所影响。而且对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具体事项而言,基本为一次性事项或偶发性事项,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范畴,不具有持续性。投资者在分析年报时需要重点关注公允价值的应用对年报信息的影响。 2.投资者应该了解一些有关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方面的知识。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逐步实施和推广,资本证券市场中新会计事项的出现,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要求越来越高,公允价值必然会在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中得到更广泛的体现,作为一个合格的投资者也需要逐渐地适应、了解和熟悉公允价值的内涵以及该计量模式的采用对上市公司价值估值的影响。尤其是投资对象为涉及到债务重组、参股银行、参股券商及相互持股的上市公司时,投资者更应该知晓一些公允价值方面的知识,否则可能会造成投资决策失误。 3.正确看待和理性分析年报中有关损益指标。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以往的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一些变化,过去一些不能计入利润的收益现在可以计入,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为部分公司“粉饰”报表带来了便利,因此,上市公司的估值方法体系也随之发生较大变化。所以我们有必要提醒投资者,在阅读年报和评估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时,不能简单地考虑业绩增加了多少,而是应该深入分析公司的基本面及其成长性,要着力关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金融工具以及投资型房地产等引入公允价值后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除了要看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外,还要注意现金流量、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后基本每股收益等指标,以识别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新会计准则有目的地调控业绩的情况,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1.刘金惠.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应用分析[J].会计师,2008(4). 2.盖地.公允价值:问题与对策[J].会计之友,2007(4).
⑷ 一道投资学的题目,急求答案! 1.计算这两个组合的3年期风险溢价,标准差和夏普比率
分红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10股/(10+送红股数)=(24-2/10)*10/(10+10)=11.9元。
配股后除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0+配股价*配股数)/(10+配股数)。
=(13*10+5*3)/(10+3)=11.15元。
“先送后配”:送现金红利=10,000万股*2/10元=2,000万元。
配股融资=2*10,000万股*3/10*5元=30,000万元。
(4)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计量扩展阅读:
投资学专业毕业一般在资金投入与资金丰厚的地方就业,投资学是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想赚大钱又有能力,投资学专业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这个专业牛人多,但竞争也大,就业不困难,但是能否取得大的成功,还是看个人悟性和能力。
投资学专业毕业生主要到证券、信托投资公司和投资银行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公司的起薪低,但是发展潜力最大,银行累,但起薪高,投行的话门槛较高。
另外,投资学专业的毕业生还可以到一些社会的投资中介机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做投资顾问,参与操作或提供专业建议。
⑸ 江苏自考金融计量分析(27084)和金融业风险控制与管理(27086)的试卷或相关资料。
不要老想着在网上找到所有的东西
自考的卷子在网上有很多不全的 你去买啊 买书的时候七八块钱就可以买一套的 况且自考办已经不公布答案了
祝你好运
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特别强调的风险是什么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1.最低资本要求
从新协议的名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当然,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极为重大的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范畴的拓展在当前的金融格局下,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却在进一步加大。因此,新协议在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本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信用风险采用标准法或基于内部评级法确定(基于内部评级法又有基本法和高级法的区别,三种方法的复杂程度依次递增)。新协议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灵活运用,并建议业务相对简单、管理相对薄弱的银行使用旧协议提出的标准法。这种方法是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交易对手的主权风险、公司风险等项目评级的基础上确定风险权重。短期信用评级适用于长期债权和短期债权,而短期信用评级只能用于短期债权;如果一家机构同时拥有多个外部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则选出两个最高者。若两个最高者级次相同,则使用这一级次的信用等级作参考;若不同,则取次级作参考。但由于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息的不充分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其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难以保证,因此,新协议要求银行尤其是实力较强的银行采用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比较复杂,要全面考虑构成风险的各种因素,并以此建立计算风险权重资产的风险权重函数,然后测算必须满足的最低资本量;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价格风险在内的市场风险存在较大的量化难度,因此,新协议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补充规定》所提处理方法的基础上提足最低资本量,并对市场风险加以特别关注;操作风险也存在量化困难,新协议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计量方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在新协议修改稿中给出三种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①基本指数法,即以某种单一指数(如银行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②标准法,即把银行业务按公司资产、项目融资、零售等类别加以区分,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③内部测试法,这一方法的技术要求最高。在计量每种业务的风险时,银行都必须根据内部数据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引致损失事件发生的概率以及事件发生后的损失程度,再以所得数据与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相应比例得出资本需求量。鉴于计量方法比较复杂,且合理性有待验证,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许多银行以最低资本的20%作为应对操作风险资本的做法,准备以这一比例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2) 计量方法的改进与创新 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中根据银行业务错综复杂的现状,改造尤其是创新了一些计量风险和资本的方法,这些方法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旧协议相关内容过于僵化、有失公允的遗留问题,而且使新协议更具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计量资产风险权重的标准法是在1988年的旧协议中提出来的,新协议仍以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原方法的基础上作了重大改进。首先是OECD成员国的标准地位退居次要位置,主要是按外部信用评级的高低进行风险权重的计量,即使要对资产进行主权风险评定,也要求银行依靠自身的风险评估或是根据一些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定结果而定。这就基本上消除了风险权重上的国别歧视,有利于信用风险确定中信用标准的回归,也有利于纠正非OECD成员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融资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其次是增加了风险级次,在原有风险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了50%和150%两个级次(对公司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敏感度,从而体现出资产实际上存在的多样性差别。 鉴于标准法在信息充足性、时效性,方法的科学性以及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修改稿中更主张有条件的大银行提升自己的风险评估水平,打造更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精致的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算方法。为巴塞尔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的美国国际金融学院甚至认为,通过这套计算方法促进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是新巴塞尔协议的一大核心内容。 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量方法分两步进行。首先是计算每个债项的风险权重,公式为:其中: 是指资产的风险权重; 是违约后债项的可能损失; 是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巴塞尔委员会将其定义为债项一年的平均违约率; 是债权的到期时间; 是对 的调整函数,依赖于 ; 则由另一公式决定,即 其次是确定每个债项对应的最低资本金规模,公式为: ,其中,EAD是违约时的风险暴露,对于表内业务来说,巴塞尔委员会将其定义为资产负债表上的名义未清偿额;而表外业务的EAD则可对照表内项目计量或由银行根据内部评级系统确定。显然,基于内部评级的资本金计量方法成功与否的关键是LGD、PD、EAD以及M等四个输入参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可先由监管机构确定其中的LGD、EAD及M,条件成熟后,再全部由银行在对内部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推出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巴塞尔委员会不仅要为资产风险权重及最低资本金要求找到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法,而且要为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打下基础,为客户综合授信和金融工具的定价提供重要依据。
(3) 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 针对各界对旧协议的批评,新协议对诸如组织形式、交易工具等的变动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约束对策。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规模经营15%的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或者这类投资的总规模超过银行资本的就要从银行资本中减除相同数额;对于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证券化的资产,则重新制定了资本金要求,要求银行提全、提足各种类、各形式资产的最低资本金;此外,还充分考虑到了控股公司下不同机构的并表问题,并已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拟制定新的相应规则来形成金融业联合监管的架构,以适应银行全能化发展的大趋势。
2、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新巴塞尔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提出了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这反映出巴塞尔委员会仍然没有轻视银行作为利益主体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作出违背监管规则的逆向选择、并由此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有具体目标又有行为规范和措施的监管当局就显得尤为重要。巴塞尔委员会希望监管当局担当起三大职责:一是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银行可以分三个步骤进行。首先是判断银行是否达到充足率的要求,判断的依据主要有银行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风险化解记录;其次是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高于最低限度的资本金要求;最后在资本规模低于最低要求时,适当进行必要的干预。二是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前面提到巴塞尔委员会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风险计量方法,这种方法分为低级和高级两个层次。对每个银行来说,都有一个由基础法向高级法过渡的阶段,监管当局在这一阶段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培育职责就是给出四个主要输入参数LGD、EAD、PD以及M中的前三个,并促成这一阶段的尽早结束。在此基础上,还要及时检查银行的内部评估程序和资本战略,使银行的资本水平与风险程度合理匹配。三是加快制度化进程。2001年的新协议修改稿特别要求,商业银行除了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行事之外,还必须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从而使得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证。至于监管方法,新协议仍然强调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二者并用的主张。
3、 市场约束旧协议出台时,经济学家曾指出,信息的不对称应该是银行可能损害社会利益从而需要监管的重要原因,但巴塞尔委员会更多采纳的是银行信息不宜公开的观点。这些观点认为:银行业务具有与其他行业明显不同的特殊性,无论是吸收存款还是发放贷款,都涉及到客户的商业秘密;正因为银行是一个高负债经营的特殊行业,信息公开就会影响到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此外,无论是银行的价格还是其资产的风险,都处于反复无常状态,因而信息披露的意义并不大。 新协议显然摒弃了这些观点,它更多的是从公众公司的角度来看待并对待银行,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发挥不了的作用。作为公众公司的银行只有象其它公众公司一样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了委托代理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匹配关系,从而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赢得市场。资本充足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及控制记录良好的银行能以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从市场上获取资源,而风险程度偏高的银行则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新协议修改稿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巴塞尔委员会首先提出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认为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其次是对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的发展经过了资产管理理论、负债管理理论与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三个阶段。
资产管理理论是最早产生的一种银行经营管理理论,它的发展分为三种观点,即商业性贷款理论、转移理论与预期收入理论。
负债管理理论是在金融创新中产生的一种银行管理理论,认为银行可以通过主动负债以增强其流动性。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兼顾了银行的资产与负债结构,强调资产与负债两者之间的规模与期限搭配协调,在利率波动的情况下实现利润最大化。
各国在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付诸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系列模型,主要包括线性规划模型、财务规划模型、利率敏感性缺口管理与存续期间缺口管理模型等。
西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理论经历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以及资产负债表内表外统一管理四个阶段。
(1)资产管理(The Asset Management)
20世纪60年代以前,在商业银行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环境下,在当时较稳定的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对资产进行管理。
资产管理依其提出的顺序又有以下三种理论:商业性贷款理论、资产可转换理论、预期收入理论。
(2)负债管理(The Liability Management)
20世纪60年代,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心有资产管理转向负债管理为主。
负债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不仅可以通过加强资产管理来实施,也可以通过在货币市场上主动性负债,即通过“购买”资金来实施。
(3)资产负债综合管理(Asset-Liability Management)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于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初,伴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而产生的。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基本思想:在资金的配置、运用以及在资产负债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根据金融市场的利率、汇率及银根松紧等变动情况,对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进行协调和配置,通过调整资产和负债双方在某种特征上的差异,达到合理搭配的目的。
(4)资产负债表内表外统一管理(In Balance-Sheet and Off Balance-Sheet Management)
资产负债表内表外统一管理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
为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进行控制和监管,同时也为了规范不同国家的银行之间同等运作的需要,1987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著名的《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目的:一是通过协调统一各国对银行资本、风险评估及资本充足率标准的界定,促使世界金融稳定;二是将银行的资本要求同其活动的风险,包括表外业务的风险系统地联系起来。
《巴塞尔协议》的通过是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完善与统一的标志。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理论吸取了资产管理理论和负债管理理论的精华,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对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的共同调整,在确保商业银行资产具有一定收益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经营风险的最小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理论主要是从资产与负债均衡的角度去协调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之间的矛盾,使商业银行的管理走向科学化。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标志我国从此已全面开始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两年来的实际运行情况表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在我国银行业的全面推行,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经营观念、明确经营方针,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并逐步增强风险意识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特定的经济转型时期及银行体制的特殊性,当前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作用
首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表明我国金融调控已逐步向间接方式转变,中央银行将更多地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来调整货币政策,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其次,用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能有效地防止货币和信用扩张;通过资产负债结构调整来优化经济结构还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全社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第三,将促使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步伐,按照国际惯例运作,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力度,形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机制。最后,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可为商业银行运作提供制度规范,保证商业银行资金在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方面的协调,使我国商业银行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存在的主要缺陷
从中央银行的角度来说,制定的监测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仍缺乏科学性,且监管乏力。首先是比例指标缺乏层次性。在总分行体制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具有层次性,中央银行必须针对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监管指标。但是,目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测、监控指标都是针对法人即商业银行总行进行考核,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只是机械地用考核商业银行总行的指标来考核商业银行分支行,从而降低了考核指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是一些指标适用性差。在商业银行一级法人制度下,资本集中于总行,故监控指标中所有涉及“资本类”的指标如“资本充足率”、“单个贷款比例”等都不适用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同时,在上级行统一调度资金的情况下,用存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基层商业银行也没有意义。而另一个比例指标“资产流动性比例”即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率不少于25%的规定,亦缺乏科学性,按照西方国家的管理经验,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重(流动资产相对比率)在1.5~2的水平才能保证银行的支付能力,只对流动性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重(流动性比率)才作不少于25%的规定。最后,中央银行监管不力。目前的指标监控、监测仅限于几张报表,只作一下比例关系的统计分析,所报数据的真实性也缺乏强硬的监督控制。
从商业银行的执行情况来看,亦没有达到资产负债管理的真正要求。一级法人的银行体制使得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只注重存款规模的简单量的增长以及由此推动贷款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资产负债的风险管理。这种粗放式的经营方式导致资产负债管理结果上的缺憾:一是总量不平衡,一些商业银行上级行对下级行实行的贷款规模管理,存在“有资金无规模”和“有规模无资金”的矛盾,普遍存在不计成本揽存款和存款波动影响正常放款等被动经营和消极经营的问题,无法根据资金来源自主支配资金运用;二是期限结构不对称,商业银行的长期负债过多用于短期资产,实际上违背“效益性”和“安全性”的协调;三是资产负债结构单一,资产中贷款比重过高,其它资产比重极低,不利于银行分散风险,负债中绝大部分是一般性存款,其它负债如金融债券、拆入资金等比重极低,致使银行支付压力较大;四是资产、负债管理脱节,目前的资金统一高度管理体制迫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组织的存款需上存,贷款审批权由总行层层下拔,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无条件加强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
三、完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措施
1、建立和完善以效益为核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各项考核指标要以利润为目标,通过资产负债的量本利分析,合理确定资金的盈亏平衡点,并据以确定存款的成本、结构和贷款的规模及投向,改变存贷款经营方式;中央银行在制定各项考核指标时,要科学界定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经营侧重点,进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各商业银行总行也要以央行核定的指标为参考,按照优化配置、集约经营、提高效益的原则编制综合经营比例计划,并根据各一级分行不同情况,下达不同的考核指标和监测指标,对非比例范围的经营项目实行授权管理。
2、核定资产负债余额基数,区别资产负债存量和增量,实行分类管理,分别考核。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国家专业银行,受诸多因素影响,资金存量普遍存在资产质量较差、经营效益不高等问题,在彻底摸清家底后,以一定时点的资产负债余额为基数,实行新老划断。对新增资金严格按照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原有资金存量区别不同情况,认定基数,进行分类管理。
3、深化商业银行内部改革,激化各级经营行的积极性。在明确各级商业银行的职责和相应的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深化商业银行的内部机构改革,精简分支机构,适当扩大基层行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各级经营行发展一定的中间业务,允许负债结构的多样化,实现资产负债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经营效益;利用资金内部计价的利益驱动机制和把行长经营目标考核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有机结合的手段,充分调动各级经营行的积极性。
金融机构主动负债管理成为可能
今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颁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金融债券的申请核准、发行、登记托管兑付及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此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只有政策性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该办法实质上为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进行主动负债管理打开了大门。目前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已经成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总规模达270亿元。
对商业银行而言,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化解经营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结构中存款占到了87%,其中储蓄存款又占到一半左右。存款(尤其是活期存款)的期限不确定性较强,而且存款的期限一般在5年以下,而商业银行贷款资产中40%以上是中长期贷款,导致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都比较大。发行金融债券使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资产状况灵活调整负债的期限结构、控制负债成本,从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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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一次性交易客户。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本指引进一步制定分行业的指引。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例如,金融机构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二、风险子项
(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2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不同类的间接渠道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
3 .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可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
5 .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可适当调高其风险评级。
7 .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
8 .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将存续时间的长度作为衡量客户风险程度的参考因素。
(二)地域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金融机构既要考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经营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还要考虑对该业务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
2 .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金融机构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的风险提示,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 FATF )、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 APG )、欧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组织(英文简称 EAG )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 FATF 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
3 .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金融机构可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 FATF 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重点关注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 , 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对于我国境内或外国局部区域存在的严重犯罪,金融机构应参考有权部门的要求或风险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该区域的客户风险评级。
4 .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例如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对于其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本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酌情提高其风险评级。
(三)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以下简称关联业务)具有较高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现金及其关联业务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大额现金交易情况。此项标准如能结合客户行业或职业特性一并考虑将更为合理。
2 .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金融机构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需酌情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交易平台的细分金融领域(如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交易),要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例如,可重点审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数人操作不同客户的金融账户进行网上交易;
( 2 )网上金融交易频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开户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进行多笔不同客户账户的网银交易;
( 4 )金额特别巨大的网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账户与自然人账户之间发生的频繁或大额交易;
( 6 )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异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又可能直接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金融机构可重点结合地域风险,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将关注点集中于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户的账户是由经常代理他人开户人员或经常代理他人转账人员代为开立的;
( 2 )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 3 )同一代办人同时或分多次代理多个账户开立;
( 4 )客户信.息显示紧急联系人为同一人或者多个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等异常情况。
5 .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对于频繁进行异常交易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提高风险评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关注开(销)户数量、非自然人与自然人大额转账汇款频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汇款频率等。
证券业金融机构可关注交易所预警交易、大宗交易、转托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单客户多银行业务而形成的资金跨银行或跨地区划转等。
期货业金融机构可关注盗码交易、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对倒、对敲等异常行为。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关注投保频率、退保频率、团险投保人数明显与企业人员规模不匹配、团险保全业务发生率、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单借款)金额或频率、生存保险受益人变更频率、万能险追加保费金额或频率等。
信托公司可关注客户购买、转让信托产品的频率或金额等。
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初,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准确预估出客户使用的全部业务品种,但可在重新审核客户风险等级时审查客户曾选择过的金融业务类别。
(四)行业(含职业)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本指引对此基本要素不再细分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评估:
1 .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原则上,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 FATF 建议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其洗钱风险通常较高。
2 .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例如,客户或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外国政要。
3 .行业现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户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
三、指标使用方法
本指引运用权重法,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中国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其他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机构自主研发的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应能全面覆盖本指引所列风险子项,并有书面文件对其设计原理和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一)金融机构应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 0 ,总和等于 100 。对于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赋值相应越高。对于经评估后决定不采纳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无需赋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所概括的风险事件,在不同的细分金融领域内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危害性后果发生。即使是处于同一细分金融领域内的不同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客户来源、销售渠道、经营规模、合规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临不同的风险状况,从而对同一风险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断。因此,每个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个性化的权重赋值。
(二)金融机构应逐一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例如,金融机构采用五级分类法时,最高风险评分为 5 ,较高风险评分为 4 ,一般风险评分为 3 ,较低风险评分为 2 ,低风险评分为 1 。金融机构应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 Pi:,其中 a 代表风险子项评分, p 代表权重, m 代表金融机构所选取的风险分级数(例如三级分类、五级分类等) , n 代表风险子项数量。客户风险等级.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区间)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规则,以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引导资源配置。金融机构确定的风险评级不得少于三级。从有利于运用评级结果配置反洗钱资源角度考虑,金融机构可设置较多的风险评级等次,以增强反洗钱资源配置的灵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原则上,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或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 1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1000 美元,以及非现金夏交保费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2 万美元;
2 .与金融机构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
3 .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6 .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低风险。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1 .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2 .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3 .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4 .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客户拒绝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6 .金融机构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高风险。
第三章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
一、时机
(一)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二)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金融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三)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金融机构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金融机构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二、操作步骤
(一)收集信息。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4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 .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为统一风险评估尺度,金融机构应当事先确定本机构可预估信息列表及其预估原则,并定期审查和调整。
(二)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重复或交叉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合并。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删除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金融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例如,从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开始寻找目标客户或与客户接触起,即可在自身业务范围采集信.息,并随着业务关系的逐步确立,由处在业务链条上的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三)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四)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风险管理政策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并由高级管理层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在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组织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完善风险评估流程,指定适当的条线(部门)及人员整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的设置及监控工作,组织各相关条线(部门)充分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术保障措施
金融机构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为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受托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委托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由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机制,审核受托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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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的历年试卷网上是没有共享资源的。。。我以前都是在一家买的,都是真的,就是没答案,不知道你需不需要这个人得QQ,需要的追问好了,免得说我是卖试卷的,也不贵,5元一份,我每次考试之前都在那买,我觉得挺管用的,往年的题目总会在考试的时候考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