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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收到异议之日起

发布时间: 2021-05-03 03:01:58

❶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第四章异议和投诉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❷ 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没有具体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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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经常会出现执行异议的问题,很多人在面临该问题的时候不知道应该何时提出,很多时候往往会因对相关法律的不熟悉而错过了有效时限。那么,对于“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的提出是否有时效规定?”问题,将在下文中为您进行解答,希望能给您以帮助。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异议指什么?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执行异议的提出是否有时效规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二)法律依据:
1、《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所以在面临该问题时一定要注意好时效限制。以上即为对“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的提出是否有时效规定?”问题的解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州律师。
延伸阅读: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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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多少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

20日,法律依据如下: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

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3)金融机构收到异议之日起扩展阅读:

征信机构未对异议按要求核查的法律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❹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记录出现异议核查什么意思

异议核查一般是人民银行(或是商业银行)在接到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后,以“异议核查”为理由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该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

1、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2、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3、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应在接到征信中心个人异议信息核查通知起12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

(4)金融机构收到异议之日起扩展阅读:

个人信用报告主要分为三个层次递进展示逾期信息:

一、先展示概要信息,再展示明细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首先展示最受关注的逾期概要信息,对信息主体最近5年内所有的逾期及违约记录进行汇总描述,帮助信息主体整体把握自身逾期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

1、一部分是存在严重逾期情况的业务总数量和金额,包括呆账信息、资产处置信息、保证人代偿信息;呆账信息指被金融机构核销或认定为“呆账”状态的贷款和信用卡的信息。

资产处置信息指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贷款和信用卡的信息。保证人代偿信息指因保证人(如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代偿形成的债务。

2、另一部分是除此之外的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业务在最近5年内的逾期汇总情况,包括逾期业务的总数量、有多少个月发生过逾期、最高的单月逾期总额、最长的逾期时间等等。

二、明细信息中,按逾期严重程度排序,首先展示最严重的逾期业务

个人信用报告按逾期严重程度进行排序展示各类业务,展示顺序依次为:资产处置信息、保证人代偿信息、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信息。

三、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中,多笔业务按照逾期严重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展示

首先展示最受关注的有严重逾期行为的呆账业务,然后按照“五级分类”的严重程度(即损失、可疑、次级、关注、正常)依次展示其他未结清业务。

❺ 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没有具体时效规定

执行异议的提出有具体时效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_

❻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的情形包括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的情形包括:

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

2、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发现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

3、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金融机构收到异议之日起扩展阅读: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根据本办法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确属错误冻结的,应当决定解除冻结措施。

❼ 金融机构应在多少日回复异议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20日内

❽ 对执行裁定不服,在收到执行裁定后几日内提出异议

15日,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8)金融机构收到异议之日起扩展阅读:

执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❾ 金融机构作收到征信异议申请时怎样做

逾期90天申请个人征信报告异议不可能成功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