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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商业性金融机构债券投资审查内容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 2021-05-01 09:34:14

①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哪些方面

《商业银行法》第5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本行的义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商业的各项业务都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特别是贷款业务,如果管理不严格,制度不完善,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可能导致信用危机的产生。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完善、严格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信贷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贷款审查审批制度、完善信贷风险准备制度等。为此,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起贷款责任制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企业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评级制度,对各类新增贷款和投资项目要认真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进而确定资金投向和调整结构的着力点。此外,要建立贷款三查、岗位分离和审贷职能分离制度,健全贷款制约机制。要积极利用现行的呆帐准备金制度,尽快将呆帐核销工作开展起来,力争使每年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能按规定用于呆帐贷款的核销,防止风险积累。要实行国际通行的风险度管理办法,参照巴塞尔协议,用量化指标预测和评估各类贷款风险度,据以作为考核贷款质量、划分贷款审批权限的依据。 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涉及以下内容: (1)业务管理制度。即要求商业银行贯彻实施其业务活动规则,包括建立、健全储蓄利率管理制度;建立抵押贷款的保证贷款制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加强建立经营效益的考核制度;建立各项会计结算管理制度。以使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2)建立现金管理制度,即商业银行根据的授权,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付活动,即对使用现金的数量和范围进行控制和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要对现金业务进行监督,对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和现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检查,通过制定本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来完成现金管理任务。 (3)建立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商业银行有大量的现金、外币和有价证券,为了防止社会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不法行为,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以确保资金安全,具体包括对现金库、银行帐务、保管箱及消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防范措施。

② 债券合格投资者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你好,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4.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
5.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③ 431金融学综合包括哪些科目

431是科目代码,金融学综合包括以下内容:

1、《货币金融学》

证券投资的主体和客体、证券中介机构;证券发行市场、证券流通市场、证券市场监管;证券交易

的程序和委托方式、现货交易与信用交易、期货交易与期权交易;证券投资的收益、证券投资的风

险、证券风险的衡量;证券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套利定价理论(APT);债券分

析、股票分析、其他投资工具分析;质因分析——经济分析、量因分析——财务分析析、市场指标

分析;其他分析工具;技术分析概述、图形分析、市场指标分析、证券投资方法;证券投资管理步

骤、股票投资管理、债券投资管理、投资业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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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理财又叫财务管理,所以财务管理和公司理财客观来说是一样的。最经典的书是罗斯《公司理

财》,考金融专硕,95%以上的考生推荐看这本书,除非报考院校初试不考公司理财或者财务管

理。罗斯《公司理财》一共31章,从考试大纲看,重点考前面19章。部分院校,如人大和外经贸,

考过19章之后的内容。如果时间不是特别充裕,可以就看前19章,后面的内容直接放弃。

公司理财里面包含了投资学,部分院校,如清华大学,重视投资学。投资学这一块,最经典的书是

博迪《投资学》,该书课后习题经典,如果报考院校重视投资学,建议考生多做做,很有帮助。


④ 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各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⑤ 银行投资债券有哪些监管要求

银行投资债券一般是需要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⑥ 总账科目包括哪些 共85类科目

一、资产类


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途物资、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二、负债类


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


三、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本年利润、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五、损益类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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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类科目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原材料”等。


总分类账是指按照总分类科目设置,公允货币计量单位进行登记,用来提供总括核算资料的账户。


简称总账。是根据总分类科目开设账户,用来登记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分类核算,提供总括核算资料的分类账簿。总分类账所提供的核算资料,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任何单位都必须设置总分类账。


总分类账一般采用订本式账簿。总分类账的账页格式,一般采用“借方”、“贷方”、“余额”在栏式,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借方”、“贷方”两栏内增设“对方科目”栏。总分类账的账页格式,也可以采用多栏式格式,如把序时记录和总分类记录结合在一起联合账簿,即日记总账。


⑦ 债券投资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 、利率、 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第六条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八条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九条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

第十条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倒卖国库券的,按照投机倒把论处。

第十二条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第一条为了满足凭证式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债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各承销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不包括1999年以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办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并承担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以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第五条作为质押贷款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就应是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凭证式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其原认购国债银行提出申请,经对申请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并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
作为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交贷款机构保管,由贷款机构出具保管收据。保管收据是借款人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凭据,不准转让、出借和再抵押。各商业银行之
间不得跨系统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不承办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得受理此项业务。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时,必须持本人名下的凭证式国债和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使用第三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业务的,需以书面形式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由贷款机构与借款人自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

第十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
如借款人提前还贷,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机构按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

个月,贷款机构有权处理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贷款机构在处理逾期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时,如凭证式国债尚未到期,贷款机构可按提前兑付的正常
程序办理兑付(提前兑取时,银行按国债票面值收取千分之二的手续费,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第十二条借款人按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保管收据取回质押的凭证式国债。若借款人将保管收据丢失,可向贷款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贷款机构应妥善保管质押品。因保管不善如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由贷款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贷款机构要建立健全保管收据的开具、收回、补办等制度,做好保管收据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关债务继承问题。

第十五条质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所属机构在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民银行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丸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⑧ 金融都包括什么

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人类已经进入金融时代、金融社会,因此,金融无处不在并已形成一个庞大体系,金融学涉及的范畴、分支和内容非常广,如货币、证券、银行、保险、资本市场、衍生证券、投资理财、各种基金(私募、公募)、国际收支、财政管理、贸易金融、地产金融、外汇管理、风险管理等。

金融学领域的学科交叉与创新发展的趋势非常明显,涌现出许多引人注目的新兴边缘学科,如演化金融学就是介于生物学和金融学的一门边缘科学,演化证券学则是介于生物学和证券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8)商业性金融机构债券投资审查内容包括什么扩展阅读: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金融业的独特地位和固有特点,使得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本国金融业的发展。

⑨ 金融制度有哪些具体内容,比如有哪些具体的制度,以及这些制度主要起哪些作用

2001年金融统计制度修订内容http://www.pbc.gov.cn/rhwg/20001901f.htm
美国投资者保护制度五项基本内容
确立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证券信息

为防止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1933年美国《证券法》确立了公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在注册登记表中将对投资者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以及防止误导投资者的实质性信息进行公正而全面地披露,这些信息包括公司财务、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发行证券的目的等等,以保证投资者理性地根据上述信息正确了解和判断投资风险。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进一步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规定任何证券发行的总数在500万美元以上并且购买人在500人以上的,必须向联邦政府登记。对于国外企业发行证券,如果其总发行量在500万美元以下,或者少于300名美国境内的投资者购买该股票,且该项证券交易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则不需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该项法律还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登记的交易,证券发行人有义务在其发行证券过程中,甚至在证券发行以后,仍然定期地向投资者或证券购买人提供有关该公司的商务或财务信息。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加以具体化并进行了延伸:这表现在:1.将证券法的信息披露义务加以细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需要披露的实质性信息的范围;2.拓宽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时间界限,将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时间延伸到证券发行、交易的全过程。公司完成发行注册后,仍须对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实质性信息进行披露;3.明确了信息披露的方式,规定信息披露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前者为常规性披露,包括年报(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交)和季报(在每个季度结束后45天内提交),该报告须对有关交易事项作全面详尽的阐述;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在出现特定重大事件时,必须视其重要程度,在5个工作日或15个日历日之内提交相关表格予以披露。

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首次规定了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收购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该条要求持有某一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采取联合行动购买某一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披露其持股情况。具体的披露义务是,在10个日历日内填写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的表格,向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和目标公司备案。之后,每买入或卖出1%以上该种股票,或购买意图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一天内)向上述机构补充备案。

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法案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要求上市公司更加及时地披露导致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首先,将披露事项进一步扩大,新增十一项披露事项;其次,将披露期限由原来事件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统一缩短为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第三,要求上市公司CEO(首席执行官)和CFO(首席财务官)保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规定美国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财务总监(CFO)在其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必须签名并认证,其财务报表须完全符合萨班斯法案有关规定,并不含有任何不真实的并导致其财务报表误导公众的重大错误或遗漏;第四,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以确保财会报告得到真实公正,防止财务作假。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具体职责包括审计注册和年检、制定行业规范、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进行包括吊销从业资格在内的多种纪律处分等。同时,禁止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另外,规定了审计合伙人和复核合伙人的轮换制度以及与公司有关联时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回避制度,以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