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小金融机构有哪些
现在的话有很多,除了国有5大行中农工建交通,差不多都是了。
Ⅱ 经济发展对中小经融机构的影响
1、结算渠道不畅通。中小金融机构大都是区域性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他们机构网点较少。因而没有自己的联行,开户企业资金异地结算,只能通过人民银行或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相对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就多出了代理这一环节。结算渠道的不畅通,延长了资金的在途时间,从而影响了企业的资金使用,不利于中小金融机构竞争优质客户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2、业务种类不齐全。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受人才、技术和资金等的限制,所开办的业务种类不齐全,服务功能不完善。一些中小金融机构不能开办国际结算、外币存贷款等外汇业务,不能办理信用卡业务,有的还不能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能参加全国统一的货币市场业务进行资金融通和债券买卖操作等等。由于业务种类的单一,不能满足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的需要,既不利于开展业务竞争,也不利于增加创收渠道。
3、政策指导不到位。由于金融体制改革之前,金融单位都属于中央直属企业。有关政策的制定、工作的安排、矛盾的协调等都由国务院直接管理。沿袭至现在,国务院召开会议、制定政策等都直接面向国有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这就导致中小金融机构在政策指导方面的不及时、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国务院有关金融工作的会议不能参加、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方面的文件不能及时得到学习,有关信贷政策、利率调整等规定不能及时传达贯彻执行。这些都只能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单位进行学习了解。尽管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政策指导的功能,但是由于目前人行大都偏重于事后监管,而且增加了中间环节等,从而影响了中小金融机构执行政策的及时性。既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全面实施,也不利于中小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
4、创新机制不完善。在金融竞争激烈和客户需求多样化的今天,金融创新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特别是在传统业务中缺乏优势的中小金融机构,开办新兴业务更是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中小金融机构受规模、人才、科技等方面的限制,缺乏创新的专业人员、专业机构,没有建立起一个新业务研究、开发、试办、总结、推广、奖惩的创新机制。有的领导观念滞后,创新意识不强,有的领导思想保守,怕承担风险,有的领导不懂业务,不研究创新。有的新兴业务开办后,配套制度措施跟不上,存在有诸多风险隐患等。金融创新的机制不完善,影响新业务、新产品功能的发挥。
5、抗风险能力不强。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之前的资本金较低,都是由地方财政和企业入股后才达到标准的。成立之后,由于原有的基础薄弱,经营包袱较重,近期内效益不高,况且,还要确保股东的利益,造成积累有限,资本金弥补不足。呆账准备金提取不足,不良贷款核销受限,又不能向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实施剥离的政策,造成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单一,化解风险的能力弱。加之,存款规模相对较小等导致城市商业银行的抵抗风险能力不强。
6、遗留问题难处理。城市商业银行大都是由前期的城市信用社改组而成的。城市信用社一般都是由各人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或街道办事处组建的。城市信用社成为组建单位的“小金库”。组建部门在城市信用社抽调资金、分配利润、摊派列支费用、挪用固定资产等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城市信用社已于组建单位脱钩,这些遗留问题至今仍然不能得到处理。加之,原来遗留的部分不良贷款问题,由于手续不全等原因,清收十分困难。
7、自主经营受限制。由于地方财政有入股,在利润分配、资金使用、干部任用和推行重大改革等方面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地方干预。有的商业银行换届时,由于地方政府与人民银行的意见不统一,主要负责人的选拔工作持续了一年还没有定下来。同时,由于上交利税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在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老信用社亏损时受限制;在公开招标清收不良贷款时,优先清偿本金的做法不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
8、歧视性政策限制。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政府部门或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出台有歧视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如有些政府部门下发文件规定某项资金不能存入中小金融机构,否则视为违纪处理;有些中央直属企业与某银行联合下文要求必须在某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存款等,这些都不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竞争。
9、人员结构不合理。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员工大部分是原组建单位安排的子女和家属,一般学历不高,经过专业培训的不多。几乎没有接收过金融专业的大学生,也很少安置复转军人。人员种类单一,结构不合理,不利于业务的拓展。
10、电子化程度不高。由于受资金费用的影响、科技投入受限,即使近年来增加了投入,也因为起步较晚等导致其电子化程度不高,影响了电子银行等新兴中间业务的开办,制约着金融创新的步伐。
二、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对策建议
1、多方并举,疏通结算渠道。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的区域性限制,不可能形成全国性的结算网络,也没有这么大的资金投入。城市商业银行要通过加强横向联合,充分利用现有的银行结算网络,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加入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天地对接结算网络;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与国有商业银行的联系,通过其资金结算实时汇兑系统办理异地资金清算业务。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凭证的内部传递速度,通过效率提高来弥补自身的不足,不能让客户感到有结算这一基本功能的不方便。
2、积极筹备,增加业务种类。城市商业银行要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努力拓展业务范围。对于人民银行已经批准的业务范围要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开办;对于需要人民银行备案的业务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开办;对于需要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要积极向人民银行申请,早日开办。要通过增加业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把城市商业银行办成存、放、汇一条龙,本币、外币并举,中间业务、表外业务一应俱全的多功能、综合性、国际性、现代化的精品银行。以此来满足客户多种金融服务需求的需要,不能因为业务范围不全而失去客户。
3、明确责任,加强政策指导。为了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可以采取三种办法解决政策传导时滞的问题。一是国家对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要一视同仁。国家有关金融方面的文件同时下发,有关的会议同时参加,有关的活动同时参与。二是由属地人民银行具体负责政策指导。人民银行在内部逐级传达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时,同时要求所在地的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参加。三是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成立联合组织或选举代表直接参加国务院有关金融方面会议,直接接受国务院的领导。然后,由其联合组织或代表机构再把精神传达到各城市商业银行。无论采取哪种途径都将提高金融政策的传导速度,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在国家金融政策的正确指导下,积极开展业务竞争。
4、加快创新步伐。人民银行要把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当作金融创新的试验田,因为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规模相对较小,便于金融新产品的试验和改进。因此要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政策,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人民银行在对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等级评估时,要把创新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考查,引导其积极开展业务创新。作为中小金融机构,首先是各级领导要增强创新意识,要重视创新,要研究创新,要敢于创新。其次是要为创新创造有利条件。要大力引进创新所需的各类人才,要增加科技投入,要实行创新奖励制度。通过创新开发出新产品,吸引新客户,提高竞争力。
5、政府协调,彻底解决遗留问题。针对城市商业银行的遗留问题,政府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协调,按照谁组建谁负责处理的原则,成立一个临时组织,集中时间彻底解决。抽调的资金要归位,一时不能归位的要转成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分配的利润要由组建单位从其当年盈利中归还;挪用的固定资产要原状归还;干预的不良贷款要负责清收。对于通过多种途径仍不能解决的遗留问题,要么由地方财政解决;要么,由城市商业银行挂账处理,不参与盈亏核算。这样才能使城市商业银行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参与竞争。
6、完善机制,确保自主经营。城市商业银行大都是股份制金融机构。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统一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班子,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做到摆正位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人行和财税部门要做到积极协调,不盲目干预;大力支持,不设置障碍,使城市商业银行在各方面的政策倾斜、积极扶持下逐渐发展壮大。
7、多措并举,增强抗风险能力。城市商业银行要坚持发展的观点,在发展中增强抗风险的能力。要大力组织存款,增强资金实力;要集中统一管理资金,增强系统调控能力;要严把贷款关口,确保新增贷款高质量;要千方百计盘活不良贷款,努力提高整体资产质量;要按照规定提足各类基金,增强发展后劲;要创造条件上市,扩充资本金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增强城市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8、加强监管,公平合理竞争。政府和人民银行要联合对出台歧视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文件进行清理。不能限制某项资金、某个系统的存款存入城市商业银行。个别政府部门及一些中央直属企业和某国有商业银行联合出台的限制在城市商业银行开户存款的文件,要一律废止。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管,严格禁止再出台任何歧视中小金融机构的文件,切实为城市商业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9、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首先要抓好党的建设,强化政治保障。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其次要增强班子活力,强化组织保障。各级领导班子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要勤政廉政,率先垂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用全新的理念、现代的管理、科学的手段,开拓创新,抓好经营。三是提高队伍素质,强化人力保障。要面向高等院校招录大学本科以上的各类优秀人才;面向社会招聘中级职称以上的优秀业务骨干和管理人才;面向现有员工采取学历教育、岗位培训、技术练兵、业务比赛、考试考核、专家授课等方式,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
10、增加投入,提高电子化水平。城市商业银行要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努力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电子化操作的水平。每年可从费用中切出一块作为科技专项费用,确保科技的投入增长;可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吸纳外部资金发展自身科技事业;可加强与同业的科技合作,利用国有商业银行的科技优势,按照互惠互利共享的原则,提高自身科技水平。
Ⅲ 如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支持的力度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要纲领性文件,针对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中小企业营造公平和宽松的发展环境。在资金政策方面,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从不同角度和环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模实现了逐年增长。
融资难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研究对策,不断完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是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是采取贷款贴息、担保业务奖励、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业务。
——在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方面。为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对信用担保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和降低收费标准进行补助和奖励,即按已实际发生的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资金。2008年下半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冲击,中央财政在已安排2亿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追加安排10亿元资金,对管理规范、资本实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给予资助,以进一步发挥其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上的积极作用。获得中央财政资助的330家担保机构,共为4.1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1148亿元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担保业务,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同时,中央财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明确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有效提升了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据有关统计,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通过不断探索与规范发展,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4247家,当年担保额达到7000多亿元,担保企业户数达到23万户,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业已初步形成。
2009年上半年,财政部与工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继续列为支持重点。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担保机构更好的提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在金融政策方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增强金融机构化解中小企业不良资产的能力,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我部已经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处置办法。2009年3月,我部先后决定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试点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两项政策措施以涉农贷款业务和涉农金融机构为支持对象,探索多种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包括农村中小企业在内的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实现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目标。以上政策措施的出台,将有利于缓解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冲击,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
当前,有关部门正着力改善小企业贷款的政策与监管环境,引导和督促银行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改革力度,开发和丰富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正在推进。工、农、中、建等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相继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加大了对中小企业信贷比重。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优势,致力于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建设,推出了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这将推进全国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的大幅度增加。
现阶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是落实好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构建长效机制。为此,中央财政将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措施,积极改进支持方式,切实提高政策实施成效。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Ⅳ 如何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迄今为止,理论与实践上比较一致的共识是,构建与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必须既要考虑金融服务供给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激励相容问题,也要统筹安排金融体制改革与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处置的关系。本文从资本性融资体系、债务性融资体系、理财服务体系三个层面,探讨了构建与完善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些关键环节。
一、资本性融资体系的构建
虽然从理论上讲,通过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增加内源性资本积累,是中小企业在不改变股权结构与控制权安排下,实现稳定发展的首要选择,但是从实践结果上看,中小企业的利润留存空间并不大,资本扩张必须要依靠外源性长期资本融资。同时,构建中小企业资本性融资体系,不仅仅是要弥补中小企业资本性融资缺口,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有助于发挥资本效用的融资安排,体现资本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激励与约束效应。
(一)要从机构建设着手,培育与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1.培育与发展长期持股型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国外长期持股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之所以得以持续发展,根本原因在于其主要发起人就是中小企业,从投资的风险防范与行为激励两方面提高了资本融资效率。众多具有产业或是产品关联性的中小企业,为了相互调剂解决资本投入的不足,普遍以有限合伙方式(也有股份制方式)建立起了投资性公司,政府则通过减免投资收益税收等措施促进其发展。一方面合伙制投资公司具有利益共享效应,中小企业作为合伙人不仅可以不以规模大小及时方便地弥补资本缺口,而且可以在合伙投资公司的利润中分红,对中小企业具有明显的投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因为合伙人要对资本投资共承风险,所以投资公司通常采取时段承诺的投资方式,追加投资建立在分时段检查中小企业投资承诺的基础上,这对中小企业又形成了较好的风险制约,要求其履行诚信的义务与责任。
允许与鼓励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与发展,就是对自由资本形成制度的肯定与保护,这是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旦允许合伙投资公司的合伙人或是管理人在一个良好业绩记录基础上,今后可以发展为银行类或是投资类金融机构,必将为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奠定市场基础。在这种意义上讲,匆忙放开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如先行组建成立大量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为筹建真正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创造市场条件。
2.培育与发展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目前来看,中国在风险投资的机制建设上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严重问题:一是风险投资公司没有较强的行业分布特征,大多数风险投资公司没有专注的投资领域,导致投资科技含量低以及投资趋同化问题严重;二是追求资本利得而不是财务收益是风险资本区别与一般资本的显著特点,但是创造风险资本利得机制 (也称为退出机制)在中国并不存在,整个风险投资机制缺少了一个关键环节。由于缺乏这样必要的市场机制,目前,中国大多数风险投资公司并没有遵循真正的风险投资机制,大多数风险投资公司都退变成了一般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要从市场建设着手,培育与发展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市场体系
鉴于1993年到1997年中国大部分省市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及股票场外交易市场的非规范发展行为,场外交易市场目前在中国被彻底清理了,而创业板市场又迟迟没有启动,两个层次市场的欠缺,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资本性融资需求。建立中国二板市场,并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大量中小企业尤其是非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本补偿问题,当前,迫切需要的是积极恢复与有序发展一个各种交易主体广泛参与、交易品种和数量不断扩展的场外交易市场,规避高昂交易费用与上市条件对中小企业资本性融资的制约。只要规定在场外交易市场中挂牌的中小企业,一旦其净资产、税后利润、市值或是股价等达到一定条件要求,就可以直接升入主板或是二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就是二板市场的一个预备市场。
当前,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场外交易市场除了继续保持建立初期对挂牌公司没有资格限制、财务规范少,交易手续简便、费用低等特点以外,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实时报价服务系统,可以及时披露与传递做市商交易信息,并且实现了区域性或是全国性的联网,完全摆脱了混乱与分散的局面。中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要避免重复以前无序扩张的格局,应该首先着眼于全国性场外市场交易系统的建立。可以尝试在上海建立中国场外交易市场报价中心,成立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一方面自上而下地引导各省(市)建立与上海报价中心联网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另一方面监管做市商的报价信息和交易活动,增强全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组织性与可监管性。依托于场外交易市场功能的不断拓展,中小企业票据、债券等债务性融资也可以得以持续发展。银行要实现中小企业票据业务的收益,必须积极拓宽票据转贴现渠道,在转贴现中通过批量化和规模化运作寻找最有利成交条件的客户;中小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同样也面临着流动性问题。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内涵着中小企业资本性与债务性融资的双重需求。
二、债务性融资体系的构建
一个有效的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体系必须能够同时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而言,能够在体制与机制上具有处理中小企业“软信息”(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就是其并不或者是不完全具有财务报表、抵押担保以及信用记录等融资债权方需求的“硬信息”,而是现实表现为企业行为、业主品性及与供应商、顾客交易状况等无法进行数值化准确记录的“软信息”)的能力,在防范融资风险的同时保证融资的高效率;二是对中小企业而言,融资体系必须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弱势融资地位问题,从根本上缓解即使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于“弱势界定”而无论其支付多高的利率也无法得到贷款的“信贷配给”现象。
(一)在体制与机制上提高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的效率
如果说风险防范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准确识别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中的“软信息”,那么大银行凭借信息规模优势对中小企业非定型信息的全局理解以及对中小企业发展风险的远期估价,小银行通过与中小企业近距离不断交换信息而对重要“软信息”成份的熟识,都使各自具有不同的风险防范优势。因此,不能片面地讲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匹配优势,或是大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防范能力,二者在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体系中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小企业的“软信息”缺乏可传导性,或者讲是很难在组织链条上传递,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自身的决策链条必须足够“短而有效”。在这种意义上讲,中小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具有天然的优势,并且由于没有上级组织的约束,可以因地制宜地进行融资机制的创新。
对于县域经济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则必须进行组织结构上的根本性变革。一种可以考虑的改革模式是,在缺乏较好经营管理业绩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县域经济中,对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股权改造,成立省级行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并根据具体情况,或是每家国有商业银行成立一家独立法人,或是集中于一家或是二家进行合并组建;另一种模式是,在具有较好经营管理业绩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县域经济中,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与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人员、机构、资产负债的重组。两种改革模式都是对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域经济中简单性撤离的一种扬弃,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在县域经济中的发展。
大中型城市经济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同样存在着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比较优势。为了全面掌握中小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可以允许金融机构作为中小企业的财务代理人;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与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密切“嫁接”,可以允许金融机构与委托人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为了解决金融机构客户经理的激励问题,可以允许金融机构对其贷款超额收益进行一定比例的奖励。机制比产品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更为重要。
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中小企业非正式融资需求的满足。民间借贷借助于非正规性信用资源的利用以及债务责任的落实,满足了中小企业零售型、人力资源密集型的融资需求,这在银行体系内很难实现。一方面要不扼杀非正式制度的发展空间,通过利率市场化改革,使资金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合理分布,过度要求资金集聚在银行体系往往同时也集聚了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组建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将民间融资市场“退化”为私人投资市场,使民间金融发展剔除“非法集资”因素。
(二)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弱势融资地位问题
1.最直接方式是建立一家专门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政策性银行
当前,中国金融竞争非常不充分,地方政府的行为又在严重影响着中小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与结构,在不能确保中小金融机构具有足够的与地方政府谈判的能力情况下,放开民营或是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市场型的中小金融机构就有可能蜕变成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与其如此,不如自上而下建立一家政策性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以法定的中小企业贷款行为规避地方政府与市场竞争对中小企业贷款行为的扭曲。尽管市场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可以促使优质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补贴或是付出较高的利率来获取流动性资金贷款,但是一般中小金融机构很难给予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借助于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完全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长期性贷款资金。对于市场型的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指标要进一步明确单户最高贷款额与资本净值的比率,限制其偏离中小企业的贷款行为。
2.其次是要允许与扶持三类中小企业融资性中介机构的广泛建立
第一种是町以分担融资风险的信用担保类中介机构。一种经常性的错误认识是,造成大多数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困难的原因,是由于中小企业不能很好地具备银行贷款的抵押或是担保条件。组建以财政出资为主的省、市两级信用担保机构,就是希望通过信用担保的杠杆效用,增加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贷款”与“担保”在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防范上并没有本质性的差别。担保本身也包含着担保决策、担保跟踪、担保追偿三个风险防范行为,如果疏于对中小企业担保行为的风险防范,既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反倒会增加中小企业与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担保倍数越大,则风险越高。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一是要充分调动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双方的积极性,允许银行与担保公司分担风险的契约安排存在。二是要建立省级与全国性的再担保机构,通过多层次转保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三是要建立法律化与制度化的担保损失财政弥补机制,要将财政弥补款项列入每年的中央与地方预算,并设立由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建议国务院尽快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担保机构、担保业务以及担保行业管理办法,促进担保业长期健康发展。
第二种是虽然不分担融资风险,但是本身具有较高风险评估能力的信用评级类中介机构。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债务性融资风险,银行信贷与信用担保必须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密切结合起来,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共享性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为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信用评级机构就可以对中小企业及其中小企业各种融资券进行信用评级,银行与担保机构也就可以利用评级防止融资风险。在实践运作中,有的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机构,在进行投资者(不仅仅是银行)与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的中介撮合,向双方收取中介费用而不承担风险;也有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对中小企业融资项目进行评级后向“合作”银行推荐,收取银行的代理费。
第三种是“远离”风险型的融资租赁类中介机构。设备租赁融资方式对于中小企业非常有利,因为往往融资租赁机构购买设备可以打折,便于降低中小企业的总体成本。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用租金现金流来偿付银行贷款利息,购买的设备又可以回购或是拍卖,这种资产负债结构致使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具有天然的抗风险能力。此外,中小企业出现风险后租赁设备不用清偿负债,融资租赁类中介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小企业破产风险有效隔绝。
Ⅳ 为什么金融机构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小
1、传统金融机构的项目来源很多,所以会优先选择金额大、资产足、国有或者上市公司,或者当地比较有影响力、比较有钱的公司。
2、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因为缺乏足够的资产或者业内影响力,无法通过抵押或者信用贷款,因此得到支持也很小。
3、互联网金融P2P的本意是为了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所以担保居多,抵押较少。
信息来源:星理财。
Ⅵ 银监会小企业新十条内容是什么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1〕59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着力解决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金融业务,不断优化小企业融资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小企业金融工作成果,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商业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三、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四、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五、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专营管理建设。对于设立“在行式”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其总行应相应设立单独的管理部门。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
六、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七、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八、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具体包括:
(一)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具体的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
(二)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九、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十、积极推动多元化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同时协调各地方政府、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商业银行同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基金的科学有序合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本通知所指小企业,暂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小企业定义为准,国家有关部门对小企业划型标准修改后即按新标准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问题和经验,不断发展完善,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银监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Ⅶ 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
中小金融机构是指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其经营机制较为灵活,服务对象最初是两小经济,即集体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对支持非国有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扶持作用大型金融机构是指较大的金融中心,比如 1、中国人民银行 2、政策性银行 3、商业银行 4、保险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 6、证券机构 7、财务公司 8、信用合作组织 9、其他金融机构
Ⅷ 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金融机构有哪些
具有中国特色的有很多, 政治、经济、环境、人文、包括社会 等等 回答你的问题前首先要弄明白:怎样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东西? 一句话回答就是别人没有的而中国却有(或存在)就是具有中国特色, 首先横向考虑,跟别的国家比较,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
Ⅸ 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意义
在于为“三农”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