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问谁有 人民银行2012[78]号文件 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能分享下吗
那个文件是绝密
② 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吗
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成立于1994年,是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最高组织形式,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防范假币犯罪活动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反假币工作力度,1994年11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使反假币工作有了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
在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也使打击制造、贩卖、使用假币的犯罪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规定,加大打击力度,现就下一步反假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工作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反假币工作,充分认识假币的危害性和反假币工作的重要性,把反假币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特别是东南沿海走私贩运假币活动猖獗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反假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打击走私活动和打击制造、贩卖假币活动结合起来,加强反假币工作力度。
(2)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扩展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三条 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反假币工作。
(一)目前我国假币主要来自境外,各级海关要加强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检查,严格人民币出入境管理,防止假币入境。海关、边防等部门要在加强海上缉私的同时,注意查缉偷运假币入境的犯罪活动,并将其列入打击走私的重要内容。
(二)公安部门要把反假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侦破工作,对发现的假币案件及时立案,组织力量开展侦破。对跨省(区、市)的案件,各地要积极配合,认真协查案件线索,及时反馈查证结果。同时要加强同国际刑警组织、外国警察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警方的合作,共同打击、防范国际和跨地区制造、贩卖假币的犯罪活动。
(三)工商行政管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对出版社、印刷企业和经营复印业务的企业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对未经批准非法印制、复印、出版货币图样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司法部门对贩卖、运输、投放假币者,应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审理,从重打击。对公开审理的假币案件,新闻媒介应有选择地进行公开报道,以威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反假币工作的指导,做好反假币人员的技能培训。各金融机构要发挥柜台一线人员在反假币工作中的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严密措施,及时发现、查缴假币,保证假币不从金融机构流出或流入。凡收付50元以上大面额钞票时,所收钞票应经手工和仪器双重鉴别,发现假币一律严格按规定没收处理。
③ 在银行取到假钞怎么办
在银行取到假钞可以立即投诉,在银行的营业厅向银行的大堂经理、会计主管和主任等管理人员投诉。 如果在取款机上取到了假币,请将该假币正反面对看银行监控探头10秒以上,然后再持该假币到其管理行、当地银监会和央行支行去投诉。
你所描述的情况维权是很难的,因为无法证明你的钞票是从中国建设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取的。
拓展知识
辨别假钞
一看
用肉眼看钞票的水印是否清晰、有无层次和立体的效果;看安全线;看整张票面图案是否单一或者偏色。看纸币的整体印刷效果,人民币真币使用特制的机器和油墨印刷,整体效果精美细致,假币的整体效果粗糙,工艺水平低。
二摸
我国现行流通的人民币1元以上券分别用凹版印刷技术。触摸票面上凹印部位的线条是否又明显的凹凸感。假币无凹凸感或者凹凸感不强烈。
三听
人民币纸币所使用的纸张是经过特殊处理、添加有化学成分的纸张,挺括耐折,用手抖动或者用手弹指几会发出清脆的声音。如果是假币,抖动或者弹击的声音发闷。
四测
真人民币纸币的尺寸十分严格,精确到以毫米计,另外可以使用验钞机检测是否又色荧光图纹;用磁性仪检测磁性印记。
④ 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么
是的。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是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最高组织形式,已承担起组织开展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重要任务。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防范假币犯罪活动工作,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
根据国务院要求,每年5、6月份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反假货币宣传周活动。近年来,反假货币宣传周活动的宣传重点面向农村、边境地区,对于提高农民、边境地区居民的反假防假货币意识和能力,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在宣传周期间,由反假货币办公室组织部分联络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
(4)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扩展阅读
反假币工作进展:
反假货币工作组织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有力地防范和打击了假币犯罪活动。当前,假币犯罪滋生的社会、经济、文化、法制等现实因素依然存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和促进正常国际经济交流的高度认识反假货币工作;
要加强务实协作,创新工作方法,下沉工作重心,着力加大反假货币数据挖掘整合力度,打造农村地区反假货币“安全区”,构建共治共享的基层反假货币治理格局,推动反假货币工作更上新台阶。
⑤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自哪年哪月起实
2003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指导,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制定本指引。
在附则中明确写着:
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⑥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误付了20张假,100元可以以什么处罚
使用假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6)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⑦ 中国银行冠字号码保存几个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办[2013]14号),中行冠字号码保存三个自然月。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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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银行反假币自查报告怎样写
反假货币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管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鉴定和冠字号码查询等行为,维护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分社在7月25日至28日对我分社的反假货币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自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9】125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 1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金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 197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加强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的通知》(银货金【2013】 161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货金【2013】165号)。
二、自查内容及自查结果
(一)假币收缴、鉴定工作情况
1、制度建设。我分社制定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业务培训制度每季度一次,对现金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反假货币理论和技能培训(以书面记录或图片资料为依据)。
2、假币收缴。发现假币能够予以收缴,无将假币退还客户现象;收缴时,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收缴;对于假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印章加盖的颜色和位置正确;对于假外币纸币和假硬币,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印章,在专用袋上标明规定的细项;向持有人出具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凭证填制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并告知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异常情况和提供相关线索。
3、假币保管。收缴的假币实物单独管理,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账实相符;不存在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假币的现象;不存在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现象。
4、假币解缴。按月将收缴的假币实物解缴至联社现金中心,由现金中心统一解缴至人民银行;解缴时,按照要求将新类型假币实物单独解缴。
5、真伪鉴定。被授权鉴定机构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证书》;不存在拒绝持有人或收缴单位提出的鉴定申请现象;受理鉴定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收缴单位送达需要鉴定的货币;鉴定过程中,至少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作出鉴定结论;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书填制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鉴定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6、现钞设备性能。点验钞机具、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维护或升级(以书面维护升级记录为依据),防伪性能符合要求;存取款一体机在具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之前,关闭循环功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报现钞处理设备管理情况。
7、公示内容。按照要求,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在营业场所摆放反假货币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点验钞机具。
(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情况。
1、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冠字号码检索制度,明确检索业务的处理程序;制定检索系统维护与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防止冠字号码数据信息丢失预案及防止记录数据丢失的措施。
2、完成进度。在人民银行规定的目标框架下,制定本单位柜面渠道、取款机渠道、存取款一体机渠道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3、信息存储。冠字号码文件要素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内容:金融机构及网点名称、业务类型、机具编码、日期、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等;冠字号码文件保存地点符合制度规定;冠字号码文件保存时长至少为3个月。
4、信息检索。按照冠字号码检索制度,明确检索业务的处理程序;设立冠字号码检索业务登记簿,记录每笔检索业务办理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检索,检索人员熟练掌握检索方法;实现精确检索和模糊检索两项功能;做好检索系统的维护和升级工作;符合检索系统的安全管理规定。
5、投诉处置。
(1)查询申请。不存在拒绝查询申请或羁申请的现象;不存在受理无效申请的现象(自取款业务之日起,超出20个工作日);查询人或代理查询人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或《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
(2)查询程序。在规定时间办结查询或再查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提前告知查询人并说明原因;就查询结果或再查询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通知书填制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在首次查询有异议时,应告知查询人再查询的权利。
在持有人持假币实物申请查询时,是否按照要求先予以封存,待查询完结后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查询处理。在查询或再查询结果判定为金融机构付出假币时,按照规定,没收假币实物或收回收缴凭证,并予以金额赔付;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调查工作。
6、设备贴标。已经人民银行批准贴标的自动柜员机在其显著且适宜位置张贴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查询冠字号码的标识;定期做好贴标维护工作。
反假货币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我们用一种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执行假币收缴规定,熟练掌握假币收缴业务的操作规程,同时让更多的群众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制假和贩假是一种违法行为,认识的假币的社会危害,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知法、懂法、用法,进而更高的促进人民币反假工作的有效开展,努力为农村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十铺分社
2011年7月28日
⑨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