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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非居民

发布时间: 2021-04-27 23:53:18

① 在为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时,如何判定其为居民还是非居民

所谓非居民一般是指组织,比如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社团等。那么,只要是这些非个人性质的组织都属于“非居民”。

1、按照有效身份证件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第五条关于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规定,实践中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居民个人。

2、对于同时持有所属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和永久居留证件的个人,鉴于国际收支统计采用经济利益中心的居民原则,优先按照永久居留证件认定居民身份;

3、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需同时配合其他有效证件进行认定,即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不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

(1)金融机构非居民扩展阅读: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第三条规定,中国居民包括: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② 7月银行新出的个人税收非居民声明怎么填

一、银行账户开户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个人低净值客户为截至2017.6.30账户加总余额≤100万美元;个人高净值客户为截至2017.6.30账户加总余额>100万美元。

单位小额为截至2017.6.30账户加总余额≤25万美元。

被调查统计的个人资产信息,不仅仅包括银行存款,还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

七、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八、管理办法出台意义

鉴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又被成为“中国版CRS“。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统一报告标准即“共同申报准则”。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出,G20核准并共同倡导,于2014年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AEOI标准)。AEOI标准主要包括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Model CompetentAuthority Agreement,简称MCAA)和统一报告标准简称CRS。

简单说CRS就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

③ 【中信银行】尊敬的客户: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个人税收居民应在银行

需要弄的。
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④ 居民与非居民的定义

定义: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⑤ 银行启动非居民金融账户排查工作了吗

据报道,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距离年底还剩2个多月时间,包括工农中建四大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开始陆续发公告进行调查工作。

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如果前期已经开立了账户,2017年7月1日之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时,大部分情况下无需进行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来确认。

⑥ 哪些金融机构需要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账户包括:

(一)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二)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

1.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代理客户开展贵金属国债业务或者其他类似业务;

2.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三)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

1.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

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⑦ 非居民人民币存款是什么意思

非居民是“非中国居民”的简称,相对于“中国居民”而言。
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非居民人民币存款是指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币存款。

望采纳

⑧ 什么是非居民金融账户

非居民金融账户就是指在中国大陆的法律里,如果这个人常年居住在中国,有中国境内户籍,那么这个人就是居民纳税人,全球收入都会面临申报和缴纳中国税的义务。

举个例子,如果是一个英国人,在中国临时工作就业,那就是中国大陆的非居民。这时如果在中国大陆的银行,比如中信银行开立了户头存了钱,中信银行就应该把存款信息披露给他的税务居民国家,也就是英国的税务机构。

(8)金融机构非居民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非居民账户信息,不会造成客户信息泄露。

一是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

二是金融机构有义务向客户充分说明其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账户信息;

三是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四是两国税务主管当局间通过经安全加密的统一传输系统开展信息交换;五是金融机构报送的客户信息原则上仅用于税收征管目的。

⑨ 怎么区别中国居民与非居民

中国居民与非居民的的区分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驻华使领馆);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领馆)、团体、部队、学校等;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自然人,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不满一年)、在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中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⑩ 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金融账户的范围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规定:“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二)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三)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

1.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2.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或者本项第1目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3.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四)特定的保险机构是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第七条 下列机构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三)期货公司;(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五)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信托公司;(七)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二)财务公司;(三)金融租赁公司;(四)汽车金融公司;(五)消费金融公司;(六)货币经纪公司;(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八)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