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和试行的区别
根据2004年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8%(分母中的风险加权资产,是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从中可以明显看出,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根据2013年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为什么业务同质性的金融机构对银行集团会产生重大影响
业务同质会导致某一类型风险集中,不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
银行集团内几个金融机构,即使每个机构的资产规模占比都不高,但总体规模会很大的情况下,如果这些单一金融机构某一项业务占比较高,即同质业务会积累,会导致集团风险向该项业务集中,当市场环境产生变化的时候,将会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㈢ 资本充足率的相关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全面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性的监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特制定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明确提出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统计要求。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包括资本充足率有关报表和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一、报送内容
资本充足率报表包含并表口径报表和未并表口径报表。并表要求参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等规定。报表内容详见附件1。
二、报送时间
并表口径资本充足率报表频度为半年,报送时间为半年后45日内;未并表口径资本充足率报表频度为季,报送时间为季后25日内。
三、报送方式
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报送时间要求将本行数据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至银监会统计部;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报送至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统计部门,并由各银监局统计部门汇总后按报送时间要求上报银监会统计部。
电子报表的格式规范及传输方式见附件2。
四、其他要求
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于2004年4月末前将本行2003年年末资本充足率(半年报)数据和2003年末资本充足率(季报)数据补报至银监会统计部,并于2004年5月末前将本行2004年第一季度资本充足率(季报)数据报送至银监会统计部;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末数据的补报时间为2004年5月末,2004年第—季度数据的报送时间为2004年6月末。各机构后续各期数据报送时间按本通知第二条报送时间要求执行。
各银监局应认真贯彻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积极组织人员培训,做好有关报表数据的收集、审核、整理和分析等工作,保证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应根据制度要求,制定本行具体实施措施,组织制度培训和系统开发工作,保证资本充足率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按上述要求,以2004年第一季度季报报表为例,中国工商银行数据文件的三个工作表的名称分别为201000_0o000_18008、202000_0o0001_9008、2020_00000_0o20008。秦皇岛市城市商业银行报送秦皇岛银监分局数据文件名(假设秦皇岛银监分局要求其报送的数据单位是万元)的三个工作表的名称分别为5010412000018004、5010412000019004、5010412000020004。
为保证报送数据的准确性,银监会统一设计了报送模板,在模板的每一工作表内部都建立了表内、表间审核公式,报送机构可自行核对统计数据的审核结果。
五、报送文件传输方式
报送银监会统计部的文件传输方式。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向银监会统计部报送数据传输方式为国际互联网(Internet)方式传输。各银监局统计部门向银监会统计部报送数据传输方式为银监会内部电子邮件系统传输。详细传输方式参见《关于2004年统计报表数据传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32号)。
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向银监局、银监分局以及银监分局向银监局报送数据文件传输方式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自行规定。
㈣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各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什么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二、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三、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四、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五、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六、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㈤ 新监管标准下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应遵守的三大原则是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第一,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用融资来提高资本充足率。第二,盘活不良资产,减少损失。第三,向央行、国家求救,国家划拨资本金。第四,发行次级债融资。 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
改革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就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成为了议论的焦点,也是我们现阶段工作的重点,不知各地的朋友对提高资本充足率有什么好的措施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平一直 2005-11-26 13:10
指标公式(1)资本充足性指标
(一)资本充足性指标
1.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贷方余额为正数,借方余额为负数(下同)
。
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超过部分不得计入资本。
附属资本=呆账准备+次级定期债务
其中,呆账准备不得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2%,次级定期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超过部分不得计入附
属资本。
次级定期债务: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无担保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
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债务。
次级定期债务按以下比例折算附属资本:
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100%;
剩余期限在3年(含3年)至4年--80%;
剩余期限在2年(含2年)至3年--60%;
剩余期限在1年(含1年)至2年--40%;
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20%。
扣减项包括:呆账贷款、入股联社资金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各种金融资产期末余额分别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见附件四)相加之和,即:加权风险资产总额=风险权数为100%的金融资产期末余额+风险权数为50%的金融资产期末余额×50%+风险权数为20%的金融资产期末余额×20%+风险权数为10%的金融资产期末余额×10%
2.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victorzyc 2005-11-26 13:15
呵呵!纯理论的说就是要想一切办法加大分子或者减小分母。
平一直 2005-11-26 13:18
浅析提高农信社资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径
浅析提高农信社资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行办法》,其核心问题是规定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目前,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指标普遍较低,离上述办法要求相差甚远,我们认为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必须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分析提高资本充足率途径、提出改善资本金现状的措施来提高资本充足率,确保2008年农村信用社具备和外资银行机构竞争的资格。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
广大信用社干部职工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措施,统一规划,统一时间,统一行动,把提高资本充足率作为核心工作来抓。
(一)立足讲政治的高度上,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把提高资本充足率工作当作爱国工程来抓。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同志在年初视察四川监管局工作时指出:“资本充足率达不达标,是我们广大金融干部爱不爱国的具体体现”。在即将对银行业完全放开放,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我们能否具备实力与国外银行竞争,其基本的条件就是我们抵御风险能力,而主要标志就是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办法》规定8%的标准。同时,在面对金融日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将逐渐与国际接轨,只有提高资本充足率,我们才可以积极参与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这既是提倡爱国主义的体现,也是守住国家金融命脉阵地的必然要求。
(二)立足防范风险的角度上,统一措施,统一规划,把提高资本充足率工作当作防风化险工程来抓。《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中对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要求,既是衡量金融体系稳健性公认的国际标准,也是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标尺。农村信用社必须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规定,统一措施,统一规划,切实防范本辖区内资本风险,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要把提高资本充足率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亲自督导各法人单位提高资本充足率工作,要挂联一个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的法人单位,要在任职期内提升资本金绝对额,监管部门应把提高资本充足率工作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立足自身生存和发展上,统一时间,统一步调,把提高资本充足率工作当作生命工程来抓。目前,农村信用社进入体制改革期间,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以县为统一法人单位的,必须在2008年底达到标准,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县两级法人的,必须在2010年底达到标准,2010年既是最后期限,现在是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而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较低,自身抵御风险能力脆弱,如果资本严重不足,我们将失去参与竞争的资格,如果资本充足率继续恶化,我们农村信用社可能消亡,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所以我们必须要统一时间、统一步调,把提高资本充足率工作当作生命工作来抓。
二、分析提高资本充足率指标的途径
首先,我们知道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是: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一)从数学意义上可以看出影响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因素是:资本净额与资本充足率成正比,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与资本充足率成反比。那我们必须增加资本净额,减少风险资产。
(二)从资本净额的内在涵义上分析,资本净额是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其中的核心资本是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贷方余额-利润分配借方余额;附属资本是呆账准备-呆账贷款+次级定期债务。那我们必须采取增加资本金,提高经营效益,增加各项公积,冲减利润分配借方余额;提足呆账准备,加大核销呆账力度;增加次级定期债务。
从上述两方面分析,提高资本充足率总的来讲:增加资本净额,降低风险资产总额。
三、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具体措施
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较低,其主要是业务规模扩张速度过快,风险资产总量增大、自有资本补充渠道不多,补充速度难以与资产规模扩张相适应、附属资本构成单一、现行税收政策在呆账准备金计提方面的限制等方面的影响,我们要肯定成绩,正视问题,克服困难,以强化内部管理和防范风险为核心,把提高资本充率工作作为当前核心工作来抓。
(一)增资扩股直接增加实收资本。积极利用广电部门的宣传优势,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得到广大农户的支持。迅速扩充股本金,从而提高实收资本。
(二)提高经营收益增加各项公积。一向支持“三农”要效益。全市农村信用社依靠支农树形象,依靠支农谋发展,向支持“三农”要效益;二向规模经营要效益。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必须及时调整经营理念,通过加大存贷款营销力度,努力实现资金运用的效益化,要注重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稳定上下功夫,在千方百计壮大资金实力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盈利水平;三向节支要效益。在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成本管理,完善财务成本指标监测体系,加强和改进成本管理,不断创新经营理念,树立最低耗费与最大产出的经营目标,全面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四向良好的营运机制要效益。农村信用社要完善内部良好的运作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营运机制,做到“遵章守则,人人有责”。
(三)提高资产质量减少风险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风险资产关键在于清收历年形成的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必须在近期一是要实施新增贷款清收责任制,把清收指标落实到人,并纳入员工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业绩考核之中,并与工资发放切实挂起钩来;二是要理顺好与地方党政的关系,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参与地方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合理有序,协调一致地予以支持。同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辖内信用社资产质量等风险状况,争取政府的理解与支持,采取行政手段帮助清收不良贷款;三是采取分账管理的办法对不良资产集中收购、管理和处置,运用打包拍卖、以物抵贷等办法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四)依靠改革政策置换不良贷款和弥补历年亏损。首先是按照改革政策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资金扶持政策,利用扶持资金一半弥补亏损,提高核心资本;其次是农村信用社努力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协调调整税收政策,适度对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利息收入合理征收营业税;对有严重亏损挂账的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实行全额减免,专项用于弥补历年亏损,并适当放宽农村信用社用税前利润弥补历年亏损的期限;适度提高农村信用社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增强处置不良资产能力。
(五)加大呆账核销减少附属资本的减项。目前税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是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比例控制,以此在可能的前提下,应多计提准备金,多核销呆账。
四、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监督和管理
(一)银行业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认真考核指标。参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办法》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农村信用社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并对三类信用社分别采取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对资本充足社的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监管标准之下,监管部门可采取干预措施;对资本不足的社,监管部门可采取纠正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社,监管部门还可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直至予以撤销。
(二)农村信用社按照《办法》规定,制定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规划。坚持提高资本充足率的5条途径,制定出“一社一策”详细的、有效的、可操作的提高资本充足率工作措施和办法。
(三)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检查督办,确保措施办法到位。首先认真落实高级管理人员包社提高资本充足率责任制,各高级管理人员要亲自下到自己挂联的社,以点带面,真正的深入到基层中去做好增资扩股工作;其次要抓好重点高风险社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工作,对高风险社联社机构要派干部驻社工作;三要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监管办要督办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挂联高风险社,监管部门对高风险社资本充足率未提高或改善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生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生从事银行业工作
㈥ 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办法
从内容上说,《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资本充足率计算、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和附则五章,共55条,另有5个附件。
《管理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最后期限。届时,若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者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银监会将对这些银行采取一系列的干预、纠正措施。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制度,有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存款人利益。
与现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式相比,新《管理办法》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采取了更加审慎严格的态度。首先,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将被部分引用。《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应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当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境外债权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将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这里所指的境外债权,包括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对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以及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该管理办法认定,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债券的风险权重均为零。
不过,商业银行对中国其它商业银行的债权,若原始期限超过四个月,其风险权重为20%;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及其它资产的风险权重均为100%;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这意味着,对国有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以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现行风险权重优惠政策将被取消。
其次,《管理办法》强调应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这种对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计算方式完全采用了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两次转换”的方法。
再次,《管理办法》还特别提到商业银行应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这些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此前,银监会在出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评级体系》(暂行)中,对商业银行的六大监管考评要素中也包含了对市场风险的考虑。
据银监会有关人士分析,新《管理办法》强化了银监会的监管职能。例如,第三章“监督检查”共9条确定了银监会所拥有的权力和可能采取的干预措施。主要的内容为: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可以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
同时,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银监会在《管理办法》中指出,将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指的是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银行;“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指那些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的银行;“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则指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的银行。
这三类银行将会受到银监会分门别类的监管。对于“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但为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银监会可以采取一些“干预”措施,如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等等。
对于“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诸如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等等。同时,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银监会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停办高风险业务、停止审批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对其采取与“资本不足”商业银行相同的纠正措施外,还有可能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或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在过渡期内,银行要制订并执行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分步达标的规划,并报告银监会。而银监会则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的执行情况,采取以上所提及的一系列纠正措施。
㈦ 求得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2: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好像粘贴不上来,直接给你网址http://www.ccn86.com/news/policy/20050309/7492_12.shtml
附件3: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及表外项目的定义
http://www.ccn86.com/news/policy/20050309/7492_13.shtml
这里挺全的其它相关资料都有,希望能帮到你早日完成论文。
㈧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策略有哪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外援性策略和内援性策略
㈨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哪些风险
根据2004年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8%(分母中的风险加权资产,是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从中可以明显看出,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如果是考试答题,用这个就行了)
另补充一点,最新的要求是:根据2013年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比前者多了一个操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