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审计的基本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一度撤销了审计机构,金融审计也相应为专业监督所代替。1983年 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内设金融审计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内设金融审计处;地(市)、县审计组织中也都设有金融审计机构和配有专业人员。1984年国家审计署发出《关于对金融保险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通知》,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分级审计的办法。
金融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审计机关对国家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的一种经济监督形式。主要是对国家金融机构执行信贷计划、财务计划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另一种含义是,国家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一种经济监督形式。
金融审计与金融稽核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审计与中央银行稽核同属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但两者之间有3点显著区别:①监督的对象不尽相同。审计部门只监督国家的各类金融企业;而中央银行稽核则监督各种所有制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的、集体的、股份的、外资的、侨资的、合资的金融机构。②监督的内容重点不同。审计部门侧重监督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而中央银行稽核则侧重监督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③监督的要求不尽相同。审计部门主要是维护国家财政法律和法规,检查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中央银行稽核则主要是维护国家金融法律和法规,检查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安全性。
㈡ 论文:谈谈我国银行会计报表审计的几个要点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银行业开放具有双向性。一方面,将有更多的外资银行前来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另一方面,将有更多的国内银行”走出去“,到境外设立机构,发展业务。随之,我国银行审计业务也要进一步对外开放。国际上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来华开展银行审计业务;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到境外对中资银行进行审计。我国银行审计市场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面临着机遇和挑战,银行审计亟待相应地加强和完善。为此,笔者对银行会计报表审计的要点谈几点意见。
一、恰当确定重要性水平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其经营服务的产品特殊,具有较大的固有风险。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和执行审计任务时应当考虑银行业务的特点,恰当确定重要性水平,如按照总资产、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确定有关项目的重要性水平。
确定银行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时,应注意银行不同的风险资产权数。权数最小且为零的资产是银行库存现金;其次是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权数最大的是对一般企业和个人信用贷款或透支,风险权数为100%。银行资金存放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国家政局比较动荡的银行,其风险比较大,权数也比较大。银行的交易总量对重要性水平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当前,我国大部分银行的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80%-90%左右,利息支出占各项支出的主要部分。银行损益主要产生于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但利差大小不能决定银行损益,呆账损失是侵吞银行利润的血盆大口。有的银行从事外汇和债务保证金交易,表内记录存放代理行的金额不大,但合约数和交易额却很大,其可能产生的损失也很大。银行不同的经营策略,其重要性水平不一样。银行经营的品种不一样,其重要性水平亦不一样。如中国银行外汇业务比重比较大,其汇率风险与外汇头寸缺口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其境外分支机构多,分散风险的有利条件比较多,外汇风险程度可能比其他银行小。
确定银行审计计划时,可以对银行现金分配比较低的重要性水平。因为现金本身固有的敏感性及银行对现金实行比较有效的内部控制(如双人管库、交叉查核、现金日记账记录及出入库制度等),现金差错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对银行现金库存一般不需要全面盘点,只需抽样监盘。对银行出纳部门的现金查库登记簿及现金日记账进行查核后,即可以确定现金有无错报,以较低的审计成本,得到较高的审计可靠性。但对表外业务应分配比较高的重要性水平,因为银行大量的表外业务,尤其是银行担保、授信额度和远期外汇买卖,可能造成巨额损失,应注意采集充分的证据,关注其风险。
恰当确定重要性水平有利于识别银行严重违反监管法规的错报。银行经营活动受到金融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如银行必须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保持适当的资产负债率和存贷比等),小额的错报和审计差异虽然从量上看并不重要,但从质上看,可能是重要的。因为其更正或披露关系到银行是否遵守监管法规和有利于银行监管当局发现问题。
二、审计的重点领域
当前,我国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业务范围比较狭窄,经营品种比较单一。银行会计报表资产方主要项目是贷款,各项贷款占资产总额的70%左右;负债方项目主要是存款,各项存款占负债的80%左右。注册会计师对银行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领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资产质量
这是关系到银行生死存亡的问题。银行监管当局特别关注银行资产质量。资产质量的重点是贷款质量。银行贷款质量的评价,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判断、分类与分析系统。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SC)1990年2月发布的《第6号国际审计公报》明确指出,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考虑银行贷款质量分类制度。美国会计师协会出版的《银行审计》也提出,”为了确定注册审计工作范围,会计师应考虑管理当局的贷款分类制度“。我国目前主要依据《贷款通则》对银行贷款质量进行评价,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后三项合计为银行不良贷款。《贷款通则》划分银行不良贷款的特点是按时间划分,比较直观,但不能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国际上,许多国家采用”五级分类法“(即贷款风险分类法)对银行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怀疑和损失,后三类为银行不良贷款。五级分类法的前提是银行能够定期收到借款人报送的真实、合法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其核心在于银行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将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还款记录、还款意愿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和贷款可能发生损失的程度,并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然而,我国大部分借款人报送的会计报表不完整、不真实、不合规,银行很难据以进行分析和评估。五级分类法技术操作要求比较高,对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的比率影响很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定期且严格评价贷款质量是银行管理当局的责任,但注册会计师评价银行的资产质量符合执业的审慎原则,是审计的必要工作。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银行的贷款管理内控系统是否健全可信,采取分析性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评价银行资产质量,对大额贷款和不良贷款进行函证,并要求银行管理当局提供银行监管当局的检查报告,参考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贷款质量评价的意见。
(二)关注银行各项准备金的提取,特别是呆账准备的提取
银行贷款发生呆账不可避免。银行的呆账应控制在同业公认的水平内,特别是要控制在银行风险承受能力之内。银行不仅要能识别贷款业务活动中隐藏的风险因素,更要对风险导致的后果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贷款准备金制度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有效方法。银行是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对银行的安全性、稳健性及盈利性有重大影响。财政部1993年发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银行按放款的1%差额提取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可以按3‰的比例提取,也可以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实冲销。2001年5月,财政部通知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统一为呆账准备,银行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1%。人民银行还起草了《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要求银行在提取普通准备金以外,按照五级分类的结果,对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分别按2%、20%、50%和100%的参照比率计提专项准备金;银行还可根据贷款的国别风险提取一定比率的特种准备金。
IFAC指出,审计师应当关注并评价呆账准备金计提的合理性与充足性。国际上,注册会计师通常会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账项附注中说明银行经董事会批准的提取呆账、坏账等各项准备金的主要会计政策。
(三)注意银行负债的合规性
银行债务大部分是社会负债,其中最主要的项目是存款,其次是对外借款、拆入代理行和联行往来款项。英国法律规定银行负债必须符合“合格性”(eligible)。我国强调银行存款必须具有“合规性”。由于我国银行存款涉及千家万户,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的回函率很低、效果不佳,而且担心违反银行为存款客户保密的原则,因此对银行大额的存款几乎没有函证,也没有采取其他替代方式进行验证。因此,根据银行负债构成的特点,注册会计师应对银行负债变量的金额进行分析性测试,判断银行支付存款能力。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银行业务全球化的情况下,要注意有的银行吸收的境外“非居民存款”可能未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关注有的银行在表外记录的“离岸业务”的异常情况;关注可能发生的“洗钱”现象,防止疏忽银行负债不合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重视银行收入的确认
银行收入对利润真实性有很大的影响。银行股东、管理当局、社会公众及监管当局都非常重视银行的盈利状况。银行收入的确认应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近几年来,银行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收入呈现较大的不确定性。财务制度中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直接导致银行会计账上多计收入,多估资产;甚至有的银行虚收实支,虚盈实亏,加剧了银行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根据银行的内控可信度,运用职业判断,谨慎地确认银行的收入。可以根据银行贷款平均余额、利率档次和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的比重测算大致的收入,进行分析性复核;通过抽查贷款大户和不良贷款的利息计算验证银行贷款利息收入的合规性;测试银行计算机系统对利息计算的准确性;特别关注银行有无继续提取不应当计提的利息收入。
(五)关注银行表外业务及关联事项
银行表外业务可以简单分为传统和创新两大类。表外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是:(1)传统业务设置对应科目,同时发生,同样金额,同时冲销;(2)创新业务核算比较复杂,大部分发生的即期交易在表内核算,未到期的交易在表外记录,如期权交易、远期外汇买卖。大量的表外业务核算是银行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重要特征。表外业务不仅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而且可能造成银行会计信息不完整。我国银行的分支行表外业务大部分是传统业务,总行可能存在大量创新业务,海外分支行可能存在比较多金融创新业务。
银行表外业务的审计可以通过检查银行与上下级行及代理行往来的账项、函电和合约,发现线索,揭示银行漏报或不报表外业务的问题。国际上,注册会计师会在审计报告账项附注中说明银行表外风险,银行或有负债,未履行的财务合约,资本及租约承担等情况,并在审计报告后附送"未经审核的补充资料",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及流动性比率;分项资料,如银行资产的分布,营业地区、零售或批发业务主要范围;贷款分类;不良贷款情况;风险管理措施等。
三、关注现实问题,防范审计风险
我国银行基层分(支)行利用联行往来科目,占用汇差进行账外经营的问题比较突出。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实务公告第7、8号的要求,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函证确认,并运用职业判断能力,分析银行的联行往来贷方平均余额与银行联行往来利息支出的比例,查阅银行联行往来对账单及对方银行查询往来未达账的函电,避免因银行管理当局舞弊,承担连带责任,产生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以银行名义发出询证函,应要求被函证行及时、准确回函确认;国内联行往来账项函证应要求对方银行回函时加盖联行往来查询专用章并写明联行行号;国外代理行往来函证可以要求对方银行回函时加上有权签字人签字。由于银行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固定的通讯网络、相对稳定的部门及明确的人员分工,较完善的内控制度,所以银行间函证可以使用银行现成的通讯工具和银行内部正常的渠道进行。如果被函证行是加押电报、电传或图文传真回函,经核实密押(Testkey)或核对印鉴后可以先予采用,但尽量要求对方随后通过邮局补寄正本核实。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是国际银行业非盈利的通讯系统,简称SWIFT。该系统电文固定格式具有自动转报、自动核押和自动清算的功能。SWIFT对会员银行的往来发生额和余额每天逐笔对账。笔者认为,SWIFT格式可以替代银行代理行询证的回函。
国际上一般不要求对银行分行单独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银行法人会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但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在我国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的年度会计报表也必须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防止有的外国银行分行利用我国与他国不同的会计年度和会计政策人为调整报表项目与金额,掩饰金融风险,逃避金融监管。对跨国银行的会计报表审计,更要谨慎小心,吸取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和巴林银行(Barlin)的深刻教训,避免产生审计风险。由于银行经营业务量比较大,分支机构多,分布地域广,而且大多数靠电子计算机联网操作,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完全靠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力量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充分利用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对电子计算机的控制系统还应聘请专家进行测试和评估。利用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应先检查认定银行是否建立了健全可信的内控制度以及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地执行;分析判断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水平。但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应事先与银行商妥并报备银行监管当局。
㈢ 设置审计机构应遵循哪些原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㈣ 论述题求大神帮忙,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谈谈你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审部门在内部审
1、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其执行情况;
2、聘任和解聘本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3、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负责保证本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5、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6、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7、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8、负责确保本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
9、负责审批组织机构;
10、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11、负责审议批准合规政策和合规风险管理报告,评价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并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专门设立的合规管理委员会对本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12、负责信息系统的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和风险监督管理;
13、负责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和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的方案审议、管理与监督;
14、负责制定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并确保其与全行整体战略相一致;
15、负责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各类金融创新活动与本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相适应;
16、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17、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18、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19、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20、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21、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2、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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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如何抓好银行审计工作
(一)取得了对账单和调节表后,应检查以下内容:
1.取得本期全部银行对账单,根据审计重要性水平,结合专业判断,确定需要核对的金额下限。
2.将限额以上的资金流水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没有入账的资金收付,如果没有形成未达账项,肯定借贷双方都有发生,所以,为了减少核对工作量,可以只核对日记账贷方发生数。
3.如果发现没有入账的资金收付,要认真查找原因,可能的原因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出借银行账户、收入不入账、挪用资金等。
(1)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多见于小企业和特殊行业的企业,如建筑业等。
(2)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多见于有避税需求的企业。这种情况一般是在对账单上先出现一笔资金收入,然后一次或分次转出。对于这种情况,审计的策略与前一种基本相同。
(3)挪用资金的情况多见于资金存量和流量都比较大,内部控制不完善的企业。一般是对账单上先出现一笔资金支付,然后一次或分次转回,资金的支付可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也可能流向证券营业部等其他单位。审计人员如果发现这种情况,除了进一步采取追查措施以外,要根据情况,必要时向企业主管人员反映情况。
(二)对于定期存款的审计,要足够重视,控制风险,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计算定期存款及存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占银行存款的比例,分析其安全性,注意是否存在高息拆借。
1.定期存单的存款期限跨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先将定期存单复印留底,然后在定期存单到期之前,提前取现,用套取的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
2.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作质押贷款。将定期存单复印留底,用质押贷款所得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
3.定期存单背书转让。将定期存单复印留底,用转让所得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
4.定期存单转存。将存在的会计期间内转存过程与银行日记账进行核对,以确定所有的转存已全部入账,对于没有入账的转存业务,要关注其利息是否已经入账。难以逐笔核对的,要进行测算,发现不可接受的差异,要追查原因,提出建议。
(三)关注未达账项
未达账项的审计,是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的主要方面之一,要根据未达账项的具体情况,作进一步核实:
1.银收企未收。要查明款项来源和性质,必要时与合同相核对,以确认是否属于应转未转的收入。特别是对于有避税要求和在各会计期间之间平衡利润要求的企业,对于大额银收企未收款项,要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
2.银付企未付。要查明款项的去向和性质,确认是否属于应计未计的费用。对于长期未达账项,要保持足够的职业敏感性,确认是否属于挪用资金或相关违规行为。必要时,可以向款项的去向单位函证交易的性质。
3.企付银未付。要查明款项的去向和性质,确认是否属于虚转成本。必要时,可以向对方单位函证交易的性质。
4.企收银未收。要查明款项的来源和性质,特别关注款项的真实性。必要时,要函证交易的性质,以确认是否属于虚构收入。
㈥ 审计新成立的公司有什么注意点
不需要。公司审计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审计,如:外资、无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有限公司、金融企业等都必须在年末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㈦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外部审计的事项有哪些
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接受的由外部机构开展的审计一般可分为由国家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施的政府审计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社会审计。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中将外部审计定义为“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㈧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介绍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8月11日发布。
㈨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内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员工总人数的1%配备,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从业经验。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三)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可视需要邀请高级管理层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
(五)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
(七)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四章 权 限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对每一营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由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高 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送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与中国银监会的沟通和报告制度。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就重大审计发现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就以下事项向中国银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二)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异地审计的,应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三)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并报告董事会后,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四)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免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损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视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实施。
㈩ 现代金融业审计工作的重点环节是什么
融审计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揭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情况,揭露和纠正违规违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行为,促进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为深化金融改革、稳定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
根据《审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各项资产形成、运用和管理,各项负债形成、偿还和管理,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增减变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及损益的真实、合法情况。
1.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摸清家底,特别是资产质量和损益的真实情况,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安全、有效运行。
2.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揭露问题,促进国有商业银行规范经营,维护金融秩序。
3.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增强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
二、证券公司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证券公司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对于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是加强管理、规范经营的需要。通过审计,查清全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整体情况,对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完善管理法规,界定业务范围,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国有保险机构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有保险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目标是真实、合法和效益。
审计机关对国有保险机构进行审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通过审计,监督国有保险机构正确执行《保险法》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促进国有保险机构的健康发展。
2.通过审计,揭露国有保险机构在经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的行为。
3.通过审计,促进国有保险机构改善经营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加强经济核算,堵塞漏洞,增收节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