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银监会对财务公司负责人任职有什么规定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办法》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基础性规章。
《办法》与之前的规章相比,内容更加完备具体。任职资格管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持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格终止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监管实际需要,明确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此外,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制度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任职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规环境。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十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一条 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
(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
(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
(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一般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六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平行调动的,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三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当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异地任职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拟任人所在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务情形的;
(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主任)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缺位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在指定之后三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第四章 任职资格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
(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❷ 年报审计怎么
1、年报审计的流程
签约。企业应及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审计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施审计。企业会计人员应该事先做好准备,审计开始,能够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如果企业的会计管理制度,会计账册、凭证、报表、营业执照,有关批文、合营协议、企业章程、产权证明、纳税鉴定书等等,企业应该为年报审计提供必要的合作,如果审计场所、计算工具、具体情况介绍,协助誊抄、计算、复印等。审计完毕,企业应认真听取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出示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复核、出具审计报告。企业收到审计报告后,如果需要调整账户、调整报表数据的,应该及时调整,调整之后将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年度审计资料应该作为会计档案妥善的保管。
2、年报审计报告的作用
可以为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并掌握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是财政、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及作出的有关宏观调控决策的依据;可以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决策提供依据,可以为了解其客户的资信情况驹诶都能够贷款项目、规模、时间提供重要的证明材料;审计报告是企业的投资者和其他的债权人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以说说年报审计报告在工作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位置。
❸ 会计事务所是不是金融行业
会计事务所不是金融行业。
金融业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金融业。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而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
(3)金融机构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扩展阅读:
1980年,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政策的需要,财政部于12月23日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
按照规定,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承办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业务的独立单位。成立时,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平时应受其监督。
❹ 跪求《银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一份。有知道的大神吗在此先谢谢各位大神!
http://wenku..com/view/5c46404333687e21af45a90b.html在不是真没了,你应该问银行系统的,这种估计很少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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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 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第八条 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或报告。第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正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前一年内,金融机构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二) 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三) 按照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相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四) 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业务运营设施与系统等,进行了符合监管要求的安全评估;(五) 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金融机构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 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电子银行基础设施设备能够保障电子银行的正常运行;(二) 电子银行系统具备必要的业务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客户适时业务处理的需要;(三) 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四)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五) 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置在境外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业务交易数据的设施设备,能够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满足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 、第十条 所列条件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营业性机构,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当局具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审批制和报告制。(一) 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审批制;(二) 利用境内或地区性电信网络、有线网络等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报告制;(三) 利用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与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报告制。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与其特定客户建立直接网络连接提供相关服务,属于电子银行日常服务,不属于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申请的类型。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之前,应先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进行沟通,说明拟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设计、建设方案,以及基本业务运营模式等,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方案进行调整。进行监管沟通后,金融机构应根据调整完善后的方案开展电子银行系统建设,并应在申请前完成对相关系统的内部测试工作。内部测试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外包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扩展到一般客户。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 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二) 拟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及拟开展的业务种类;(三)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四) 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五) 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六)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报告;(七) 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八)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九) 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十) 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十一)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未完待续)
第十六条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的有关申请材料后,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材料时,应一次性将有关要求告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重新编制和装订申请材料,并更正材料递交日期。第十七条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完整申请材料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在一份申请报告中申请了多个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时,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批准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申请。对于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未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金融机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开办适用于报告制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不需申请,但应参照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在开办电子银行业务之前1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可以利用电子银行平台进行传统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宣传、销售,也可以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新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利用电子银行平台宣传有关银行产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章的有关规定。利用电子银行平台销售有关银行产品或服务时,应认真分析选择适应电子银行销售的产品,不得利用电子银行销售需要对客户进行当面评估后才能销售的,或者需要客户当面确认才能销售的银行产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审批制或报告制。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审批制:(一)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金融机构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二) 金融机构将已获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三) 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四) 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使用道具 举报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申请;(二)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定义和操作流程;(三)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四)有关管理规章制度;(五)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六)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二十四条业务经营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全国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增加、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总行(公司)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某一城市或地区内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地区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增加、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法人机构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增加、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总行(公司)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报告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第二十五条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完整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报告制,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时不需申请,但应在开办该业务类型前1个月内,参照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第二十七条已经实现业务数据集中处理和系统整合(以下简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办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其分支机构在开办相关业务之前,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未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其分支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处理系统独立于总部,该分支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按照地区性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情形管理,应持其总行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或报告。其他分支机构只需持其总行授权文件,在开办相关业务之前,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外资金融机构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其境内分支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持其总行(公司)授权文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八条已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计划决定终止全部电子银行服务或部分类型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提前3个月就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原因及相关问题处置方案等,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同时予以公告。金融机构按计划决定停办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类型时,应于停办该业务前1个月内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金融机构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停办部分业务类型,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停办部分业务类型后,需要重新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重新开展已停办的业务类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或办理。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因电子银行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并至少提前3天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受突发事件或偶然因素影响非计划暂停电子银行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超过4个小时或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超过8个小时的,金融机构应在暂停服务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应在事故处理基本结束后3日内,将事故原因、影响、补救措施及处理情况等,报告中国银监会。使用道具 举报
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应当具有清晰的管理架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内部授权控制机制,能够对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战略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实施有效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业务风险制定的审慎性风险管理原则和措施等,同样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但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环境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原有风险管理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机构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制订电子银行发展战略和可行的经营投资战略,对电子银行的经营进行持续性的综合效益分析,科学评估电子银行业务对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影响。第三十五条 在制定电子银行发展战略时,金融机构应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电子银行不同系统、风险设施、信息和其他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对电子银行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分类,制定适当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各类安全控制措施应定期检查、测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电子银行运营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一) 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尚没有统一安全标准的有形场所的安全控制,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盖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二) 以开放型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系统,应合理设置和使用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安全产品与技术,确保电子银行有足够的反攻击能力、防病毒能力和入侵防护能力;(三) 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接触、检查、维修和应急处理,应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责任划分和操作流程,并建立日志文件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四) 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技术参数调整与变更机制,并保证在更换关键人员后,能够有效防止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五) 对电子银行管理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应实行轮岗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以及所传输交易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金融机构采用的数据加密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和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和评估所使用的加密技术和算法的强度,对加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应向客户充分揭示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金融机构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使用道具 举报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应当具有清晰的管理架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内部授权控制机制,能够对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战略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实施有效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业务风险制定的审慎性风险管理原则和措施等,同样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但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环境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原有风险管理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机构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制订电子银行发展战略和可行的经营投资战略,对电子银行的经营进行持续性的综合效益分析,科学评估电子银行业务对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影响。第三十五条在制定电子银行发展战略时,金融机构应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电子银行不同系统、风险设施、信息和其他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对电子银行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分类,制定适当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各类安全控制措施应定期检查、测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电子银行运营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一) 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尚没有统一安全标准的有形场所的安全控制,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盖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二) 以开放型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系统,应合理设置和使用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安全产品与技术,确保电子银行有足够的反攻击能力、防病毒能力和入侵防护能力;(三) 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接触、检查、维修和应急处理,应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责任划分和操作流程,并建立日志文件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四) 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技术参数调整与变更机制,并保证在更换关键人员后,能够有效防止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五) 对电子银行管理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应实行轮岗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以及所传输交易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金融机构采用的数据加密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和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和评估所使用的加密技术和算法的强度,对加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应向客户充分揭示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金融机构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并应依照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客户作业权限、资金转移或交易限额等实施有效管理。第四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搜索、监测和处理假冒或有意设置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电话、网站、短信号码等信息骗取客户资料的活动。金融机构发现假冒电子银行的非法活动后,应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同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其网站、电话语音提示系统或短信平台上,提醒客户注意。第四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尽可能使用统一的电子银行服务电话、域名、短信号码等,并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客户启动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途径、意外事件的处理办法,以及联系方式等。已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类业务,总行(公司)与其分支机构应使用统一的域名;未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类业务时,应由总行(公司)设置统一的接入站点,在其主页内设置其分支机构网站链接。第四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实时监控电子银行的运行情况,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漏洞扫描,并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第四十四条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需要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使用第三方认证系统,应对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和具有公信力。第四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定期评估可供客户使用的电子银行资源充足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线路接入通畅,保证客户对电子银行服务的可用性。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制定电子银行业务连续性计划,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连续正常运营。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连续性计划应充分考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对业务连续性的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制定电子银行应急计划和事故处理预案,并定期对这些计划和预案进行测试,以管理、控制和减少意外事件造成的危害。第四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定期对电子银行关键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测,并详细记录检测情况。第四十九条金融机构应明确电子银行管理、运营等各个环节的主要权限、职责和相互监督方式,有效隔离电子银行应用系统、验证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的风险。第五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审计。第五十一条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电子银行业务数据,电子银行业务数据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第五十二条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规定。第五十三条金融机构应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多层次的培训计划,对电子银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http://www.itpub.net/thread-624653-1-1.html
❺ 财务有哪些管理制度
看看这个对你有没有帮助吧
财务管理制度
一. 库存现金管理
1.公司财务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单位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3.不准用“白条”入帐。
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1万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乘坐公司汽车前往。
6.现金出纳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
7.现金出纳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8.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本单位领导的检查监督。
9.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上述各条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公司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辅助帐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2.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
3. 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
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 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帐。
6 公司应按每个银行开户帐号建立一本银行存款明细帐,出纳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帐与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于每季度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
7 银行出纳员对银行调节明细表所记载的帐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出现的差错通知责任人进行更正,对未达帐项要及时予以清理。造成的帐帐不一致, 应尽快解决。
8 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由出纳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
三.往来帐款的管理
1 应收帐款的管理:公司各销售部门根据形成收入的确定标准及时开据发货票后,由财务部作好帐务处理,编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收入和与客户应收账款往来的会计账簿,同时要定期与销售部门进行核对,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2.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购借款、各部门备用金应于业务发生后及时报销,每年12月中旬进行清理。各部门备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进行还旧借新。
3. 应付帐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因采购形成的应付票据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登记相应的帐簿,定期与相关部门对帐,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
四. 内部牵制:
1. 公司实行银行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制度
2. 非出纳人员不能办理现金、银行收付业务。
3. 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每季抽查一次。
4.现金出纳员不得担当制证工作,只能由财务部指定的制单人制单。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❻ 江湖救急!!!财经法规 财务法规 会计法规有的很么区别
1、《财经法规》分为会计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财经法规》知识面广,结构严谨,语言通俗易懂,注重法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是一本符合高职高专教育特点的教材。 《财经法规》可作为高职高专会计专业和财经管理类相关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社会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和复习参考书。
2、财务法规是指规范企业财务活动、协调企业财务关系的法令文件。我国目前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制度有企业财务通则、行业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等三个层次。其定义是: 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有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在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各种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体现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要求,具有强制性,是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财务收支活动的准则和国家依法进行财政监督的准绳。 在中国,根据重要程度的不同,财务法规有些由财政部颁布,有些由国务院颁布,有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在不与国家统一的财务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制定带有补充性质的财务法规。财务法规的制定,必须服从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并且要适应经济建设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中国财务法规的数量很多,其中主要的有关企业的财务法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类:成本管理
关于成本管理方面的法规。即为了加强对企业成本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而颁发的一系列单行法规。这些法规作过多次修订补充,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53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195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加强成本计划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1973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和《关于加强国营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在总结现行各项有关成本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对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以及监督、制裁等作了全面的规定。
专项资金管理
关于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法规。为了促进企业管好、用好各项专门用途的资金而制定的,包括对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的管理的各种规定。国家在一些文件中,还规定了各类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企业加强财务管理
关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制方面的法规。为了督促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国家在许多文件中对此作过规定。如1961年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对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专门列了一章。1981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1982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都是这方面的重要法规。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关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方面的法规。即为了保证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完整和合理、节约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而制定的单行法规。在固定资产方面,1979年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1980年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产占用费的暂行办法》。在流动资金需用量的核定上,大都是在历次清产核资工作中作出专门规定,并且在历年的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办法中加以补充。
调整国家与企业经济利益
关于调整国家与企业经济利益方面的法规。即为了对国营企业的利润进行合理分配,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调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如1978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1980年作了部分修改),1983年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等。
3、会计法规(accounting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法律、条例、规则、章程、制度等的总称。它是以会计理论为指导,将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方法,用法规的形式肯定下来,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以达到一定目标的经济管理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事务的处理以及有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
中国会计法规的沿革:
(1)历史
在中国历代王朝的典章制度中,有许多涉及会计方面的规定。据《周礼》记载,西周时就有设置“司会”的官职和进行月计岁会的规定。秦朝的《效律》,唐朝的《唐律》,都有关于会计工作的规定。宋朝设置有“会计司”作为国家主管财会的机构。在《宋会要辑稿·食货》中记载:“钱谷簿书,皆依法置造”。
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曾于1914年颁布会计法,嗣后又颁布一些如《国有铁路会计条例》等专业会计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成立主计处以后,陆续制定了一些会计法规,主要有《会计法》《会计师法》、《决算法》《公有营业会计制度设计要点》等,同时在《公司法》、《所得税法》等法规中,也有关于会计方面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即在财政部内设置了管理全国会计制度的机构——会计制度处(1950年 9月改为会计制度司,1979年改为会计事务管理司),并确定会计立法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除重要的会计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1954年以前为政务院)制定颁布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或备案。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会计事务。这样,既满足了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需要,又适应各级机构管理经济的需要。
(3)建国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大量会计法规,并且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已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会计法规体系。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三大类: 会计工作的基本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 1月21日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计6章31条,对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和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以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 会计机构和人员的法规 包括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职责、技术职称、任免和奖惩等方面的规定,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1978)、《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0)、《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1981)等。
(4)法规
会计业务法规 :包括对会计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具体要求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如《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8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84)等。这类法规,按照专业的不同,又可分为:①预算会计法规。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66)、《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1983)等②企业会计法规,包括企业通用的和各行业专用的会计业务法规。前者如《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1955);后者又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铁道、交通、邮电、施工等企业的会计制度。③建设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83)。④农业生产队会计法规。如《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会计制度》(1978)。⑤金融机构会计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1972)。⑥中外合营和对外经营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制度》(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等
❼ 财经法规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包括《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办法》
会计规范性的文件是指:《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4)地方性会计法规:包括《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简称《会计条例》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三、会计核算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
(1)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互相可比
(2)凡支出的效益以及仅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该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3)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 <谨慎性> 原则的要求。
(4)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那个遵循 <重要性> 原则的要求。在不影响真实和不误导报告使用者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四、会计监督
《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三位 指会计监督体系的结构包括三个层次:即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一体 指各层次监督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内部监督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1、控制环境 2、会计系统 3、控制程序
不相容职务 控制的核心是:“内部牵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劵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 会计资料 实施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是: 会计行为。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范围: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❽ 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一、财务科职责
1、根据国家财经政策的规定及管理办法,负责健全会计机构,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2、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定期组织岗位技能培训和电算化培训。
3、组织工程处的会计核算工作。
4、负责工程处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向单位领导和职代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5、负责资金的筹措和调度,同时根据投标需要办理各种银行保函业务。
6、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研究成本升降原因。
7、负责组织对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8、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财务税务、审计检查和资产评估工作。
9、负责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财务科权限
1、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建议对财务人员进行调动和任免。
3、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培训。
4、审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
(8)金融机构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扩展阅读:
财务科工作目标
1、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定期组织岗位技能培训和电算化培训。
2、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
3、负责工程处的财务管理工作,按时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会计报表。
4、负责资金的筹措和调度,同时根据投标需要办理各种银行保函业务。
5、组织对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6、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财务税务、审计检查和资产评估工作。
7、负责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业务。
❾ 06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题号1至20信息点。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各项,不会引起企业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变动的是( )。
A、已发出商品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
B、已确认销售收入但尚未发出商品
C、已收到材料但尚未收到发票账单
D、已收到发票账单并付款但尚未收到材料
【答案】A
【解析】企业发出商品但是尚未确认销售收入,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而“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反映,因此不会引起企业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变动。而B、C、D三项都相应的增加或减少企业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因此答案应该选A。
2、2005年1月1日,某企业以410万元从证券公司购入甲公司当日发行的两年期债券作为短期投资,并支付相关税费1.5万元;该债券票面金额为400万元,每半年付息一次,年利率为4%;7月1日,企业收到利息8万元;8月20日,企业以405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投资。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出售该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为( )万元。
A、-14.5
B、-13
C、 -3
D、 1.5
【答案】D
【解析】短期投资购买时的入账价值为1.5+410=411.5万元,短期投资收到利息应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则处置短期投资时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为411.5-8=403.5万元,因此企业出售该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5-403.5= 1.5万元,则应该选D。
3、某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材料的成本。2006年3月1日结存A材料200吨, 每吨实际成本为200元;3月4日和3月17日分别购进A材料300吨和400吨,每吨实际成本分别为180元和220元;3月10日和3月27分别发出A材料400吨和350吨。A材料月末账面余额为( )元。
A、30000
B、30333
C、32040
D、33000
【答案】D
【解析】3月10日发出材料成本为200*200+200*180=76000元;3月27日发出材料成本为100*180+250*220=73000元;则A材料月末账面余额为(400-250)*220=33000元,因此答案应该选D。
4、某企业2003年12月31日购入一台设备,入账价值9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6万元,按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该设备2005年计提的折旧额为( )万元。
A、16.8
B、21.6
C、22.4
D、24
【答案】C
【解析】该设备应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计提折旧,2005年计提的折旧额为(90-6)*4/15=22.4万元,则答案应该选C。
5、某企业出售一幢办公楼,该办公楼账面原价370万元,累计折旧115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出售取得价款36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10万元,支付营业税18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企业出售该幢办公楼确认的净收益为( )万元。
A、10
B、77
C、95
D、105
【答案】B
【解析】企业出售该幢办公楼确认的净收益为(360-10-18)-(370-115)=77万元,具体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5
累计折旧 115
贷:固定资产 37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
贷:银行存款 10
借:银行存款 36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65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8
营业外收入 77
6.某企业以350万元的价格转让一项无形资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该无形资产原购入价450万元,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为10年,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为12年,转让时已使用4年。不考虑减值准备及其他相关税费。企业在转让该无形资产时确认的净收益为( )万元。
A、32.5
B、50
C、62.5
D、80
【答案】C
【解析】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额为450/10=45万元
则转让无形资产时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450-45*4=270万元
转让无形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为350-270-350*5%=62.5万元
7、应交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应当记入( )。
A.生产成本
B.应交税金
C主营业务成本
D.委托加工物资
【答案】B
【解析】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的,应将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8、某企业于2005年6月2日从甲公司购入—批产品并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该批产品的价款为150万元,增值税额为25.5万元。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该企业在2005年6月11日付清货款。企业购买产品时该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147
B、150
C、172.5
D、175.5
【答案】D
【解析】购货方购买产品时并不考虑现金折扣,待实际支付货款时将享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因此企业购买产品时该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为150+25.5=175.5万元。
9、企业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时,正确的会计处理是将该应付票据 ( ) .
A、转作短期借款
B、转作应付账款
C、转作其他应付款
D、仅做备查登记
【答案】B
【解析】企业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如果不能如期支付的,应在票据到期时,将“应付票据”账面价值转入“应付账款”科目。
10.下列各项,在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分配表中均有项目反映并且年末金额相等 的是( ) .
A、净利润
B、资本公积
C、盈余公积
D、未分配利润
【答案】D
【解析】净利润项目应在利润分配表中反映,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但是并不在利润分配表中反映;而未分配利润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和利润分配表中都有反映,并且年末金额是相等的。
11.某企业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60万元,当年以其中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50万元。 当年实现净利润3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30万元,向投资者分配利润20万元。该企业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为( )万元。
A、360
B、410
C、440
D、460
【答案】C
【解析】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提取盈余公积是所有者权益内部项目的变化,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减少所有者权益总额,因此该企业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60+300-20=440万元。
12.对于在合同中规定了买方有权退货条款的销售,如无法合理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 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时点是( )。
A、发出商品时
B、收到货款时
C、签订合同时
D、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
【答案】D
【解析】对于在合同中规定了买方有权退货条款的销售,如无法合理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 应在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或者退货期满时确认商品的销售收入,此时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
13.下列各项,应当计入工业企业产品成本的是( ) .
A、营业费用
B、管理费用
C、财务费用
D、制造费用
【答案】D
【解析】制造费用应在期末结转到生产成本中,记入企业产品成本。而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不能记入产品成本中。
14.某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2005年4月1日期初在产品成本3.5万元;4月份发生如 下费用:生产领用材料6万元,生产工人工资2万元,制造费用1万元,管理费用1.5万元,广告费0.8万元;月末在产品成本3万元。该企业4月份完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 )万元。
A、8.3
B、9
C、9.5
D、11.8
【答案】C
【解析】本期发生的产品成本=6(直接材料)+2(直接人工)+1(制造费用)=9万元。则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产品成本-月末在产品成本。
因此该企业4月份完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3.5+9-3=9.5万元。
15、某企业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用于在建工程。该批消费品成本为 750万元,计税价格为125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为( )万元。
A、875
B、962.5
C、1087.5
D、1587.5
【答案】C
【解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应按照产品成本进行结转,不确认收入,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应该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将增值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由于该产品为应税消费品,则需要计算消费税。本题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087.5
贷:库存商品 7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2.5 (1250*17%)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5 (1250*10%)
16、某企业2003年4月l日从银行借入期限为3年的长期借款400万元,编制200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时,此项借款应填入的报表项目是( )。
A、短期借款
B、长期借款
C、其他长期负债
D、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答案】D
【解析】2003年4月l日从银行借入期限为3年的长期借款,该项借款到2005年12月31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就要到期,则该项借款应填入资产负债表中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中。
17、下列各项,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的是( )。
A、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B、备用金
C、存出投资款
D、银行本票存款
【答案】B
【解析】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银行本票存款应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而备用金应通过“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科目或者“备用金”科目核算。
18、企业在记录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时,采用的明细账格式一般是( ) .
A、三栏式明细账
B、多栏式明细账
C、横线登记式明细账
D、数量金额式明细账
【答案】D
【解析】数量金额式明细账适用于既要进行金额核算又要进行数量核算的账户,如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账户。
19、某企业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5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为超支45万元;当月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为55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为节约85万元;当月生产车间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为600万元。当月生产车间领用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万元。
A、502.5
B、570
C、630
D、697.5
【答案】B
【解析】本月的材料成本差异率=(45-85)/(250+550)*100%= -5%,则当月生产车间领用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节约差异为600*-5%= -30万元,则当月生产车间领用的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00-30=570万元。
20.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下列税金,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是( )。
A、房产税
B、城镇土地使用税
C、城市维护建设税
D、车辆购置税
【答案】D
【解析】车辆购置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计入管理费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题,每小题2分,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题号21至35信息点。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21、下列各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有( )。
A、自制产成品用于职工福利
B、自制产成品用于对外投资
C、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
D、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改用于自建厂房
【答案】CD
【解析】自制产成品用于职工福利、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而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按面值发行债券,按期计提利息时,可能涉及的会计科目有 ( )。
A、财务费用
B、在建工程
C、应付债券
D、长期待摊费用
【答案】ABC
【解析】企业按面值发行债券,则每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债券”科目。则本题答案应该选ABC
23、企业跨期提供劳务的,期末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包括( )。
A、劳务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C、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D、劳务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答案】ABCD
【解析】企业跨期提供劳务的,期末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包括: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的确定。
24、下列各项,会引起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发生变化的有( )。
A、收回应收账款
B、收回已转销的坏账
C、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D、结转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
【答案】ABCD
【解析】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等于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减去坏账准备后的余额,则收回应收行款则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减少,则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发生变化;收回已转销的坏账,则坏账准备金额减少,则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发生变化;计提坏账准备,则坏账准备金额增加,因此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发生变化;结转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将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则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发生变化。
25、下列各项,属于期间费用的有( )
A、董事会费
B、劳动保险费
C、销售人员工资
D、季节性停工损失
【答案】ABC
【解析】董事会会费、劳动保险费应计入管理费用,销售人员的工资应计入营业费用,季节性停工损失应计入制造费用,因此本题中属于期间费用的有ABC三项。
26、下列各项,不影响工业企业营业利润的有( )。
A、计提的工会经费
B、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C、收到退回的所得税
D、处置投资取得的净收益
【答案】CD
【解析】计提的工会经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管理费用;收到退回的所得税应计入补贴收入;处置投资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投资收益。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则本题中影响企业营业利润的有AB两项,不影响企业营业利润的有CD两项。
27、下列各项,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有( )
A、原材料盘盈
B、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
C、转让长期投资取得的净收益
D、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净收益
【答案】BD
【解析】原材料盘盈经过批准后应冲减管理费用,无法查明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转让长期投资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投资收益,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则本题的答案应该选BD
28、下列会计科目,年末应无余额的有( )。
A、主营业务收入
B、营业外收入
C、本年利润
D、利润分配
【答案】ABC
【解析】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期末应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中,年末应无余额。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利润”科目的全部累计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年度结账后,“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利润分配”科目年末有余额。
29、下列各项,可以计入利润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有( )。
A、增值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教育费附加
D、矿产资源补偿费
【答案】BC
【解析】增值税不能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矿产资源补偿费应通过“管理费用”核算。
30、下列会计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的有( )
A、生产成本
B、物资采购
C、委托加工物资
D、委托代销商品
【答案】ABCD
【解析】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应根据物资采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包装物、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因此本题中应该选ABCD
31、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下列会计档案需要永久保存的有( )
A、月度财务报告
B、年度财务报告
C、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答案】BCD
【解析】月度财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32、下列各项,属于资产必须具备的基本特征有( )。
A、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B、被企业拥有或控制
C、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
D、具有可辨认性
【答案】ABC
【解析】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3、下列各项,可以采用除9法查找到错误的有( )。
A、将“应收账款”科目借方的5000元误记入贷方
B、将“应收账款”科目借方的5000元误记为500元
C、漏记了一笔“应收账款”科目借方5000元
D、将“现金”科目借方的76元误记为67元
【答案】BD
【解析】错账查找的方法中的除9法是指以差数除以9来查找错数。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1)将数字写小;
(2)将数字写大;
(3)领数颠倒。
B选项符合第一种情况,D选项符合第三种情况。AC两项不能采用除9法。
34、企业存货应当定期清查,每年至少清查一次。清查存货采用的方法通常有( )。
A、实地盘点法
B、发函询证法
C、技术推算法
D、对账单核对法
【答案】AC
【解析】实物资产的清查方法主要有:实地盘点法和技术推算法两种。发函询证法是往来款项的清查方法,对账单核对法是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
35、下列各项,构成应收账款入账价值的有( )。
A、赊销商品的价款
B、代购货方垫付的保险费
C、代购货方垫付的运杂费
D、销售货物发生的商业折扣
【答案】ABC
【解析】赊销商品的价款、代购货方垫付的保险费、代购货方垫付的运杂费构成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而销售货物发生的商业折扣直接扣除,不构成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将判断结果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题号81至90信息点。表述正确的,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表述错误的,则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x〕。每小题判断结果正确的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扣0.5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81、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当将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在 此基础上核算经更新改造后的固定资产原价。 ( )
【答案】 √
82、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 )
【答案】X
【解析】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83、某项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没有超过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 年限的,该无形资产应当在其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 )
【答案】√
84、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 )
【答案】√
85、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款项所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财务费用。 ( )
【答案】X
【解析】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款项所发生的利息如果用于在建工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该计入在建工程。
86、企业应当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要求,选择恰当的成 本计算对象,确定成本计算方法。 ( )
【答案】√
87、对于银行已经入账而企业尚未入账的未达账项,企业应当根据“银行对账单”编制 自制凭证予以入账。 ( )
【答案】 X
【解析】对于未达账项,企业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为了核对账目,并不能作为调节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的原始凭证。
88、不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其摊余价值应当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 )
【答案】 √
89、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原材料,平时收到原材料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 目,领用或发出原材料时应按计划成本贷记“原材料”科目,期末再将发出材料和期末材料调整为实际成本。 ( )
【答案】X
【解析】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原材料,平时采购原材料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物资采购”科目,材料验收入库时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科目,两者的差额计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领用或发出原材料时应按计划成本贷记“原材料”科目。
90、股份有限公司在财产清查时发现的存货盘亏、盘盈,应当于年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果确实尚未报经批准的,可先保留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待批准后再处理。 ( )
【答案】X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在财产清查时发现的存货盘亏、盘盈,应当于年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果确实尚未报经批准的,应先进行处理,待有关部门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的金额不一致,应当调整当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主观试题部分
(主观试题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四、计算分析题(本类题共4题,每小题5分,共20分。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编制会计分录的,除题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写出一级科目)
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2005年12 月1日,甲企业“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500万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25万元,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12月份,甲企业发生如下相关业务:
(1)12月5日,向乙企业赊销商品—批,按商品价目表标明的价格计算的金额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是成批销售,甲企业给予乙企业10%的商业折扣。
(2)12月9日,一客户破产,根据清算程序,有应收账款40万元不能收回,确认为坏账。
(3)12月11日,收到乙企业的销货款500万元,存入银行。
(4)12月21日,收到2004年已转销为坏账的应收账款10万元,存入银行。
(5)12月30日,向丙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甲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要求:
(1)编制甲企业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企业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并编制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
(1)① 借:应收账款 1 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② 借:坏账准备 40
贷:应收账款 40
③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应收账款 500
④ 借:应收账款 10
贷:坏账准备 10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账款 10
⑤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2)甲企业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500+1 053-40-500+117)×5%-(25-40+10)=56.5+5=61.5(万元)
借:管理费用 61.5
贷:坏账准备 61.5
【解析】第5个小题中并没有给出丙企业还款的日期,因此不需要做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为500+1 053-40-500+117=1130万元,
期末未计提坏账准备前 “坏账准备”科目余额为25—40+10= —5万元,因此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500+1 053-40-500+117)×5%-(25-40+10)=56.5+5=61.5(万元)
2、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发出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运输费不考虑增值税。
2006年4月,与A材料相关的资料如下:
(1)1日,“原材料—A材料”科目余额20 000元(共2 000公斤,其中含3月末验收入库但因发票账单未到而以2000元暂估入账的A材料200公斤)。
(2)5日,收到3月末以暂估价入库A材料的发票账单,货款1 800元,增值税额306 元,对方代垫运输费400元,全部款项已用转账支票付讫。
(3)8日,以汇兑结算方式购入A材料3000公斤,发票账单已收到,货款36000元, 增值税额6120元,运输费用1 000元。材料尚未到达,款项已由银行存款支付。
(4)11日,收到8日采购的A材料,验收时发现只有2950公斤。经检查,短缺的50公斤确定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A材料验收入库。
(5)18日,持银行汇票80000元购入A材料5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49500元,增值税额为8415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剩余票款退回并存入银行。
(6)21日,基本生产车间自制A材料50公斤验收入库,总成本为600元。
(7)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