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县域机构是什么意思
以县为行政区划的地理空间范围内的政府行政机构。
县域机构是在县域经济的基础上建立的。
补充:
县域经济:纵观县域经济的发展历程和它特有的属性,县域经济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以县级政权为调控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具有地域特色和功能完备的区域经济。作为一种区域经济,在幅员辽阔的中国,它有着特有的历史地位和深刻内涵。
⑵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企业规模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机构88家,其中县级农村合作银行12家、农村商业银行8家、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社67家、结算中心1家,营业网点2246个,占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数的50%,员工19619多人 ,占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30%。资产总额达到1400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000多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117.48亿元,贷款总量、增量均位居全省金融机构首位。已成为甘肃省机构网点最多、分布最广、贷款投放最多的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已连续五年居全省金融机构第一位。发行“飞天卡”480多万张,布放ATM机635台、POS机2764台,已成为甘肃省机构网点最多、分布最广、贷款投放最多、社会贡献最大的金融机构。省联社先后6年被省政府授予“省长金融奖”一等奖。
2012年11月20日,甘肃省首个由农村合作银行改制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酒泉农村商业银行挂牌开业,酒泉农村商业银行的前身是酒泉市肃州区农村合作银行。截至2012年10月末,资产总额达55.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7.78亿元,较2009年末增加27.12亿元,增长2.5倍。贷款余额占到酒泉市肃州区工、农、中、建、交行等9家金融机构的24.94%。
2013年1月17日,甘肃省首家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在红军三大主力胜利会师的红色热土上正式挂牌成立。
2014年,在经济运行放缓,调控政策趋紧以及行业内竞争日益加剧等不利条件下,省联社紧密结合甘肃经济金融运行形势,分析研判自身经营管理现状,督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全面落实“三大战略”和《2013-2015年发展规划》,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改革任务和经营目标,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发展质量不断提高,经营效益稳中有升;严格遵循法人治理运行制度,全年召开理事会3次,研究部署了11个重大事项,审议决议了15个重要经营管理事项;深化县级行社体制改革,组建了武威、嘉峪关、临洮3家农商行,完成了安定、秦安、甘州、敦煌4家农商行的筹建,全面启动兰州农商行筹建工作。
⑶ 哪里可以查找各市银行机构覆盖情况,我想要查找广西贵港市各个金融机构的网点数量
你好,你可以登录各个银行的官方网站。
比如,你登陆工行广西省分行的官网,可以查询网点,具体到每一个市,每一个区,你都能查到所有的网点了。
不过,需要你自己做统计。
⑷ 广西钦州市灵山县的金融机构有哪些那个最有发展潜力最好有数据说明下
你急需要答案吗?我可以去帮你问一下,我也是灵山的,我觉得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潜力会比较大吧,它和农民的联系比较密切,而灵山“三农”正在慢慢地崛起…
⑸ 广西南宁市哪个区金融机构最多
肯定是五象新区了
⑹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有哪些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包括:
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等法人机关总部在县级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简介: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⑺ 针对县域以下涉农贷款的财政补贴有哪些
财金[2010]116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我们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政策,相应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六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第七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年度结束2个月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等数据。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十)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