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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

发布时间: 2021-04-16 01:24:28

❶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对银行业有何影响

背后原因在于国内金融市场正快速变化,混业经营成为趋势,各类金融创新让人眼花缭乱,当前建立在分业监管基础之上的金融监管体系已明显跟不上金融行业变化的节奏,出现了监管协调不够与监管真空。例如,在资产多元化的大趋势下,以前重点关注狭义贷款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就显得有点不合适,因为随着社会融资渠道的增多,银行贷款在整个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越来越小,仅管住信贷是控制不住M2的。

❷ 银行审慎原则的内容

金融业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从它诞生第一天起就与风险相伴随。银行业务风险,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目前全国金融业的不良贷款问题,对我国现阶段已构成了潜在的威胁,甚至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现就如何运用会计准则中的“谨慎原则”,增强金融业自身风险免疫功能,促进金融形势稳定的问题,提一些看法和建议。 “谨慎原则”是国际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很重要的准则之一。《准则》对此所下的定义是:“谨慎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所要求的预计时,在所需用的判断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谨慎,以便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用句通俗的话来解释:谨慎原则的要点是“不预计未实现的利益,但估计所有可能发生的损失,不高估资产的价值,不低估负债的发生;对各种可能获得的收益非有充分证明不予入账,但对各种可能产生的费用和非常损失,只要有相当理由即在本核算期内予以确认列账”。 根据这个原则,对照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可以看出有些规定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谨慎原则”的理解似不够深入,并与国际银行的作法也有一定的差距。下面分四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计提与谨慎原则的关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为体现这条原则,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制度)第三十六条及第五十八条分别作了如下具体规定:企业放款应“按国家规定的适应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适应利率分档次提取应付利息。同时在第四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2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 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2年及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由金融保险企业设置科目专项反映,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财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其作用在于均衡企业各个时期收入和支出,有利于正确反映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银行以经营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其存放款约占资产(负债)总额的50%-80%以上,因此应收应付利息数额巨大,如果不分期计算应收应付利息将不利于银行合理安排资金运用和正确反映各期财务状况。但必须注意的是计算应收应付利息是二者对等的关系,是权和责的对立矛盾统一体,其前提条件是建筑在存、放款银行必须按规定期限支付存款利息和足额收回贷款利息基础上的权责发生制。毫无疑问,银行对存款利息必须无条件支付。同理,我们理解第三十六条规定所指的计提应收利息,应该是在银行收息日,能按期足额收回贷款利息的前提条件下所计算的应收利息,如果借款人发生问题而使银行在收息日未能按期足额收回贷款利息, 则达不到采用权责发生制所要求的正确反映银行当期财务状况的目的。 但《财务制度》规定贷款逾期二年以内仍应计算应收利息,作为利息收入列入当期损益。这显然违背了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本意。明知有的借款企业经营不善,濒临倒闭,限于贷款逾期不满二年的规定银行仍要按期计算利息收入,结果大大膨胀了银行各期收益,从而不得不照缴营业税、 附加税、所得税、上缴利润及分配股息、红利、奖金等,给银行的财务状况带来了一系列巨大冲击。由于银行收益中包含了实际已成为坏账或将成为坏账的无“现金流入”的利息收入,多则可能几十亿,少则近亿上万,使银行年终账面的净益金额严重失实,很难排除“虚盈实亏”泡沫利润现象。当前不少企业实在无力支付借款本息,使银行逾期放款、呆账率和坏账率普遍较高,实际上这些税款和分配的利润是由银行无偿垫付的。这种虚收实支的潜在问题始终困扰着银行经营者,似已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 香港金融管理局从动态的风险性监督出发对贷款分为五级:正常贷款,特别注意贷款(Special Mention)不合格贷款(Substandard)、可疑贷款(Doubtful)和呆滞贷款 (Loss)。除正常贷款级外,其余四级贷款的应计利息再按有无担保分类作如下处理(见表1) 表1 香港金融管理局规定的贷款分类及应计利息的处理标准类型本金已计利息未计利息 逾期 时 间三个月以内三个至六个月六个月至十二个月二十个月以上等级利息等级利息等级利息等级利息/DcDc4FUUSMaSSbDcDc5PUUSM/SaSSbD/LcD/Lc6UUUSaSS/DcD/LcLc F=全额担保 P=部分担保 U=没有担任 a=可继续正常计息 b=已计未收利息转入催收科目 c=停止计息 SM=特别注意贷款(special mention) SS=不合格贷款(substandard) D=可疑贷款(doubtful) L=呆滞贷款(loss) 美国银行监管局规定凡贷款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如果连续三个月不能收取时,则按规定可将原提的应收利息全额冲回,并从冲回之日起贷款停止计息。 韩国《会计实务》则规定“应计利息除贷给国家或政府投资的公司、基金的利息收入外,对一般企业贷款应收利息不经收到不予确认”。上述办法我们似可借鉴。 二、关于呆账准备的提取与谨慎原则的关系 贷款呆账准备是银行为了抵御和减少事先难以预防的、潜在的贷款风险,保证信贷资产良性循环而提取的用于补偿银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而造成损失的准备金。 我国《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十)1项规定, “呆账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企业年初放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 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起,呆账准备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这项规定对核销银行不良资产,核实银行当期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目前社会经济大环境并不十分理想,市场风险较大,企业效益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效益普遍较差的情况下,按上述规定标准提取呆账准备金的远远不能满足银行当前打销呆账的要求,为此极有必要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呆账准备金率,同时在提取和使用呆账准备金的方法上,是否也可借鉴西方国家银行的做法加以改进。 各国银行对信贷资产都提存呆账准备金,这一点是完全一致的,然而在提存准备金的比例和方法以及使用准备金的条件上,各国银行都有自己的制度,而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国际银行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惯例可资遵循。但是,对各国商业银行所规定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进行考察和比较,可发现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作进一步探讨和借鉴。 1.提取不同种类和不同比例的呆账准备金。国际商业银行一般提取两种形式的贷款呆账准备金。首先是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其次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取特别呆账准备金。例如: 香港金融管理局按照贷款不同风险级别提取不同比例的呆账准备金,如表2: 表2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呆坏账准备金水平贷款种类准备金种类准备金水平正常贷款一般准备1%特别注意贷款一般准备2%不合格贷款特别准备无担保部分的25%可疑贷款特别准备无担保部分的75%呆滞贷款特别准备无担保部分的100% 美国联邦监理部门将银行贷款也分为与香港金融管理局规定相同的五种类别:即正常贷款、需特别关注类贷款(Other Assets Especial Mentioned-OAEM)、次级贷款(Sub-Standard)、可疑类贷款(Doubtful)、损失类贷款(Loss)。各商业银行对所有贷款除按1.5%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外,还对后四类有问题贷款计提呆账准备金为:损失贷款的呆账准备金为100%,可疑类贷款为50-75%,次级类贷款为20%-35%,特别关注类贷款为50%-70%,次级类贷款为20%-35%,特别关注类贷款为5%-10%,需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贷款也包括抵押贷款在内。 日本银行会计准则规定:凡明确证明为可疑贷款的,应设立特别贷款准备,其准备金至少可计提税务认可的全部金额,必要时计提金额可超过税务所规定的限额。 此外还规定:贷款按照国家和政府风险分类设立海外贷款呆账准备,根据对此类国家未到期贷款余额提取1%-15%的准备金。
韩国《会计实务》(6)项规定, “贷款呆账准备,必须按贷款总额的2%限度内足额提取”,并规定“每年按贷款余额所增总额的2%和呆滞贷款10%提取。 银行监管局将引导每家银行将其贷款准备金维持在其贷款总额的2%或以上”。 2.银行对贷款呆账准备金提留和呆账核销有相对自主权。一般国际银行监督部门认为银行核销呆账损失是银行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是否核销呆账,核销金额多少,应由银行自身确定。呆账核销也由银行自身确定。如美国银行可以借款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状况以及贷款逾期时间等由银行自身确定核销呆账的金额。日本银行监督当局对商业银行所提呆账准备金的核销并不干预,银行有权自行核销。 3.各国政府税收部门对商业银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都不同程度地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如挪威税收当局允许每家银行提取总额不超过其贷款总额5%的免税呆账损失准备金。日本税法规定一般贷款呆账准备金允许税前金额列支,对按照国家和政府规定的有问题国家未到期贷款计提的特定海外贷款准备金的一部分可以税前列支。 4.不少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呆账准备金政策行使较严格的监督权。监督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提取准备金的方式是在充分考虑谨慎经营和真实评价贷款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认为准备金的提留不符合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则劝告该银行加以改进。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审计部在对商业银行进行不定期检查时,要求被审计银行提供计提呆账准备金的标准,必要时甚至抽查贷款档案,以确认所提准备金是否合乎规定标准,发现提留不足,则要求予以补提。在加拿大,检查总署要对各家银行的准备金水平及其评价、测量和控制方法进行经营性的检查,以确保每家银行都有健全的准备金制度,从而可以对一些潜在的贷款风险进行及时的控制。 根据我国银行实际情况,建议采取以下办法: (1)比照上述香港或美国银行的做法,除提取一般呆账准备金外,按贷款呆滞程度提取特别准备金。 (2)规定呆账准备金免税基础。 (3)按上述(1)项提取的准备金金额超过(2)项免税基础的照章缴税。 三、关于有价证券的评价与谨慎原则的关系 关于有价证券年终如何评价问题,《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此并无规定。我们认为,自从金融机构被规定分业管理后,规定银行不得经营有价证券买卖业务,但是银行持有长期证券作为资金余缺调剂的一种金融工具还是允许的,因此年终对此类有价证券如何进行评价,似有必要加以规范,以使银行在“谨慎原则”指导下进行评估,防止其采用有处于自身利益的方法任意高估或低估评价损益,使之有所遵循。故建议在《财务制度》中加以补充。 为使此类业务处理办法与国际惯例接轨起见,特介绍一些国际上的做法或规定如下: 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25投资会计16段,对短期投资(证券)的账面金额应如何恰当地确定一点,提出如下意见:“短期投资都有市价,所以投资账面金额应按照成本或市价孰低法确定……这样能得出审慎的资产负债表金额,不会造成在收益中确认未实现的收益”。 韩国《会计实务》(3)项规定 “以临时目的而持有的短期有价证券应按加权平均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成本计价。然而,当短期市场证券的市场价值降至其成本以下时则按市场价值计价”。 2.投资长期有价证券的计价方法,在国际会计界基本上已达成共识,按国际惯例投资有价证券一般采用成本为基础的计价方法,期末不必进行估价调整。例如《国际会计准则》25投资会计第19段提出:“长期投资通常按成本列账”。英国银行家协会和爱尔兰银行家联合会发布的《有价证券会计实务推荐报告书》“对投资证券的计价”第25 段中作如下表述:“对于那些持有相当长时间,通常打算一直持有到期满日为止的证券,……采用成本为基础的计价方法”。 韩国《会计实务》(4) 项规定“股票和其他证券的长期投资必须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计算的购置成本计价。当投资的市场价值降至其账面价值时,必须以市场价值计价”。 《日本银行会计准则》对投资有价证券的评价规定:“上市债券除可转换债券外,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其他上市证券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非上市证券以成本计价,如其价值持久下跌的可予调整”。 为确切反映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并避免虚增年终利润,建议采用日本评价方法。 四、关于外汇买卖的年终评价损益与谨慎原则的关系 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七十七条规定,企业外汇买卖、外币兑换等外汇业务的期末外币余额,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我们认为,外汇买卖年终评价损益并不是当年已经实现了的损益,如果上述规定必须计入当年损益,并不能反映当年实际盈亏情况,特别是在目前国际外汇市场均采取浮动汇率制的情况下,汇率上下往往一日数变,按决算当日汇率计算发生的盈益,很可能在次年开业日按汇率计算则为亏损。这种只按年末外汇头寸余额以当时一瞬间的汇率来计算外汇买卖评价损益纳入本期损益的做法,是极不合理的。 据了解,有些国家规定当期末外汇买卖评价损益不计入当年损益,而以“外汇买卖损益准备金”科目处理,理由是此项损益并无现金流,不是当年实际损益。美国则规定由银行自行规定是否计入当年损益,如计入损益的,在计税时则将此项损益进行调整,益不计税, 损则加入本期利润后计税。 为符合谨慎和真实性原则,银行外汇买卖业务的期末实际外币头寸建议不予评价;如认为必须反映期末当日外币折合本币的资产负债实际情况则建议将外币评价差额以“外汇买卖损益准备金”科目处理。 五、结论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金融业是否采用“谨慎原则”来指导本企业的经营行为,小则事关金融业自身的利害得失,大则事关整个金融业的安危和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经济规律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日本泡沫经济的苦果始于金融,泰国、韩国的金融风暴已经波及到亚洲一些国家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需要时刻提高警惕。 权责发生制和谨慎原则都是国际会计界所公认的普遍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两项重要准则,也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体系中的两项重要准则。 通常《国际会计准则》对这两项准则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由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在其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执行准则的具体办法,我国也不例外。我们认为一项具体办法的制定,不论从理论上或实际中,除了规范企业在处理资产、负债、损益方面的行为外,还必须有利于国家、企业和所有者三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制定出的具体办法必须顺乎情,合乎理。权责发生制和谨慎原则两者应同时兼顾,偏于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都是不适合的。而在我国具体办法的制定中,则存在着重前者,轻后者的偏向,给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带来潜在问题,从而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定。

❸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 包含哪些机构

一是采用传统政策工具,增加“逆周期”的要素。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中增加逆周期要素,在原有的资本监管制度下更强调“逆周期”手段的运用。例如,经济不好时扩大财政支出和增加信贷投放,并适度放松监管标准,经济过热时则减少信贷投放和提高监管标准,防止风险的累积。
二是延伸传统的监管边界,强调“更全面”的监管。监管领域向跨行业、跨市场、跨国界进行延伸,将原来不受监管的影子银行等也纳入监管范围,强调各种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实现监管的“全覆盖”和“无缝对接”。
三是采用新的监管工具,解决“顺周期”、“大而不能倒”等问题。增加杠杆率、流动性等新的监管指标,对系统重要性机构提出更高的资本充足率等要求,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对宏观经济的冲击。

❹ 央行又甩新名词,到底什么是“宏观审慎评估体系”

中国央行今日宣布,从2016年起将现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简称MPA),以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更加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
对于央行抛出的这一个新名词,不少人高呼“不解”。我们希望通过本文,带领读者共同探究这个新词到底是什么意思,以及对国内金融监管改革意味着什么。
央行在今日的通知中表示,MPA体系既保持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连续性、稳定性,又有六大方面的改进。要理解何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
理解宏观审慎监管,则又需要从与它相对应的一个词汇入手:微观审慎监管。
微观审慎监管指的是,瞄准单个金融机构和单个金融部门的稳定。对每一家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防止这家机构出问题,是微观审慎的范畴。
与之相对应,宏观审慎监管自然就意味着监管的范畴不限于单一机构或部门,而是将目标着眼于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监管当局普遍认识到经济系统中的一些致命风险在微观审慎监管下被忽视了,宏观审慎监管则能有效弥补监管盲点,因此,国际上响起了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呼声。
自那时起,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也开始着力加强以宏观审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改革,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美国和欧盟在2009年均宣布要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成立专门机构。
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峰会宣布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作为全球金融稳定的宏观审慎监管国际组织,该组织将评估不同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推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信息交换,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跨境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四大行)提供监管团指导和支持,支持跨境危机管理的应急预案,以及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同开发金融体系的早期预警系统。
2009年6月29日,国际清算银行发布年报,呼吁各国及国际社会采取宏观审慎的原则,以减轻经济体系的亲周期性特征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中国央行也在2010年宣布要启动宏观审慎监管,2011年就开始建立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直至今日,央行又采取进一步动作,“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又包括哪些内容?
《人民日报》在之前的一篇解读中称,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包括在政策中增加逆周期要素,强调更全面的监管,以及解决“大而不能倒”等问题:
一是采用传统政策工具,增加“逆周期”的要素。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中增加逆周期要素,在原有的资本监管制度下更强调“逆周期”手段的运用。例如,经济不好时扩大财政支出和增加信贷投放,并适度放松监管标准,经济过热时则减少信贷投放和提高监管标准,防止风险的累积。
二是延伸传统的监管边界,强调“更全面”的监管。监管领域向跨行业、跨市场、跨国界进行延伸,将原来不受监管的影子银行等也纳入监管范围,强调各种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实现监管的“全覆盖”和“无缝对接”。
三是采用新的监管工具,解决“顺周期”、“大而不能倒”等问题。增加杠杆率、流动性等新的监管指标,对系统重要性机构提出更高的资本充足率等要求,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对宏观经济的冲击。
这篇文章还称,要提高各界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充分发挥央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牵头职能,加强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❺ 央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是个啥 有什么好处

央行宣布从2016年起将现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
MPA体系的主要构成:重点考虑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方面,其中资本充足率是评估体系的核心
MPA关注广义信贷,将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等纳入其中,以引导金融机构减少各类腾挪资产、规避信贷调控的做法。同时利率定价行为是重要考察方面,以约束非理性定价行为。
MPA按每季度的数据进行事后评估,同时按月进行事中事后监测和引导。
当前混业经营以及金融创新使得现有的一行三会监管模式显得捉襟见肘,无论是今年股市的大调整以及2013年钱荒,实质都有监管不力的因素。次贷危机的爆发实际上也是监管者不重视宏观审慎监管而引发的。在经济下行过程中,区域性及系统性金融风险上升,加强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更要加大宏观审慎监管的力度,MPA体系的建立非常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总体来看,MPA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提升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效率,更好的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提高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的传导效果,同时更有力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后续需要关注的是:MPA体系涉及的七大指标体系的细化及后续监管;广义信贷替代狭义信贷之后,对全年信贷额度、M2增速目标的影响。
兴业宏观:关上歪门,开了个正窗
央行开会部署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提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我们觉得以下几点比较有意思:
1) 提出“广义信贷”,加强对银行资产端的监管;
2) 强调“利率定价行为”,在存贷利率作为政策利率指示意义下降背景下,加强对银行负债端的监管;
3) 指出“加强逆周期调节”,进一步理顺信用派生过程,在加强对银行资产、负债监管下,推动银行表外转表内。
扩大信贷概念,加强对银行资产端的监管
银行资产在金融机构中占大头,各种各样的加杠杆、逃避监管的融资方式,都或多或少跟银行资产有联系。此次会议扩大信贷的概念范围,提出“广义信贷”,把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都包进来,可以规范那些借道这些资产加杠杆的行为,加强对银行资产端的监管,防止信用风险的过度积累。
关注银行利率定价行为,加强对银行负债端的监管
由于完全放开了存贷利率的上下限,存贷利率作为政策利率的指示意义下降,同时银行对银行负债端的影响也减弱,央行面对如何去有效影响实体经济利率的问题。央行的货币政策框架需要做改变,一种可能是像欧美等的成熟央行那样用银行间的短期利率作为政策利率,这就需要市场去形成各种期限的利率,并完成短端利率向长端的传导。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利率市场化的过程,银行做为当前这个利率形成的主要参与者,强调其“利率定价行为”,一方面加强了对银行负债端的监管,另一方面也是对新的货币政策框架的准备。
进一步理顺信用派生过程,推动银行表外转表内
从整体上来看,外汇占款增长下平台、对表外融资的监管也加强,这就导致在一段时间内贷款在社会融资里的作用上升。虽然接下来直接融资的比重会逐渐上升,但当前贷款仍占主要地位。无论从稳定经济还是从防止爆发系统性信用风险来看,信贷都需要保持宽松力度。今年取消贷存比限制、央行逐渐转向投放长期资金等,都是不断理顺信贷派生的过程。会议中提出的MPA体系强调了“加强逆周期调节”,也是为宽信用创造进一步松绑。而且,前面提到的对银行资产端、负债端都加强监管,也会推动银行表外转表内,信贷渠道的顺畅,也起到了“关上一扇门、打开一扇窗”的作用。
整体上看,央行倾向加强对银行资产、负债两端的监管,进一步压缩不规范融资的空间,同时,又进一步理顺了信贷派生渠道,让宽信用发挥更大作用。

❻ 如何理解宏观审慎评估体系

一、关于MPA的几个核心要点
(一)广义信贷
广义信贷是MPA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与贷款相对而言的,意指更大范围的信贷,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统计指标。目前,存款类金融机构广义信贷的界定范围包括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以及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等资金运用类别,基本上比较全面地囊括了银行体系的信用投放渠道。
过去,央行在货币信贷调控中主要关注贷款,因为当时贷款占据了货币信用创造的绝大部分。但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类型趋于多元化,仅盯住贷款越来越难以有效实现宏观审慎政策目标。例如,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这两项合计目前已占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大约1/4,这些业务的重要性已不可忽视,对其存在的风险也应当有效识别与防范。因此,有必要将关注点延伸至广义信贷,以更全面有效地反映银行体系的信用投放和货币派生情况,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资本约束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并强化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稳健经营理念是MPA的重要目标之一。风险与信用如影随形。金融机构作为高杠杆经营的信用机构,极易产生过度扩张的冲动,也更容易招致风险。以资本约束为核心,就是要通过建立有效的资本约束机制,促使金融机构加强资本管理,实现资产扩张与资本水平之间的有效平衡,保证有足够的风险损失吸收能力。强调资本约束,意味着“有多大本钱做多大生意”,这对于预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积累是很有必要的。
MPA主要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的资产扩张行为,重点指标是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该项指标在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体现了巴塞尔Ⅲ资本框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等宏观审慎要素。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与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增长的合理需要等因素密切相关,简而言之,一家金融机构广义信贷增速超过趋势水平(与目标GDP、CPI增幅相关)越多,就需要持有越多的逆周期资本,宏观经济热度越高,也需要持有越多的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则取决于金融机构自身的系统重要性程度。如果金融机构的实际资本水平低于宏观审慎资本要求,往往意味着广义信贷增长过快,资本水平不足以覆盖其风险。这时要么需要适当控制广义信贷增长,要么需要补充更多资本金。
(三)自律管理
从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MPA,其中很重要的一个转变是由事前引导转为事中监测和事后评估。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和适应,金融机构对MPA的指标体系和评估要求已经能够较好把握,对其中绝大多数指标也能进行自我评估。一方面,坚持以资本约束为核心,更多是要发挥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作用,自身建立起严格的资本约束机制。另一方面,由事前引导转为事中监测和事后评估后,金融机构在很多指标的把握和监测方面增强了及时性和可控性,对一些潜在的不审慎情况更加依靠金融机构自我发现并及时改进,这就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自主性,主动做好事前准备、事中监测,并及时结合最新数据进行预评估与业务安排,加强自律管理。
(四)弹性和柔性
MPA有较强的弹性和柔性。对金融机构而言,评估结果分为ABC三档,每一档内部都有一定的空间。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力争上游或者维持中庸,各项指标的组合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不要求整齐划一,也不太会出现因为某个阶段某项指标略微不足就跌入C档的情况。特别是在满足资本约束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在广义信贷内部各个细项资产类别之间进行摆布调整时,拥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度。
评估完成后,人民银行会与金融机构充分沟通评估结果,鼓励评估良好的机构继续保持稳健,督促评估不佳的机构加强审慎经营,合理把握业务节奏。原则上人民银行不希望金融机构进入C档,但对于一些特殊因素也会予以充分考虑,并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七大方面
MPA将单一指标拓展为七个方面的十多项指标,兼顾量和价、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以更加全面地对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具体来看:一是资本和杠杆,主要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广义信贷的扩张。二是资产负债,主要考察广义信贷增速是否超过某些特定的阈值,也纳入了对金融机构负债结构的稳健性要求。三是流动性,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管理,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发展业务,提高准备金管理水平。四是定价行为,评估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为是否符合市场竞争秩序等要求,特别是对非理性利率定价行为作出甄别。五是资产质量,主要关注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是否有异常的下降。六是跨境融资风险,适应资金跨境流动频繁和跨境借贷增长的趋势,未雨绸缪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七是信贷政策执行情况,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不断优化信贷结构。
二、关于市场对MPA关注较多的几个问题
(一)MPA是否贷款规模管理?
有观点认为,MPA实际上仍然是贷款规模管理,不利于现阶段稳增长政策的大力实施。
根据前文所述,MPA要求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应当符合经济增长的合理需要及其自身的资本水平,这并非贷款规模管理。换言之,金融机构想放多少贷款、做到多大规模,主动权在其自身,但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坚持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确保资本水平足以支撑其大展宏图。如果金融机构的资本水平不足,无法支撑其期望达到的业务规模,却不抓紧从补充资本入手,反而不管不顾继续扩张,那就是“贪心不足蛇吞象”,不符合审慎经营的要求,早晚要吃大亏。国际金融危机中一些知名金融机构的教训仍历历在目。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本身就具有高杠杆特征,更应当严格遵守资本约束要求,把好风险这道关口,这也是可持续地支持实体经济所需要的。
(二)MPA会挤压流动性?
有观点认为,MPA会对流动性造成挤压,影响非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还会放大季节性时点冲击。
目前,MPA实施范围主要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如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往来是可以被轧差抵消掉的。基于这个考虑,广义信贷并没有包括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和买入返售债券资产。
但对于证券、保险、基金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而言,其属于银行体系之外,本身就是货币信贷扩张的受体。近年来,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其中有些机构高杠杆经营现象突出,已经成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有必要引导这些机构加强杠杆管理和风险防范,把过高的杠杆调整到合理的水平。MPA实施后,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向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资金时,会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资本的合理分配,一些杠杆过高、过度依赖同业负债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如果仍然固守高杠杆理念,感受到一些流动性压力和制约也是正常且合理的。
受统计频率和成本等因素影响,目前MPA主要按月监测、按季评估,使用的主要是月末、季末数据,这难免会产生一定的时点效应。但随着金融机构对MPA评估规则更加熟悉,预计这种影响会逐步减弱。此外,我们也在考虑借鉴国内外平均法统计和考核的经验,研究将这类方法在MPA中运用的可行性。
(三)MPA会加速表外扩张?
有观点认为,MPA关注广义信贷后可能加速金融机构表外资产扩张。
MPA从关注贷款转为关注广义信贷,能够有效缓解金融机构在表内通过腾挪资产等手段规避调控要求的情况,使金融机构表内资产扩张更加平稳有序。但部分金融机构为规避MPA要求,也的确存在将原先表内业务转移至表外处理的可能性。近年来,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快速发展,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领域。MPA设计时对表外业务已有所考虑,比如杠杆率、资本充足率、委托贷款等指标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表外业务及其风险的衡量。随着监管体制、统计和信息收集等条件的完善,未来MPA对表外业务的规范还会进一步加强。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探索将表外业务风险防范与宏观审慎评估相结合的路径,进一步规范并引导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有序发展。
总体而言,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构建仍然处于研究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而且与国外相比,我国宏观政策工具箱更加庞大,内涵更加丰富,实际承担的任务也更多。应该说,MPA兼具了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属性。人民银行将在实施过程中汇集各方智慧,不断总结完善,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❼ mpa银行审慎评估如何做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构建了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评估体(MacroprudentialAssessment,MPA),并从2016年开始实施。
MPA并不是一个全新的工具,而是对原有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是其“升级版”。MPA继承了对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核心关注,保持了逆周期调控的宏观审慎政策理念,在此基础上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借鉴国际经验,将单一指标拓展为七个方面的十多项指标,将对狭义贷款的关注拓展为对广义信贷的关注,兼顾量和价、兼顾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由事前引导转为事中监测和事后评估,建立了更为全面、更有弹性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
MPA从七大方面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多维度的引导。
一是资本和杠杆情况,主要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的资产扩张行为,加强风险防范。重点关注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其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指标主要取决于广义信贷增速和目标GDP、CPI增幅,体现了巴塞尔Ⅲ资本框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机构附加资本等宏观审慎要素,杠杆率指标参照监管要求不得低于4%。未来待相关管理标准明确后,还将考虑纳入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等指标。
二是资产负债情况,适应金融发展和资产多元化的趋势,从以往盯住狭义贷款转为考察广义信贷(包括贷款、证券及投资、回购等),既关注表内外资产的变化,也纳入了对金融机构负债结构的稳健性要求。
三是流动性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管理,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发展资产业务,提高准备金管理水平,并参照监管标准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
四是定价行为,评估机构利率定价行为是否符合市场竞争秩序等要求,特别是对非理性利率定价行为作出甄别,体现了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初期对利率市场竞争秩序和商业银行定价行为的高度重视。
五是资产质量情况,鼓励金融机构提升资产质量,加强风险防范。其中包括对同地区、同类型机构不良贷款率的考察。
六是跨境融资风险情况,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的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等方面综合评估,以适应资金跨境流动频繁和跨境借贷增长的趋势,未雨绸缪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
七是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坚持有扶有控的原则,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不断优化信贷结构。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评估实施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将对评估方法、指标体系等适时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审慎经营。

❽ 人民银行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为C级会有什么影

宏观审慎评估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资本约束进一步加强。MPA更加重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原则上,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而且这一项指标是7项评估内容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此项指标不达标,机构评级基本为C级。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主要取决于广义信贷增速和目标GDP、CPI增幅,并体现了巴塞尔Ⅲ资本框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机构附加资本等宏观审慎要素。因此如果法人金融机构想实现广义信贷的高增长,就需要有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配套,这必将提升法人金融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视程度。
(二)提升对利率定价能力重要性的认识。MPA非常重视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机制建设,将利率定价与资本充足率提高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实行“一票否决”,如果利率定价机制不达标将直接影响法人金融机构评级。在这种约束机制作用下,将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约束非理性定价行为,避免恶性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降低融资成本。
(三)信贷与资产规模过快增长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MPA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调控,不仅包括原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中的人民币贷款,还要包括广义信贷(如贷款、证券及投资、回购等),所以,MPA是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调控。此外,MPA关注点从狭义的贷款转为广义的信贷、同业负债、委托贷款等,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堵住银行将表内资产大量转向表外的冲动,制约银行表外资产的过快增长。
(四)促使建立多元化业务模式。按照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法人金融机构的发展不仅面临资本约束,还面临着利率定价行为、信贷政策执行等方面约束,法人机构必须以有限的资本赢取更高的回报,而不是通过规模扩张的粗放经营模式简单地“以规模换效益”。这将迫使中小银行加快发展其他业务模式,建立多元业务模式,促使法人银行机构向精细化经营转变,细分客户、精细定价。

❾ 合格审慎评估还是宏观审慎评估,金融机构定价行为都是一票否决

宏观审慎评估对法人金融的影响:
(一)资本约束进一步加强。MPA更加重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原则上,法人金融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而且这一项指标是7项评估内容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此项指标不达标,评级基本为C级。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主要取决于广义信贷增速和目标GDP、CPI增幅,并体现了巴塞尔Ⅲ资本框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等宏观审慎要素。因此如果法人金融想实现广义信贷的高增长,就需要有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配套,这必将提升法人金融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视程度。
(二)提升对利率定价能力重要性的认识。MPA非常重视法人金融利率定价机制建设,将利率定价与资本充足率提高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实行“一票否决”,如果利率定价机制不达标将直接影响法人金融评级。在这种约束机制作用下,将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约束非理性定价行为,避免恶性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降低融资成本。
(三)信贷与资产规模过快增长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MPA对金融的信贷调控,不仅包括原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中的人民币贷款,还要包括广义信贷(如贷款、证券及、回购等),所以,MPA是强化了对金融的信贷调控。此外,MPA关注点从狭义的贷款转为广义的信贷、同业负债、委托贷款等,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堵住银行将表内资产大量转向表外的冲动,制约银行表外资产的过快增长。
(四)促使建立多元化业务模式。按照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法人金融的发展不仅面临资本约束,还面临着利率定价行为、信贷政策执行等方面约束,法人必须以有限的资本赢取更高的回报,而不是通过规模扩张的粗放经营模式简单地“以规模换效益”。这将迫使中小银行加快发展其他业务模式,建立多元业务模式,促使法人银行向精细化经营转变,细分客户、精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