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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

发布时间: 2021-04-14 19:14:26

❶ 以下哪些不是国家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的"七不准"规定中的内容

关于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和改善公众金融服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❷ 如何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一、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鼓励商业银行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并与政府激励政策挂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二)引导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三)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四)将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扩大到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鼓励类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企业。(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委)
(五)建立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资金来源由市财政统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资金组成。建立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负责企业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符合国家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在重庆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挂牌孵化板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挂牌成长板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积极对接和争取国家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项目储备,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八)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九)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物价局)
(十)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重庆银监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
(十一)在清理整顿资产评估市场的基础上,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市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十二)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对为实体经济提供担保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得随意收缩合作担保机构对于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且利息支付正常的企业的担保额度;在处理业务风险时,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一致行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重庆银监局)
四、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四)将现行针对困难企业的社保缴费政策拓展到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五)小微企业比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单位缴费费率执行12%。(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六)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加大民营企业产品采购力度
(十七)推广应用《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十八)从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安排,对龙头企业采购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六、鼓励民营企业股权多元化
(十九)通过风险补贴、股份合作等引导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增资入股我市民营企业。(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对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对现有资产优良的民营企业进行托管租赁,优化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七、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缴税款可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延期3个月缴纳。(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二)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鼓励金融机构暂停或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减半收取临时接电费(施工用电保证金)、天然气预收气款(用气保证金),取消收取散装水泥专项保证金。对全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综合排名前50名企业给予预售资金首付款免予监管的支持。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金融办、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燃气集团)
(二十三)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兼并重组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进行细化。(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二十四)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八、改进政府服务
(二十五)对属于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属于本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方便企业、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简化、整合,并将更新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二十六)经营服务性项目放开市场准入,交由企业和社会机构双方按市场规则自主协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二十七)对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八)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退尽退、应抵尽抵。(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二十九)加强对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追责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予以责任追究,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
(三十)对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因支付款项不及时引发的“三角债”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限期履约支付欠款。(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政府督查室)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每季度末将落实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要开展专项督查并提请问责。

❸ 银行七不准 什么意思

针对一些银行出现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银监会部署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将重点对存贷款和服务收费两大领域存在的问题逐项排查,深入整治,严格落实“七不准”禁止性规定。银行“七不准”分别为:

(1)不准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❹ 银行贷款定价应遵循什么原则

1利润最大化原则。在进行贷款定价时,银行首先必须确保贷款收益足以弥补资金成本和各项费用,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原则。2扩大市场份额原则。在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要求生存,求发展,除了在业务类型方面不断括展,还应该在信贷市场份额方面不断扩展。3保证贷款安全原则。在银行贷款定价时,必须遵循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确保银行贷款安全性。4维护银行形象原则。作为经营信用业务的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是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

❺ 以银行七不准违规可以起诉银行吗

一、信贷业务经营“七不准”原则
(一)不准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准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准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准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准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准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准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准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准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准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准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准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准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准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❻ 简述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原则

1、成本

银行提供信贷产品的资金成本与经营成本。如前所述,资金成本有历史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 两个不同的口径,后者更宜作为贷款的定价基础。而经营成本则是银行因贷前调查、分析、评估和贷后跟踪监测等所耗费直接或间接费用。

2、风险含量

信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程度不同,银行需要在预测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为其承担的违约风险索取补偿。

3、贷款期限

不同期限的贷款适用的利率档次不同。贷款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且利率走势、借款人财务状况等不确定因素愈多,贷款价格中应该反映相对较高的期限风险溢价。

4、目标盈利

在保证贷款安全和市场竞争力的前提下,银行会力求使贷款收益率达到 或高于目标收益率。

5、竞争态势

银行应比较同业的贷款价格水平,将其作为本行贷款定价的参考。

6、客户关系

贷款通常是银行维系客户关系的支撑点,故银行贷款定价还应该全面考虑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

7、存款补偿余额

银行有时会要求借款人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即存款补偿余额,以此作为发放贷款的附加条件。存款补偿余额实际上是一种隐含贷款价格,故而与贷款利率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银行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开发出了若干贷款定价方法,每种方法体现着不同的定价策略。

❼ 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定价主要考虑哪些影响因素

第一,银行提供信贷产品的资金成本与经营成本。资金成本有历史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两个不同的口径,后者更宜作为贷款的定价基础。而经营成本则是银行因贷前调查、分析、评估和贷后跟踪监测等所耗费直接或间接费用。

第二,贷款的风险。信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程度不同,银行需要在预测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为其承担的违约风险索取补偿。

第三,贷款的期限。不同期限的贷款适用的利率档次不同。贷款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且利率走势、借款人财务状况等不确定因素愈多,贷款价格中应该反映相对较高的期限风险溢价。

第四,银行的目标盈利水平。在保证贷款安全和市场竞争力的前提下,银行会力求使贷款收益率达到或高于目标收益率。

第五,金融市场竞争态势。银行应比较同业的贷款价格水平 ,将其作为本行贷款定价的参考。

第六,银行与客户的整体关系。贷款通常是银行维系客户关系的支撑点,故银行贷款定价还应该全面考虑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