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服务是不是属于服务贸易的
金融服务业实际上就是金融业,金融服务业是微观的说法,侧重服务.而金融业是宏观上的.
金融服务业是以银行金融业(信托、银行、保险、证券)为主体,其他非银行金融业(股票
点当等)为补充的金融服务业体系.
而金融服务贸易是指通过金融服务业进行的贸易.
❷ 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
268.028.1 国际金融与贸易
(International Finance and Trade )
学分数 2 周学时 2
教学目的与要求:
课程性质:非经管类文科公共选修课。本课程需要有相应的经济学基础知识。
基本内容:国际金融与贸易是既有联系又独立的学科,作为文科学生学习与掌握关于世界经济基础知识的一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一、国际贸易方面:①国际贸易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特别是国际商品流动的一般规律;②国际贸易的理论与学说;③对外贸易政策、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原则;④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特点。二、国际金融方面:①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货币之间的关系及其对经济的影响;②外汇供求及相对价格——汇率问题;③外贸信贷与国际信贷;④国际金融体系。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文科其他专业的学生对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有基本的了解,拓宽知识面,加深学习本专业以及经济学其他课程和专业知识的基础。
基本要求:理解与掌握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概念,要求比较系统地了解国际贸易与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能够运用学到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状和货币金融的状况,分析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与贸易关系。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解为主,结合课堂讨论,期末考试或课程论文。
参考教材:
1、 邹根宝主编:《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 年 月
2、 陈同仇 薛荣久主编 《国际贸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版
3、 姜波克主编:《国际金融新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
4、 殷醒民编著 《国际金融》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版
教学内容:
第一章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基本统计
第三节 对外贸易与经济发展
第二章 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
第一节 国际分工
第二节 世界市场
第三节 国际价值和世界市场价格
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与特征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和原因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形式
第四章 对外贸易政策
第一节 对外贸易政策的类型与演变
第二节 自由贸易政策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基础
第五章 关税与非关税措施
第一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关税的分类
第三节 非关税措施概述
第四节 非关税措施分类
第六章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 关贸总协定概述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三节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
第七章 国际收支
第一节 国民收入帐户
第二节 开放经济下的国际收支帐户
第八章 外汇市场与汇率
第一节 外汇和外汇市场
第二节 影响汇率变动的因素
第九章 外贸信贷和国际信贷
第一节 外贸信贷
第二节 国际信贷
第十章 国际金融体系
第一节 国际货币体系
第二节 国际金融机构
编写者:罗秀妹(副教授) 编写时间:2003年6月
❸ 什么叫金融服务贸易
金融服务贸易是指通过金融服务业进行的贸易。
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定义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可分为四种模式:
(1)跨境交付,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
(2)境外消费,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当地的非居民提供服务,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国的金融机构到其他国家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该国的居民的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贸易模式有利于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东道国消费者的“本土偏好”,还便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当地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
(4)自然人流动,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由于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模式在实际的交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所以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
相比而言,一国开放跨境交付的金融服务贸易一般应满足资本自由流动的需要。而商业存在模式则避开了这一硬性条件,除了稳定资本流动,还能为宏观经济带来一系列直接和间接的利益。但是,从长远看,要实现金融服务贸易全面开放的最大利益,这两种贸易模式的开放必须均衡发展。
❹ 举例说明服务业对外开放对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服务业对外开放对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成真比。 据有关资料显示,国际服务贸易正以超过货物贸易发展的速度高速增长。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1994年签订《服务贸易总协定》以来,服务贸易的发展势头更为强劲。1997年服务贸易总额比上年增长7.1%,达1.35万亿美元,占全球贸易总额的20.2%。服务贸易已打破多年来货物贸易在国际贸易领域内一统天下的局面,日益成为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知识的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和社会分工的深化,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服务贸易不仅日益重要而且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并将很快成为主流。据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预计,2010年世界服务贸易占全球货物贸易的比重将可达50%,接近5万亿美元。我国加入WTO以后,在外来压力和内在动力的推动下,业已开放的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势必扩大开放。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高速发展
国际服务贸易能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代表了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首先是经济服务化潮流。所谓经济服务化,从宏观上讲,是指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产业部门;从微观上讲,是指工农业生产过程中服务的投入或者说软件的投入比重加大。从70年代起,世界高收入国家服务业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即已达到60%,以美国为首的欧美发达国家社会完成工业化进程而步入后工业时代也即服务经济时代,服务业取代工业成为产业结构的重心,一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成为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其次是经济知识化潮流,即指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经济具有综合性的特征,是制造业与服务业混合的经济。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知识产品从以物质产品为主转向以精神产品为主,而在人们的消费中,非物质的精神消费的比重也将日益增加。这意味着在知识经济时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将进一步提高,也将获得更大的发展。其三是经济全球化潮流。当今世界,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性进一步加强,促进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的迅速发展,进而促进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形成。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又反过来进一步带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在经济服务化的发展趋势下,服务业的比重上升,国际贸易中服务贸易的比重上升也就成为了必然。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签订加强了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运行,WTO确立的包括服务贸易在内的多边贸易体制,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组织上和机制上的保障,极大推动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在WTO体制下,《服务贸易和协定》的任何参加方都应向提供服务的另一签约方开放本国市场,WTO成员的服务市场必须是开放竞争的。1997年,世贸组织各成员国经过艰苦谈判终于相继达成了《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和《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这些属于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协议的达成将进一步加快服务贸易在全球的自由化进程。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及开放现状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不容乐观,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总体发展水平落后。首先,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与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极不相称。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显示,1994年,我国贸易出口额为1210亿美元,世界排名第11位,而同期的服务出口额仅为92亿美元,位居第22位。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差距甚远,远未同步发展。其次,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不相适应。按1987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我国GDP占世界比重从1990年的2.3%升至1994年的3.2%。而1994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只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1%,两者差距甚大。再从对外贸易结构来看,1985年,世界主要工业国服务贸易占整个贸易的比重,英国为49.7%,美国为40.1%,法国为37.9%,前西德为20.65,日本为20.6%,而我国到1988年,这个比重才为12.3%,1994年还下降为9.5%。
第二,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不能适应当前世界发展的潮流。我国服务出口以旅游、劳务出口、远洋运输等劳动密集型服务项目为主,较具国际竞争力的也是此类贸易方式,而当今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主流是金融、保险、咨询、邮电、专业服务等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服务项目。在此类服务项目上,我国处于落后状态,缺乏国际竞争力。
第三,在服务贸易市场广度上,国际上通行的服务项目约有150种,而我国仅有40余种,还有很多服务项目在我国是一块空白,有待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市场逐步开放,并初具规模。从《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四种交易方式来分析,主要方式有下述几种。
1.越境交付方式。我国只承诺了这种交付方式在增值电信业中开放。我国邮电企业从1982年开始利用外资,迄今为止,法国阿尔卡特公司和日本电气公司满足了中国53%的通讯设备要求。
2.境外消费。随着近年来国内公民和法人出国商业考察、洽谈、留学和旅游活动的增加,我国消费者到境外获取国外服务的数量呈上升势头。而除了特殊情况外,我国政府对此也没有大的限制。
3.商业存在。这是我国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主要形式。20世纪80年代起,外商就对我国服务业(主要是旅游饭店、餐饮、融资租赁、银行等)开始投资。进入90年代,许多长期封闭的“禁区”开始解冻,允许外商的商业以存在的方式进入我国服务市场的部门领域不断扩大,包括商业零售、旅游、金融、保险、航运、房地产、进出口商检、国际货运代理、水运和公路运输、船务、医疗保健、会计、信息咨询等。在商业零售领域,国家允许商业零售业进行引进外资的试点,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建立独资、合资、合作的生产加工类企业按照合同批准的销售比例,在中国市场自行销售或委托中国国内销售机构代销其企业产品。允许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11个省市各开办两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允许在北京、上海各开办两家中外合资、合作连锁企业。允许外国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形式吸收中国国内的零售企业作为加盟店,进行销售活动。在旅游业方面,国家允许外商投资兴建旅游区,在旅游度假区开办旅行社、外汇商店、出租公司。在金融、保险方面,外资银行于1991年3月起进驻上海。在专业服务市场方面,1993年有3家海外律师事务所获准在上海设立机构。在房地产市场方面,外商投资成片土地开发,由沿海向内地进军,并开始进入房地产业。在利用外资开发石油方面,1993年我国继黄海、渤海、南海开放后,又开放了东海地区的石油开发,从而使整个海岸线全面开放。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对外开放领域已放宽,形成了涵盖金融、保险、交通运输、仓储、建筑、房地产、卫生、信息咨询等十几个部门对外开放的格局。
4.自然人移动。我国对外来劳务没有通过法律形式予以限制,但事实上,建国以来我国只允许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力度的增大,外来劳务急剧增加,外国服务者以自然人形式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正在快速增加。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其他服务部门的开放也在所难免,这就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对外开放的问题分析
作为一个服务业水平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过去十几年里,我国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和开放进程是比较快、也是比较有成效的。但是,我国服务贸易总体发展水平仍然落后,与发达国家乃至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差距甚远,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服务业发展水平远远高于我国。市场的开放,外国强势服务企业进入我国服务市场,在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会对我国服务市场造成不小的冲击,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1.进一步开放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可能带来一系列冲击
首先,由于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与国际先进服务业发展水平之间存在巨大差距,进一步开放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必将对国内服务业产生巨大的冲击,导致一系列不利于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后果,具体表现在:第一,幼稚产业发展举步维艰。我国服务业的许多部门,尤其是新兴服务部门,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而这些新兴服务部门又往往是发达国家的强项。市场开放后,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必须进入并占领这些领域的市场,从而使我国的这些幼稚产业的生存空间变得越来越小,发展更加困难。第二,传统服务部门企业的竞争环境可能恶化,导致过高的淘汰率。开放后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将使本已处于改制困境中的国企雪上加霜。第三,外资服务企业的进入,还可能导致国内本已稀缺的服务业人才的流失。外国先进服务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后,势必吸引大批国内人才的加盟,在一定程度上抢走了国内企业人才资源,不利于国内企业的长远发展。
其次,可能对我国的国际收支结构产生不利影响。进一步开放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后,服务出口与进口都将有所增长,但由于我国服务业的落后,进口的增长可能将高于出口的增长,从而造成我国服务贸易逆差额的增加,进而影响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严重的话,可能导致外汇收支的失衡,恶化我国的金融状况。
最后,服务贸易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可能使我国的经济主权受到损害。
2.我国缺乏健全、有效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来规范管理进一步开放后的服务贸易市场,使之有序化。
目前,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管理和综合协调主要是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其职能主要是:参加国际多边谈判,归口管理我国引进外资、国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以及审批我国部分服务业企业在境外投资等等。这种管理模式曾一度促进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但已不适应当前服务业发展的要求,更无力承担进一步开放后,对我国服务贸易市场进行规划、管理,使之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良性发展的重任。现有管理体制的局限主要表现在:管理职能分散,导致了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全国没有设立统一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宏观管理部门和协调部门,导致管理体制不顺,管理上责任不明,多头、交叉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使管理混乱,既有职能重叠、难以实行职权的地带,又有无人管辖的中间地带,另一方面又易于形成部门保护主义,造成行业垄断,不利于市场体系的发育成长,更不利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服务贸易的发展极为不利。
3.相关立法工作有待加强
近年来年国先后颁布了一些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广告法》、《民用航空法》等等,但立法现状与服务贸易的广泛内涵和逐步开放的需求相比还远远不够,存在着诸多不足,表现在:第一,服务业相关立法数量少,未形成体系,有不少领域甚至还没有基本法律,处于立法的空白状态。第二,已有的立法中,存在着指导原则、立法精神、内容及技巧与国际规范有差距甚至相悖,法规内容陈旧,条文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和问题,有待改进。第三,立法层次低,法规冲突严重。现有的法规大部分是职能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存在空隙和矛盾,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服务业立法的落后,使国内服务市场的发展缺乏法律的保护,也造成服务出口摩擦的难以解决。
四、对策分析
首先,要大力发展我国服务业,争取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缩短与发达国家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差距,在服务贸易中掌握主动权。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和贸易,加强第三产业的政策研究和制订工作,有步骤有重点地发展服务业各部门。2.针对我国服务业立法薄弱的问题,大力开展服务业立法工作。增强服务业管理的透明度,最好能尽快制定一部关于服务业的一般性法律,以统一协调服务业各部门法规。3.加快服务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鼓励服务企业联合。推进服务业企业股份化改造、改组及集团化。增强其自身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4.加快服务人员的培养,优化服务质量,培养人才也留住人才。5.改革对服务业的宏观管理制度,变行政干预为采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建议按国际惯例逐步建立起民间性质的行业协会组织,以统一协调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改变目前我国服务业各自为政的局面。
其次,建立健全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统一政策、协调一致对外,保证我国服务贸易的顺利发展。1.确定服务业进出口政策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部门,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由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成立国际贸易服务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部门,其管理范畴应确定为对行业众多、门类繁多的服务业领域规划发展战略,制定或参与制定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对外协调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并落实《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2.建立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机制,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各级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分工明确。服务业各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侧重于:统计和掌握国内服务贸易量的基本数据和服务贸易的市场状况;外经贸部的职责则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达成的国际协议,对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关税减让和关税保护的行业方案,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优势产业走向国际市场等。
第三,根据GATS的有关规定,调整我国服务贸易相关政策
1.调整我国原有的一些保护性政策,比如,根据GATS的要求,金融市场要在货币借贷、各种票据及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方面对外国资本实行开放。2.国民待遇原则下,我国服务市场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任何“歧视性”待遇。因此,我国必须制订的扶持鼓励本国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以增强本国服务企业的竞争力。3.利用“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条款,制订鼓励拓宽海外服务的政策。
第四,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工作
根据GATS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服务业的实际制定出服务业各部门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服务贸易法律,特别注意充分利用GATS中的例外条款,从立法上对我国服务业给予应有的保护。
第五,我国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决定了我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不能一步到位,而只能分层次逐步开放。
首先,要清理整顿现有开放领域,掌握全国的对外开放全局。在此基础上,坚持以我为主,分层次,逐步开放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形成梯度开放局面,减小服务贸易开放带来的冲击。
其次,在各部门开放程度的层次安排上,根据各部门发展状况及其发展特性,把开放层次分为禁止开放部门、有限制开放部门和鼓励开放部门。具体而言,对于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如出版、视听服务)和国内禁止经营的有损国人健康的服务行业,不承担对外开放的义务,禁止开放。对于金融、保险、电信、信息咨询等,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确有需要,国内市场化程度较低,我国自给能力又严重不足的部门,要严格限制开放程度和步骤并强化开放后的监控和管理。再次,在地区开放层次安排上,可以从沿海到内地梯度进行开放。沿海地区开放力度可稍大一些,一些服务部门的开放可先在沿海地区试点,若成功,再向内地扩展。
综上所述,在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一浪高过一流的潮流中,我国基础薄弱的服务贸易如何迎头赶上,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的盛宴中分一杯羹,是当前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也是我国外贸发展必然面对的问题。笔者通过对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成因、问题及对策的思考、探讨,旨在说明开放是必然的,开放也是要讲究策略的,唯有开放,也唯有有策略地开放我国的服务贸易市场,我国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才能真正迅速而健康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TD></TR>
❺ 金融服务贸易的介绍
金融服务贸易是指通过金融服务业进行的贸易。金融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的一种。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附件的定义,金融服务是指成员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向金融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GATS金融服务附件对除保险以外的金融服务详细列出了12条,包括了所有可能的融资、支付、证券发行、金融中介和咨询、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形式。
❻ 什么是金融服务贸易跟金融业有什么不同
金融服务贸易仅是指关于金融服务的一种有偿贸易,应该从属于服务贸易里面。金融业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金融业。
❼ 金融服务贸易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内涵
1.金融服务贸易是商业性的金融服务活动,它排除所有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行为,且不管行为主体是国有的或私营的实体;
2.服务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金融信息等领域;
3.服务的提供方式为: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国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和人员流动(MovementofPersonnel)。
❽ 金融贸易包括哪些行业
金融服务贸易是指通过金融服务业进行的贸易。
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定义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可分为四种模式:
(1)跨境交付,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
(2)境外消费,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当地的非居民提供服务,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国的金融机构到其他国家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该国的居民的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贸易模式有利于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东道国消费者的“本土偏好”,还便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当地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
(4)自然人流动,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由于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模式在实际的交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所以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
相比而言,一国开放跨境交付的金融服务贸易一般应满足资本自由流动的需要。而商业存在模式则避开了这一硬性条件,除了稳定资本流动,还能为宏观经济带来一系列直接和间接的利益。但是,从长远看,要实现金融服务贸易全面开放的最大利益,这两种贸易模式的开放必须均衡发展。云掌财经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