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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社会信用金融机构培育

发布时间: 2021-04-10 00:34:39

A. 金融企业可以从哪些方面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担消费者教育的责任,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引导和培育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为提高社会公众财产性收入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承担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积极开展诚实守信的社会宣传,引导和培育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努力促进行业间的协调和合作,加强银行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倡以人为本,重视员工健康和安全,关心员工生活,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职业素质,提升员工职业价值;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金融人才,创建健康发展、积极和谐的职业环境。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支持社区经济发展,为社区提供金融服务便利,积极开展金融教育宣传、扶贫帮困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关心社会发展,热心慈善捐赠、志愿者活动,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通过发挥金融杠杆的作用,努力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

B. 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各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C. 政府如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体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新的形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要抓紧健全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三、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社会信用关系发展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相适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四、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五、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稳妥有序对外开放
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地方信用环境,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本着节约高效、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中涉及信息保护要求高的领域不予开放。
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
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
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统筹协调,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D. 如何建立健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加以论述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体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新的形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要抓紧健全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三、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社会信用关系发展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相适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四、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五、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稳妥有序对外开放
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地方信用环境,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本着节约高效、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中涉及信息保护要求高的领域不予开放。
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
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
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统筹协调,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E. 政府怎么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减少政府采取干预政策时获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层面:建议完善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制度减少政府因财力不足而干预金融的情况,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划清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做到财权与事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建议国家应允许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放行地方政府债券,为地方政府开辟合法的融资渠道,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建议解决我国司法独立方面存在的问题,防止地方政府权力过大,责任不足造成的过度干预司法的行为,同时提高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贷款的效率。金融机构方面:强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内部控制及纠错机制,提高抗干扰能力,确保系统规范、顺畅和高效运转。地方政府方面:改变官员政绩考核机制,由原先的单一的以GDP增长为基础的晋升激励转向对社会公正、民众福利、环境保护等综合指标考核的激励机制,如将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政府工作重点之一,列入政绩考核指标。

其次、要减少不良贷款损失。在中央政府层面:应建设和完善以政府诚信为核心,面向企业、个人、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应完善以投资担保公司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地方政府方面:要凭借天然公权力,借助当地的公检法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工作,加大对金融机构在债权保全、资产接收、资产处置等环节的政策支持,敦促有关部门简化手续,减免税率,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盘活不良贷款,减轻其在追债过程中耗费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杜绝地方政府自身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帮助企业逃废债务等行为。金融机构方面:应积极引入社会信用体系及定期维护,引入信息挖掘技术,扩大信贷征信系统信用信息范围和含量,进一步提升系统的信用预警作用,为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应积极探索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信贷风险评价经验交流,通过相互交流信贷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趋势,从信贷全过程监控角度探讨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减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环境上的投资并提高通过金融生态环境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减少并非指纯粹的投资额度上的减少,而是“同时”,即改善金融环境应注重效率,由麦金农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论,缓解金融抑制的基础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稳定的财政能力,由于政府本身资金并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环境的资金并非越多越好,而应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走访,促进信息交换,改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提高投资效率;政府应多引进金融咨询服务业,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满足金融机构的长期经营发展需求;改善金融环境,吸引辖区外金融资源进入辖区投资,促进金融集聚区的形成。金融机构方面:加大对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加强行业分类管理,防止同质化恶性竞争。

最后、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机构均采取合作策略时获得的超额收益。中央政府方面:应放宽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权,调动地方政府发展金融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以及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要求,从而形成良性互动。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运作透明度,完善市场公平竞争制度建设;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通过调查了解当地优势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发展需求,有针对地推出相关政策,加强产业、研究所、高校、金融机构间的联系,培育市场为主体的金融资本配置制度,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培育符合我国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场,扩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减少地方政府改革压力和成本,同时也让民间资本有偿承担金融风险,从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金融组织结构。金融机构方面:积极主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创新重大项目的信贷方式和管理方法,实行跟踪管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有效服务;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状况信息透明度,善于引用研究所、高校对当地产业和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当地产业、企业的需求,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F.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包括哪些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
我们知道:一个人或单位做了失信的事,将同时受到两种惩罚,一是法律惩罚,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失信者做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二是社会惩罚,就是当人们都知道这个人或单位不讲信用时,都不愿意和他再打交道,他只能是寸步难行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诚信度,就取决于上述两个惩罚的力度。我国现在之所以失信事件屡屡发生,很多行业或地区出现信用危机,就是因为上述两个惩罚力度太小,法律惩罚缺乏刚性,社会惩罚几乎没有。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信用体系,它是对失信者的法律惩罚机制的有力补充,二者共同决定着一个国家、地区的诚信度。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定要按照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进行。上面我们已经谈到,社会信用体系就是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其实,市场经济本身就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我们还从最早的村社经济说起,当时人类活动范围小,经济交易地域较小,交易双方大部分都居住在同一村庄或社区,或者居住得比较近,人们长期生活在一起。这时候,人们之间不愿意失信,因为如果一旦失信,全村庄或全社区的人都知道了,都不愿再和他打交道。比如:张三借了李四 500 元钱,如果赖账不还,李四就会告诉其他人,那么张三以后就很难借到钱了。后来经济发展了,社会分工多了,交易区域也扩大了,交易双方都不认得,并且居住也比较远,也就不怕别人说他失信了,这种村社经济基础上的失信惩罚就失效了,开始大量的出现骗子。经济学上讲,有缺失必然有市场,这时间,信用行业就应运而生。信用公司为了让委托者满意和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大量的收集与整理失信者的信息,并且信用公司之间也组织成了联盟与协会,共享各自的信用信息。一个人或单位的失信记录,会被信用公司搜集并整理,并向社会提供,所以人们又不愿意失信了,骗子也就少了。这样,对失信者的社会机制又建立了。
既然市场经济本身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我们要进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从立法等各个方面完善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和保证其正常运行,坚决不能损害这种机制的运行。
三、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关于社会信用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从事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等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探索。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未能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出全面的强有力的作用,必须加快建设步伐。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应当以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环境,形成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的;以发挥政府的示范作用,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重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社会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信用实践活动、监督与惩戒机制四个方面。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培育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任务,开展社会信用流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环节,建立信用行业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在方法步骤上,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坚持总体规划,精心试点,统筹协调,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坚持诚信宣传教育与信用制度建设并重;坚持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和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坚持培育社会信用市场需求、促进商业性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加强信用监管相结合。到2008年,力争达到以下目标:全社会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准、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显著提高;信用管理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信用制度基本形成;社会信用服务行业有较大的发展,信用服务需求明显扩大;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故意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行为形成有效的社会联防和制约惩戒机制,面向企业和个人、覆盖经济社会生活主要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期,我国征信业开始起步。在地方征信体系建设上,以上海为代表的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率先迈出第一步。 1997 年,上海开始开展企业资信评级,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建立了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浙江省、深圳市等也都较早地试点进行地方征信体系建设。上海、深圳、浙江等模式都获得了较大成功,区域内部信用信息缺乏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得到明显改变,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规范,金融生态环境显著改善。人民银行 2003 年 10 月被赋予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能后,开始着手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地方征信体系建设纳入了全国征信体系统一框架。 2004 年,山东省坚持 “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 的原则,在 4 个城市积极开展借款企业资信评级试点。 12 月末,共有 85 户企业与相关评级公司签订评级协议,完成企业评级作业 83 户,初步启动了资信评级市场。
虽然我国地方征信体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各方面反映突出的征信相关法律不健全、信息数据部门分割、行业自律不足等。同时,我们在推进地方征信体系建设中,还遇到其他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征信体系发展的迫切需要与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之间的矛盾。当前,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社会各界对于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已经达成共识,金融机构与企业对征信产品的需求也十分迫切。但企业和金融机构对我国评级机构的征信产品认知和信任程度远远不足,企业参与评级的积极性不高;商业银行也不能主动利用外部评级结果加强信贷管理,对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客观上制约着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市场的发展。
(二)征信体系发展的市场化原则和行政化推动之间的矛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按照 “ 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 ” 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服务体系,即:走市场化发展的道路。但在地方征信市场建设初期,由于征信机构缺乏、征信意识不强、市场规范欠缺等,较多地使用了行政化手段,如政府全额出资或部分出资成立征信中介机构;利用行政手段开拓评级市场,明确规定一定范围的企业必须参与评级等。行政化推动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外部评级的路径依赖,致使非政府背景的征信机构发育不足,市场竞争不充分;征信机构市场细分和定位能力较弱,市场深化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差。
(三)征信业的外部性与监管不足之间的矛盾。与金融业一样,征信业也具有较强的外部性:资信评级机构的不公正评级可能会误导市场判断,扭曲市场信号,甚至造成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等,社会影响很大;同时,征信业还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国家的信息安全等,严格监管征信市场势在必行。从目前征信市场发展看,资信评级机构的买级卖级、压价竞争等现象时有发生,各地对于征信市场的监管重视不够,既没有建立健全的征信管理法规,也缺乏可靠的监管手段,未能对征信市场发展提供有效的监管保障。
(四)资信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的共性和个性之间的矛盾。统一的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有利于提高外部评级的一致性和权威性,但压抑资信评级机构的创新动力,也不利于资信评级市场的细分和深化;个性有利于激发评级机构的创新动力,合理确定市场定位,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差,可利用价值低,外部评级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受到置疑。最佳的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应该在共性和个性之间寻找一个均衡。当前,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指标体系个性太强、共性不足。评级机构的指标体系各不相同、评级标准差别很大,造成评级报告参差不齐,同一企业可能会被评为不同的级别,同一评级公司的评级标准存在普遍较高或较低的问题,金融机构无法甄别评级报告的合理性,外部评级的可利用价值很低。不解决好共性与个性的矛盾,征信业的发展便没有生命力。
(五)征信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要求与目前人才缺乏之间的矛盾。征信业是知识和技术含量很高的行业,评级涉及不同的业务品种、不同的行业背景、不同的法律环境,需要大量不同行业的高素质人才。以 EXPERIAN 为例,公司总部仅软件工程师就有 200 多名。但我国现有的业务人员以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评级人员为主,从事行业研究和产品开发的分析人员缺乏;我国只有极少数大学开设了信用管理课程,人才供给严重不足;大部分征信机构处于亏损状态,经营状况非常艰难,难以吸引大量的优秀人才。